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民愤的法理分析民愤的法理分析 邱鹏宇 崔亚伟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 河北 保定 071000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个方面的建设均取得重大突破,与此同时,一些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贫富差距拉大,就业压力加重等等。在许多社会问题当中,平民愤的问题也日益凸显。若不及时解决,则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建设。笔者通过调查发现,许多平民愤来源于法律制度的不合理,法律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其作用非常有限。笔者尝试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平民愤的产生原因,并提出一些举措。 关键词: 平民愤 公意 司法审查 私力救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个方面的建设均取得重大突破,与此同时,一些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贫
2、富差距拉大,就业压力加重等等。在许多社会问题当中,平民愤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笔者以法理的视角分析了平民愤的产生原因,以及以国情为基础,提出了几项解决平民愤的建议。 一、平民愤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本身并没有真正体现公意 古往今来的许多法学家,无不非常重视法律的良性与否问题。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的良好的法律。 ”1法律的作用,应该是使公民更加的趋向于善良和美德,能够最大限度的使公民团结起来,达到实施法治的目的。一部真正的良法,应该承担起以下主要义务: 1.使公民各得其所,互不侵犯。 法律的目的,即是建立
3、起一种合理有效的秩序。人与人的关系组成了社会,正如自然有其自身的运行法则一样,人类社会也需要一种运行法则来有效约束人们的行为,这就是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 ”2人们为了最大程度的保障自身利益与自由,通过选举产生出代表公意的权力所有者,赋予其立法职权,制定法律。而代表公意的立法机关所制定出的法律,必须是可以有效的保障公民的人格利益,物质利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这些利益在法律上,我们可以称之为权利。一部良法的价值,就是它可以清晰地划定权利的界限,使最基本的权利没有遗漏,使公民各得其所。 2.有效规制公权
4、力,保障私权利。 人们为了安定的生活,避免互相挞伐而侵犯了自身的自由,故而将自身的一些权力让渡给政府,政府代表公意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然而,权力本身固有的侵扩性又使人们必须对公权力保持应有的警惕性。在人治状态之下,这种清廉,往往和官员本身的道德素质有关,一旦官员失德,则他们的权力没有法律的有效规制,势必造成公民权利的严重损害。人性皆有弱点,而法律本身的理性,则可以有效避开人性的弱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 “民主” “人权”思想,就是一部良法所真正体现的价值。 3.实现正义与维护程序并重。 正义的实现需要程序的合法,两者相依相存,密不可分。因此,一部良法,本身就应该体现着“正义”与“程
5、序”两种价值。 一部法律只有真正做到了以上几点,才能有效的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罗尔斯认为, “正义应该由两个原则所构成:(1)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享有的类似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都应有一种基本的权利;(2)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将被安排地使人们能够合理的期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使它们所依系的地位与职务向所有人都开放。”3 (二)公力救济无力导致矛盾升级 人们制定法律,建立法院,就是为了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时,能够得到国家的切实保护。但就近些年的法律实践来看,虽然法律对公民的保护非常好,但是执行起来有时却是步履维艰。公力救济所需成本往往很大,而普通百姓可能没有太多时间或精力去一步一步
6、的走法律程序,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私力救济往往就发展起来。然而,由于私力救济往往并没有固定的程序,方式,因此极易出现问题,甚至演变为私力复仇,产生新的矛盾。这也是平民愤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我国现行条件下,对平民愤的法律解决 通过对平民愤产生的原因进行较大篇幅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若希望有效的解决平民愤的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适当扩大法官的司法自主权 虽然在目前的我国,法官并不能造法。但是,就目前我国现实来看,法官在行使职权时,其司法自主权受到了较大的限制。众所周知,法律本身在具有理性的同时,也有着滞后性的弱点。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可以尝试着允许法官在不违背法理精神和正义
7、观念的基础上,进行有限度的扩张解释,以使其更好的适用于具体的案件。 (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救助也叫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中有足够正当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但由于经济困难而无力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实行法律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的制度。笔者认为,现在的司法救济制度适用对象过窄。对于法律所遗漏的主体,如果没有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则会导致其利益得不到及时维护,留下社会隐患。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完善相应的立法体系,首先使司法救济制度有法可依。 (三)应通过法律实现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 在通常情况下,人们会选择公力救济,但是,由于公力救济本身有着滞后的特点,一旦公力救济发生不
8、力,私力救济也就不可避免。笔者谈到,私力救济由于缺乏固定的程序,很容易导致新的矛盾出现 ,增加不稳定因素。首先,国家应当允许人们进行一定程度的私力救济,这是完善私力救济制度的重要前提。正如狄骥所言, “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宣布谋杀可以不受惩罚,则其他的力量就会采取一种无组织的形式对谋杀者进行报复。 ”4,因此,若国家不去保障私权,还不允许一定程度的私力救济,矛盾就有可能升级。其次,冷静的分析私力救济的后果。交涉是以和平方式进行,法律自不必大加阻扰,强制则可能涉及到采取非和平方式。但是,如果强力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我想法律倒是不必一概否定的。 结语 通过通篇的分析和解读,笔者以法理的视角分析了
9、平民愤的产生原因,以及以国情为基础,提出了几项解决平民愤的建议。首先应当注意的是,法律本身应当是用来维护正义、秩序和安全的。其次,适用法律时应相应的扩大司法机关的司法自主权,再次,完善私力救济制度,使平民愤可以有效的,及时的得到解决,疏导社会压力,也是一个重要的举措。最后,由于我国固有的传统所限,法律移植不可急躁,处理好传统道德和司法的关系,处理好不同社会价值的关系,必须时刻为法律人所重视。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65:199. 2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1980:4,5. 3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 法莱昂狄骥著.冷静译.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M.辽海出版社,2006:384,385. 作者简介: 邱鹏宇(1989) ,男,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2012级法理学研究生,本科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法学专业。崔亚伟(1987) ,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理论法学专业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理论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