1、第一胎“准生证”的法律分析摘 要 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人口流动性等基本国情与建国之初已完全不同。计划生育政策对控制我国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起到了重大作用,但是在人口基本情况与建国之初已完全不同的今天,如果继续坚持以“准生证”为代表的旧的计划生育政策将不利于国家和谐发展。对于公民的生育权权利义务是相对的,计生部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应以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为立足点。准生证怎样才能回归服务的本质,保证育龄夫妻第一胎合法的生育权;促进国家人口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生育权 改革 服务 作者简介:刘钦,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71-02 准生证涉及的是公民的生育权,这是公民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权利,鉴于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生育权也需要国家明文规定才能得保障。而且在我国人口基数大的国情下生育权就显得更加特殊,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是也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义务,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我国基本国情已经不同的今天,继续严格的执行第一胎准生证制度不利于国家可持续的和谐发展。 一、 “准生证”产生的原因与我国人口政策的发展历程 建国初期,人口增长过快与国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显著。此时国家经济基础薄弱,如果人口增长不加以调控,将来国家经济负担
3、会很重,会严重影响到国家的发展与长治久安。人口盲目增长将会带来危害与挑战。 1.马寅初先生的新人口理论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论基础之一,他认为要把人口纳入计划的范畴。 2.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都与人口问题分不开,人口问题成了制约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和首要问题。能否解决好人口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改善、全民素质提高和中华民族的兴衰,关系到世界和平与发展。这是我国施行计划生育的依据。 3.计划生育政策在上世纪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被宪法确认,计划生育政策成为了我国的基本国策。严厉的施行“一胎化”计划生育政策,使我国的人口数量十分有效控制住了,人口质量大幅上升,为我国经济
4、社会的发展及时减轻负担,奠定了我国经济腾飞的人口基础。 4.中共十二大将计划生育政策确定为基本国策,随后我国在宪法中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我国在 2001 年 12 月 29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明确了成为国家的基本国策的实事。我国婚姻法也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文本中予以体现。 综上所述,计划生育政策所依托的国家人口基本国情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人口政策要依照国家基本国情的变化来制定。因此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和“准生证”制度要与国家经济基础、社会状况和人口发展的基本国情相适应。 二、计划生育国策带来的社会效果 1.施行计划生育国策后,我国人口发展到一个可控制
5、的时期。我国人口情况已经进入到了现代型。减轻了国家的人口负担,为国家的发展奠定了丰富的人口基础,为改革开放创造了有利的人口条件,使得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局面,为中国的伟大复兴注入了强大的活力。 2.我国人口发展的转变,在实施计划生育国策后,有了自己的特点及不是因为经济发展带来的自然转变,而是政策性的转变,主要表现为速度快与周期短。 3.发达国家是在经济发达后出现的老年化,对其的准备充分,应对能力强。中国人口老龄化是由于生育率急剧下降造成的,老龄化超前于经济发展,即“未富先老” ,薄弱的经济基础尚不具备供养老年人口的能力。 综上所述,目前,中国还是老龄化的早期阶段,及时发展还大有作为,
6、未来中国人口类型将转变成深度老龄化,进而转化成重度老龄化,这将成为我国的一大挑战。如何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达成双赢的局面,是我们亟待研究思考的问题。 三、 “一胎化”计生政策对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的发展的不利影响 1.我国把计划生育政策纳入国家发展战略,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通过实行严厉的一胎化计生政策,人口结构出现了老龄化,并且在老龄化超越了经济的发展与经济基础的承受能力后,会使社会负加重,社会保障体系面临重大困难,不利于国家的和谐发展。 2.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大。2011 年我国流动人口,即常住地非户籍所
7、在地的人口,约占城镇常住人口总数的 43.5%,占总人口比例则为 19.6%。据此估算我国流动人口约 2.64 亿。流动人口已经是我我国人口结构中很大的一个群体,但“准生证”对于流动人口难办理的情况却非常突出。 3.带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准生证”控制生育制度,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权。公民的合法生育权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要以不侵害公民的合法生育权为前提。 综述,第一胎“准生证”在计生政策之初起到了非常大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严厉的“一胎化”计生政策与现今国家的基本国情渐渐不相适应。 四、第一胎“准生证”的性质与内容分析 “准生证” ,及计划生育证,是夫妇生
8、育孩子前必须办理的。现在已改名为计划生育服务证。2012 年 12 月,国家人口计生委通知,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理准生证的程序,今后流动人口将可在现居住地办证登记,但是各地方政策间办证政策的不兼容使得流动人口“办证难”的问题并没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1.从本质上讲计划生育服务证是计生部门与育龄夫妻服务性质的证明。但准生证必须依申请为前提,计生机关对满足法定生育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才颁发准生证。申请人才能行使生育权,生育才能是受法律保护的计划内生育。表明了“准生证”有行政许可性质,但因为其不完全满足行政许可的构成要件,所以又不能完全等同于行政许可。 2.生育权本是无需法律允许的,但
9、在成文法国家的中国,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生育,是不受保护的。 3.我国合法享有生育权的主体是夫妻,但是享有生育权的同时也要遵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义务,就是说育龄夫妻行使生育权也要遵守法律的规范。 综述,计划生育是对生育权的一种限定,但从法益上讲,生育权只能进行合理的限制,虽然“准生证”制度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也不能构成对公民合法生育的限制,不能对“一胎或以上”的合法生育进行限制。 五、 “准生证”办理过程中的问题 1.就在国家计生委关于简化办理准生证的通知下发不久,一家知名媒体在走访某地办事处询问“通知”的有关事宜时,竟然得到了这样的回答, “你是看新闻看到的,那是新闻,要到我们这儿,那就得等”
10、。反应国家政策在地方具体贯彻实施中的脱节,各地方政策上的脱节加剧了办证难的问题。 2.各地政府间对于执行计划生育和办理“准生证”制度的不同,照成流动人口,和需要跨行政区办理的难度加大。这不但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也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不利于节约型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六、 “准生证”转型分析 前文所述, “准生证”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亦不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加以改革。 (一)限制政策向鼓励政策转型 就现阶段我国人口老龄化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我国要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在人口老龄化也经济发展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继续坚持基于计划生育国策实施前的国情而制定的严厉的“一胎化”
11、 “准生证”制度,会造成人口老龄化加剧扩张,导致经济不能承受养老的负担,制约经济的发展,最终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现阶段我国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国民经济有了较大提高,社会抚养资金充裕,适龄夫妻生育“第一胎”不再是人口负担,反而由于我国现处于人口轻度老龄化的时期,应该鼓励适龄夫妻生育“第一胎”以缓解人口压力。基于现阶段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现状的实事,应该改变严厉的第一胎控制政策,为严厉的第二胎控制政策。鼓励适龄夫妻生育“第一胎” ,计生部门要做好相应的计生服务工作。 (二) “审批制”向“服务制”转型 生育权是一种天赋人权,但基于我国的成文法国家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
12、策,公民的生育权也要明文规定才能得到保护。但是,虽然公民有遵守计划生育的义务,国家不能侵害到公民的基本权益。 现行的“准生证”制度,对于合法生育的“审批制” ,一定程度损害了育龄夫妻合法享有第一胎生育的权利,所以减少“第一胎准生证”的限制,变第一胎准生证制度的“审批制”为“登记制” 。将审批回归到服务的本质上去。 (三) “准生证”变更为“服务证” 2012 年 12 月,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简化办证程序。国家计生委的通知,传递了一个积极信息,说明政府行政理念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但是在具体实施中,问题的解决,应从问题的本质出发。 首先,要改革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制度。其次,要共享各
13、行政区间的信息。再次,对各地方办理的程序进行统一,从制度是进行保障,防止不同行政区域间的相互推诿。在技术层面解决办证难的问题。 对于地方政府应加强监管,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应该加强基层计生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并增加公众的救济渠道,提高计生公职人员的服务意识。应将计划生育政策与国家其他制度结合起来配合执行,不应在生育环节,损害公民合法的生育权利。 “准生证”制度的诞生对我国人口控制起了很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国民经济、社会环境与人口问题已经完全不同的现今继续一成不变坚持,会对造成很多不利的影响。 公民生育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准生证”制度也应该进行改革,才能更好的适应现在的基本国情,才能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达成双赢的局面,促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二十一世纪人口与发展(白皮书).中国人口网.2004-3-26. 2中国人口现状.统计局网站.2005-7-26. 3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 2012.中国网.2012-8-7. 4曾祥明,石佳.“准生证”性质的法学分析.理论界.2008(6). 5北京一计生办被问简化准生证通知.到这就得等.人民日报.2012-12-11. 6樊林.生育权探析.法学.2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