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法治的价值追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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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刑事法治的价值追求【摘要】刑事法治蕴涵动态的法律运行环节达到的某种秩序或状态,还包含着一种价值追求。本文从学界对刑法价值已有的研究成果入手,分析了将刑事法治的价值追求定位于和谐社会的合理性,并进一步论述了通过刑事法治实现和谐社会的途径。 【关键词】和谐社会;刑事法治;价值追求 考察刑事法治价值,需要先弄清“价值”的含义。法学界对刑事法治价值的考察,多从静态的刑法规范的应然价值人手,且都重视公正价值的存在。 对于动态的刑事法治的价值追求而言. 显然应当包括刑事法治的价值认定在内但不仅仅限于刑事法治的价值。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定位刑事法治的价值追求? 一、和谐社会是刑事法治的价值追求 和谐作为一种思

2、想,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思想精髓,即事物协调、均衡、有序的发展状态,不是指事物的完全统一。对于和谐社会的内涵,应握以下几点: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

3、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从和谐社会的内涵可以看出,前述的刑事法治正义、自由、秩序等学界已经认同的刑事法治价值,在和谐社会中得到了统一,这些价值也是和谐社会问题中应有之意。 没有公正、 公平、不偏不倚,和谐之境地无法实现;没有自由,和谐也无从谈起;社会秩序要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立。而法律规则又需要整个社会系统地、正式地使用其力量加以维持,和谐的社会秩序才是人们希望和需要的社会秩序。可以说,刑事法治的价值在和谐社会的追求中得到了统一。 二、 通过刑事法治实现和谐社会的途径 (一)以人为本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本质和核心 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应与全面落实科学

4、发展观的任务联系起来。在现代刑事法治所追求的全部价值目标中,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应当成为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在整个刑事法治的价值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是社会改革和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人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入手,切实解决刑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动态的法律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才能有效调控人与人的差异,确保社会的稳定和谐,实现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刑事司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力求使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与客观真实相一致的过程。由于刑事司法同时又是一种事后“复原” ,是案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证据来“复原”当时发生的真实情况。严格办案期限内司法认识能力的局限

5、性以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这种事后“复原”难以总是百分之百地与客观真实相一致。因此,法官能根据已经查明的证据和事实来进行判断,只要依据当时的证据和事实即法律真实来判断是正确的,即使日后实际情况即客观真实并非如此,也不能对法官追究责任。受专政式司法理念的影响,过去往往是宁愿“错判”也不愿“错放” 。随着民主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观念的增强,刑事审判部门必须纠正这种观念;而社会评价也应当给法官一个充分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只能要求法官对法律真实负责,而不能苛求其对客观真实负责。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也恰恰取决于其对疑难案件的处理是真正实行无罪推定还是实行有罪推定,对法官是要求其对法律真实负责还是要求

6、其对客观真实负责。这样做有时可能会放纵个别真正的犯罪分子,但不这样做又有可能使无罪的公民受到刑事追究。在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人权保障要求不断提高的当代中国社会,必须毫不犹豫地选择确保无罪公民不受刑事追究。 (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 和谐社会是社会协调、均衡、有序发展的态势,并非是“你好我好”式的一团和气,也不是个性被压抑、矛盾被掩盖、问题被搁置的“稳定局面” ,是社会各子系统及各要素问的协调运转,是以人的发展、社会发展为宗旨的整体效应。和谐社会的构建基于协调和默契,止于竞争与效益。社会和谐主要是指社会内部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状态,主要表现

7、为社会组织结构要素的和谐、社会环境的和谐、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等等。和谐社会的人际关系和谐,是人与人之间和而不同、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团结友爱的状态,既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 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和谐,也包括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和谐。在刑事法治所追求的全部伊值目标体系中,教育感化犯罪人是相对于刑事司法而言意义更大、境界更高,是一种完美的结局。孔子有云:古之听讼者,恶其意,不恶其人,求所以生之。同理,在刑事法治中,如果能够通过刑罚处罚或非刑罚处罚方法,通过程序公正和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等措施,对犯罪人达到教育感化的目的,则其社会效果要远远大于单纯的刑罚惩罚。 (三)创新探索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动力和源泉

8、 第一、刑事法律作为良法而存在并不断得以完善。法律的价值在于法的正义和法的秩序两大要素的综合,秩序是法律的形式,正义是法律的内容。法律旨在创立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对于刑事法律为“恶法”或被异化时所造成的种种人间悲剧,人们是有着切肤之痛的。在付出巨大的代价之后,人们认识到刑事法律作为良法而存在的极端重要性。 只有理性设置良法,并随着时代和形势的变化不断完善,才能够保障刑事法治在追求和谐社会时起到应有的作用,否则,刑事法律将与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背道而驰。对此,刑事法学家们保持着清醒的头脑,也有着不断的思考。 第二、 制定的良好的刑事法律得到公正、良好的适用。制定法律不是目的,制定得良好的刑法只有得

9、到良好、公正的适用,才能体现法治理念。公正历来就是法治社会永远的追求,在刑事法治中,公正原则要求“同种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具体体现在: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即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对待,使用相同的定罪标准,在量刑上一律平等,在刑罚执行上也一律平等,任何超越刑法的特权均有悖公正原则;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第三、罪刑对应的必定与及时。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只有进一步得以良好的实施,才能体现其功效,刑事法治

10、的任务,不仅在于良法的制定,还在于把每桩罪行都揭发出来,使所有的犯罪都受到否定性的评价。罪刑相对应的必定性就是罪刑均衡。罪刑均衡与打击和惩罚犯罪是同一个问题密切相联的两个方面:打击和惩罚犯罪必须做到罪刑均衡,罪刑均衡有利于更好地打击和惩罚犯罪。但从刑事法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这一视野来考察,它们又属于不同层面的价值理念,具有各自独立的存在价值,有必要予以特别强调。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一直是明确的,但要将其上升为一种司法理念、一种价值追求,则仍需假以时日。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再也不允许我们漠视人民群众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在罪刑均衡的天平上,哪怕是量刑多一天,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庭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于社会资源来说都是一种浪费,对于刑事法治来说都是一种损 害。在罪刑均衡价值理念的基础上应该求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 罪刑对应的及时,是要求尽可能快地揭露证实犯罪,及时给予犯罪人制裁,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显权威与公正。 迟到的正义也是非正义,拖延的刑罚会使得刑罚功能削弱。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9 卷). 2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法学研究. 3党建军.论刑法的公正价值,刑事法专论(上卷). 4谢望原.刑罚价值基础:本质属性、机能与价值.刑法论丛(第 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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