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警察证人资格的理论辨析摘 要 警察作为公诉方阵营的一员,同检察官是利益共同体。在大陆法系国家,接纳警察作为证人是一个不断吸收、借鉴、取舍的过程。大陆法系国家通过“证人优先原则”肯定了警察的证人资格。直接言词原则不是承认警察证人资格的充分条件。赋予警察证人资格的重要原因在于:首先,这类警察符合证人的内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从诉讼构造上看,警察充当证人身份对控辩双方都有利。再次,警察证人资格的确立有利于完善证据制度,使侦查行为以其应然的方式接受司法审查。 关键词 证人 警察证人 直接言词原则 证人优先原则 作者简介:万?,助教,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
2、章编号:1009-0592(2014)04-125-02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就“警察出庭说明情况”和“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作出规定。对此,多数学者认为这些规定标志着“警察证人” 。? 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笔者认为,欲繁其枝叶,必先固其根本。目前关于警察证人资格的理论辨析还不够深刻。警察作为公诉方阵营的一员,同检察官是利益共同体。在大陆法系国家,接纳警察作为证人是一个不断吸收、借鉴、取舍的过程。这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去分析。 2一、警察的身份:侦查人员抑或证人 在英美法证据体系中,证人的范围非常宽泛,并且不要求证人中立。英
3、国1898 年刑事证据法规定刑事被告人可以自己作为证人。而根据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证人的范围很窄,仅指诉讼主体以外的第三人。这主要是希望证人尽可能保持中立,只忠实于法庭,不偏向任何一方。在实践中,警察虽是刑事案件的执法者,但也很容易成为案件事实的目击证人和有关自首、立功、到案经过等情节以及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者。学者将这两种事实分别称为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在这种情况下,除警察之外往往再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以上事实,警察充当证人角色具有必要性。于是警察在法庭上的身份出现了尴尬,警察属于检察官的助手公诉方阵营,还是证人?当警察同时具备这两种身份时该如何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 从大陆法系国家早期的立法和学
4、者文章中可以找到一些反对警察证人资格的观点。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 197 条规定,在同一诉讼中担任法官或公诉职务的人以及他们的助理人员,不得兼任证人?。 一些台湾学者认为, “由于司法警察在主观认知上已产生假设犯罪存在的偏见,易使审判者产生不正确的心证。 ”? 如今,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根据“证人优先原则”肯定了警察的证人资格。什么是“证人优先原则”?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先讨论我国刑诉法第 28 条所规定的回避制度。有学者将这一条款理解为,如果某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员,就不能再担任本案的证人。?笔者认为,有待商榷。从逻辑结构看,这一条款应理解为:某人如果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就不3能再担任本案的侦查员
5、。对于这一条款所提到的“证人” ,可以做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该条款所提到的“证人”是指普通证人而非警察证人;第二种解释,这一条款中的“证人”不仅包括“普通证人” ,也包括“警察证人” 。根据第二种解释,某人如果担任过本案的警察证人,就不能再担任本案的侦查员,也就是说,当一名警察兼具证人和侦查员的身份时,他必须放下手头的侦查工作而转交给其他人。笔者认为,鉴于侦查工作的连贯性和侦查效率考虑,这样规定是不适宜的。此外,这样的“回避制度”并无必要。侦查工作属于团队协作,每一名侦查员负责的只是侦查的某一环节,比如,甲负责勘查现场、乙负责收集血液、丙负责讯问嫌疑人对于整个团队来说,确实存在“有罪假设”偏
6、见,但是当涉及到某一具体的侦查任务时,这一偏见的影响显得微不足道。因此,对于刑诉法第 28 条的正确理解应该是:某人如果成为了本案的普通证人,那么他不能再担任本案的侦查员。 接下来,再谈谈“证人优先原则” 。笔者认为,这一原则不是说担任过本案警察证人的人不能再担任本案的侦查员,因为警察只有在担任侦查员的时候才能有条件成为警察证人。这一原则应该是指当警察兼具证人和侦查员身份时,两者是可以并存的,法庭应该优先考虑警察的证人身份,不能因为该警察担任过侦查员就排除其证人身份。大陆法系国家正是基于“证人优先原则” ,肯定了警察的证人资格。 二、直接言词原则与警察证人资格的关系 警察的证人资格逐渐被大陆法
7、系国家接受,原因何在?从表面上,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警察必须出庭,但它不是承认警察证人资格的充分条4件。 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与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有异曲同工之妙,其目标都是确保在法庭上出示的一切证据都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如果我们探究赋予警察证人资格的原因,会发现直接言词原则不是承认警察证人资格的充分条件。首先,笔者承认,该原则要求尽量避免书面陈述,所以要赋予警察证人的资格。概括说来,警察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或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必然要求。?但是,还应看到直接言词原则的内涵是是深刻的,它所要求的“直接”和“言词”针对的不仅仅是证人,还包括参与法庭审理的一切人员,尤其是法官和当事人。 “直
8、接原则”强调法官、当事人和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的亲力亲为;“言词原则”强调口头的方式为佳,便于法庭上的交流与互动。观察大陆法系德国的刑事庭审过程发现,尽管庭审由法官主导,但“直接言词原则”贯穿始终。比如,物证、书证等证据在法官询问当事人、证人的同时,由被询问者出示。即“实物证据”通过“言词陈述”的方式展示。由此可见,如果警察属于控方人员,他仍有机会在庭上陈述,这也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从这个角度看,没有必要再赋予警察证人的资格。 综上所述,直接言词原则不是承认警察证人资格的充分条件。那么,赋予警察证人资格的真正原因何在? 三、赋予警察证人资格的原因探析 (一)警察证人符合证人的内涵,具有不可替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