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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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7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具体应落实如下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一:落实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超过 100 人的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 100 人以下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志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措施以及保障条件等内容。 3、应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涵盖: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

3、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每个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都应包括职责、机构、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价方法等要素。 4、建立建全各工种(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张贴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劳动者遵守。 5、建立建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

4、修与更换等记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主体责任二: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

5、、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进行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 3、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4、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5、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主体责任三: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要求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

6、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后,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在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核手续。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组织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评审。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7、计审查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时,要根据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3、建设项目的职业痌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5、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

8、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完成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6、职业病危害较重的、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主体责任四: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条件 1、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2、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有毒物品应分类存放,存放专用间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其内部存放的物品不能相互发生燃烧、爆炸等化学反应。高毒作业应设置车间沐浴间、更衣室。 3、可能实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

9、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并有效联动。 4、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 5、应急通道须保持通畅,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6、根据生产条件、所使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考虑泄险区设置的位置、大小和选材。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及中文警示说明。 7、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设置警示标识,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主体责任五: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 1、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

10、常运转状态。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3、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检测、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检测、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存入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4、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必须停止作业,经治理后符合方可重新作业。 主体责任六:配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1、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确实有效并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保证责任到位。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机械化和自动化,在所有产生粉尘、毒物的岗位及设备,安装通风排毒除尘装置。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尽量采用湿式作业。 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应及时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应急救援设施。 3、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定期检测防护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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