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征”代“拆”与政府“让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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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以“征”代“拆”与政府“让步”1 月 29 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和建议。 在此之前,政府或开发商对建在国有土地上的私有产权房或社会法人的房产采取拆迁与补偿的政策,其行为遵循 1991 年国务院颁行的城市房星拆迁管理条例 。 2007 年, “中国特色的私有财产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施行。若讲法理,从物权法颁行的那一刻起,在当代中国严重践踏法制和法治,严重侵蚀公民私有和社会法人所有的房产权,不时酿出公民家毁人亡恶性案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照说应当立即宣布废止。然而,政府并没有这样做。只是对早已天怒人怨的

2、“旧条例”修修补补,就期望能拖延过关。 是中央政府不知普遍的野蛮拆迁,正在持续积累民间的愤怒?是中央政府全然不理会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当然不是而是真要废止这部早该废止的“旧条例” ,受到了各级地方政府的强烈反对。政令难出中南海已然存在多年,地方无视中央权威的情形,终于发展到今天的程度。某项行政规章能否颁行,何时颁行,已不得不先看各地政府的脸色。 由于国内经济形势从 2008 年夏季始,逐月下行,并于当年第四季度进入经济危机周期,挽救经济危局几乎不择手段,再加上本该随物权法颁行同步废止的“旧条例”没有被及时废止,客观上纵容各地政府和开发商们利用“旧条例”苟延残喘的最后时机,疯狂上演最后一波野

3、蛮拆迁大戏。 事实正如此,从 2007 年至 2009 年,震惊全国的拆迁命案接二连三发生,其情势犹如“管涌”: 重庆:六旬老人陈茂国自家房屋遭强拆,一怒之下爬上自家一棵 15米高的桉树“安营扎寨”3 个半月渝(重庆)宜(昌)高速修建受阻;青岛:市民张霞在遭遇第四次强制拆迁时,在自家门前,面对推土机,将汽油浇在了身上自焚; 贵州:月黑风高夜,钢管、撬棍、封口胶13 名熟睡住户遭遇暴力拆迁,被强行拽上汽车拖离现场最终道路被愤怒的老百姓围堵,上万辆汽车动弹不得,引发所谓“群体事件” ; 成都:女企业主唐福珍为阻止野蛮拆迁,在自家房顶上引火自焚。然而,她的惨烈并没能保住自家的房子。她死了,房子照样被

4、强拆,她的多名亲属则因“暴力抗法”进了班房; 惨烈和悲悯并未随 2009 年的结束而终止。就在“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开征求民意的前 3 天,江苏盐城闹市迎宾路非但没有迎来任何贵宾,反倒成为该市一位六旬老人的“出殡路” 。悲剧的起因依然是在“烈火中捍卫自家的私有房产” 。 任何社会变革,哪怕微小的社会进步,都需要支付不菲的代价。在当代中国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博弈或冲突中,私权利的正当性保障每向前迈出一小步,都以无数民众日积月累的利益损害和牺牲作为沉重的社会代价,许多时候,常常还须支付生命的代价。就此,唐福珍及天下的“唐福珍”们,都属于为推动中国社会走向法制和法治而不惜以身献驱的普通老百姓。今天,闻“征

5、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新条例” )征求民意,虽说未来可能针对你我的“征收”会友善许多的期待,尚处于口惠阶段,但活着的人们,理当集体为“唐福珍”们的在天之灵祈祷,祝福他们在人间未能获取的公平与正义之爱能在天堂得到满足。 2005 年,国家保护私有财产在“羞羞答答”的氛围下“静悄悄”地入了宪。2007 年物权法颁行被告知不得过分“炒作” ,尤其不可作专家访谈,口径要以某某社的通稿为准。时至今日,笔者想说的是, “新条例”的立法工作应当加快再加快,务必争取赶在今年内颁行,否则,各地为搭野蛮拆迁的末班车,势必还有更多的“唐福珍”为此支付生命的代价。国内媒体近期集中报道了正在征求民意的“新条例”的

6、“十大进步”或叫“十大亮点” 。以“征”代“拆”单从字面含义理解,前者带有协商的意思,后者则包含强制的意思。当“征用”与“补偿”合二为一,作价成为在一种适度遵从被“征”对象价格意愿基础上的协商行为。而先前的“拆迁” ,从条例名称就能感受权力的强制特性因为“管理”(实质乃“管控” )才是先前的“旧条例”之核心内涵。由是,进步也好,亮点也罢,实乃显而易见。本文无意就“进步”与“亮点”炒冷饭,旨在分析当代中国私权利与公权力博弈冲突过程背后,政府一次次作出“让步”的“心路历程” 。仍以野蛮拆迁为例展开: 关于国有土地上私人或社会法人房屋的征用或拆迁的制度制定,最早可追溯到 1955 年所颁行的“办法”

7、 。该“办法”的“征拆”主体是政府。因国内没有商品房概念,也没有整体性的“旧城改造”项目,甚至经过 1950 年代初期的首轮以“没收”有钱人私有房产为主的“房改”之后,一直到 1980 年代中期,国内城市的私房数量就很少,因此“办法”一用就是 30 年。私权利与公权力因野蛮拆迁所造成的冲突始发于 1980年代末期。以笔者老家为例,市场经济开始发育,价格仍然实行双轨制,“十亿人民九亿商”所表征的首波全民经商热,使原本冷僻的沿街民居一夜间炙手可热,破屋开店成为时尚,屋面改店面获利甚高。于是乎,地方政府开始盯上这块肥肉与民争利。当年的做法叫“以房换房” ,政府在市郊建新房换百姓沿街私房,政府经改建后

8、形成国内最早的“商业一条街” 。私房户原本就已“破屋租房”供人开店,如此一来,到手的鸭子愣生生被政府强行夺走,当然不甘心,于是矛盾的焦点势必聚集在换屋之外的补偿及补偿标准和补偿年限。冲突突然增多,30 年不变的“办法”找不到“公私平衡”的依据,这就导致政府在 1991 年下决定颁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旧条例) 。首轮博弈的本质缘自改革开放带来的私权利的苏醒和最初主张,博弈以政府“适度妥协”为结果。 以“旧条例”为基,第二波博弈随之展开。1992 年,首轮房改开始试水,促使房地产管理法在 1994 年仓促颁行。事后发现,二者表述存在诸多自相矛盾,好在大规模的野蛮拆迁尚未开始,才未闹出大笑

9、话来。中共十五大是个“分水岭” 。国企大规模“关、停、并、转、卖、送”导致地方政府税源枯竭,卖地财政应运而生。卖地不仅缓解了“地方政府破产”的燃眉之急,客观上也助推了城市化进程大大加速。当然,大规模的野蛮拆迁也随之波涛汹涌。由于 1991 年的“旧条例”没有界定何为公益,于是乎,各地政府纷纷以公益名义实施野蛮拆迁。好在当时网络影响有限,只要控制了纸媒,各种拆迁暴力大多被遮蔽了过去,至少不会形成全国性影响 第三波博弈以 2001 年“小修”的“旧条例”及 2004 年宪法增“征用补偿”条款为标志。直接起因是互联网日益成势,言路管控顾此失彼,拆迁暴力一经网络传播影响越来越大,还有就是新闻评论在国内

10、媒体及门户网站的强势崛起,迫使政府从直接参与拆迁改为由专业市场公司实施拆迁,地方政府则在幕后指挥撑腰。 第四波博弈以物权法颁行为标志,迫使政府下决心对“旧条例”作出“大修” 。为此中央与地方拉锯近 2 年,未了,去年底国内多位学者联名建言对条例作违宪审查,这才迫使高层再下决心,干脆废止“旧条例”另起炉灶。中国的事情(改革)就是这样,不到黄河心不死。一旦被逼急了,则层层都得“讲政治” 。于是, “新条例”草稿迅及形成并征求民意,大有“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之迫切。 观国内制度改良的被迫性特征,以及执法普遍被打折的国情现状,第一, “新条例”即使今年内能颁行,依然是个过渡性的行政规章,第二,“新条

11、例”颁行后,野蛮加暴力在此领域会得到相应的遏制,但新的矛盾和诉求也将凸显并放大,譬如,未等“新条例”出世,私房补偿之外的附带“地权”收益如何补偿的难题已然暴露了出来这就意味着政府日后还须再作“让步”10 多年前,笔者曾就“改革是条不归路”撰文,结合以“征”代“拆”的案例分析,这就是改革的辩证法和改革内含的必然逻辑。这也是作为媒体人,我们必须不断重申法制与法治原则下的私权利保障主张的内在逻辑! 循此逻辑观察,中国各领域的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其实都是政府一次次被迫“让利”之结果。政府为什么必须“让利” ,而且只能“让利”?就长远,在于政府执政必须重新获取民众更多的支持;就当下,则至少确保民意不能再继续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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