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之法律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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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回家看看之法律思考摘 要 改革开放 30 年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极大的丰富,但随着物质生活的丰富中国人的传统道德观却江河日下;尤其近些年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面对这种现象,大多数空巢老人却表示出对这种现象的理解,因为这些老人理解子女工作压力大,社会竞争大,因此造成有些子女两三个月才到父母家去探望一次,使父母的精神、身心、物质造成了严重损害。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才在 2013 年 7 月 1 日颁布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但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应用困难和现实困难。虽然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受到来自外界一些批评,但也为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维权提供法律依据。

2、 关键词 常回家看看 亲情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道德 作者简介:刘毅,高级律师,天津少晞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36-02 2013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没有与老年人同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回家看望和问候老年人。现实中,很多人因为假期、距离、工作等客观原因,忽视了“常回家看看”父母的重要性。把“常回家看看”写进了法律,把社会道德行为给予法律约束,即是为了对老年人权益采取更有力的立法保障,更是为了唤醒子女对家中老人的情感维系,加倍重视

3、亲情。 一、亘古不变的亲情 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谁言寸草心,抱得三春晖。孝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儿女们天经地义做的事。从古至今许多无数先贤通过各种典籍明确告诉我们,做人首先要讲一个孝字。孟子说“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 ”如果不孝顺自己父母,他连作为人的资格都要受到质疑,我国是有着 5000 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距今 2000 年前的汉代,那时的国家在选任官员是以“孝悌”为标准,那时孝字也是举国盛行的风气也是国家做任何事所推崇的。至今我们的父母也常常教育我们孝顺父母,尊敬长辈等,所以在我们身边听到的、学到的、看到的都是“孝顺” ,父母对儿女的爱比

4、天高比海深。因此尊敬长辈孝顺父母是做人的本份,也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是各种德行的前提,因而受到人们称赞。但这个本应是全社会遵守伦理道德和亲情行为,时至今日确必须用法律行为来规范,这不得不说明是我国法律的倒退和我国伦理道德沦丧,虽然我国经济在高速发展,但国民的伦理道德却与现在经济发展严重不符甚至下滑,新法的推出可以的保护老年人权益,但法律不是能解决所有事,因此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需要我们用道德底线和亲情底线来感染你周围的人,让他们对老年人更加关注,因为只有亲情才是最好的防线。 二、 常回家看看中儿女们现实难题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有很多问题给人们带来诟病,其中诟病最大的是第 18 条,第

5、18 条的规定给很多子女带来了很多现实生活中的难题,儿女们也很希望能成欢父母膝下,让父母尽享天伦之乐,但要能落实到法律规定做到的,在现实生活中确有很大困难。 (一)工作负担大 现代人生活节奏快,工作负担压力大,各种竞争日趋激烈有的已经到了白热化的地步,尤其是外来人员利用探亲假回家看望父母,但休假期间的工作回来还给补上,有些还的损失一笔不小收入,探亲假也是打折的,使很多人造成不敢休和休不起。 (二)经济压力 我国改革开放,从 1978 年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至今已经 30 多年,我国城镇面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快速发展,虽然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也是现实问题,沿海城市的经济发展

6、速度远高于内陆城市。同时我国高考升学率从 98 年开始逐步提升,截至 2012年我国高校毕业生升学率已达到 75%,每年毕业生的人数达到 400 万到500 万,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有很多高校毕业留在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工作,这些在大城市工作的子女和一些“北漂” “南漂”族,还有外来务工者,这些人他们回一趟家的来回的机票,车票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加上其他开销,回一趟家看望父母少则都要上万元,这些客观的实际难题造成很多人不能“常回家看看” 。 三、 “常回家看看”中“常”怎么看“常”怎么算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但新法规定中“常”字是以年

7、计算,还是以月计算,一月几次,一周几次,这些在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都没有体现,如果一周一次那么对于那些外来务工人员和在异地创业的大学生来讲他们都违法了,他们的父母都有权将自己儿女告上法庭,这样一来会使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变得紧张,近而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虽然该条款出发点是好的,但该条款的制定者一定没经过深入论证,才造成这项条款诟病,因为现实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在北上广等经济繁荣地区发展,他们为了给家人和父母带来更好的物质条件,而不得不背井离乡去北上广等经济繁荣地区,他们也是迫于生机,因为没有一个良好的物质基础作为后盾,子女应“常回家看看”这一法条只能成为一纸空文,这个原因不能成为这些人借

8、口,本人认为任何事物都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外来务工人员北漂和南漂实际情况,最合适时间点应是每月一次回家看望父母,如果子女与父母同住在一个城市“常回家看看”中“常”应是每周一次或每两周一次回家看望父母,如果是在外大学生也应保证每两个月回家看望一次父母,我们只有把法规细化才能更好的为关注群体提供可靠的保障,让我们当代子女和父母有尊严的生活。 四、 “常回家看看”实践中可操作性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子女对父母在精神层面的安抚写进了法律,更多的是希望引起社会对“空巢”老人的重视,倡导大家关爱老人,但并没有具体的强制性措施,缺乏可操作性。如果子女没能“常回家看看” ,老人们会告子女们违法吗?即使法院作出

9、子女应该看望问候父母的判决,也很难执行,也很难监督。退言之,强求而来的亲情是脆弱的,如果子女带着怨气到老人家里,可能会给老人造成二次伤害,更何谈慰藉,所以“常回家看看”入法不能真正体现关爱老年人的立法初衷。 五、法律手段能否解决道德问题 围绕子女“常回家看看”是否应当入法的问题,社会各界争论不断。反对者认为,将不具操作性的道德义务法,会损害法律权威性。支持者认为,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类具有鲜明社会法属性的法律中,加入子女“常回家看看”之类的伦理道德要求,无损法律的权威性,更多体现了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本人支持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规定,现在的人,尤其在外奔波的年轻人,由于生活压力大,生活节

10、奏快等原因,往往成为这些子女忽视老年人的借口,对老年人造成一种冷暴力,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才将“常回家看看”写进了法律, “常回家看看”写进了法律,并不像一般的法律条款对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处罚性条例,以倡导性、支持性、促进性为主,更多的体现政府责任、社会责任、以及家庭责任。山东大学肖金明教授认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责任法特征,责任法更多的意蕴不是违法责任追究,而是积极责任的法律宣示” ,在体现鲜明制裁性质的法律中,那些不具有可强制执行道德要求,不应直接纳入其中,但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一具有鲜明社会法属性,加入子女“常回家看看”之类伦理道德要求,无损法律的权威性,更多的体现了法律指引、教育作用。

11、 六、结论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 “常回家看看”写入法条其实是深得人心的,我已期待多年,我们所有子女都很期待这个美好愿望能经常实现,但客观原因造成了不愿回家,只有把客观原因困难一一摆出并解决,比如:延长年休假和处罚各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加大对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特别是节假日营运秩序的监督管理,不要借机涨价,不要圈养黄牛,让老百信自由流动的成本低一点,有保障一点,最主要的应该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这才是老年人权益最核心,最关键的保障,只有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子女们才在常回家的时间有了保障,经济上有保障,老人在经济上有了独立权利,养老有了保障, “常回家看看”何必强制?何需强制? 法律制度失去强制力保障可能将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立法的作用,我们希望从保障法律事实上共同探讨,也许这比规制本身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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