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安理会双重否决权的理解与评价摘 要 在联合国中,常任理事国的双重否决权作为一项十分重要或者说二战后必不可少的基本制度已经为这个世界秩序的稳定与和平贡献了巨大的力量。但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小国住入联合国,这项明显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大国特权”越来越受人诟病,甚至有很多国家已经提出废除这项制度的建议。双重否决权的利弊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它的重要性在这个依然“硝烟四起的世界”中不言自明。 关键词 联合国 联合国宪章 常任理事会 双重否决权 作者简介:薛逸飞,华东政法大学 2010 级国际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谭晓雯,华东政法大学 2010 级英语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英语(涉外法
2、商) 。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43-02 一、双重否决权的起源与定义 联合国安理会的否决权起源于二战时期的一个会议,即是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在这个会议中,由英国当时的总统罗斯福提出了构建联合国的理论,其中包含了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构想以及否决权的应用。而罗斯福总统的这一构想在二战后成为了现实。全球最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成立了,而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 即美国,俄罗斯(前苏联) ,英国,法国以及中国也应运而生,否决权也变成了各个常任理事国的实际重要权限。 否决权的概念指的是安理会中的任一常任理事国有阻止安理会通过它所不喜欢的属于非程序性事项议
3、案的权力。下列联合国宪章的条款组成了否决权:宪章第 23 条规定, “中、美、苏、英、法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享有特殊地位” ,该条明确了否决权的主体;宪章第 27 条规定, “常任理事国在表决时对非程序性事项享有超过多数的效力” ,该条阐述了否决权的主干;宪章第 108-110 条规定, “常任理事国对宪章的生效以及宪章生效后之修正案的生效,均享有否决权” ,该条则是联合国宪章中关于否决权的保护条款。不过我们也可以看出在联合国宪章中,对于否决权的规定并非是具体的,我们更多的看到它对于否决权的描述是一种模糊,没有棱角也没有边界的状态,这也使得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的效力范围不明晰,从而导致该权
4、力在实际中扩张使用的可能与趋势。 而双重否决权是安理会否决权的一种特殊的表现方式。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程序性和实质性的划分,而这必须由安理会理事国的表决包括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才能做出的决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既具有对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享有否决权,也对决定某一事项是否为程序问题享有否决权,是故我们把这种表现形式成为双重否决权。双重否决权虽然是否决权的一种表现方式,然而我们也可以把其看做是否决权的一种延伸与扩张。同时这也是常任理事国的权力的外延,是大国特权的一种极端表现。 二、双重否决权的作用及效力 双重否决权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的一种表决方式,它的出现不仅是制度需求,
5、更是一种历史的遗留。在这里就不得不提到联合国的前身,也就是曾经失败了国际联盟。国际联盟由美国前总统威尔逊提出概念与主张,于一战完结后的巴黎和会上,通过建立国际联盟的立法草案,并在英法两国的推动下形成的国际组织。在国际联盟中,每一个联盟成员国均享有否决权,每个国家都有一票表决权。大会的决议,除盟约特别规定者外,均需全体一致通过。全体一致原则虽然公平公正,却极难实行。而由此,便使得表决程序十分的复杂而冗长,反而让表决的效率极度低下,甚至陷于无法得出表决结果的窘境。同时,由于种种原因,美国与苏联等大国并未参加或者被联盟开除,使得国际联盟名不副实,其表决的效力也仅仅流于表面。通过失败了的国际联盟,我们
6、可以发现,相比于理想主义的产物的“全体一致” ,现实主义的“大国一致”的操作性要远远强于前者,所以否决权便孕育而生。同时,双重否决权则是对于大国权力的进一步提升,使得否决权不仅仅是用于非程序性的事件,而成为可以由五个常任理事国决定事件本身的性质的权力。双重否决权在形式上扩展了否决权的应用,也在实质上扩张了大国在联合国中的权利地位。这么做可以防止联合国中的大国有任何轻率的,不服从联合国的决议的举动以至于最后以武力解决相互的争端。将权力分散于大国之间,一方面让大国互相牵制,而另一方面对于大国一致通过的决议,又可以有一个相对强力的执行保障。 只是双重否决权虽然看似效力巨大,它也不是无所不能的“万能钥
7、匙” 。一方面五个常任理事国都具有该否决权,且是一票否决制,那么否决权的效力实际是被五个国家分散,形成制衡,并不会使得安理会乃至联合国沦为某个“超级大国”的附属。同时双重否决权对于每个使用主体来说,比起“攻击”性,它所具有的“防御”性质更强。一个常任理事国虽然可以利用双重否决权去否认一个不利于自己的决议或者是决定甚至改变这个议题的性质,防止出现不利于自己的决议而使得既得的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但是任何权力主体都无法利用双重否决权使得其他国家通过对自己提出的的决议与议题,无法将双重否决权用作主动谋求利益的工具。 三、双重否决权的现状与未来 对于安理会常任理事各国的双重否决权的利弊众说纷纭,我们也决不
8、能一概而论,但是我们必须正视双重否决权的重要性。据有关数据统计,从 1945 年至 2004 年,五个常任理事国共计使用否决权 257 次。其中中国 5 次,法国 18 次,英国 32 次,美国 80 次,俄罗斯(包括前苏联)122 次。这些数字正是否决权重要性的体现。如果将其转化在近代的世界历史中,我们可以明晰,不论是冷战期间,美苏双方利用否决权不断对垒;还是冷战之后,面对一家独大的美国,其他几国利用否决权进行“反击与守擂” ,双重否决权均为世界的相对安定贡献了至关重要的力量。因为双重否决权为大国之间的争端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解决的方式,避免了战争随意的发起,而这也正是否决权创设的意义所在。 然
9、而近些年随着加入联合国的小国越来越多,大国否决权已经渐渐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质疑,甚至有些国家已经提出决议要废除否决权。当然,这个决议必然不会被通过,因为联合国宪章中有明确规定,修改联合国宪章必须经过五个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但我们决不能忽视双重否决权已经带给联合国的困境。尽管设立否决权是源于对历史的借鉴与对制度执行力思考后所得出的综合结论,并且否决权也实际的解决了许多重大问题,缓和了众多的矛盾,可是我们不能忽视否决权本身是有悖于联合国成立时的原则,即各个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而这也让否决权本身陷入一个自相矛盾的状态。 联合国中目前对于双重否决权的重要有四种意见,一是主张全部保留,这一观点主要是五
10、个常任理事国的态度。美国前国务卿赫尔曾说过:“要是没有否决权,美国一天也不会留在联合国。 ”这也许就是如今五大国对于否决权的心态与想法。二是主张全部取消,这一观点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如古巴、厄瓜多尔等国的意见代表。这些国家认为,否决权代表的是大国特权,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相违背。三是主张限制否决权的使用,这些国家的代表主要有斐济、荷兰、哥伦比亚等,它们对于现今的否决权十分不满,过在另一方面也深知要一下子废除否决权这一制度是不可能的,只能主张逐渐限制它的使用。四是主张重新审查否决权,这些国家有巴基斯坦、菲律宾、委内瑞拉等,但并没有提出自己的具体方案。 否决权的争议虽大,但现阶
11、段我认为否决权的根基是不可能被动摇的。一方面五个常任理事国是绝不可能同意放弃如此便利的“武器” ,从而使得修改联合国宪章不可能得以实现。而另一方那个面,否决权的作用仍然是利大于弊。尽管美国也曾经越过联合国对伊拉克发动战争,同时还有其他许多地方也是否决权力所不能及之处。但是否决权在大国之间产生的牵制力,否决权对于大国之间争端与矛盾的缓和力依然健在,这种正面甚至积极的结果是这种制度存在这么久的根基。由此可见,取消否决权不但不现实,同时也是十分的不利于世界的稳定与发展。不过我们可以在立法方面,聚集各国的智慧与力量,对否决权进行进一步的限制与改进。让这项制度能够更多的发挥它正面乃至积极的作用,成为世界稳定的无形的抑制力,继续为这个尚未完全和平安稳的世界它的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王虎华.国际公法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黄海莉,门洪华.否决权机制及其未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14). 3朱建民.国际组织新论.台北:正中书局.1983. 4梁倩.联合国安理会否决权之.国际资料信息.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