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大学生校内维权的自由与正义摘要:近些年来,大学生维权意识越来强,维权的能力也越来越强。但在维权当中,也有因为行为思想和方式不正确等因素出现一些维权过当的现象,给学校、或同学、或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甚至造成伤害的影响。维护自身的权益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维权是一种追求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的方式,但如果在维护在伤害到了自由与正义,那就失去了维权的法律意义。无论维什么权,用什么方式去维护,都不能越过法的意义上的自由而使法的正义消失,而是使到在自由申诉时获取正义的权益。 关键词:维权;自由;正义;价值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17-02 作
2、者简介:黄慧(1976-) ,女,汉族,广东茂名人,本科,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学。 学校饭堂价格贵了,抗议!宿舍水电费突然高了,质疑!老师无理挂科,申诉!如今,维权已经成为大学生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他们不再是死读书,不再是任由欺负,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大学学习知识结构的改变,他们的时代思维越来越清晰,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他们学会运用多样方式去争取权益。但是,如果在维护在伤害到了自由与正义,那就失去了维权的法律意义。无论维什么权,用什么方式去维护,都不能越过法的意义上的自由而使法的正义消失,而是使到在自由申诉时获取正义的权益。 一、大学生校内维权的现状 什么是维权?这里所说的维权是动词
3、,就是指维护合法权益,是公民运用法律手段正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大学生维权主要指大学生个人或相应的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我国法律以及政策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借助司法或其他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清除已有的侵害。 大学生能够正当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校园文明的发展。但是在现实中,他们的维权有很多时候已经超出了正当的维护意义,给学校、老师、同学、社会其他组织和其他个人甚至自己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影响。比如说,不分青红皂白,没有了解事因就去集结、示威、喊口号、谣传、找电视台甚至群殴,或者说即使知道事因而没有运用正当的手段去解决,而是进行深层次损害式去解决,或者利用网络言论维权,歪曲事
4、实,胡言乱语,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纵观以上的“越权”现象,原因有:第一,规范性较差。大学生群体较其他社会群体的维权起步较晚,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程序作保障。第二,维权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许多学生不懂得用更合适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三,校内维权组织过少,即使有也层次较低。如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等,维权作用不大。第四,对自由的曲解。许多大学生在维权中明理不明行为,不管通过什么方式能“出口气”就行。第五,高校没有一个较好的维权指引与相关教育,如涉及维权方面的心理与知识引导。 二、法的自由价值 (一)法的自由 自由,是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之一,是法的非常重要的基本价值,也是基本人权之一。为了生
5、存和发展,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自由的权利。前总理温家宝曾在清华大学讲话时也说过:“自由不是空洞的概念,而是言论、信仰等基本权利的实现。人类的进步就是在各种不同的思想的争鸣中萌发的。 ” 但是,在追求自由时,不能忽视这个自由的本质,它包含着人性准则和正当、合理、正义的内容。法学意义上的自由是指各种法定权利,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和保障人的自由。法将自由与责任联结起来,为平等的自由提供保护机制。 (二)自由维权的实质 大学生的维权自由更多的是关于争取生活、学习平等权利的自由,是通过自愿、自由的方式可以达到一种维护自身权益。 在高校里,大学生被侵权的常见案例有:手机绑定一卡通、饭堂菜价无理由高涨、拒
6、绝学生正当举办种类活动、实训安排欠妥、老师恶意中伤、老师课堂不负责任、毕业论文被盗用发表等各种校生间的冲突和师生间的冲突。以上种种情况,只要学生感到自身的权益被侵害,都可以通过反应、建议、投诉、申诉甚至起诉等等的渠道向学校或相关组织反应情况,通过有效的沟通与取得相关有效的帮助,而达到维权的最佳效果。 大学生的维权是一种权利,是一种自由,学校、老师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的理由主动干扰或消极不协助的形式去阻碍这种自由权的行使。正如克罗齐所说:“自由,既是历史发展的永恒动力,又是一切历史的主题,自由,既是历史进程的解释原则,又是人类追求的道德理想。 ”1 三、法的正义意义 (一)法与正义 作为道
7、德意义上的概念,正义是正直与义气融合为一体的意思,即公正。中国古代有云“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 ”2 正义作为社会价值,始终是衡量法律良恶的标准。法律上的正义是一个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判断。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当权益的正当维护、善意取得等等都是法律上的正义。法与正义的关系是:正义是实在法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对法律进化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标准;法律通过和平和公正解决冲突的规定和程序来保障正义原则的实现。 (二)正义与自由 法有三种基本价值,即自由、秩序、效率,它们是对于法的价值实现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变化发展快速的时代背景下,正义是作为法的终极价值和最高价
8、值。三种基本价值在法的正义价值统领下,作为法的工具性价值,相辅相成,服务于正义,保证正义的实现。 约翰?密尔曾提出“个人对社会的义务源于社会对他的保护。社会成员的行为只要互不损害利益和权利,只要为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受损害与妨碍而承担责任,就不受社会强制。 ”3因此,自由本身维护的就是正义,不能超越正义去绝对自由。 四、衡平维权的自由与正义 (一)加强对维权自由与维权正义价值的认识 大学生应该加强对维权自由权以及维权正义价值的认识,同时提高个人的维权知识的认识与自身综合素质避免“伤人伤己” 。我国大学生一直以来,受到传统观念以及整个社会氛围的影响,维权困难重重。不过,现场中宪法赋予了我们许多权利
9、自由,在维权中通过行政诉讼、民法诉讼、刑法诉讼等程序维权。 (二)维权行为的自我审查与社会责任感 在维权中,为了避免因盲目而陷入法律责任或承担其他不利后果,维权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审查。在维权时必须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行为后果,即有无加害性。即我们的行为是否有妨害他人权利和侵害学校、社会、国家的公共利益。二是要审查自身行为的根据性。大学生的维权行为往往是以事实作为依据,必先深入了解事情有真相,再考虑如何维护正义利益。 每一个维权行为都要考虑到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大学生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审查,谨慎行为,是自身成长政治、道德素养的要求。冷静思考,理性行为不仅对是一个合格大学生的基本要求,也是大学
10、生身体力行担当社会责任,营造一个和谐理智的舆论氛围的要求。 (三)学校对学生权利保护的机构完善与维权引导 在继承发扬尊师重教传统文化的同时,高校要加强法治文化的宣传与教育,这与高校的“教育应以人为本” 、 “依法治教” 、 “依法治校”的原则与精神相一致。 1995 年教育法确认了学生的申诉权,2005 年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申诉制度。如今越来越多的高校已经出台相关的申诉制度,设有学生申诉委员会等机构。由于高校的申诉制度也正处于初创阶段,因此,目前的申诉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未对校内申诉制度作出实质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程序规则,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二是,申诉制度实际发挥作用不足,校内申诉制
11、度形同虚设,申诉机构法律责任不明晰;三是,校内申诉与行政申诉、行政诉讼的衔接并不十分妥帖、稳固。高校如何建构一套完善的校内申诉救济体制?首先,要有受理校内申诉的机构或组织;其次,申诉机构要保持独立、中立原则,切实维护学生利益;最后,校内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是学生申诉委员会(学申委) ,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例如,北京大学于 2003 年 6 月成立了“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 ,浙江大学于2003 年 10 月成立了“浙江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专门受理学生的申诉。 参考文献 1英洛克,杨思派译.政府论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14-01-01. 2清王先谦.荀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8. 3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