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社区矫正监督的探讨摘 要 社区矫正从试点到成为正式法律制度,历经近 8 年的发展与建设。社区矫正对犯罪者实行监督教育手段执行刑罚有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及社会性,但在实际司法活动中难免存在着问题与不足。而检察院应该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社区矫正进行有效的监督。本文通过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与剖析,归纳当今社区矫正监督方面的问题与不足,旨在完善社区矫正的监督,使进行矫正的犯罪者能够在执行完刑罚后顺利重新融入社会。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 现实问题 法律建议 作者简介:郭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7
2、5-02 刑法修正案(八) 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犯罪者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成为刑事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刑罚方式。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必然包括刑罚的执行。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组成部分,当然应受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范围。检察机关需要适应司法改革的大潮,顺应社会发展,及时转变观念,重视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改变传统的工作方法,实现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全方位、全步骤的有效监督。通过检察院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监督社区矫正的实行,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法制环境。 一、社区矫正的概述 (
3、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Communitycorrection)是与传统的监禁执行相对应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豍它是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国家司法机关与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于非监禁场所(包括看守所、监狱等监管机构)进行矫正管理,在执行刑罚的同时教育感化罪犯。社区矫正从试点工作到正式法律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社区矫正的理念及意义 对犯罪者以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做到对犯罪者、对社会的一种双赢的做法。与传统的将罪犯羁押到监禁场所收押管理相比,社区矫正将犯罪者至于社会上通过社区矫正
4、工作人员对其以教育感化、监督管理的方式执行刑罚。 受我国现行体制及社会环境的影响,人一旦打上犯罪份子的标签便对今后的生活、工作等各个方面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刑事诉讼的结束,往往导致犯罪者的自暴自弃,加深对社会他人的仇恨甚至成为惯犯。通过社区矫正管理,使得犯罪者在社会中执行刑罚,真诚的认罪悔过,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 同样,将犯罪者融入社会监管,能够节约司法监管机构的工作量,从而节约财政资源,有利于改善监管环境和提高教育改造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网并增强了国家对罪犯的控制。社区矫正制度的正式确立是我国法制环境进步的表现,也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注重与保护人权的体现。 二、社区矫正监督的问题与不足 (
5、一)社区矫正的监督内容 根据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检查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对社区矫正决定及执行过程中违法行为的进行监督。 (2)对滥施社区矫正的行为的进行监督。 (3)对玩忽职守导致被矫正对象重新犯罪行为的进行打击。 (二)社区矫正监督的问题 法律规定滞后,影响监督效果。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虽然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但是对于检察机关如何实施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尚缺乏细则规范,使得监督仅仅流于形式。豎现有的刑法 、 刑事讼诉法对于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详细的规定,不利于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职能。因此需要对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予以明确
6、规定,使之“有法可依” 。 矫正机构众多,影响监督实行。依据法律规定,社区矫正需要涉及公安侦查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等众多部门及社会部门、组织。多部门合作意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但是同样也可能出现相互扯皮互相推诿,从而影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众多部门合作执法,导致监督对象过多,监督事项相对分散,监督困难较大。 监督方式单一,影响工作效率。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普遍采用发出检察建议、违法通知及提出抗诉的方式,而针对社区较真的监督实际大多是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事实上这两种方式作为一种法律监督方式往往在实践中更多的是发挥建议职能,不具有法律的强
7、制力。这种检察监督基本上流于表面形式,很难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法律规定滞后,影响监督效果。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的监督活动大多只能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以及询问相关人员;靠法院送判决书等来对犯罪分子交付执行,极易造成检察监督在时间上的滞后性,往往不能及时发现问题。众所周知滞后的法律监督与同步的法律监督相比,难免会在监督的效果上大打折扣。 社区矫正的出台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一种体现,而社会大众对社区矫正的不了解,导致很多社会大众媒体舆论认为这时仅判刑而不用执行的政策,经过媒体的炒作甚至会被扣上司法腐败的印象。而造成这一系列问题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我国法治教育与宣传的落后,民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不了解
8、;另一方面就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不力,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三、对完善社区矫正的监督的法律建议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是其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是促进刑事司法领域发展的一项主要工作,它有利于对犯罪者的改造、教育,降低了再次犯罪的几率,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稳定与繁荣。 (一)出台对社区矫正的司法解释或者制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虽然社区矫正被从法律层面确认,但是几条法条是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简单的几条法律规定应对社区矫正难免显得过于简陋,这时因为将犯罪者至于社会中矫正管理相较于监禁场所管理更为复杂、困难。 也正因为如此
9、,需要为社区矫正提供一套完整、细致、可行的法律规定。豏一方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便于司法机关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统一的执行标准;另一方面,制定明确的实施细则,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明确的方式、方法。豐此外,完备社区矫正监督的法律体系。确立以检察机关监督为主,多种监督方式共同实行的监督体系,充分利用社会的各种资源对达到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的目的。 (二)明确社区矫正的实施主体,确保监督对象明确 建议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管理人员从事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工作。通过对社区矫正的执法机关确立,使得社区矫正由多部门合作形式成为专门的执法机关执行,为检察机关的监督确定了明确的
10、对象。避免因多部门一同执法而导致相互推诿,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监督主体过多并且分散。这样既方便对社区矫正实施的专业化,同样使得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方面节约司法资源。 (三)完善检察机关的管理体制与工作方式,提高法律监督效果 进一步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完善检察机关的内部管理方式与工作方法,创新法律监督手段。明确职能部门对社区矫正的各项内容进行监督,确保刑罚的执行。加强司法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促成对异地执行的监督模式确立,以保证对社区矫正的全方面监督。建立对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动态监督、同步监督。豑 社区矫正是一把双刃剑,操作得当,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更能利于犯罪者回归社会,但造作
11、不当会造成司法腐败、影响社会稳定。对社区矫正监督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的发展完善必将是一个长期而艰辛的过程。如今应当以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契机,让完善社区矫正的监督迅速融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并贡献一份力量。 注释: 豍徐红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制与经济.总第273 期. 豎黄艳群.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思考.商业文化.2012 年. 豏豐黄治文,彭德贵.加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思考.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10 年. 豑魏红.论社区矫正在刑法中的运用.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2). 参考文献: 1李鹏,王琳.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途径.中国检察官.2012(6). 2杨怀志.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的研究.科学之友.2012 年. 3刘玉彬.监外执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完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 4张晶,周芳建.浅议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第 24 卷第 3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