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官选拔制度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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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层法官选拔制度探析摘 要 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正成为实践中的热点话题,要优化我国的审判权配置,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国法官队伍建设。实践中,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基层法官地区流动越来越频繁,如何完善我国法官的选拔制度已成为队伍建设的关键。为此,本文以基层法官的选拔制度为研究对象,首先概述了当前我国法官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接着分析了国外法院选拔制度的特点,最后就完善我国法官选拔制度的途径进行规划,以期为完善我国基层法官的队伍建设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基层法官 人才选拔 队伍建设 作者简介:徐澄钊,平阳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1009-0592(2014)05-049-02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强化司法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审判权的独特作用。法官是审判实务的主体,优化审判权配置必须具备优秀的法官队伍。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基层法官普遍存在高学历、低实践、眼高手低等问题,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之下,提高法官的业务技能成为法院队伍建设的当务之急。加强法官的人才选拔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必须创新法官人才选拔机制,切实提高法官队伍的资源的配置,本文主要以法官的遴选制度2来论述我国法官的选拔制度。 一、 基层法官选拔模式现状 法官遴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的法律人才流动,通过遴选能够满足

3、自身的一定需求,合理实现自身价值。市场经济下各行各业的人才流动尤其是优秀人才的流动均呈现加速的趋势,法官所属的法律行业亦不例外,这是市场对人才自身价值的重新定位与评估,以实现优胜劣汰的人才选择机制。参与遴选的法官由落后地区跳槽到沿海法院、城区法院肯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理性选择,因为经其利弊权衡,现有单位无法满足其工资待遇、生活水平或发展要求,通过选调重新选择自己满意的其他更高级别的法院或收入更高的法院,对于其自身来说,是一种无可厚非的理性选择。 (一)法官平行流动成主流 当前,我国法院的遴选主要以法官的平行流动为主,这主要体现为沿海城市或省会城市及中心城区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面向全省乃至全国各地

4、法院主要是经济落后地区法院的法官进行选调抑或干脆说是对落后地区优秀法官的抢夺。沿海地区法院所属的地区经济较为发达,法官工资、福利等待遇优厚,较为容易吸引内地的优秀法官加盟这些法院。通过自愿选调的方式由经济落后地区法院跳槽到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这些法官在经济待遇上得到了较为充分的满足并使其自身能力与价值得到了较好的实现。而主动通过选调方式选拔审判人才的流入地法院亦加强了自身的审判力量,有力地充实了审判队伍。而损失最为巨大的则是流出地法院,这些法院通过辛勤培养的审判骨干、优秀法官因为这些法3官的跳槽而丧失了部分审判力量。实践中,促使法官通过参加选调的方式跳槽的原因主要还是因为内地法官的工资待遇不高

5、,而流入地法院热衷于通过选调的方式补充审判人才的缘由在于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法官的方式不合理、法官培养成本过高、无法及时应对诉讼爆炸所带来的诉讼案件连年攀升的审判压力。 (二)选拔条件层次不齐 大部分法院遴选主要是要选调一定工作经验的审判熟练工,而并未对法官的审判经验、裁判能力作硬性规定。从选调条件分析,目前的法官遴选并不注重法官的审判经验或裁判能力而更多的强调招收有一定审判经验的审判熟练工即可,并无其他更多的条件限制或标准过滤。遴选法院并不在意法官从事了多少年的审判工作,而是更关心其年轻与否,结婚与否。因为年轻就是资本,年轻法官有激情、活力和干劲,能够承受流入法院高强度的审判工作,更加满足其工

6、作需要,缓解选入地法院工作压力。因此,选入地法院往往更多考虑的不是被选调法官的法律从业年限即法律经验,亦非多么突出的审判能力,其更多考虑的是未婚的年轻法官,以选调审判熟练工容易上手,尽快适应快节奏的审判工作,缓解其案多人少的巨大审判压力。 (三)选拔监管存较大漏洞 目前法官遴选并无一个明确、统一的准入标准,而是非常随意,完全出于各法院的实际需求乃至选入地法院的个人喜欢。比如有的基层法院要求选调的是诸如十佳法官、模范法官或理论研究能手等明星法官,这些明星法官能够为法院院长带来政绩和荣誉,以实现其政治上的进步。4有的法院则是对审判职称也无具体要求,只要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拥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法院

7、系统在职公务员即可。而有的法院则可能是对高素质的审判人才需求比较迫切,对法官选调的准入标准设置过于严厉,年龄严格限制在 30 周岁以下,学历严格限定在法学硕士以上且本科必须为法律专业,工作年限上严格限制三年以上,且具有民事、刑事等主要审判领域的审判工作经历。如此之高的遴选条件根本不是什么选调,只是一种流入地法院对流出地法院高素质审判人才的争夺或掠夺。 二、 国外法官选拔考察 (一)德国法官选拔制度探究 在德国实行法律职业一体化。一个公民欲从事法律职业,首先进行正规法科大学学习,通常为 4 至 5 年。学生必须经全面熟悉和掌握德国的法典和主要法律,必须学会如何运用成文法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

8、,但最重要的是必须学会法律适用方法。之后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通过者被称为见习法官,然后开始为期 2 年的实习。 在实习期间,见习法官先后要在民事法院(为期 7 个月) 、检察官办公室(为期 3 个月) 、律师事务所(为期 4 个月) 、行政机关(为期 6 个月)以及选定的实习工作地点(为期 4 个月)等五个领域工作。实习结束后,将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通过者被称为候补法官,可以从事法律职业的任何一个部门。候补法官欲从事法官职业还必须向州司法部提出申请,由州司法部人事部门组织面试,过关者由人事部门搜集申请者的有关材料,全部档案由人事部门负责加以审查和评估,认为合格者,写出推荐书连同全部档案材料送交

9、司法部长决定。被录取者由司法部长向其发出任命通知书。初5任法官被分派地方法院试用 3 年,期满如果令人满意,得被任命为终身法官。联邦法院法官几乎都是从州法官中选任的。 (二)日本法官选拔制度探究 日本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统称为法曹,使用统一的选任标准。在日本,一个公民欲从事法律职业,必须首先取得正规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文凭,然后参加国家司法统一考试,通过者还要接受更为艰难的另一次由司法考试审查委员会负责的考试,极少数成功者被任命为司法研修员,受最高法院管辖,研习两年后参加第三次考试,通过者方能获得见习法官资格。见习法官要经过至少 10 年的时间积累了作为候补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法学教授的丰富经验之

10、后,才能被任命为可以单独办案的法官(判事) 。在日本,各级法院的法官一律实行任命制,最高法院院长由内阁提名由天皇任命,最高法院的其他法官由内阁任命,天皇认证,高等法院院长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天皇认证。 (三)美国法官选拔制度探究 在美国,除在一些州担任治安法官之外,其他任何一级法官都要求必须获得法学 J?D 学位(法律职业博士) ,然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通常是在本科毕业之后才可以进入法学院学习。在法学院,学生们接受的是一种职业化的训练,以研究法官的判例为主,从判例中领会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发表自己的见解,以培养独立思考、推理和表达能力。毕业后要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后,从事

11、出庭律师工作若干年(一般要求 6 年以上)才能被选任为法官。 美国的所有的联邦法官均实行行政任命,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以半数票通过后由总统任命。6美国州法院法官实行任命制和选举制两种,取决于各州宪法或法律规定,但多数州的法官采用的是一种兼有任命制与选举制性质的“密苏里方案” 。三、 完善基层法院法官选拔途径分析 (一)完善选拔机制制度 近年来,上海法院系统坚持把基层作为集聚干部、培养干部、选拔干部的基础阵地,构建了以“一线培养、双向交流、基层选拔”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干部培养选拔新机制,先后形成了“4+3”制度体系,即新进人员基层实习锻炼制度、预备法官基层培训实践、优秀中青年干部基层轮岗(

12、挂职)锻炼、青年法官(干部)导师带教等四项培养制度和干部竞争性选拔、从基层遴选优秀法官、高中院海事法院中层干部与基层法院院级干部经常性交流等三项选拔制度。 “一线培养”建立中青年干部下基层锻炼常态机制。新进人员到基层锻炼,了解“群众诉求” 。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制度,帮助新进人员深入实际,了解群众诉求,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双向交流”建立高中院、海事法院与基层法院优秀人才的良性互动机制。交叉互补,不断优化法院班子结构。按照工作经历和经验优势互补原则,做到每个基层法院班子至少配备 1 名具有高中院部门领导工作经历的成员,高中院班子和中层干部调整优先考虑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

13、“基层选拔”建立从基层一线遴选优秀人才的选拔机制。竞争选拔,开辟从基层一线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快车道” 。同时,依托“法官业绩档案” ,加大对交流干部的动态考核管理,强化各类干部基层工作期间的绩效考核,确保“基层经7历”与“工作能力”相匹配。 (二)丰富法官选拔方式 从审判实践可知,法官荒已经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发展的一个全国性问题。虽然法官荒遍地开花,但各地表现形式和成因均有所差异。沿海法院、城区法院的法官荒主要是一种因案件数量大、工作压力大而表现的结构性短缺,而西部地区尤其是落后地区法院的法官短缺则更多是因为法院自身吸引力不足,无法选拔到合适的法官而呈现的机制荒、体制荒。因此法官短缺已是严重影

14、响到法院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丰富法官的选拔方式,通过选拔优秀律师、警官和法学家等方式扩大法官总量,以应对法官的全国性短缺。从法官外部选拔法学教授等优秀法律人才加盟法官队伍,也让法官来源方式更加多元,改善法官队伍结构。东部地区法院、城区法院完全可以通过优厚的待遇吸引这些优秀法律人才,补充审判力量。而西部地区法院、山区法院则可以通过现行的政法干警培养模式补充审判队伍,以采取不同的举措化解各地的法官短缺问题,为人民法院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基础与智识支持。 (三)优化法官选拔外部环境 目前我国法官还是按照一种普通公务员来对待,不管是招录还是工资待遇、提拔晋升均是套用公务员的行政化模式,而并未将法官作为一种特别的技术官僚或专业法律人才来看待。因此,法官也如同公务员一样,工资收入跟当地的经济发展程度、财政收入水平挂钩而呈现巨大的地区差。这样就导致各地法官收入贫富不均甚至差距过于悬殊,这或许是沿海法院可以通过法官选调选挖优秀法官并频频得手的主要原因所在。8因此,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确保各地法官收入的大致平衡,允许大致平衡之下适当合理的差距,应当考虑改善法官工资收入待遇,并且通过适当提升法官津贴等方式缩小法官收入的巨大地区差,以基本稳定法官队伍,减少法官的过度频繁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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