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鲜农产品流通的中央批发市场制度构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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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生鲜农产品流通的中央批发市场制度构想摘要:公益性质的中央批发市场制度,是在东亚国家行之有效的生鲜农产品流通制度,其无条件委托销售、竞拍交易、批发商佣金制、现款结算、准入制等核心规则,构建起防止流通速度迟缓,防止流通费用增大,防止价格不稳定和食品安全监督的机制。我国如果导入这一制度,并相应调整现有生鲜农产品流通政策,有望改善我国生鲜农产品流通的乱象。 关键词:生鲜农产品流通;中央批发市场;拍卖交易;流通政策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2154(2014)02-0013-09 一、引言 生鲜农产品流通直接关系到消费者日常饮食生活的质量和健康,各国政府都给与特别

2、的关注。由于各国无论是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流通体制,还是交易习惯、消费习惯都不尽相同,所以各国的政策着眼点和具体措施都各不相同。但可以看出,以传统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达国家为代表的欧美模式和以政府主导经济发展的后发展国家为代表的东亚模式有明显的不同特征。 欧美发达国家生鲜农产品流通政策的着眼点主要是食品安全,其次是农业保护。流通的效率是由完备的物流基础设施、先进的低温运输及保鲜技术普及来保障的。东亚国家仍以政府直接干预和政策资金扶植为2主,以各种产业政策和计划,推进流通现代化,以提高流通效率。东亚国家的生鲜农产品流通基本是以批发市场为主渠道,随着产地组织规模的扩大和大型零售业态的出现,直接流通

3、的比重在逐渐提高;而在产业集中度较高的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直接流通成为主导,但都还保留着传统的批发市场渠道。 从理论上说,我国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难度较大。欧美传统市场经济国家和东亚后发展国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体系,公共政策的目标和着眼点是有本质不同的。政策措施只是表象,如果不分析其背后的制度系统及其内在的逻辑关系,即便是效仿,也不会有成效,我国已经有很多经验事实证明了这一点。日本是东亚模式的代表性国家,政府强干预的经济发展模式,被后来的“亚洲四小”完全模仿,尤其是韩国,其政府干预和经济发展的轨迹几乎与日本相同。从日本一韩国一我国的经济发展轨迹,可以看出很多规律性的东西。所以研究日本的经验,并非

4、是一个国家的特例,而是从中探求规律并上升为理论。对生鲜农产品流通的研究也是同样,日本是具有代表性的。日本的中央批发市场并非仅仅是生鲜农产品流通中的一个批发环节,而是一种制度和系统。 日本的中央批发市场(即由中央政府批准开设批发市场)的制度已有 80 多年的历史,实践证明是一较为有效率的生鲜农产品流通制度。韩国也采用了这一制度,二战后到 1972 年一直沿用日本殖民时代的中央批发市场法 ,维持 1 城市 1 批发市场原则。1973 年该法修改为农水产品批发市场法 ,但中央批发市场制度的实质并没有改变。日本和韩国在政府设立中央批发市场之前,生鲜农产品的流通也是经由各地的民营批3发大市场,和我国目前

5、的状态类似。虽然政府也进行干预、规制,但价格暴涨暴跌、商人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业者间恶性竞争的事件仍经常发生;在对应城市人口增加和食品卫生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无法保证百姓安定的日常生活。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23 年日本出台了“中央批发市场法” ,全国开始由政府开设中央批发市场。此后,日本供给大城市的生鲜食品全部经由中央批发市场,在政府的严格监管下,流通秩序井然,价格相对稳定,食品卫生也得到保障。这一制度一直延续至今。 日本的中央批发市场每天仅用约两个小时就能将数千吨的生鲜食品处理掉,使市民吃上价格合理、卫生安全的放心菜、放心肉。日本的中央批发市场为什么会如此有效率?我国是否可以借鉴这一制度?本

6、研究将从中央批发市场的运行机制、中央批发市场制度评价、我国引入中央批发市场制度的可行性及难点等几个方面加以探讨。 二、中央批发市场的运行机制 (一)中央批发市场的构成及运行原理 与我国的蔬菜批发市场概念不同,中央批发市场不仅仅是一个流通环节,更是一种交易系统和机制。其构成和交易流程如图 1 所示。 1.批发商(拍卖人):由中央政府许可,无条件地接受发货者的销售委托,主持拍卖或投标,把受托商品批发给中转批发商和进场交易者。批发商分别是销售某类商品(水果、蔬菜、鱼)的专业批发商,其收入是按规定比例,从受托商品销售额中提取 5.5%10%的手续费(不同类别略有不同) 。批发商的主要职能是:有效率地集

7、散多品种大批量的生鲜商品;形成生产者和消费者均能接受的价格;迅速准确地付清货款。中央4批发市场的业务规程规定:未经开设者承认不得自行收购和面对面销售。在开设区域内批发商除了在指定的市场进行批发业务外,不得在其他市场营业。如果是在开设区域外或经营批发业务及附带业务以外的业务时,必须作为兼业业务营业。批发商不得拒绝委托;不得因交易数量大小等条件歧视发货者;不得接受佣金以外的报酬;不得在销售时刻之前开始拍卖;不得操纵货款、限制托欠货款和向货主预付货款以及支付各种奖金。批发商有义务提交有关营业及财务内容的业务报告书和纯资产额报告书。 2.中转批发商:政府批准、数量固定,在市场内有自己的货场。其主要职能

8、是(1)评定价格。即正确判断供求动向,以及对多品种大批量商品的质量鲜度进行评价从而形成价格。 (2)分销商品。即从批发商处拍下商品后,按等级规格分类包装后卖给采购者和零售商,并提供信用;(3)调整供求和价格变动。即当市场进货量剧增价格暴跌时,中转批发商可通过向地方市场转运和贮藏等手段,使暴跌缓和;相反,当进货量减少价格上涨时,可投放其贮存商品,抑制价格上涨。由于可贮存商品的种类及时间有限,所以中转批发商承担着一定的风险。中央批发市场规定,中转批发商不可直接接受发货者委托,不得从非批发商处购进商品转售,不得在市场外设营业点;不得因交易数量大小等条件歧视买者;在拍下商品后必须立即付清货款。 3.进

9、场交易者:包括零售商、加工企业,地方批发市场以及机关团体等较大的消费单位。有进场许可。其中有少数企业经开设者许可,也可直接参加中央批发市场的交易,可以评定价格,分销商品。 4.5采购者:主要是零售商、地方批发市场、食品加工企业和机关团体消费者,以及饮食店等。采购者从中央批发市场购进商品,再转售给消费者。5.相关从业人员:是在市场内提供服务的从业者。进场需市长许可。如市场内销售工具、劳保用品、包装材料等必要物品的从业者,冷藏、搬运,临时寄存、送货等提供销售服务、金融服务、场内饮食服务的人员。 6.开设者:是地方政府。其主要职责是建设市场,配备和管理设施;对市场的中转批发商、相关从业者和进场交易者

10、进行审查批准;制定交易规则,对市场内的业者监督指导,发布进货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市场建设运营费用主要来自市场利用者交付的市场使用费和税金。 (二)中央批发市场的功能 1.集散货物功能。日本的生鲜农产品的生产模式是与我国类似的小农户分散生产,每个生产者的产量较小且品种单一,而生鲜食品的消费者行为特征是多次少量多品种购买,中央批发市场的作用正好为零散的小生产者提供了小批量少品种商品的稳定销路,同时也满足了消费者小量多样的要求。 2.价格形成功能。在中央批发市场中,批发商与中转批发商及进场交易者之间通过拍卖和投标交易形成商品价格。具体做法是:批发商将各种商品分类编号,集中陈列在一个货区,中转批发商和进

11、场交易者事先看货并选好想购买的商品货号;交易时由拍卖人(批发商)叫号喊价,每个货号喊价三秒钟,在这三秒钟内,买方用手势示意购买意愿。每货6号价格固定,时间优先,类似“秒杀” 。当场开票、当场成交,中转批发商即可将拍到的货物运回自己的货场转售。拍卖交易方式是与委托销售的集货方式相呼应的。由于批发商是无条件接受发货者的全部委托,而生鲜商品难以贮存,对生鲜商品的评价鲜度又最为重要,所以批发商必须在短时间内把大量易变质的商品迅速处理掉。拍卖/投标的批发方式通过买卖双方和买方间的适当竞争实现公正交易并形成价格,恰好满足了上述要求。 3.结算功能。批发市场的结算以现款支付为原则。这是因为生鲜商品的生产和消

12、费都是分散的,商品易损,所以要进行迅速的、实实在在的交易。现款支付就是要使销售货款迅速确实地支付给发货者,保护小生产者的利益,使其避免呆帐的风险,从而增强市场的商业信用,并减少中间费用,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效率。委托商品在批发市场销售后,销售货款的回收和对发货者的支付,原则上是当日或翌日付清。只是在连续发货时,发货者和批发商间可达成推迟(14 日)支付的协议。当买方以数日为期限集中付款时,可与批发商达成延期(37 日)支付的特别协议。有的市场还设有代付货款的机构替买方集中结算货款,以利于销售货款的回收。 此外,中央批发市场还具有收集、提供生产、流通及消费信息的功能。 (三)中央批发市场对稳定

13、生鲜农产品流通的作用 第一,减少流通环节,使生鲜商品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消费者手中。中央批发市场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以“迅速”二字为原则的。因为速度7决定了鲜度。全额无条件委托的集货方式使生产者能迅速处理产品;拍卖投标的批发方式使批发商能迅速处理商品。生鲜商品基本上是即日上场、即日销售、在流通中只停留几个小时,从而使消费者能够买到高鲜度的生鲜商品。 第二,使交易公正、价格合理。中央批发市场公开拍卖投标的交易方法避免了面对面销售时所容易发生的不正当、不明朗的行为,实现公正交易,而公正的交易自然会形成公正适当的价格。批发商作为代销部门是市场的卖方;中间批发商和进场交易者作为消费者代表市场的买方,在公开拍

14、卖竞标的过程中,由于买方间存在竞争,他们必须对商品的鲜度质量进行评定,并掌握供求的情况和趋势,所以形成的成交价格比较合理,能够真实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全额委托销售的方法,防止了批发商操纵市场,避免价格暴涨暴跌;固定佣金制杜绝了批发商肆意收取费用的行为,使价格稳定。批发市场法规使市场内职能分工明确,各方互相制约,市场价格不至于被任何人所左右。 第三,节约流通费用。中央批发市场使很多买方和卖方经营者集中在一处,就多种商品进行交易,因此生产者可以把各类产品一次性集中运到批发市场销售,节约了物流成本和其他流通费用。零售商在同一场所内完成备货,比四处采购要节约费用;批发商必须按规定的比率收取委托手续费,

15、而且公开拍卖形成公正的价格,商品的流通费用不能随意增加;利用市场内的各种设施,只需交纳很低的营业经费,所以在中央批发市场进行交易的各项经费都是节约的。生产者、流通业者的费用节约,抑制了最终零售价格上涨,使消费者也能以较低的价格买到必需的8商品。 第四,保证食品卫生。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是中央批发市场的一个重要职责。批发市场对食品卫生安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规定,每天对进场商品抽样检查,监督市场内的清洁卫生、驱除虫害等,并对场内垃圾进行统一处理。中央批发市场拥有齐全的现代化设备和卫生设施,使食品卫生不仅有制度保障,也有物质保障。 中央批发市场的一切法令和措施都是为了防止流通速度迟缓,防止流通费用增大,防

16、止价格不稳定。中央批发市场由政府开设也便于卫生监管,生产者、流通业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得到保障,从而使整个社会的效益提高。 三、日本中央批发市场制度评价 (一)日本中央批发市场开设的历史背景 日本最早对生鲜批发市场的政府干预规制始于明治维新以后。由于明治维新的社会动荡,自由市场一时衰退。1877 年东京府公布了“鱼鸟果蔬市场及批发中转营业条例税则” 。该条例限定市场数量和位置,并限制批发商和中转批发商的数量,并且命令其结成组合,征收执照费及府税。这个条例是过去从未有过的。之后又批准开设了几处市场,一直到中央批发市场开设,对百姓的饮食生活的安定做出了贡献。这个条例在明治 29 年公布“食品市场取

17、缔规则”时废止,市场监督权由东京府移交给警视厅。 1914-1918 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经济景气,物价高涨,使一般市民生活困难,成为社会问题,因此,政府用“暴利取缔令”抑制商9人的暴利。但是,社会越来越不安定,1918 年末,由于米商囤积居奇、哄抬米价,全国发生了“米骚动” 。因此政府为了安定,在以 6 大都市为首的各地开设了公共零售市场。民间的意见认为,为使公共零售市场充分发挥功能,其源头的中央批发市场也必须由政府开设。以此为契机,1925 年 3 月日本出台了“中央批发市场法” 。其目的规定为:谋求国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鲜食品交易的正常化和稳定供给,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此后各大城市

18、陆续开设了市场。 东京都最早倡导开设中央批发市场必要性的是日本桥鱼市场组合。这个市场是东京历史最长的大市场。随着市场的发展,场地狭窄,交易混乱,同行之间过度竞争白热化。因此,1911 年,鱼市场组合向东京市请愿,要求开设市营综合市场,同时向贵族院及农商务省提出制定中央批发市场法的请愿书。 1925 年 9 月发生关东大震灾,几乎所有市场都遭到破坏,这使得中央批发市场计划迅速展开。首先,禁止原来的市场恢复开业,作为善后政策, (筑地)鱼市场和江东水果市场由市政府设立了临时市场,收容了原来市场的业者。这种临时市场成为当时固定的公共批发市场,一直持续到 1935 年市政府常设的批发市场东京市中央批发

19、市场成立。 中央批发市场的开设,大大改善了生鲜食品流通的混乱状况。原来,拍卖方式只是果蔬市场的交易习惯,鱼市场交易完全是袖里吞金和耳语等秘密面对面交易,开场之初相当混乱。市政府把监督的重点放在竞拍的公正性上,不到一年时间,便使交易井然有序。中央批发市场的集中交易使信息更透明了,生产者和发货者根据每天的价格和交易量调整发货,减少了盲目性。集中监管也保证了食品的健康和卫生。 10(二)中央批发市场发展中的问题与制度改革 随着日本战后经济高速增长,社会环境、消费形态和流通形态都不断发生变化,为适应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新需求,面对现实中的问题,中央批发市场制度也经历了几次重要改革。 第一,60-70 年

20、代进场商品过多。战后日本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生产和消费的水平都大大提高。由于中央批发市场规模大,需求和价格都相对稳定,农协等发货组织宁肯去距离稍远的中央批发市场,也不愿向近处的地方批发市场发货;零售店自然也愿意从中央批发市场进货。这就使生鲜农产品过多地聚集到中央批发市场,远远超出供给圈内的需求。进入市场的农产品有 3040%要通过中转批发商转运到供给圈以外的地方批发市场去。其后果首先是造成物流和人力的巨大浪费;其次,由于生鲜商品经过中央批发市场转运,到地方市场后必然价格上涨,鲜度下降,产地附近的地方城市居民反倒要吃价高质次的蔬菜水果;为了使商品不至于在远途运输中变质腐烂,必须采摘不十分成熟的,这就影响了商品的质量和口味。另外,中央批发市场的集货规模迅速扩大,加之汽车的普及,其硬件设施也显得相对落后。 另一方面,城市化的进展,消费的高度化、多样化,生产地的大型化,零售业的现代化等急速发展,原有的中央批发市场已经无法应对,所以为了缓解中央批发市场的压力,保障、满足地方居民的生鲜食品需求,1971 年日本将“中央批发市场法”改为“批发市场法” ,整顿地方批发市场,引入许可制,即达到一定规模的地方批发市场的开设必须由地方政府的批准,将地方批发市场也纳入了法治轨道。各地方政府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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