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一章 绪论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 2.国际条约 3.国际商事惯例二.简答题1.简述大陆法系的结构特点。2.简述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以及现代商法有哪些发展趋势?(自己总结)三.案例分析题:2003年8月,中国杭泽经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署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货物的价格及运输的条件,后双方发生纠纷,在适用何种法律来解决纠纷方面也产生了分歧:日本公司认为双方价格条件的约定基本是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贸易术语签订的,而最新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因此,应适用2000年通则;而中方杭泽公司则主张应适用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即中国的合同法 ,你认为双方应如何解决这
2、一纠纷?第二章 代理法一、名词解释1.意 定 代 理 2.法 定 代 理 3. agency of necessity4. implied authority5. agency by ratification6. express authority二.简答题1.简述代理人的义务。2. 我国的某企业没有进出口权,在其销售中,欲将自己的产品卖给某外商,请结合你所学过的代理法律制度告之该企业依据我国的法律如何操作并向其介绍我国现行代理法的规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是什么?第四章合同法国外的判例分析哈德里诉巴辛达尔案:一家磨坊的机轴破裂了,磨坊主把坏轴交给承运人,委托他找一家工坊重做一个新的机轴,
3、但承运人未及时办理,因而使磨坊停工的时间超过了必要的时间。磨坊主要求承运人赔偿由于迟延交付机轴所造成的利润损失。但由于磨坊主并未预先告知如承运人如不能及时把机轴送到即将产生利润损失,因此,法院判决承运人对迟交期间的利润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确立了英美法的赔偿原则是什么?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简答题1、简述公约对品质担保义务的内容。2、试述公约对卖方权利担保义务规定。3、美国学者在介绍他们的法律制度时,举例一个商人分别订立了两份合同,一份是购买普通肉食鸡的合同,另一份是购买火鸡的合同,如果卖方违约,将有何不同?4、关于风险转移和所有权的关系的问题,有几种观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
4、如何规定的?它接受的了哪个国家的观点?5、在实际履行的问题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歧是什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如何调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矛盾的?二、案例分析题:1.2004 年 4 月,中国正华贸易公司(简称正华公司)与美国金门贸易公司(简称金门公司)签订了 CAP 牌打印机进口合同。合同约定:金门公司在 2004 年 6 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正华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 2004 年 6 月 30 日,2正华公司仍未收到金门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 月 3 日,金门公司向正华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 7 月 15 日才能起航,
5、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正华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 7 月 15 日,有效期延至 7 月 31 日,并要求正华公司于 7月 4 日回复传真。正华公司按期回复,告知金门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 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金门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正华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正华公司于 7 月 5 日正式函告金门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请回答下列问题:(1)正华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正华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正华公司?2.英美判例分析:霍切斯特 v.德 拉图尔一案: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一份雇佣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于 6 月 1 日之后的
6、 3个月内担任雇主的信使。然而在 6 月 1 日到来之前,该雇主通知受雇人,不再雇用原告了。于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受雇人为了自 6 月 1 日起向该雇主提供服务,不得不做履行前的准备,不得不拒绝他人的雇用,该雇主对合同的毁弃使该受雇人处于无事可做的境地,这是违反法律所体现的政策的,因此该受雇人可以立即起诉,不必等到 6 月日之后再起诉。问题:该案中法官创设了一项什么关于合同履行的原则?请结合大陆法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及我国的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详实分析。3.2006 年 3 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买方) 与美国某贸易公司 (卖方)签订了两份购买小麦面粉的
7、合同,第一笔合同的货物运抵目的地后,买方发现存在结块现象,遂于次日向卖方提出索赔并称将安排商检。卖方拒绝赔偿称结块是正常现象,但对买方提出安排商检的说法没有提出异议。经检验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但是袋内的货物已结块。第二笔合同的货物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买卖双方就货物的损害达不成协议,于是提交仲裁。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卖方违反的是什么义务?应该承担责任吗?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论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中的诉讼依据、原告的索赔范围及被告的抗辩理由、以及它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影响,以及今天它面临的哪些群体的利益冲突,美国采取了什么措施加以解决。第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1.解决商事纠纷的途径之一是国际商事仲裁,
8、当事人若想通过该途径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其前提条件是什么?国内贸易纠纷是否能选择国外的仲裁机构解决?是一个国际上有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是目前最受东西方认可的一个国际仲裁机构,它每年受理的与本国无关的仲裁案件都占全部案件的绝大部分,比如年个案件中,就有约个案件和其国没有丝毫关系,大家都是慕名而来。那么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神奇力量,让世界各国的企业家们把事关重大的,有时甚至可能决定自己命运的国际经济纠纷的裁决权拱手送到这些素不相识的人手里来呢?2.评析 ADR 争端解决机制。参考答案:第一章 绪论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3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 Inte
9、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简称国际商法,它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买卖或交易活动;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的加快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早已突破了传统的商事法范围(传统的商事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代理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 ,增加了许多新的领域,既涉及有形的货物交易,也涉及无形的技术、资金和服务交易,例如,投资、租赁、融资、工程承包及合作生产、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等,二是国际商事组织,一般的商事组织是指个人、合伙企业、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但是在国际商法中,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事组织,
10、主要是指跨国经营的涉外企业,如跨国公司。三是法律规范,既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和范围。2.国际条约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缔结而以国际法书面协定,条约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这是根据“约定必须遵守”国际法原则得出结论,一般情况下对非缔约国无约束力,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使条约对其具有约束力。3.国际商事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但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相比,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但是在某些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却象国际公约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甚至有些国际惯例被纳入其国内法,国内国际惯例的适用无需当事人明示同意。三.简答题1.简述大陆法系的结
11、构特点。答案要点:见课件四.案例分析题:答案要点:如果双方约定的是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 FOB 贸易术语,就应当按照约定来解决;只有在未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以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也可以适用我国的法律。第二章 代理法思考练习题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意 定 代 理由本人的意思产生的代理权,这种意思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向与代理人打交道的第三人表示。2.法 定 代 理是指凡不是本人的意思产生的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权,具有这种代理权的人称为法定代理人。3. agency of necessity是在一个人受委托托管照顾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护
12、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托人管理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此种行动的明示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需要的视为具有此种授权。4. implied authority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到该合同的约束,就象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45. agency by ratification一般来说,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的范围,而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本人也是没有拘束力的。但是,本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动就叫作追认。6. express authority就是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按照
13、英美法的法例,代理协议的成立不要求特定的形式,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除非本人要求代理人用签字蜡封的形式授予代理权。二.简答题1.简述代理人的义务。答案要点: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义务有:(1)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 (2)对本人诚信、忠实;(3)不得泄露其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4)必须向本人申报帐目; (5)亲自代理,一般情况下,不得将本人授与的代理权转托他人。2. 我国的某企业没有进出口权,在其销售中,欲将自己的产品卖给某外商,请结合你所学过的代理法律制度告之该企业依据我国的法律如何操作并向其介绍我国现行代理法的规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是什么?答案要点:我
14、国的企业委托一家外贸公司代理其出口,并且订立合同时,只能以外贸公司的名义订立出口合同。在第三人的角度来说,代理人同谁订立了合同的问题,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的身份,于是将代理分为:一是直接代理:代理人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这个合同就约束本人与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必须指明本人的姓名,也可以不指出本人的姓名,而仅仅声明他是受他人委托进行交易的。二是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是为了本人的利益, (on the account of principle) ,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日后他再将合同的权利义务通过
15、另外一个合同移转于本人的,则称为间接代理。在大陆法国家,直接代理称为“商业代理人” (agent commercial) ,间接代理人称为行纪人(commissioner ), 行纪人业务仅以从事动产或有价证券的买卖为限。英美法同大陆法不同,对第三人来说,究竟是谁应当对该合同承担义务,即采取所谓义务标准。英美法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区分三种不同的情况:一是代理人在订约时已指出本人的姓名(agent for named principal)如果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已经表明他是代表指名的本人订约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合同就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本人应对合同负责,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二是代理人在
16、订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没有指出本人的姓名(agent for an unnamed principal),本人对合同负责,代理人对该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如果代理人虽然得到本人的授权,但他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一事,即既不披露有本人的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谁,这在英美法上称为未被披露的本人(undisclosed principal)的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有以下两种方式:(1)未被披露的本人有权介入合同并直接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或在必要时对第三人起诉,如果他行使了介入权,他就使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个人的义务。 (2)第三人在发现了本人之
17、后,享有选择权,他可以要求本人或代理人承担合同义务,也可以向本人或代理人起诉。但第三人一旦选定了要求本人或代理人承担义务之后,他就不能改变主意对他们当中的另一个人起诉。第三人对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提起诉讼程序就是他作出抉择的初步证据;这种证据可以被推翻,如果被推翻,则第三人仍可对他们中的另一个人起诉。但一旦法院作出了判决,便成为第三人作出抉择的决定性的证据,如果第三人对判决不满意,他也不能对他们当中的另一个人再行起诉。5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参考答案一、简答题1答案要点:()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
18、的货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买方的技能或判断力;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的样品或模型相同;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2答案要点:()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受制于这种权利或请求的条件,收取该货物。卖方对所售货物享有合法权益,往往涉及到货物的所有权或担保物权方面的问题。应注意,公约是不涉及买卖合同对货物所有权所产生的影响等问题的,只能按照合同所应适用
19、的国内法来处理。“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请求” ,意味着,若有第三方对买方起诉,主张某项权利,即使第三方的请求不能成立,卖方仍须对此负责。()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比较复杂,因而公约对侵权责任作了许多限制。总的来说,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此外,公约规定,买方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对货物的权利或请求后,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买方就丧失请求卖方承担权利担保义务的权利。除非买方对未及时通知提出合理的理由。3答案要点:购买普通肉食鸡的合同,如果卖方违约,对买方的影响不大,美国学者解释因
20、为美国人一年四季都吃鸡肉,所以是一般违约,买方不能直接解除合同;购买火鸡的合同,如果卖方违约,则使买方难以实现订立合同的目,是根本违约,买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4.答案要点:关于风险转移和所有权的关系的问题,有三种观点:(1)所有权转移决定说该说把风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此说尤以英国法为典型;(2) 契约成立说即买卖合同一经订立,货物的风险损失就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此说尤以瑞士法最为典型。(3) 交货时间决定说。即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此说尤以美国最为典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是涉及货物运输的风险转移时间,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
21、货物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如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二是涉及路货的风险转移时间,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公约的规定基本与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的一致,以交货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这样6规定的合理性是:在国际贸易中,标的物已经交付,即占有权已经转移,但代表所有权的凭证,通常情况下是提单,常常掌握在卖方手中,即所有权尚
22、未转移。依此说风险应由卖方承担,这显属不公,因为标的物已不在卖方的占有、控制下,很难对标的物实施保护,以避免风险损失。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5.答案要点:实际履行的定义:见课件在实际履行的问题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英美法认为,违反合同的主要救济方法是损害赔偿,而不是实际履行,只有当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时,衡平法才可以考虑判令实际履行的问题。大陆法(特别是德国法)则认为实际履行是违反合同的主要救济方法。 公约在这一问题上采取了回避的做法,规定各国法院按照自己法律来处理,即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
23、院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二、案例分析:1.答题要点;(1)正华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金门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正华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金门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正华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金门公司索赔。 (2)金门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3. 卖方违反的是什么义务:品质担保义务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应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员量和规格相符,或在没有约定时按照法律规定的货物所
24、应具备的通常品质提交货物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买卖合同中有对货物品质的约定,则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体现在保证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相符;如果合同未约定货物的具体品质,则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体现在保证所交付的货物与法律的规定符合。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公约的第 七 十 四 条 规定:一 方 当 事 人 违 反 合 同 应 负 的损 害 赔 偿 额 , 应 与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因 他 违 反 合 同 而 遭 受 的 包 括 利 润 在 内 的 损 失 额 相 等 。 这种 损 害 赔 偿 不 得 超 过 违 反 合 同 一 方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 依 照 他 当 时 已 知 道 或 理
25、应 知 道 的 事 实和 情 况 , 对 违 反 合 同 预 料 到 或 理 应 预 料 到 的 可 能 损 失 。2.答题要点:该案中法官创设了一项关于合同履行的预期违约原则。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独有制度。预期违约一般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该制度是为了避免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而创设,旨在保护当事人合同利益的期待权,促使当事人严守合同、减少损害,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明示预期违约(一方当事人用语言、文字表示不履行) ;默示预期违约(一方当
26、事人作出某种行为使履约不可能) 。大陆法的有关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应先履行其债务,但在履行前后履行一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实现时,先履行一方得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也称为中止履行权或拒绝权,是大陆法系一项特殊的制度。销售公约:基本保留了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基本模式。CISG 第 71 条:()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7运,他
27、可以阻止就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第 72 条 3()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这两条判断预期违约主要从两个标准:1.主观标准。即以合同一方当
28、事人之主观意识进行判断,判定合同的另一方将不履行合同的很大一部分;2.客观标准。即客观事实表明合同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在 CISG 公约下预期违约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2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 3.行使停运权 4 宣告合同无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将当事人预期地将不履行合同作为“违约”形态处理。具体谈通则的规定。我国的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继承大陆法基本框架和体系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形成了适合中国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第 94 条在规定合同解除制度时,确认“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
29、要债务” ,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第 108 条将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规定为“明示违约” , “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规定为“默示违约” ,这两条构建了“预期违约制度”的框架。第 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此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是作为不安抗辩权的一个权能。
30、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不但采纳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也适当吸收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并且不安抗辩权独立于预期违约之外,形成了极具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还可以分析其存在的缺陷。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答案要点: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中的诉讼依据有:(1)疏忽责任: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上的疏忽导致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 (2)违反担保:担保责任是合同法上的责任,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对其交付的货物的品质负有保证符合合同条款要求的义务。担保义务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前者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决定的,后者是由法
31、律所规定的。 (3)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指受害人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有缺陷,产品的制造人或销售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原告的索赔范围:人身损害赔偿、财产的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被告的抗辩理由:被告得通过证明自己尽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仍不能发现产品的缺陷证明自己无疏忽,从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卖方可在产品买卖合同或产品说明书或其他记载其品质担保义务的书面文件中对其担保责任进行限制或排除,如果卖方这样做了,那么他对限制或排除了的担保内容所造成的损害得以免责。但是如果此项限制或排除是针对默示担保的,法律将不承认其排除的效力,司时法律禁止产品提供者对于人身伤害的责任进行排除或限制;生产者未将产品投人
32、流通领域。产品投人市场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8产品不是为了营利目的而生产、销售的;产品的缺陷是由于遵循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产品缺陷是将其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的;对于具有不可避免的危险性的产品。严格责任已经成为对受害人最为有利的责任制度,但这势必以对权利保护对象的对立当事人苛以重责为先决和必然结果,最终会导致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公平性受到挑战。因此,美国开始考虑在原有的严格责任基础上进行新的调整。新 版 侵 权 行 为 法 重 述 就 体现 了 这 样 一 种 倾 向 , 即 要 求 原 告 在 起 诉 制 造 商 有 设 计 缺 陷 的 产 品 时 , 因 出 示 一 种 本
33、 可 以防 止 伤 害 的 替 代 设 计 。 美 国 国 会 还 试 图 通 过 联 邦 立 法 改 革 产 品 责 任 法 律 制 度 , 参 议 院 687号 提 案 的 名 称 为 “产 品 责 任 公 平 法 ”, 它 区 分 本 身 是 生 产 者 的 销售者和非 生 产 者 的 销 售 者 。对 前 者 适 用 严 格 责 任 原 则 ; 对 后 者 原 则 上 要 求 他 们 承 担 过 失 责 任 , 只 有 在 受 害 者 无 法 对生 产 者 起 诉 或 生 产 者 无 力 承 担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 才 承 担 严 格 责 任 。 目 前 也 有 一 些 州 在
34、 其 法 规中 做 了 这 样 的 规 定 。或 答 : 对 严 格 责 任 限 制 的 另 一 个 重 要 表 现 是 对 损 害 赔 偿 的 数 额 进 行 了 限 制 , 很 多 州 对适 用 惩 罚 性 损 害 赔 偿 条 件 做 了 严 格 规 定 , 对 于 原 本 没 有 任 何 限 额 的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 一 些 州也 对 最 高 额 做 出 限 制 。第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1.答案要点:当事人若想通过该途径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其前提条件是在国际商事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国内贸易纠纷理论上能选择国外的仲裁机构解决,但实践中不存在,因为法律制度和成本的问题。一是冷战双方美
35、国和苏联就基于瑞典政治上的中立和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事仲裁院(以下简称)的高素质,一致推荐它作为处理东西方两大阵营之间经济纠纷的主要仲裁机构。二是仲裁员应同时具备东西方法律的教育背景,熟悉东西方的法律文化,并具备较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他们丰富的法律经验、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瑞典历史悠久的仲裁文化,都是获得人们广泛敬重的重要因素;三是从案件的裁决来看,该院始终高举着一杆大旗,那就是公平合理;四是从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来看,仲裁规则最主要也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其灵活性,如语言: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用何种语言来进行仲裁程序。2. 答案要点: ADR 的含义:英文全称为 Alternative Dispute
36、Resolution,简称为 ADR,中文译为“替代性解决争议的”更为准确。随着仲裁被广泛地纳入各国仲裁法中,仲裁裁决获得了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加上战后由联合国主持制定并得到世界各国广泛认可的纽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仲裁解决争议的方法已经逐步地成为司法外解决争议的独立程序,它与司法解决争议的方法并列存在,都是最终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此可以将 ADR解释为:是除了司法诉讼和仲裁以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的总称。ADR 的主要表现形式:鉴于 ADR 是当事人之间自愿作出的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安排,所以,当事人可就他们之间的争议做出任何形式的安排。这种安排可以有第三者参与,也可没有第三者的参与,
37、而由争议双方自行解决。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实践上,ADR 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有:1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协商谈判(consultation):这是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的最为常见的方法。在国际商事交易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一般首先规定的是“由于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当事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事实上多数争议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的。2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第三者进行的调解(mediation or conciliation):调解(mediation or conciliation)的特点是有与争议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参与争议的解决。通常应由争议双
38、方当事人首先订立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他们之向争议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并共同参与对调解员的选择。调解员的主要作用是促成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3模拟法庭(mini-trial):9据称,模拟法庭这一术语最早是由纽约时报在报道 1977 年发生在两个公司之间的一起解决专利侵权案件中采用的。此后便在美英等国家流行开来。按照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对这一术语的解释,指当事人之间安排的一种自愿的、私下进行的、非正规的解决争议方式。ADR 的法律特征:1. ADR 具有简便易行和节省费用的优势,但需要当事双方密切合作解决争议的诚意,并将此项诚意付诸实施,在 ADR 的每一个环节上密切合作。否则,其优势就不能得以发挥。
39、 2.它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的解决争议的方法。通过 ADR 解决争议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就通过此项方法解决争议的方式达成了协议。如无此项协议,当然就不能通过此项方法解决争议。3通过 ADR 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方案没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 ADR 与诉讼和仲裁之间的最重要的区别。ADR 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如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由第三者提出的解决争议的方案,都不同于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上的可以强制执行的效力,通常由当事人自动履行,进而使争议得到解决。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他们之间已经达成的协议或者由第三者提出的解决争议的方案,对方当事人则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上述协议或者方案。4ADR 既可单独适用,也可适用于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ADR 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积累起来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它的适用范围极为广泛:不仅可以单独适用,也可适用于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在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适用 ADR 的情况下,一般也应当以争议双方的自愿为前提,而由法官或仲裁员作为调解员,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