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诚信法治与城市建设治与城市建设 王云霞*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362300 摘要: 诚信,意味着诚实不欺、讲究信用,具有伦理道德上的意义。而在城市法治建设中,诚信不仅外化于法律,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具体体现。在经济、社会日益多元化的今天, “毒奶粉” 、 “瘦肉精” 、 “楼脆脆”层出不穷,是法治诚信缺憾,抑或商业诚信缺失,城市法治建设又将何去何从?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上双重论证,期待对实现法治建设的最大化有所裨益。 关键词:诚信 法治建设 城市建设 有学者认为, “诚实不欺,衡平正义”乃诚信原则之最高境界。诚信,意味着诚实不欺、讲究信用,具有伦理道德上的意义。而在城市法治建设中,诚信不仅外化于法律,
2、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具体体现。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对民商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弥补了法律在严格规则下的局限性、滞后性,如运用诚信原则解决“棘手案件” ,承认法官的创造性司法活动,允许法官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引下,遵守立法者本意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法律意义上的诚信,既是当事人进行各种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该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体现着法官执法的双重信用,一是对法律的正确适用,一是对案件的公平正义
3、。对于有具体法律规定的,适用具体规定;无明确规定的应该考虑适用基本原则。然而,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表述抽象,没有具体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应该如何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的人民法院案例选有一则案例:2000 年5 月 17 日,原告等三人(原告)到王红光餐厅店(被告)就餐。发现该店门口的灯箱广告中写明:“每位 18 元,国家公务员每位 16 元,1.3 米以下儿童 9 元,当天生日者凭身份证免费就餐一次。 ”原告等人交纳了 18元就餐。事后,原告等人以广告中称:“每位 18 元,国家公务员 16 元”的规定是对非公务员的消费者的歧视,违反了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4、,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为由,提起诉讼。本案一审判决认为:对原告要求返还费用、撤销广告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其灯箱上标明服务方式与价格,并以此向消费者发出要约,没有强迫消费者的意图与行为,其平等权没有受到侵犯。而且被告就同种服务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以不同的价格发出要约,实为适应市场需要的一种竞争手段,其行为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撤消广告有关内容的问题,虽然该广告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客观上对国家公务员的确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造成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公务员的议论,同时也给社会的其他消费者以不良的感受,应予拆除。鉴于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
5、主动拆除广告词,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观本案,该案难以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从法律原则上分析,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原告等人在明知广告的内容而消费,消费后又以受歧视为由起诉,可以推断原告等人进店消费本来就一定程度上带有不真诚的欺骗性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从案情上看,本案被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商品定价只要在政府的指导价格内可以自主定价,法律并没有规定对不同的消费者不能采取不同的优惠方式和手段。而本案原告等人自愿到被告的餐厅消费,没有任何欺诈强迫,其与被告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因此,二审法院在裁量上适用自愿、诚信原则,不适用公平正义原则,在坚持
6、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之外,也有效尊重当事人意愿并且维护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值得一提的是,2011 年 5 月 1 日起开始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 ,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了三处修改,特别是删掉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危险结果要件,意味着只要有制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这个修改凸显出我国诚信法治的进步。 法治,包括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社会学三大“奠基人”之一马克斯韦伯认为,法的形式合理性与法的实质合理性是剖析世界法律体系中存在的各种法律思想时所依赖的一种理想类型分析框架。其中,法的实质合理性指的是法的创设与适用遵循的是意识形态体系的原则,而不是法律本身;法的形式合理性又包括外在的和逻辑的两
7、种。对形式法治而言,其将个人本位视为第一位的价值,把追求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但在与实质合理性发生冲突的时候往往通过牺牲实质合理性而满足形式合理性的需要。当它发展到极端,在法律变迁的过程中进一步进化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即实质法治,它以形式法治为基础并通过克服形式法治的危机发展起来,追求的是一种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有机统一。由此可见,法治的确立其实就是在法律领域内确立一种理性化的精神,而法治秩序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诚信的伦理,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加大对诚信的保护力度,强化对罪与非罪的界定,无疑是种实质法治的进步。
8、如刑法修正案八降低假药罪的入罪标准,使假药罪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法治的实现过程就是一种实现法律信用的过程。 当前,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达到了实质法治的形式合理化,但近年来,我国社会各个领域都经受着诚信的拷问, “谈食品色变”的论调不绝于耳,黑心商家的招数层出不穷,司法执法腐败也是源源不绝,如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法治建设的最大化呢。 一要从根本上建立健全诚信法律制度。立法者应当以假药罪的修改为契机,不断完善健全诚信法制。 刑法第 143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可以相应修改,将作为犯罪构成条件的危险结果删掉,修改为只要有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9、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同时,在完善诚信法制的同时应注意配套司法解释的规定。避免出现刑法将制售假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药品管理法依旧将其规定为违法的现象。 二要建立诉讼诚信体系。目前,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面临不少问题。比如在诉讼过程中,有的当事人或是故意编造虚假事实,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法官办案,或是通过到处上访给法官施压;有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却仍然可以进行贷款、开办公司、买车购房等活动,在诉讼中的失信行为似乎未对其造成任何影响,等等。这些问题,不仅降低司法效率,同时也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因此,应从法律和道德层针对诉讼参与人的失信行为进行双重规制,增强民众守法守信观念,进而
10、完善社会诚信体系。 三要确立诚信伦理的重要地位。在西方,诚信作为资本主义的一种伦理对近代资本主义文化的理性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并进而推动西方的法治建设。虽然在法治确立之初,诚信原则被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排斥在外,但随着西方基督教的改革,诚信成为资本主义伦理中的最重要的原则,被奉为“诚实就是上策”的原则。当 1907 年由瑞士国会通过并且于 1912 年生效的瑞士民法典首次把诚信原则规定在法律中时,可想而知许多人对之欢欣鼓舞。目前而言,我国的法治建设处在一个非常独特的时期,在实现实质法治的形式合理性后,诚信法治应成为法治实质合理性的终极追求。这需要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工作实践中深思,更需要我们在当前及今后的社会品德教育中补好“诚信”这一课。 诚信是立身之本,法治是安国之基。在当今社会人性浮躁,商业欺诈的今天,我们的食品安全谁来保障,我们的“扶不起”心理谁来挽救。如果要别人诚信,首先要自己诚信。 作者简介: 王云霞(1987 ) ,女,福建省南安市人,毕业于集美大学政法学院,现为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