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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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摘 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而且其再犯罪机率不断增大,给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很大压力。未成年人年龄小、心智尚不成熟,对未成年犯实行以非监禁方式的社区矫正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需要加快社区矫正的立法步伐、明确矫正主体、打造专业的矫正队伍、强化群众基础,从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社区矫正体系以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关键词 未成年犯 社区矫正 制度完善 作者简介:刘洁,甘肃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11-02 一、经典案例 被告人张甲与被告人张乙系亲堂兄

2、弟关系,张乙与肖某(生于 1995年 4 月 21 日,案发时满 15 周岁)系同学关系。二被告人事前商量找女人发生性关系,2010 年 12 月 12 日晚,张乙来到学校门口,见中学同学洪某和肖某放学后,主动与洪某和肖某打招呼,并称送二人回家,二人上车后张乙即打电话告知张甲已找到女的了,让张甲来他家。二被告人相遇后以回张乙家换摩托车为由将洪某和肖某骗至家中并反锁在屋内,当洪某强烈要求回家后,张甲便打开门锁,放其回家。肖某被张甲堵在张乙家二楼,要求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遭到对方拒绝,随后强行将被害人按在床上,因被害人强烈反抗,并大声辱骂,张乙听到声音后便开门进去,加之肖某的母亲也在家门外呼喊,

3、被告人张甲便从窗户逃离,强奸未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张甲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甲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乙在实施强奸过程中,为张甲寻找犯罪目标、提供犯罪场所,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的共犯。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强奸未遂,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张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张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三年。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张甲、张乙系未成年人,故实行社区矫正。 案件中,根据未成年犯的相关

4、家庭背景及悔罪程度,司法部门为其制定了相应的矫正计划,并与张甲、张乙家庭进行积极配合与互动,不仅使犯罪未成年人深入学习法律知识认识到自己犯罪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同时在生活上给予关心与帮助,从而使未成年犯在良好的环境和平和的心态下矫正自我。 反思上述案件,我们不难看出:一方面,实行社区矫正来改造未成年犯已成为一种趋势。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犯实行监禁刑有一定的弊端,特别是,如果对未成年犯实行监禁刑,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不对成年犯和未成年犯进行区别关押,容易产生“交叉感染” ,而这样,则会失去了改造未成年犯的最初用意。另一方面,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大前提下,为了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对未成年

5、犯实行社区矫正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刑罚执行和改造犯罪实际需要的法律制度。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与惩治原则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 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1.未成年人犯罪的性质趋向于严重化 由于未成年人易冲动、情绪情感不稳定、争强好胜等原因,现今,未成年人已不像从前仅是简单的打架,他们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乃至抢劫、盗窃等,所犯案件一般都具暴力性、侵财性等特征。 2.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方式不断向成人靠拢 由于当今的网络媒介的传播速度快,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及方式经常模仿电影电视上的犯罪案件,在犯罪前的准备阶段,计划充分详细,在犯罪实施阶段,他们经常不心

6、虚、不胆怯。 3.未成年人犯罪后容易再犯 当前我国刑法、刑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犯所持的态度是从轻或减轻,因此普遍对一部分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或轻刑,使未成年犯不能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一味的寻求刺激,造成重复犯罪。 4.团伙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居多 近些年,由于一些未成年人过早离开学校,拉帮结派,加之未成年犯正处于青春期,动辄为所谓的朋友义气而因为小事殴打他人,也因模仿影视上的犯罪行为,到处寻衅滋事,惹事生非。 5.转化型犯罪增多 近年来,因未成年人对法律规定的无知,往往在一念之间导致一些犯罪由轻罪转化为重罪。这种情形多发生在盗窃或抢夺过程中为了逃跑而使用暴力行为致人伤亡。 (二)惩治

7、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 从张甲、张乙案件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的惩治,更多的是给予教育、感化和挽救,以便于更好的回归到社会,减少其再犯的可能性。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有三方面应该注意。首先,应该从转变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思想入手,以纠正其错误。其次,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法制教育,使其树立法制观念,认识到自身的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最后,通过道德品质教育,使其学会做人的道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 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理论 (一)社区矫正概述 社区矫正是“社区制裁” ,而不是单纯的“社区刑罚” ,它只是对其中一部分矫正对象具有社区刑罚性质。由此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将张甲、张乙

8、这种未成年犯实行监禁刑罚,将会很大程度地剥夺或者限制了未成年犯与外界接触的机会,虽然这样能够发挥惩治罪犯的作用,但是教育改造效果并不能明显的显示。而且,从实践来看,监狱矫正的很多罪犯因为很久没有与外界有联系,加上在监狱里那种环境的特殊性,导致在刑满释放或假释以后,不适应社会,从而又会重新走向犯罪道路。这类问题的普遍出现,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原有的监狱矫正模式,同时逐步地推进社区矫正方式,避免类似于张甲、张乙这种未成年人罪犯再次犯罪。(二)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 本文所说的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不是指所有未成年犯罪人员,而是指罪行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危害不大的未成年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不致再危

9、害社会的未成年犯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将他们置于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矫正,以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我国学者指出,行刑人道主义的最高层次是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造并健康发展,实现其作为人的价值 。 我国对未成年罪犯的改造工作是十分重视的。从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特别程序中,足以看出我国加强了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 除此之外, 未成年人保护法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规中都涉及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为了创制更加符合未成年犯身心特点的、更富成效的新型改造方式,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 实行社区矫正可以有效避免“标签

10、心理”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美国学者霍华德?索尔?坎贝尔认为:一个人之所以成为犯罪人,往往是由于家庭中的父母、学校里的教师、司法机关以及犯罪矫正机构在处理个人的偏差或违法行为时,对行为人加上了坏的标签,如坏孩子、不良少年、犯罪人等,致使不但行为人自己在不知不觉中修正自己的形象,确认自己为“坏人” ,而且社会将罪犯判刑入狱无疑是最深刻的“标签化”过程,代之以社区矫正措施则可以减少因这种“标签化”带来的副作用 。 四、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设想 (一)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未成年犯得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也仅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有相对较少的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也只

11、是一些犯罪行为轻微的案件,针对目前青少年犯罪势头严重的现状,在立法时应该全面考虑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这样有利于将未成年犯与其他犯罪区别开来,也进一步体现我国重视人权、保障人权的社会制度。 (二)加强家庭、学校、社区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中所起的作用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发的,据统计,因父母家庭原因而实施犯罪的未成年犯又占到了 67.5%,可见,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曾看到过这样的一幕,已离异的父母亲眼目睹自己的儿子在法庭是流泪痛哭,在最后陈述中只讲到想要一个完整的家。这是父母的悲哀,也是社会的悲哀。家庭、学校、社区是未成年人步入社会以前学习知识、道德的根据地,家庭的

12、完整、学校的教育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的成长,所以,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律宣传工作是社会的责任,更是父母与学校的义务 。 (三)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专业矫正人员 虽然张甲、张乙案件在处理上顺应了当下的形式发展适用了社区矫正这种更人性、适合的制度,但在现实执行中还有很多漏洞。由于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立法部门应该设专门组织机构,同时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也可以在社会上吸收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及社会志愿者参加。(四)建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评估体系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构成、刑罚和量刑以及诉讼和执行的法律制度的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主要的制度规定在包括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监狱法 、 中

13、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之中。这些法律法规在规范如何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漏洞。为此,我们必须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如何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为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 注释: 陈士涵.人格改造论(下卷).北京:学林出版社.2001. 陈晓明.监狱化:问题与对策.2003. 肖建国.上海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和对策的理性思考.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3-5. 张旭.犯罪学要论.法律出版社.2004.4-1. 丁文亚.中国发出第一道“社会服务令”.北京晚报.2001.8-22. 姚常青.论未成年犯罪的社区矫正.2007. 王海燕.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研究.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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