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3 年烟台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 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根据 2013 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围绕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建设的总体目标,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 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 根据我市特点 , 积极发展 经济作物、 林果业 、 设施农业、畜牧业、渔业 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 注重突出重点,向 农机化创新示范 区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 ; 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
2、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和廉政风险防控,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 项目实施范围及补贴规模 为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农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覆盖全市所有县 (市、区 )。市农机局、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各县 (市、区 )农作物种植面积、 重点机具需求数量、 补 贴资金需求 数量 和 2012 年补贴资金结算进度 等因素 ,确定各县 (市、区 )的资金控制规模。 三 、 补贴机具
3、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节水灌溉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 12 大类 46 小类 159 个品目的机具。其中: 烟苗移栽机、棉花移栽机、棉花轧花机、 割捆机、 背负式谷物联合收获机和保温被 为我省自选品目 。 对玉米联合收获机、免耕播种保护性耕作机械、深松机械 和自走式 花生联合收获机 (一次完成挖掘和摘果作业的 )等重点机械要优先满足农民需求, 实现 应补尽补。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4、。 背负式小麦联合收获机和保温被只可使用 市级 以下资金补贴。免耕播种机必须为非全旋轴,全旋轴的一律不予补贴。 列入国家或我省 2012-2014 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机产品,属于我省补贴范围的,均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供农民自主选购。县级农机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市级补贴资金要向 农机化创新示范区、 农机专业合作社倾斜, 要 重点补贴 花生联合 收获机和适应我市 特点的 经济作物机械 。 (二)补贴额确定原则 中央财政 农机购置 补贴资金继续执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不超过近三年市场平均价格 30%, 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5万元 ,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
5、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 不超过 12 万元;200 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 不超过 20万元 。按照“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同一补贴额”、“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农业部和省农机局分别确定了通用类和非通用类补贴机具补贴限额 。 不允许对补贴农机具实行产地差别对待 的政策。 四 、补贴对象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购买重点补贴机具、单独购买配套作
6、业机具、按规定报废更新农业机械的要优先补贴。 补贴额在 1万元以上(含)的机具, 每户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 享受补贴机具台数限制为 1 台(套),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台数限制为 6台(套); 补贴额在 1万元以下(不含)的机具, 每户农牧 渔民、农场(林场)职工 年度内 享受补贴机具台数限制为 2 台(套),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台数限制为 10 台(套)。 补贴对象 在其户口所在地 报名获得补贴资格后,可以在当地选择经销商购机 ,也可以 在 全省范围内 跨县 选择 经销商购机 。 五 、工作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 。 市农机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
7、 2013年烟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市农机购置补贴会议,部署工作。市农机局与各县市区农机部门签订 烟台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责任书。 (二)加强政策宣传 。 各县市区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发布 信息,同时在县级农机部门和镇 、村 公示栏张贴公告,公开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报名办法、范围、机型 、补贴额 等。 (三)确定补贴对象 。 农民根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自主确定购机品目后,参加 县级 农机部门组织的报名。农机部门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名单并 公示 ,公示必须到村 。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部门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打印
8、 自动生成的 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一式三 份,县级农机部门 、 财政 局 签字盖章后生效。县级农机 、 财政 部门各留存一份, 一份交购机农民留存。 (四)监督供货 。 补贴对象持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并办理购机手续,经销商根据农户需求在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中选择机具品牌、型号等,并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供货确认表 。具体供货或安装时间、地点, 由经销商根据购机农户需要,与购机农民户口所在县级农机部门协商 。 县级农机部门对供货过 程实行全程监督, 逐台核实补贴机具型号、配置和参数等信息是否与供货确认表中信息一致, 并在补贴
9、机具上喷涂补贴标识及编号。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同时办理挂牌、落户手续。购机农户、 经销商 、农机部门三方 在供货确认表上 签字或盖章确认。经销商负责做好补贴机具档案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县级农机部门及时在网上进行供货确认,并加强补贴档案管理工作。 市级资金补贴的机械档案要单独整理存放。 (五)补贴机具抽查 。 市 农机局将 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电话随机抽查或实地抽查 , 抽查比例要达到 10%以上。 经抽查发现与网上档案记录不符的,要进一步跟踪调查,了解实情;确实存在问题的, 将 及时通知县级农机部门和生产企业纠正,必要时书面逐级 报省农机局 暂时 封闭问题企业的补贴资格,并追
10、究相关企业责任。 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 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 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 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情况上报市财政局 、农机局。 抽查情况要存档备查。 (六)资金结算 。 2013年,我省继续将补贴资金下放到县级结算 。 县级农机部门网上确认供货、市级农机部门进行抽查审核通过后,生产厂家凭手续齐全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供货确认表和销售发票复印件,按照要求打印、整理相关纸质结算 汇总资料 , 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县级农机 部门提出结算申请。县级农机部门 审核 后 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 县级财政部门 审核无误后 ,将补 贴资
11、金拨付至农机生产企业。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 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 补贴资金结算工作 应于 12 月上旬完成 。 由市级资金补贴的机械不得实行差价购机,不得与经销商或厂家结算,应直接补贴到农 业专业 合作社或农民手中。 (七 )信息报送 。 继续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各县市区 农机部门要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宣传、信息报送工作 ,每周至少向市 农机 局 报 送 一 期 补 贴 工 作 简 报 ( 电 子 邮 箱 :) 。 (八)工作 总结 与考核。 县 级 农机、 财政部门搞好补贴工作总结,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并 解决存在问题,年底要进行 绩 效分析。半年和 年 度 总结应分别
12、于 6 月 1日、 11 月 10日 前报送市农机局、市 财政 局 。补贴工作总结要同时包括 县级 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实施情况。 市 里 将 制定补贴 工作 绩效考核办法,重点考核补贴工作和 补贴资金 结算 进度 以及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 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补贴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 县 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 “ 谁办理、谁负责, 谁核实、谁负责 ” 的责任追究制度。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
13、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上级农机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县 级财 政部门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农 2005 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 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
14、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 各 县 市 区 要严格按照本实施 方案 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县级农机部门负责为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 进行。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 所有 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
15、格。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 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 素质和能力。 作为报废更新试点的市, 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衔接起来,同步实施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 办法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下达新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农机计字 2012 3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及早部署,尽快落实,务必在 7 月底
16、前完成。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 201133 号)要求,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 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 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 各县市区 农机部门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 及 个人隐私部分)等
17、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 作结束后,县级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格式见附件 4)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 况报告 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 5 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 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县 级农机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对于目前已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该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上设置固定
18、专栏,公开补贴信息; 尚未 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 县市 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通。在农机化专属网站未开通前 ,应当在当地政府或农业等综合网站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 市 农机局将各县 市区 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 县 级农机部门要把国务院 “ 三个严禁 ” 和农业部 “ 四个禁止 ” 、 “ 八个不得 ” 及我省“ 21 条”规定的要求落实到实处,深入领会贯彻 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通知 ( 鲁 农机 计字 2011 23号) 精神。 市农机 局、财政局 将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
19、 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年度内集 中组织开展 两次 以上 监督检查 活动 ,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入户抽查比例。 同时, 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 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并将 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 省农机局 、 省财政厅 。县级农机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 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 ” 的责任追究制。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 县 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 鲁
20、财农 2011 9 号) 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 。 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 山东 省 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 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民,一经查实,严厉惩处。 (五)及时结算、搞好服务。 各县市区 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