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重点知识:行政法原则、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知识点 1: 行政法知识体系 : 补充: ( 1)利害关系人: 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在客观上能够 建立、变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 ( 2)行政相对人: 具体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 ( 3)行政相关人 :具体行为做出之后,虽然行为不是直接针对你做出,因具体行为做出在客观上建立、变更、消灭了你的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受害人型;相邻权型公平竞争权人型。 总结一句话 :两个人,一件事;官管民,民告官; 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 权 知识点 2: 行政法 基本原则 :( 1) 合法行政原则 :
2、 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 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 ,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 来自于法律的授权 。 法律优先: 行政具有从属性, a. 行政立法方面 ,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 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 b. 行政执法方面 ,行政机关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背景知识: 我国是大行政权,不是传统的三权分立,行政机关不只有执法权,还有立法活动,权利膨胀。 法律保留: 法无授权即禁止 。a. 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 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b. 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3、的行为。 合法行政的性质与地位: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 。 【 法律保留 】, 民法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 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 【 法律优先 】 合法行政属于 形式 行政法治的范畴。 合理行政是实质;( 2)合理行政: 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权利 权力 行政主体 利害关系人 11 管理 12 不平等 13 行政行为(纽带) 14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公开 15 监督 16 平等 17 行政救济 18 行
4、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关人 私 公 7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 2 且能够符合科学公 理和社会公德。 公平公正对待 : 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 应当 区别对待 。 考虑相关因素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比例原则 : 又叫杀鸡焉用牛刀。 a. 合目的性 :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b. 适当性 :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c. 损害最小 : 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
5、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合理行政 性质: 与合法行政注重形式正义不同,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 ( 3) 程序正当原则 : 行政机关作出行为时,既要追求结果正当,也要追求程序正当,如果没有程序的正当性,结果也不可能正当。 行政公开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 知情权 。 【 阳光是最好的防护剂 】 公众参与 : 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民的意见 。 回避 : 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 高效便民原则 : 行政效
6、率 :积极 履行法定职责,禁止 不作为 或 不完全作为 。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 便利当事人 :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 程序负担 ,是侵权行为。 ( 5) 诚实守信原 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诚实: 即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信用 : a.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 b. 因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 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 撤回 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 信赖利益 损失依法予以 补偿 c.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非因法定事 由 违法撤销 已经生效的行
7、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 赔偿 。 (6)权责统一原则:权利义务。 行政效能 :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优益权分为行政优先权与行政受益权。 行政责任原则: 指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知识点 3: 行政主体类型化:( 1) 职权性行政主体 : 各级政府 职能部门 (绝对集权、相对集权、分权) 派出机关(只要做出行政行为,皆为行政主体) 【 先天 】 ( 2) 授权性行政主体: 被授权组织( 准行政机关 ) 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 ( 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 ) 【 后天 】 ( 3) 非行政主体 :
8、 组建机构( 假授权、真委托 ) 例如: 馒头办、打假办 受委托组织 知识点 4: 行政主体资格 :标准:( 1)权: 有权无名 不一定是行政主体; ( 2)名: 有名无权 不一定是行政主体;( 3)责: 有权有名 也不一定是行政主体; 总结: 前提: 下级经过上级批准: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 。 重要法条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十九条 :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 :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 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
9、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 行政机关 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 机构或者组织 为被告。 3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 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 视为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
10、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 【 看职权 】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补充: 第三人: 分为原告人型的第三人与被告人型的第三人( 共同行为的情形 ) 知识点 5: 中央行政机关 : 1、国务院的组成 类型 资格 名称 组成 部门: (长子 ) 全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规章制定权 改革前 改革后 1 外交部、 2 国防部、 3 发改委、 4 教育部、 5 科技部、 6工业和信息化部、 7 公安部、 8 国家安全部、 9 民族委、10 监察部、 11 民
11、政部、 12 司法部、 13 财政部、 1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5 国土资源部、 16 环保部、 1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8 交通运输部、 19 铁道部(撤销)、20 水利部、 21 农业部、 22 商务部、 23 文化部、 24 卫生部(撤并)、 25 人口和计生委(撤并)、 26 中国人民银行、 27 审计署 1 外交部、 2 国防部、 3 发改委、 4 教育部、 5 科技部、 6工业和信息化部、 7 公安部、 8 国家安全部、 9 民族委、10 监察部、 11 民政部、 12 司法部、 13 财政部、 1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5 国土资源部、 16 环保部、 17 住
12、房和城乡建设部、 18 交通运输部、 19 水利部、 20 农业部、21 商务部、 22 文化部、 23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设)、24 中国人民银行、 25 审计署 直属 机构 除参事室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外, 原则上: 全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规章制定权 1 海关总署、 2 税务总局、 3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4 质检总局、 5 广电总局(撤并)、 6 新闻出版总署(撤并)、7 国家知识产权局、 8 体育总局、 9 安监总局、 10 统计局、11 林业局、 12 旅游局、 13 宗教事务局、 14 预防腐败局、15 参事室、 16 机关事务管理局 1 海关总署、 2 税务总局、 3 工商行政
13、管理总局、 4 质检总局、 5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设)、 6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设)、 7 国家知识产权局、 8 体育总局、 9 安监总局、 10 统计局、 11 林业局、 12 旅游局、 13 宗教事务局、14 预防腐败局、 15 参事室、 16 机关事务管理局 特设直 属机构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规章制定权 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 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 直属 事业 单位 改革后 前7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规章制定权 1 证监会、 2 银监会、 3 保监会、 4 电监会(撤销)、 5社保基金理事会、 6 地震局、 7 气象局、 8 档案局、 9 新华社、 10 中科院、 11 社科院、 12
14、工程院、 13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14 国家行政学院、 15 自然科学基金委、 16台办、 17 新闻办 1 证监会、 2 银监会、 3 保监会、 4 社保基金理事会、 5 地震局、 6 气象局、 7 档案局、 8 新华社、 9 中科院、 10 社科院、 11 工程院、 12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13 国家行政学院、 14 自然科学基金委、 15 台办、 16 新闻办 授权能当行政主体 :四会三局 ; 办公机构 (大内总管 )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规章制定权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4 办事 机构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规章制定权 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3
15、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4 国务院研究室 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3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4 国务院研究室 议事 协调 机构 不是行政主体,不能制定规章 学位委员会、防洪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2 国家边海防委员会、 3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 4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5 全国绿化委员会、 6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7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8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9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 10、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11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12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1
16、3 国家减灾委员会、 14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 15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16 国家禁毒委员会、 17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 18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 19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 20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21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 22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 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23 国家能源委员会、 24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5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26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 27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28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 29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30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1 国家国
17、防动员委员会、 2 国家边海防委员会、 3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 4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5 全国绿化委员会、 6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7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8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9 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 10、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11 国务院 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12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13 国家减灾委员会、 14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 15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16 国家禁毒委员会、 17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 18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 19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 20 国务院抗震救灾
18、指挥部、 21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 22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23国家能源委员会、 24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5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26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 27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28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 29 国 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30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31 国家海洋委员会(新设) 部委 管理 国家 局 (孙子) 除信访局外, 全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无规章制定权 1 粮食局(发改委管)、 2 能源局(发改委管,重组)、3 国防科工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 4 烟草专卖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 5 外国专
19、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 6 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 7 海洋局(国土部管,重组)、 8 测绘局(国土部管)、 9 民航局(交通部管)、 10 邮政局(交通部管)、 11 文物局(文化部管)、 1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 部管,撤销)、13 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管)、 14 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管)、 15 煤监局(安监总局管) 16 信访局(国办管) 1 粮食局(发改委管)、 2 能源局(发改委管,重组)、 3国防科工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 4 烟草专卖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 5 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6 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 7 海洋局( 国土
20、部管,重组)、 8 测绘局(国土部管)、 9 民航局(交通部管)、 10 邮政局(交通部管)、 11 铁路局(交通运输部管)、 12 文物局(文化部管)、 13 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 14 外汇管理 局(人民银行管)、15 煤监局(安监总局管)、 16 信访局(国办管) (一)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撤销与合并的权限和程序 1、国务院组成部门( 长子 ):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 国务院 常务会议( 注意不是全体会议 ) 讨论通过 国务院总理 提请 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 2、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
21、构 :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 国务院决定 。 3、议事协调机构 : 设立上严格控制 ,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 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设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自身不设立办事机构,一般也不采取行政措施 ; 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 总结:四无:无机构、无人员、无编制、无措施。 4、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与合并 : 国务院办公厅、部委、国务院直属局等可以设立司、处两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局可以设立司、处两级,也可以只设立处级机
22、构。 程序规定: 司级内设机构 的增设、5 撤销或者合并: 设立机构提出方案 国务院机构 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 报国务院批准 。 对比记忆:国务院决定不了部长,部长决定不了司长。 处级内设机构 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设立机构自主决定 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备案 。 大总结:长子由全国人大 /人大常决定;其他儿子、孙子由国务院决定部门设立国务院决定设立处自己决定报备案议事协调机构四无 (二) 编制管理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是对国务院行政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的管理制度。 1、确定原则: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实行精简的原则。 2、编制: 人员的 数量定额 ; 领导职数 。 3、编制
23、方案的内容: 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机构领导职数和司机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4、编制的增加和减少: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 ,报 国务院批准 。 5、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不单独确定编制 ,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补充: 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注意:定期:县以上各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执行情况 a.评估办法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b.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1基本规则。 ( 1)机构编制体制: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 ( 2)上下级政府机构的关系: 第一,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
24、和编制管理工作, 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 的行政机构。 第二,县级以上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 业务指导和监督 。 不是领导 特别提示 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 应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 2 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管理 。 ( 1)政府机构的设置。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 本级政府 提出 方案 上一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审核 报上一级政府 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政机构 还 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注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的备案限于设立、撤销、合并,对于 变更 事项 无须备案。 特别提示 地方政府议事
25、协调机构 的设置较为特殊:其一,本级政府有权决定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无需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其二,地方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其三,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 2) 内设机构的设置 。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 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 关审批。 ( 3) 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 。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政府决定 。 总结:
26、机构的设置由难到易( 1)新设有无:上一级政府批准;县级以上行政机构报本级常委会备案。( 2)协商:本级人民政府。( 3)内设机构: 本级政府机构向编制管理机关 。 3.地方政府编制管理。 ( 1)管理原则。地方政府机构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 不得混用 。 6 ( 2)行政编制 管理规则。 第一, 行政编制总额 。地方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 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专项管理。对特定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须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 行政编制的调整 。地方各级政府有权
27、在行政编制 总额内 调整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 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 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 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同级调配 VS跨级调配 第四,议事协调机构的编制。地方各级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 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与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规定相同) ( 3) 事业编制管理 。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 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拟定 ,报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审核 后,由 省级政府 发布 。 知识点 6: 地方行政机关 : 地方行政机关体系图 注意: 条块管辖 双重领导 ( 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
28、主管部门 ) ; 条条管辖 垂直领导 ( 包括中央垂直领导和省以下垂直领导 ) 5+1 是一个复议机关,其他全是两个复议机关; 5指: 国税 、 海关 、金融、外汇、国安, 1 指各级人民政府 。 国务院:免检产品;乡政府 ;光杆司 令 1、行政区域的层级 四级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行政公署) 县、市 乡、民族乡、镇(如山东省 淄博市 高青县 塘坊镇) 2、类型:地方各级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 1)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是 综合性 行政机关,一般为省级 地市级 县级 乡级。地方各级政府实行 条
29、条管辖,垂直领导。 ( 2)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 工作部门是 专门性 行政机关。我国地方行政机关实现 条块结合 的管理模式。部分工作部门为本级地方政府 组成部门,实行条块管辖和双重领导,如县公安局接受本级政府(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主管部门(市公安局)的业务指导或领导。另一部分工作部门不属于本级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实国务院dguanggan 省政府 市政府 县政府 乡政府 省公安厅 公安部 市公安局 县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县地税局 县国税局 7 行条条管辖和垂直领导,如 全国垂直领导 的 国税、海关、金融和外汇 管理等部门,以及 省以下垂直 领导
30、的 地税、国土资源 等部门。 理解:防止地方保护,管后不管钱,不管人、钱、物,只管行政复议 。 3、派出机关 总结: 派出机关皆具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公署相当于地级市、街道办相当于乡政府。 4、派出机构 总结: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行政主 体资格问题: 复议、诉讼皆看职权 。(注意区分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 结论: 幅度越权告机构、种类越权告机关 ; 适用范围: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 最后: 如 公安机关 的 内设 机构 交警大队、 消防局、 边防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的商标评审委员会 分别获得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 。 补充:行政处罚决定书
31、:第四项:执行方式与执行期限;第五项:告诉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派 出 机 构 派 出 所 工商所 税务所 公安局(分局)设立 警告 、 500 元以下罚款 工商局设立 1、对 个体工商户 违法行为的处罚; 2、处罚种类 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税务局设立 2000 元以下罚款 派 出 机 关 行 政 公 署 国务院 省、自治区政府 区 公 所 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 县、自治县政府 街 道 办 事 处 上一级政府 市辖区 、不设区的市( 县级市 )政府 批准 批准 批准 设立 设立 设立 8 处罚种类 被告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罚款 300 元 乡派出所 乡派出所 县公安局 +县政府 罚款 3
32、万元 乡派出所 乡派出所 县公安局 +县政府 行政拘留 5 天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县政府 +市公安局 5、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之比较 名 称 类 型 权力来源 行为名义 责任承担 行政机关 中央、地方行政机关 宪法、组织法 自己 自己 被授权组织准行政机关 1、事业单位( 四 会 三 局、高校) 2、社会团体(轻工、纺织总会) 3、国有公用企业(水、电、气) 法律、法规、规章 自己 自己 被委托组织 1、行政处罚可委托 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 组织,但不可委托 其他组织或 个人。 2、行政许可只可委托其他机关,不可 委托组织。 委托机关 委托者 委托者 知识点 7: 公职的取得 :
33、知识点 8: 回避 : 录用 选任 委任 聘任 1、 经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对 专业性强的职位 和 辅助性职位 实行聘任 (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实现协议工资制。 工作需批准 2、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签订、变更、解除 报 同级 人事部门 备案 ) 3、聘任合同期限 1-5 年 ,可以约定试用期( 1 6 个月 ) 总结: 签合同定期限可仲裁 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规定进行任免 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 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对象
34、: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主任科员以下; 试用期 一年 合格转正,试用期不 合格取消录用 。 禁止录用: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 曾被开除公职;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 总结: 调任:外到内 ; 转任:内到内 ;人事关系都改变;挂职:内到内,内到外皆可, 人事关系没改变 。 知识点 9: 交流 : 任职回避 四种关系 : 1、 夫妻关系 ; 2、 直系血亲关系 ; 3、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 4、 近姻亲关系的 三类职务 : 1、 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 同一领导人员 的职务; 2、 同一机关担任有 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 的职务; 3、 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 从事组织、人
35、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 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不得在 原籍地任职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自治县、自治乡) 涉及本人利害关 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 公务回避 离职 回避 a.公务员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 的, b.原系 领导 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 三年内 , 其他公务员 在离职 两年内 ,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 直接相关的 企业或者其他 营利性组织 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 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否则 ,责令 其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没收 其 违法所得 ,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退,并对接收
36、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 C.干了:双罚制,个人没收,单位 1-5 倍罚款。强调: 主动离职 调任 1、从机关外调入机关的人员: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就任的职务: 领导职务 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必要时考试) 转任 1、机关内部的调动 2、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3、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在本机关内转任 1、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期间到下级机关或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2、 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
37、系(临时性) 挂职 锻炼 10 知识点 10: 辞职、辞退、退休 : 知识点 11: 处分 : (几年未考小心) 提起申诉期限的时间点:知道处理决定之日,只有 15日是接到决定之日。 辞 职 辞 退 1、 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 (一次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机关调整、撤并或减编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处分的; 5、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 ,或 一年内 累计超过三十天 。 1、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
38、、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乳期内的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 退 休 1、达到退休年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自愿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满足条件之一: 1、工作满三十年;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满二十年的; 3、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 30 日内审批(领导成员 90 内) 1、 未满 国家规定的 最低服务年限 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 不满国家规定的 脱密期限 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 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 原地不 动:四种不能干:辞职、退休、出国、交流 主动申请 不得辞职 辞退情形 不予辞退 强制退休 自愿 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