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煤气总公司“惹火上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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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京市煤气总公司“惹火上身”消费者投诉南京市煤气公司 这起引来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行政诉讼的导火索,是一件普通的消费者投诉。 1998 年 8 月 5 日,南京市鼓楼区消费者范先生致信江苏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信中反映:“今年 5 月,单位分房,在拿钥匙时我们交了管道煤气费 3500 元。装修中,我们购买了一套嵌入式管道煤气灶具。到单位行政处通知我们领取金龙牌灶具时,我们才知道所交管道煤气费中含有灶具费。行政处的同志解释,这是煤气公司的规定,新通气的用户必须使用煤气公司配发的灶具,否则不予验收、通气。后来,工程队在装修时也对我们说,你们用自己购买的灶具,是通不过煤气公司验收的。 ”范先生

2、在信中还气愤地指出:“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明确规定,公用企业不得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产品。南京市煤气总公司为什么不执行?有关部门应该查一查!”接到举报后,省工商局办案人员认为,如果举报内容属实,那么煤气公司的行为已涉嫌不正当竞争。近来,江苏省和南京市新闻媒体已多次披露过消费者的类似投诉,遂决定对南京市煤气总公司(下称煤气公司)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灶具的行为立案调查。 煤气公司“限定购买”行为存在 1998 年 9 月 8 日,煤气公司在回答省工商局有关“在新装管道煤气时,要求用户必须购买煤气公司提供的灶具等情况是否属实”时答复:“新装管道煤气用户购买公司提供的灶具的情况属实。 ”1998

3、年 9 月 25 日,煤气公司副总经理吕德明在接受调查时说:“以前灶具的销售是通过南京煤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今年 3 月起,将灶具的销售划给了南京蓝光燃气具总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公司)。指定用户在蓝光选购,是因为我们认为蓝光销售的产品有质量保证,符合南京煤气成分的要求。我个人认为,只要不要我们煤气公司负责维修,全部放开没有问题, 但只要由我们维修,就应当指定在我们下属公司购买。 ”当办案人员问道:“据我们所知,南京一些大商场也销售人工煤气灶,这些煤气灶也都有检验报告,且符合南京气源,但用户买回后,煤气公司却拒绝安装,要求用户买一台煤气公司提供的灶具,是否有此事,原因是什么”时,吕德明称:“

4、确有此事,原因就是我刚才讲的。我们对提供的灶具负责,用户自购灶具,我们无法承担维修责任。 ”1998 年 10 月 14 日,办案人员来到与煤气公司同址经营的蓝光公司调查。公司经理杨晓明称:“在安装户内管道前,单位或开发公司会按照煤气公司生产部的要求到我公司交款拿灶具,再由单位把灶具发给新用户。 ”1998 年 12 月 2 日,煤气公司总经理周小云在回答有关指定购买灶具问题有何想法时,认为“全国管道煤气的安装都是这样做的,为了保障用户安全,我们只能指定由我们选择的品牌。出于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需要,我们选定的灶具分几个档次,由用户自选,但不在我们这里买是不行的。 ”当办案人员问:“如果用户在商

5、场自行购买了符合南京气源的灶具,是否可以不要煤气公司提供的灶具?”周小云回答:“灶具是符合的,但商场能保修吗?有资格保修吗?灶具出了问题,谁负责维修?”1998 年 12 月 2 日,煤气公司提供了一份灶具供应的几个问题的说明的书面材料,承认了实施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灶具的行为,并解释,从目前市场销售情况来看,如果煤气公司不加限制地让用户自由选择灶具,势必给用户管理和企业内部管理带来诸多不便。 消费者对“限定购买”行为强烈不满 1998 年 7 月,扬子晚报热线传真栏目刊登煤气公司要用户购买指定灶具一文,报道了煤气公司要求居住在南京淮门佳盛花园的部分居民必须购买他们指定的“金龙”灶具一事

6、。这篇报道在刊出居民意见的同时,还刊出了记者的调查附记,证实居民投诉属实。 1998 年 9 月,江苏法制报一版以蓝天园住户集体罢装煤气管道耐人寻味为题,报道了煤气公司在对蓝天园小区实施煤气管道安装工程中种种独断专行的作法。文中在引用住户投诉内容时称:“煤气公司要求住户统一安装其指定的灶具显属硬性摊派,希望能自行纠正,让住户能自由选用符合安全规范,并为他们所喜爱的灶具。 ”1998 年 10 月,扬子晚报热线追踪栏目报道:居住在下关区金碧花园的 100 多位住户被要求到煤气公司的灶具销售点蓝光燃气具总汇购买灶具,不买就不给通气。 1998 年 11 月,南京日报刊登不到指定地点购买灶具就不通气

7、的署名文章,再次披露了下关区金碧花园 100 多位住户的投诉情况。记者在调查附记中称,煤气公司工程部孙女士告诉记者,指定到蓝光公司购买灶具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当记者问道:“为何不允许在别的商店购买同品牌灶具”时,孙女士答:“以后会逐步放开,但目前仍必须到蓝光公司购买灶具。 ”1998 年 12 月,服务导报刊登题为不指定灶具产品行吗?一文,文中在引用煤气公司方面一位名叫石盛茂书记的话时称:“目前在灶具销售方面不存在完全放开的条件,包括香港在内的许多国内城市也无先例,比较通行的做法就是煤气公司的现行做法,即新用户或开发商在购买灶具时,可在指定灶具范围中任选。 ” 社会各界对“限定购买”多持否定态度

8、 省工商局办案人员除认真走访煤气公司相关人员,听取他们对“限定购买”一事的解释外,还多方取证,听取广大用户、灶具销售商及燃气器质检部门的意见。 办案人员了解到,1998 年 6 月,煤气公司与南京军区空军房地产管理处签订过一份煤气管道安装协议。协议规定,由煤气公司向用户提供灶具,工程所有费用由用户承担。由于煤气公司在这份协议中采用了格式条款,而该条款在签订协议时并未与用户协商。从而限制了用户对灶具的自由选择权。面对这样的协议,用户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在接受格式条款的前提下签订协议,要么拒绝该格式条款而放弃协议。由于市煤气公司是南京市惟一向社会提供人工煤气的企业,用户如想使用人工煤气,就必须接受不

9、合理、也不合法的格式条款,否则使用人工煤气的愿望就无法实现。 1999 年 1 月 23 日,南京中央商场的一位部门副经理对办案人员说:“我们从 80 年代就开始销售灶具,但人工煤气灶具的销售额与液化气灶具相比差很多,原因是大多数用户在管道安装时就被配置了灶具。我们销售的人工煤气灶具是符合南京地区气源要求的。 ”该商场的另一位负责人也认为:“煤气公司在安装管道的同时配置灶具,对商场销售影响很大。所以,灶具市场应该放开,公平竞争。 ”南京市公用事业局燃气管理处夏先生说:“我没听说过从市场上购燃气灶具出问题的。从 1993 年 3 月开始,我们对南京市所有燃气具安装维修人员进行了培训,已发证近百人

10、。我个人认为,煤气公司在安装管道时搭配灶具的行为不具合理性。 ”省技术监督局燃气器质检站负责人王女士告诉办案人员:“企业只要持质检合格报告,就应视为可以销售。从近年来市场抽查情况来看,南京地区销售的燃气灶具的质量基本上是合格的。 ” 市煤气公司状告省工商局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 42 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据此,省工商局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省工商局法制处有关人士为主持人,于 1999 年 1 月 19 日上午公开举行听证会。这也是江苏省首次为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而举行的听证会。 听证会上,本案调

11、查人员提出了煤气公司违法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对煤气公司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 对此,煤气公司的两位代理人进行了申辩和质证。他们认为,煤气公司没有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工商部门拟对煤气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 1 月 29 日,听证会最后认定,尽管没有证据证明煤气公司制定发布过限定新装煤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灶具的文件和规定,但诸多证据足以证明,煤气公司所说的推荐行为实际上是强制性的。 3 月 24 日,省工商局依法向煤气公司送达“苏工商案字1999第 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煤气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2、第 6 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 5 万元。 4 月 8 日,煤气公司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省工商局在本行政处罚案的调查取证活动中,违背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所提出的有关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真实情况。诉状认为,一、原告从未制定、发布过任何限制新装煤气用户购买指定经营者燃气灶具的文件和规定。相反,为避免燃气用户对原告经营方式上的误解,曾多次向社会宣传为民服务的宗旨和不得限制购买指定经营者灶具的规定,并于1998 年 12 月 6 日(即省工商局立案调查本案 4 个月后。记者注)通过南京日报明确宣布不许强卖灶具。二、格式合同中

13、的灶具是供用户选择之用,并非限制购买;每年新装煤气用户中,许多人是在市场上自由选择购买了燃气灶具或使用旧灶具,原告都及时办理了通气手续。三、近几年来,南京市各大商场和遍布全市经销点都在经营燃气灶具,品牌达 50 余种,原告并没有限制其他经营者公平交易的具体行为。四、原告是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燃气管理法规、规章行使经营和管理权的,并没有限制新装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苏工商案字1999第 9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4 月 23 日,省工商局针对煤气公司的起诉,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答辩状在援引了大量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证言材料后认为,原告所作的

14、“苏工商案字1999第 94 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打击不正当经营活动任重道远 在采访本案期间,记者还了解到其他一些已引起广大消费者重视和不满,有的已得到纠正,有的尚未得到纠正,由取得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加给消费者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如电信部门利用安装电话之机强制提供电话机,强收电话代维费;煤气公司在新装煤气用户中代保险公司强制推销家用煤气意外责任保险;供电部门强制提供电表;邮政部门在特快专递中既收信封制作费,又收信封重量

15、费等不规范、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行为。可见,在全社会越来越关注这些问题的同时,工商部门确有顺乎民意,加大打击这些不正当经营活动力度的必要。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的一位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特别强调,公用事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排挤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活动的行为,而且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利益,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格格不入的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4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江苏省实施办法第 11 条也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邮电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规范交易、服务行为,为消费者提供方便,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 ”因此,消费者面对种种于法无据、貌似正常的强制交易行为,要理直气壮地说不,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据悉,本案已引起了全国众多新闻媒体的关注。人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本案的审理及影响的扩大,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变着法子搞不正当竞争,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活动的行为必将得到进一步遏制! 责任编辑:崔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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