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摘要: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之中,诉讼时效制度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对于诉讼时效而言,它的实用性往往都是从适用范围上来加以体现的,因此我们可以说诉讼时效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就是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所以,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加以确定,不仅仅对于立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实践。因为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关系到诉讼时效制度体系构筑的完整性,而且还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如果不能够对诉讼时效的使用范围加以准确的界定,将会使得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价值遭到破坏,进而破坏立法的公正性。本文就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简单的探讨,以期为诉讼时效的
2、适用范围界定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立法模式;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10-02 作者简介:李丹(1982-) ,男,汉族,北京人,本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所谓时效,指的就是时间的法律效力,而时效制度是指一种法律制度,但这种法律制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时效制度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在古罗马,最早的时效制度主要是针对土地。而相对于时效制度,消灭时效的创立则较晚,消灭时效是起源于古罗马裁判法官的,所谓的消灭时效,最初就是指的裁判官所赋予给人们的诉权,但该诉权必须要在一定的时
3、间内加以行使,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限,诉权就将消灭,人们无法再对其加以使用。根据法律效果和其使用的法域,时效可以被划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所谓的取得时效是当权利人之外的第三人行使某种权利的时间满足一定的要求后,权利人之外的第三人就会获得了这种权利人权利。而消灭时效则是指的权利人对自己的权利不持续的加以行使,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权利人的权利就会减损甚至消灭。时效的取得和消灭都需要经过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同意后才能发生,正是因为如此,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都被称之为诉讼时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只有关于消灭时效的规定,并没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因此,在我国提到诉讼时效则代表的是消灭时效。 一、诉
4、讼时效的制度价值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了诉讼时效就是指当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请求法院的保护,那么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再行使权利,法院则不再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诉讼时效制度是出自于程序法,最终也指向程序法。因为诉讼时效制度是以诉讼形式体现出来的,所以诉讼时效制度只适用于具有请求性质的权利的保护。即权利人申请保护的权利只能是两种类型。第一种,就是权利本身就是请求权;第二种就是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或者衍生出来的请求权。为了解决民事权利中有关诉讼时效的问题,必须要从立法的角度研究民事权利的性质以及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会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效果,如果超
5、出法律规定的权利保护时间,则无法通过法院进行权利保护。虽然这一制度从其表面上看,对于权利人来说是极其不利的,但是在世界各国,诉讼时效制度却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许多的国家往往都更加愿意舍弃权利人的权利,进而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并不是因为国家不愿意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或者权利人的权利不值得保护,而是因为国家法律不仅要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同时还要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且相比于权利人权利而言,社会公共利益更加重要,所以说在经过利益的权衡之后,国家选择了诉讼时效制度,因此这种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被视为是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所在和最终目的。 维护交易秩序、保证交易安全是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一个主要原
6、因。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可以使得权利义务之间关系变得更加稳定。在德国的立法理由书中,曾经指出,消灭时效的存在,并不是以侵夺权利人的权利为目的的,而是给予义务人以更多的保护。消灭时效仅仅是一种手段,而并非目的,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如果权利人因为消灭时效制度的存在,而使得自己本没有错误的请求权失效了,这也是权利人需要向公共利益付出的代价,并不是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如果权利人的请求权行使对于公共利益造不成任何影响,消灭时效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所以说权利人的请求权内容相比于公共利益是十分的微不足道的,因而权利人付出这样的代价,也不能说是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虽然对于权利人而言,他们可以自由地选择是否行使权
7、利,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自由”不是无限的,而是具有一定限制条件的。因为,如果权利人行使权利或者不行使权利会影响到他人的利益,则就要对其行使权利的自由进行限制。正是因为如此,诉讼时效所适用的权利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样也是为了维持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关系。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也是对债务人利益保护的一种方式。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一般都是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权利保护,要求义务人按照之前的约定履行承诺。但是对于义务人而言,履行承诺需要承担巨大的压力。义务人长期处于这种压力之下就会影响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性。因此,必须要对义务人履行承诺的时间加以限制,不能无限延长下去。正是因为如此,在法院解决民事纠纷时
8、是允许义务人将时间流逝作为证据来对权利人的请求加以对抗的。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还可以有效解决证据收集困难的问题,进而提高法院解决纠纷的工作效率。如果没有诉讼时限制度,当年代过于久远,就会出现举证困难和原本存在的证据灭失的情况,从而就使得司法证据的收集较为困难,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严重的损害。因此,在法律规定在消灭时效期以后,义务人可以用时效来对抗权利人。除此以外,诉讼制度还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可以更加充分地利用时间,从而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二、诉讼时效制度价值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之间的联系 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一方面,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限制了诉讼时效的适
9、用范围,而另一方面,确定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有利于诉讼时效制度价值的体现。因此,如果想要判断一种权利是否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时,要先考了将诉讼时效应用于该种权利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该种法律后果是否符合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可以考虑将该种权利纳入诉讼时效适用的权利种类中。反之,则应拒绝将该种权利纳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之中。由此可见,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是判断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一个重要参考标准。例如,请求权存在的目的就是要求权利人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就无法体现时效诉讼的制度价值。因此,请求权是在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内的。但是,支配权就不再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内。这主要是因为诉讼时效适
10、用于支配权后无法体现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限于请求权 (一)请求权的概念与性质 对于请求权这一概念的理解,许多人都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认为请求权就是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是将请求权和诉讼权混淆在一起了;有些人认为请求权就是请求他人做或者不做某些事情的权利。这种理解依然是不准确的;还有些人将请求权和诉讼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弄混了。这些对请求权的解释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着片面性。其实质上是一个非常综合的概念,虽然它主体上是实体法的概念,但是它同时也包括着一定的程序法的概念。 (二)各类请求权及其诉讼时效的适用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进行法院裁判的过程中,法官是不具有解释和创制法律的权利的。鉴于此,必须要进一步细化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请求权。在学理上,按照请求权依附的基础权利不同,可以将其细化成四种类型,分别为债权请求权、人身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这种划分方法比较全面,覆盖了在司法实践中所有可能遇到的请求权类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要是债权请求权都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 参考文献 1戎冬梅.浅析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J.商情,2013(23):327-328. 2张晓波.民事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J.商情,2011(40):192-192. 3陈晓军,文娜.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J.法商论坛,2011(2):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