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法治化思考【摘要】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它的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公民参与政府问责的积极性不足,权责难以界定,问责主体缺位等。本文通过对行政问责制的一般理论进行研究,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提出从法律角度来完善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将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尽早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与发展框架。 【关键词】行政问责 现状 法治化思考 我国“十二五”规划关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明确提出:推行行政问责制,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和纠错改正机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通过认清和分析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的现状和困境,从法律角度建立和
2、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问责制度,将行政问责纳入法制轨道,促进问责的法治化。 一、行政问责制 关于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国内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问责制是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问责制是公众对政府进行问责的制度。本文采用宁波大学周亚越教授对行政问责制的概念阐释: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并要求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根据问责执行过程中使用的不同问责形式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必然存在不同的问责主体。问责是因授权而产生的,2因而问责主体的界定与权力的来源和授予紧密相关。授权一般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人民对政府及
3、其官员的授权,即异体授权,与之相对应的是异体问责,其主体是社会公众。二是政府对官员、上级对下级的授权,即同体授权,与之相对应的是同体问责,其主体是所谓的“上级” 。根据周亚越教授关于行政问责制概念的阐释,不难看出,行政问责的客体主要是政府及其公务员。在我国,由于我们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问责客体应指政府和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最初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3 年, “SARS”袭击中国,卫生部长、北京市长因抗击“SARS”不力被免职,开了内地行政官员问责的先河,从这一年开始,我国一些地方也相继制定了行政问责制方面的法律。我国行政问责虽取得了良
4、好成效,但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中仍然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强调同体问责,弱化异体问责 我国当前的问责主要是同体问责,这种问责形式具有直接有效的优点,但由于同体问责的主体和被问责对象属于同一个行政系统,往往有着各方面的利益纠葛,因此在问责时会出现问责不力或有意包庇等流于形式的现象。 (二)问责主体单一,问责客体规范不一 我国目前行政问责基本上采取了行政系统内部的问责方式,特点是内部性、非公开性、上级处理性较强,所以问责基本限于上级对下级进行责任追究。这就意味着承担责任的永远是下级行政官员,而对上级行3政官员则无人问责。而关于问责客体的界定,由于缺乏一部统一的全国性的行政问责法,
5、各部门各地方的做法不一,给公众带来认识上的模糊。如深圳的问责制则直接命名为“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明确行政问责是“追究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责任的活动” 。而在吉林省的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中,问责客体包括“批准人(一般指行政首长) ”、决策中“持相同意见的人员”和“承办人(一般指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承办人员) 。 (三)行政问责法律缺失 从 2003 年下半年开始,长沙、南京、天津、湘潭、广州等十几个地方政府出台了专门的行政问责制的规章。如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 、行政过错追究暂行办法等等。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至今没有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就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实践情况来看,在全国范围内,问责制仅
6、是中央政策而非法律;已有的专门问责制只是地方政府规章而非全国性法律。 三、完善行政问责的法治化对策 (一)强化异体问责,完善问责主体,明确问责客体 在我国,最主要的异体问责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司法机关、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也是重要的异体问责主体。具体说来,一是加强以人大问责为核心的异体问责。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人民参政、议政、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机构,是问责中最重要的问责主体。二是加强司法监督,建立检察机关与党政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司法审查的力度,将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并且追究4行政人员在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中的责任。三是加强公众和舆论监督。随着公众民主意识的增
7、强,社会公众成为异体问责的另一重要主体。同时,媒体的舆论监督也已经成为异体问责的一种重要形式。我国行政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是理所当然的问责客体,在行政问责立法时给予明确规定。 (二)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全国性法律,应制定一个全国性的行政问责法 ,规范问责主体及权力,规范问责客体及职责,明确问责范围,规定问责程序,做到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四、结束语 推行行政问责制度是建设责任政府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也是现代民主政府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只有不到十年的时间,还存在着公民参与政府问责的积极性不足,权责难以界定,问责主体缺位,问责范围过窄,行政问责程序缺乏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完善行政问责制,是我国“十二五”规划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通过实现行政问责的法治化,制定一部统一的全国性的行政问责法 ,才能进一步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 参考文献: 1周亚越.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缺失及其重构J.行政法学研究,2005, (02). 2攸笛.对我国问责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究J.行政与法,2008, (12). 53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EB/OL.深圳政府在线,http:/. 4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N.吉林政报,2007,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