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学术氛围和学术环境,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 号)、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 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4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东北师范大学攻读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以下统称“研究生”)。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创作成果)、向学校申请学位提交的学位论文。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
2、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购买、出售论文或组织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或组织论文代写的; (三)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五)未经导师同意,署名东北师范大学公开发表科研成果的;未经他人同意,公开发表科研成果时使用他人署名的;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公开发表科研成果时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的; (六)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第四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学校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公开发表的论文,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情形的,视情节
3、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二)申请学位提交的学位论文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情形的,给予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位的,给予撤销学位处分,注销学位证书,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三)公开发表的论文(创作成果)、向学校申请学位提交的学位论文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四)当事人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及以其它方式阻碍学校调查处理的;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违反本办法第三条两款以上行为的,加重处分。 (五)当事人属于东北师范大学在职人员的,同时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
4、处分;属于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学术规范的教育和审查责任。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当视情节轻重对其指导教师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收研究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依据教育部 34 号令等相关文件给予指导教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程第六条 对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程序规范、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的原则进行调查和认定。 (一)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由研究生院、研究生所属培养单位共同组织调查,形成调查结果;被举报的论文有涉及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四
5、款情形的,由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自然科学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结论,并提出处理建议。(二)根据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办法对研究生申请学位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总文字复制比超过 30%的,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 当事人认为对其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不公的,可于收到处理决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重新研究决定。第八条 当事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复查决定书15 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九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逾期未提出申诉的,不再接受其申诉申请。第 5 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