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高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此条例。第二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及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动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第三条 天津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的宗旨是:致力校园文化建设,帮助广大同学成才。第四条 天津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的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
2、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天津工业大学党委统一领导本校学生社团工作,天津工业大学团委履行本校社团活动的主要管理职能。第六条 天津工业大学团委设有天津工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联)和各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院社联),切实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更名、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安全保障等工作。第七条 校社联主席由天津工业大学学生会副主席担任,院社联主席由本学院学生会民
3、主选拔得出。第八条 天津工业大学校社联由社团联办公室、社团联活动部和社团联宣传部三个部门组成,分管不同的社团工作。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注销和评优第九条 天津工业大学学生社团按注册部门分为校级社团和院级社团。在校团委注册为校级社团,在院团委注册为院级社团。校级社团由校团委监督管理,院级社团由校团委备案、院团委监督管理。社团按功能分为职能类和兴趣类。职能类社团指在学校各部处、学院直接指导下,由校社团联合会引导监督行使学校职能的学生社团;兴趣类社团指在相应主管部门指导下,在校社团联合会引导监督下开展工作的,以兴趣活动为主的学生社团。兴趣类社团由各级团委监督管理,职能类社团由相应团委备案、所属职能部门
4、监督管理。第十条 天津工业大学学生社团按性质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学生群众性组织需要在学年度初期按学生社团成立规范登记注册,申请成立新社团要在每学年初递交成立注册表和相关基建材料予校社联审核,且需具备以下条件:1、由 15 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需是具有天津工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2、有规范的名称和基本的组织结构,部门设置不得少于三个。3、有固定的挂靠单位以及至少一名指导老师。4、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社团类型、宗旨、组织架构、组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经费管
5、理制度等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5、筹备申请成立的新社团需向校社联递交以下材料:社团注册信息登记表、社团章程、社团指导老师登记表、社团负责人登记表、社团负责人简历(含联系方式以及 15 名以上社团发起人名单),成立注册表上需有指导老师意见及签字、挂靠单位意见及盖章。以上材料须经校团委审核通过。6、院级社团注册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完成注册后需向校社联提交社团注册信息备案表。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需向校社联提交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变更。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天津工业大学校社联将直接予以注销:1、社团本身开展的活动违背宪法、法律法规,不符合党的方针路线、社
6、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违背天津工业大学校规校纪。2、学生社团自行申请注销解散。同时需提交注销申请。3、以社团名义进行纯商业性活动,违背社团宗旨,性质恶劣。4、在财务上产生严重纠纷未能解决。5、社团成员未达到 15 人(校级社团院级分会可与该校级社团合并计算人数),或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有意义的符合社团定位的社团活动。6、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工作。7、宣传资料未经审批擅自发布,造成不良影响的。8、未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人。9、社团主要负责人不服从校社联管理,不按规定履行负责人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10、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11、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12、不接受学
7、校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13、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第十三条 凡校级社团院级分会根据特殊情况需要注销时,除经过其挂靠单位批准外,还需向校级社团提出申请,两方批准均通过后方能按照流程进行注销。第十四条 每个学年的第一学期将对上一年度所有社团进行信息审核,各社团需要按照注册标准提交新一年度社团相关材料,未能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将予以注销。第十五条 每个学年的第二学期将对学校中的各类社团进行评优,具体评比形式和奖项依照当年发布的文件为准。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十六条 天津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
8、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社团内部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曾受到或任职后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应代表社团积极配合校团委和校社联各项工作,认真履行负责人职责。第十八条 每个社团的指导老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作为行政指导老师或专业性指导老师。每个老师指导社团最多不得超过三个。第五章 活动管理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天津工业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
9、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质活动。第二十条 所有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及相关宣传前需获得指导老师和挂靠单位相关负责教师审核批准,批准后社团需在活动举办的前三天向社联提交社团活动申请表,注明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以及主题等内容,提交的表格用于统计社团举办活动的次数,纳入评优考核,逾期则不计入。第二十一条 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或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要提交具体的活动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和安全预案给指导老师审核批准,详细告知具体情况,并向社联申请,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第二十二条 在我校举行的社团活动涉及校外人员或外籍人员的
10、,需提前向有关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三条 天津工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协助学生社团进行网络建设管理和平台推送工作,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进行管理和指导,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重视网络新媒体社团的管理和引导。所有社团作品的网络输出端口需告知挂靠单位,所有发布内容均需交指导老师或挂靠单位相关负责教师审核。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高校相关部门批准。第六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
11、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给予支持。第二十六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报经校团委批准后, 也可以接受社会赞助。第二十七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帐目由专人负责,以备校团委审查。学生社团应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第二十八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它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第七章 社团指导教师第二十九条 担任社团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一)政治觉悟高,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品行端正,思想高尚。(二)业务水平较高或具有一定专长,尤其在学生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有一定造诣。(三)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敬
12、业精神,有时间、有精力对学生社团及其社会实践活动进行有效指导。(四)关心学生课外活动和学生成长成才,乐于为学生社团及其社会实践活动服务。(五)要求是本校全职专业课程教师或行政工作人员。第三十条 在各社团确定指导教师之后,填写天津工业大学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信息登记表,并于每学期社团注册时交由社团联合会备案。第三十一条 社团指导教师因故无法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须及时向校团委声明,并在 30 天内聘请新的指导教师,同时在校团委处更新信息。社团因故被注销,该社团指导教师自动解聘。第三十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职责:(一)贯彻执行校团委关于社团思想政治工作和其他重大事项的指示和决定,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社团
13、的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和切实加强对社团发展的指导,引导社团健康和谐以及可持续性的发展。(二)经常深入学生社团,了解学生社团成员思想、学习动态,加强与社团干部、成员的交流沟通,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好专业理论指导;(三)加强本社团财务管理,定期审核社团帐目、资产等财务情况,并责成学生社团负责人定期向社团联合会和社团全体成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积极组织社团配合社团联合会每学期两次的审计工作。(四)定期向校团委通报社团安全稳定情况。遇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要及时到岗到位,并及时与校团委和其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五)社团指导教师有权对该社团的校内外顾问进行审核。(六)注意工作方式方法的提高,注重对学生社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展开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工业大学校内一切学生社团。 凡以前规定和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团委,本条例的有关细则,由校团委另行研究制定, 具体实施问题由校团委负责。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共青团天津工业大学委员会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