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好合同评审与专家选择规避产品质量鉴定风险摘要:开展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目前主要是依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下称管理办法)于 1999 年 4 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 4 号令发布实施,用来规范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作为鉴定组织单位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委托的产品质量鉴定,与鉴定申请人签订质量鉴定委托书,明确质量鉴定委托事项、收集鉴定需要的有关资料、组织质量鉴定专家组是鉴定组织单位的重要工作。 关键词:产品质量鉴定 合同评审 产品质量鉴定合同评审工作主要是指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在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其承担质量鉴定的指定函,为了确保质量鉴定的顺利完
2、成,对自身能力与鉴定中可能环节进行确认,扫除鉴定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避免因鉴定过程中出现解决不了的问题而影响鉴定报告交付和质量的一项活动。 质量鉴定的合同评审工作是一个过程的评审,质量鉴定的主要工作流程: 1、签订质量鉴定委托书 质量鉴定委托书是质量鉴定委托人与鉴定组织单位之间签订的质量鉴定协议性文件,其实质是双方签订的一份合同。是签约双方的权力、义务的明确。 在签订质量鉴定委托书前应根据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以下几点的合同评审: (1) 、注意适用的产品范围: 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其适用的产品范围应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范围,即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范围。 质量法不
3、调整的建筑工程、医药、未经加工制作的产品, 管理办法不调整,即不适用。 (2) 、理解产品质量鉴定的内涵: 管理办法第 4 条规定:“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因此产品质量鉴定是一项对产品质量的诊断工作,它区别于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3) 、把握好基本特征: 只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并由其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产品质量鉴定是对有争议的产品而言的,没有争议产品的质量鉴定,如:新产品鉴定、新技术、新方法的鉴定、批量投产前的产品质
4、量鉴定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执法当中查处产品的质量鉴定,不属于产品质量鉴定范围。 鉴定针对的产品状况是经过使用,有的已经损坏、失去或部分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所以在产品质量鉴定结论一般不能使用合格不合格等用语。使用过的产品往往存在将安装、使用和维修不当造成的问题,一般不要将鉴定时的产品质量状况直接与标准、合同要求等进行比较,因为比较后发现的问题只是鉴定时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并不能说明这些质量问题是在什么时间、因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否是交货时就存在的问题。这些会增加鉴定工作的难度和时间,如直接归咎为生产企业的制造问题,显然是不合理的。 产品质量鉴定是针对鉴定产品质量而言的,不负责责任分析。鉴定申
5、请人或涉及的相关方,经常要求鉴定报告能分清责任,希望能明确产品合格不合格,只要不合格,不管质量问题是什么原因发生、在什么时间出现的,责任就全是生产方的。而责任问题往往不仅与质量有关,还可能与合同约定、价格等有关,这些不是鉴定组织单位和专家都了解的,也不是该进行的工作。质量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工作,鉴定组织单位和专家既不是行政管理部门,也不是产品质量的裁决机构,只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进行一项技术性工作。 产品质量鉴定委托书按照管理办法第 21 条要求一般包括下述内容: (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是被鉴定产品的相关信息,要填写准确。 (2)申请
6、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 质量鉴定的项目要明确,要求应限定在质量方面。如产品质量纠纷中牵涉到人身伤亡或其他事故,人身伤亡和事故的原因可能与产品质量有关,也可能与产品质量无关。因此,鉴定要求不能简单的写为“人身伤亡、事故原因分析” 。也不宜把质量鉴定的目的写为鉴定某某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特别注意不能完全按照申请人要求,把不属于质量鉴定范畴的要求纳入质量要求中。 (4)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5)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6)违约责任。一般分两方面:公正、科学方面的问题由专家组和鉴定组织单位负责,鉴定条件等方面的问题由委托方负责。 (7)申请人
7、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8)其他必要的约定。 由委托方协调争议双方确定质量要求及依据。 鉴定产品的质量要求主要有鉴定产品执行的标准;合同、协议约定的技术协议、技术条件、图纸、标样、标准等,加工制作的非标产品大多属于这种情况;产品的说明书、包装标识、广告等宣传品标明或表明的质量要求。如果上述鉴定所需质量要求都无法找到,质量鉴定委托人认可的或其商量质量争议双方同意的质量要求也可作为鉴定的质量依据。前提是不能违背相应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约定在堪验或鉴定现场要求委托方及争议双方代表到场,如有一方没有到场是否开展工作由委托方决定。有时由于鉴定条件问题可能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或影响鉴定结论,
8、如争议方不同意开机、不同意拆解鉴定产品等使堪验或鉴定无法正常开展;有时鉴定产品的关键零部件缺失等;一方对鉴定产品做过重大改动且无法恢复,这些问题不是专家组能够解决的,需要鉴定委托方协调解决。 2、资料收集是鉴定工作的基础,也是合同评审中的重要环节。 一个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能否开展,开展鉴定的思路和方法往往都是根据委托方或当事双方提供认可的资料出发的。在质量鉴定申请中往往看不出产品质量要求和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因此,收集鉴定的相关材料是鉴定工作的基础,针对材料进行筛选评价也是重要环节。 (1)质量鉴定的所需的相关材料: 鉴定的所需的技术资料:双方合同、协议书、技术条件约定的质量要求文本;产品使用说明
9、书、产品三包承诺材料、图纸、资料、照片等; 反映鉴定产品质量问题的材料:如诉状;答辩状;安装、调试、验收记录;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如有伤亡或事故,事故现场勘察情况记录、照片,有关部门,如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调查、现场勘验记录、照片等材料等。 委托方提供是否有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说明。 (2)对材料进行筛选评审: 材料应通过质量鉴定的委托方索取,如不是双方共同申请的质量鉴定,一般不接受单方面的材料,更不能直接向质量争议的任何一方所要材料。因为不能确认另一方是否认可此方提供的材料。如是双方共同申请,不管是哪一方提供的材料,只有在对方认可的情况才可使用,否则鉴定报告中
10、引用了一方不同意的材料,可能造成一方不承认质量鉴定报告,使鉴定报告成为无用材料。 提供不出鉴定依据或双方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含糊不清、不明确、不具体;双方约定的是实际并不存在的国标、行标等。这种情况必须通过委托方了解、确定鉴定依据,而且需要委托方以文件化方式确定,不能用电话、口头通知的方法。对进行质量鉴定可能需要的材料,尽量在实施现场鉴定前收集齐,以免由于相关材料不充分影响鉴定工作进行,增加鉴定工作经费和时间。 3、选聘质量鉴定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好质量鉴定预备会。 管理办法规定“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在实际鉴定工作中
11、,由于鉴定的产品多为使用了相当时间,有的已经损坏,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客观准确、鉴定结论的可靠,鉴定组成人员应考虑包括有设计、工艺、安装调试使用、检验等多方面经验的人员中选用,最好不要出自一个单位。 管理办法规定专家组由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即最少为三名,且不可为双数,以便在对鉴定结论有分歧时,能够确定主导意见。一项鉴定工作,往往涉及不同的专业方向,针对个别问题其中一名专家由于在单位工作技术能力及地位,他的意见就成为有关该问题铁板钉钉的言论,则别的鉴定人员就完全没有能力去支持或反对其意见,而这显然违反了鉴定结论至少是两名以上专家共识的初衷,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合同评审中要明确专家组成员
12、名单,征询委托方及当事双方代理人员,确定专家组成员与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是否应当回避,并在专家名单上签字确认。 开好质量鉴定预备会,明确会议内容: 由鉴定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介绍管理办法第 22 条至第 33 条的内容。 专家是从不同单位请来的,他们对相应产品一般非常熟悉,但对管理办法不一定了解,对质量鉴定工作的要求、程序及鉴定报告如何编写不一定清楚,预备会上作简单的培训以免由于程序问题、鉴定报告编写不规范以及非鉴定结论的实质性问题引起各方的异议。 (2)对专家组成员要明确纪律要求: 专家在现场是代表鉴定组织单位,不再代表专家所隶属的单位,进行的质量鉴定工作对鉴定组织单位负责。 专家的
13、鉴定工作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对争议双方的技术、商业机密等要保守秘密,保护争议双方的知识产权。 专家组成员不单独和任何一方当事人接触,不参与双方的争议。 专家组成员在鉴定现场不发表没有经过协商的鉴定看法。 (3)说明产品质量鉴定不是事故、伤亡原因分析工作,如找不出与产品质量的相应关系,不必强求。鉴定工作只针对产品质量,可包括涉及的事故、伤亡和产品质量有关的内容。但是不负责确定质量问题的责任方。 (4)鉴定报告要求文字精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分析判断合理、资料齐全。结论性意见如出现不一致意见时,可分别描述,并说明理由。(5)专家组成员要有思想准备,必要时到法庭作证,说明鉴定情况和结论性意见。
14、 总之开展产品质量鉴定的目的是指鉴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分析质量问题是因什么原因产生的。在实际实施当中往往涉及到: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哪些质量问题;质量问题是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交货时已存在,还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如果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是生产原因造成的,还是安装、使用、维修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如发生事故或有伤亡,是否与产品质量有关,是否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 有时委托方要求鉴定组织单位出具事故或伤亡原因分析报告。这已超出了质量鉴定的范围,事故或伤亡原因多种多样,产品质量只是可能造成事故或伤亡的原因之一,超出质量原因引起的事故或伤亡原因分析,不属于产品质量鉴定调整的范围,我们合同评审时要给
15、与关注。 鉴定专家组成员着重的是对鉴定法规、程序以及产品失效分析相关技术的掌握。鉴定组织单位的组织人员不仅应当熟悉相应的产品质量法规和鉴定程序,更重要地是有能力选择合适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渠道邀请到这些人员参与鉴定;另一方面,参与鉴定的技术人员不仅应当熟悉所鉴定的产品、掌握产品的技术要求以及产品质量失效分析的方法手段,更重要的还要守法、公正、实事求是;鉴定的组织实施单位,必须对鉴定组织人员和鉴定技术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的行为,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规定及日常的监督管理记录。 质量鉴定的合同评审工作是一个过程的评审。在进行合同评审时不能只是对质量鉴定委托事项,收集鉴定需要的有关资料、专家组成、收费、约定交付日期等内容进行评审,应对产品质量鉴定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对鉴定过程评审进行记录,再评审、鉴定记录中应显示专家首次会议及专家的不同意见并有详尽记录(现在只有最终的统一意见记录) ,在出据鉴定结果时如果专家组意见不完全一致,给出主导性意见结论。不同意见及理由也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反映给委托方,降低鉴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