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体系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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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体系构建摘要: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明确规定,法律的滞后已严重制约了国内碳市场的良性发展,为此本文从法律规制、金融创新、市场整合和管理集约等多个方面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为解决环境危机和节能减排提供理论探讨和决策支持。 关键词:碳市场 碳排放权 碳排放权交易 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国内各省市纷纷建立起环境能源交易所、节能减排交易所、排污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2008 年,我国相继成立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迈出

2、了构建碳交易市场的第一步。2009 年,湖北、广东、浙江、云南成立了环境权益交易机构。2010 年 2 月,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挂牌。与此同时山东、四川、山西等省份也正在积极筹建中。在国际化碳排放权交易如火如荼开展的大背景下和我国节能减排的严峻形势下,各省市跟风成立的环境权益类交易机构,虽然有利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形成,但地域性明显,各自为政,标准也不统一,应该说并不利于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另外从建立碳交易市场的秩序看,似乎全国“普遍开花” 、 “ 各自为政”的行政色彩浓厚,碳市场建设缺乏统一规划,而且形不成合力。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制约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法律困境如下: (一)缺乏国家层

3、面的立法规范 从国家法律层面来看,目前尚无有关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除国家一些政策性软法文件和一些地方政府的法规和规章外,在全国范围内尚没有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虽然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中对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有所规定,但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并未创设可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概念,企业并未拥有所排放的碳排放指标的产权。从各省市出台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看,例如江苏省出台的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出台的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等,由于这些地方法规和规章大多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具有很大的地域色彩,且标

4、准不统一,法律效力有限,不能充分有效的开展碳排放权交易。 (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与现行环境法律法规、环境政策的矛盾冲突 现行的保护环境的措施主要有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脱硫电价政策等,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与这些现行的政策、措施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主要体现在法律标准不统一、理论基础不一样和运行机制上不相容。要让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形成一个前后联贯、层次分明、内外协调统一、逻辑结构严密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急需进一步理顺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与其他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关系。 (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的欠缺 虽然各地相继建立多家环境交易所是有利于竞争的,有利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形成,但就国内

5、目前的情况来看,也可能会由于平台职能重叠而造成浪费。完善的市场机制要具备活跃的供需双方及中介机构、充分的市场信息披露、竞争性的价格形成机制与规范的交易流程等。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中行政干预和政府指导价格色彩浓厚,尚未形成市场价格机制。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体系构建 我国基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提出了到 2020 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 年减少 4045的目标。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能效的同时,创建灵活、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机制,是我们以法律、经济、金融手段进行节能减排的创新性尝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法律法规,将碳排放权

6、交易置于法律框架下 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根据中国特有和不断变化的立法和司法要求,深入和广泛的研究碳排放权的法理基础,创造一系列法律条件,为碳排放权交易的推行奠定法律基础。我国可以分步走和分阶段的开展碳排放权交易,选定区域或省市开展试点工作,为摸索碳产品的定价机制和交易机制,培育并活跃碳市场,可以尝试在选定的省或地区进行试点。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碳排放权交易的良性发展。可以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作必要补充和修改,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原则和纠纷的解决规则,除外还应该加强法制建设,其内容主要包括:碳排放权的确认;碳排放权产权的取得和确定;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及交易范围;当事人权

7、利、义务和责任;碳市场交易程序及操作手段;政府的作用和职责等。 (二)建构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法律体系 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律管理机制,整合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建专业化的碳排放权中介机构,研发和建立高效的信息网络系统,为交易各方提供准确和及时的碳排放权中介信息,提高碳交易过程的透明度,降低碳排放权交易的费用;建立经济和政策激励机制,对积极减少排放、出售碳排放权的企业从资金、税收、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排放企业破产或被兼并,应鼓励碳排放权作为企业资产进入破产或兼并程序;新增排放企业,除去按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的碳指标外,对于超标的碳排放权可通过碳市场交易获得或通过专业化的拍卖机构招标、拍卖

8、、集中竞价获得。 (三)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机构的法律建设 构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政府应尽快建立健全集约的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证发放机构,准确了解和掌握所有排放单位或设备的排放情况,并及时修改、完善有关环境法规和环境法律标准,从法律上引导和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向经济、高效、可持续性方向推进。政府在碳交易过程中还应当肩负起监管职责:应建立主体资格法律审查机制,对于碳排放权主体的资格设定统一的法律要求;应建立相应的法律登记机制,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碳排放权指标交易的情况进行登记;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报告机制,对于碳排放指标持有者,每年提供的准确、详细地报告其碳排放指标的变化

9、情况进行公示;应改善碳排放法律监测系统,加强环境监测法律体系建设;应培育碳排放权经纪人法律制度,以加强和保障碳排放权交易的正确和合理运行;应严格查禁企业超标排放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刘伟平,戴永务.碳排放权交易在中国的研究进展J.林业经济问题,2004(4). 2张芳.国际碳排放交易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影响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1112. 3殷培红,赵毅红,裴晓菲.温室气体减排监管政策的国际经验J.环境保护,2009(6). 4饶蕾,曾骋.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企业的经济影响分析J.环境保护,2008(9). 5 任凤珍.环境教育与环境权论M.北京:中国地质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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