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的路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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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的路径思考摘要:中央吹响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号角,实现司法独立已箭在弦上。然而,刑事司法不同于民事和行政司法,实行司法独立亦不能消除导致司法腐败的根源,难以显著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率,改变不了司法不透明的局面,很难拉近判决结论与民众正义观的距离,因而无法显著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力。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有赖于实现司法民主,但现行人民陪审制重象征意义而轻实际效果,陪审员只“陪”不“审” ,没有发挥分权制衡的功能,因而必须改革。有关人民陪审制改革的三种方案中,陪审团制更有利于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应当成为人民陪审制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人民陪审制;陪审团 中图分类号

2、:DF639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2.02 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号角,决定在多个领域启动大范围的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本轮改革的重头戏之一。人们持乐观的态度期待着这一改革的到来,希冀它能为解决国人深恶痛绝的司法腐败开出良方,以恢复司法公信力。中央之所以要启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主要原因是现行司法体制仍然存在诸多顽疾,诸如错案频出、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等一系列影响司法公正的现象导致司法公信力显著下降有学者研究发现,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在下降,上访数量在上升。 (参见:彭小龙.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复苏与效果:1998-

3、2010J.法学研究,2011, (1) ;朱景文.中国诉讼分流的数据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8, (2).) ,以致当遇到矛盾时,民众无奈地选择找熟人、上访,而不愿意寻求司法救济。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转型,社会矛盾呈迅速上升的趋势,各个领域的风险都在增加,而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专门通道,本系化解社会风险的主战场之一,但如果司法的公信力不高,人们不相信通过司法可以得到满意的“答案” ,那么司法不仅难以化解现代社会中其他领域的矛盾和风险,而且司法自身也可能会产生这种现代性风险。因此,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心应着眼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其意义不仅在于为化解其他领域的风险铺路架

4、桥,也在于避免自身的风险。刑事、民事、行政并列为我国三大司法领域,而导致刑事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原因有别其他两大司法领域,故当下的一些改革措施可能有利于提高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的公信力,但可能对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力没有显著的功效。正因为如此,本文仅以如何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为研究对象,试图对刑事司法改革的路径作些思考。 一、司法独立能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吗?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是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实现司法独立。从 2012 年 10 月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到 2013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再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审

5、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都是以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改革的焦点。一时间,司法独立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人对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效果寄予了极大的期待。的确,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是我国司法领域长期存在的痼疾,地方党政部门掌控着司法机关的“人财物” ,左右着办案法官、检察官的手脚,过多的干预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形成“自由意志” ,司法工作者不能独立自主处理、裁决案件。因此,从总体来看,实现司法独立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1。然而,在刑事司法领域,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却不一定像在民事、行政司法领域那样具有回春草一样的奇特功效,因为实现司法独立并没有革除影响刑事司法公信力下降的主要

6、根源。 在笔者看来,导致刑事司法公信力下降的根源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中第一个是冤假错案频出。佘祥林案、浙江叔侄强奸案、赵作海案等一件件鲜活的重大冤案,强烈地刺激着民众朴素的神经,使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了根本的怀疑。那么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何在呢?何家弘教授用中国刑事司法的十大误区作了回答:(1)根据口供查找证据的侦查模式;(2)来自上级的“命案必破” 、限期破案的压力;(3)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地认为嫌疑人就是罪犯,偏重有罪证据的收集;(4)不当地解读科学证据,如将试用期的科学证据视为成熟期的科学证据;(5)变相的刑讯逼供;(6)片面地顺从民意;(7)徒有形式的相互制约,制约不足配合有余;(8

7、)法庭审判形同走过场,下审上判,未审先判,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等;(9)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补充侦查已无能为力,判也难放亦维;(10)由于担心放纵罪犯,故导致疑罪从轻盛行。2不难发现,在这 10 个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中,只有第 8 项与司法独立有联系,其他的原因都与司法独立关系不大。因此,实现司法独立可能会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但不可能显著降低这类现象的发生率。 现代法学齐文远: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的路径思考兼论人民陪审制向何处去导致刑事司法公信力下降的第二个原因是司法腐败。司法是公正的最后防线,然而从 2005 年发生的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十余位大多为副院长或庭长级别的法官受贿窝案,到 2006 年

8、湖南省高院前院长吴振汉受贿 600 万被判死缓,再到不久前上海法官集体招嫖事件被曝光,屡禁不止的司法腐败正在严重侵蚀着这道防线,从而动摇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可以维护正义的信念。需要指出的是,司法腐败对司法公正的破坏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司法工作者腐败后人为地制造冤假错案,另一种是利用自由裁量权在量刑中做手脚。前一种方式较为显眼,容易被发现,因而数量相对较少,后一种方式则比较隐蔽,不容易暴露,因而较为普遍。最近发生的云南官员强奸幼女案可以清晰地表明司法工作人员是如何利用后一种方式破坏司法公正的。2013 年 8 月下旬,云南省 XX 县国家干部郭 XX 见到路边玩耍的幼女王某某,遂起歹念,将其抱到自

9、家卧室实施了奸淫。一审法院认定,郭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因奸淫幼女而应从重处罚;但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所以判处其有期徒刑 5 年,且不支持被害方的民事赔偿请求。被害方以量刑明显偏轻为由,请求 XX 县人民检察院抗诉,但被检察院拒绝。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广泛的热议和质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以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经云南 XX 县法院再审,被害方通过民事和解获赔 15 万元,郭 XX 被改判为有期徒刑 8 年3。对一审法院明显畸轻的判决和检察院拒绝抗诉的行为,网民普遍怀疑存在徇私枉法。对这种利用自由裁量权徇私枉法的情形,法官可以以认识偏差、价值标准有异进行辩

10、护,所以很难认定为错案,不易追究责任。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在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司法系统内部的监督又往往流于形式,而中国是个熟人社会,当事人可以通过普遍联系的原理或近或远地与司法工作人员取得联系4,于是司法腐败、徇私枉法难以避免。之所以司法腐败成为腐败的重灾区,不是因为司法工作人员比其他人员更爱钱财,更贪女色,而是因为他们掌握着可供“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公权力,易于成为“钱色”之类的糖衣炮弹的目标,而人性的弱点又使他们难以抵挡这类诱惑。现实告诉我们,司法腐败猖獗的根源是司法权力过于集中,司法系统内部的监督效果不佳;而实现司法独立不仅不能消除司法权力过于集中、内部监督乏力的问题,相反可能更

11、加削弱司法权力的外部制约,更便于某些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寻租,因为司法去行政化后,上级领导的干预就会减小,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力就更大。 造成刑事司法公信力下降的第三个原因是司法不透明。正义应当以让人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但我国现行刑事司法被高度垄断,让人觉得刑事司法是司法系统内部的神秘活动,只能远观其高墙和大楼,即便是被冠以“公开审判”的庭审环节,也给人有名无实之感。第一,现在的司法机关草木皆兵,设置了层层关卡,戒备森严,让人难以靠近。第二,尽管存在人民陪审制度,但该制度被学界戏称为只具有象征意义,刑事司法实质上仍然是不肯让他人介入的专业槽。第三,所谓的“公开审判”被各种形式所掩盖,参与旁听的多是

12、不愿参加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公务人员,真正想关注案件的群众很难进入法庭旁听,所以给人一种作秀之感。由于司法活动成为司法机关高墙内的神秘活动,在百姓眼中案件审判就是司法系统的暗箱操作,所以公众就会怀疑,如果司法活动没有猫腻,为什么不愿让民众参与,不敢公开?加之让民众觉得匪夷所思的判决此起彼伏,更增添了民众心中的疑虑。不仅如此,当面对质疑时,司法机关要么难以自圆其说,要么把公众视为白痴加以愚弄,要么干脆摆出一副蛮横的样子不予回应,这些表现能让民众相信司法吗?司法活动的这种现状,即便司法工作人员秉公办案,公众也会产生怀疑。不必详言,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并没有打开司法系统封闭的大门,也没触及法院、

13、检察院的高墙和戒备设施,因而也不可能揭开笼罩在刑事司法活动外面的那层神秘面纱,最终也很难消除普通百姓对司法的怀疑。 造成刑事司法公信力下降的最后一个原因是司法裁判脱离民众的朴素正义情感。从较远的刘涌案、邱兴华案,到较近的许霆案、李昌奎案,之所以民众对一些案件的判决普遍不满,案件之所以会一波三折,与法院的裁决脱离民众的朴素正义观念不无关系。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不是立法者主观臆造的东西,而是社会共同意志的结晶,是朴素正义观念的升华。造成法院判决与世俗观念相左的原因是法官精英化、司法封闭化与法律世俗化之间的矛盾, “任何公平和正义都是具体的体现并验证于社会生活之中的,因此,对事实的判决和法律适用都不可

14、能完全垄断在职业法律家的手里,也需要平民视角和常识判断加以考量。 ”5换言之,刑事司法不能由法律家垄断,因为对刑法的解释不能局限于逻辑推演,同时还应有经验的判断。然而,一方面,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的精英化程度在提高,长期的职业培训和特定工作环境易于使他们形成思维定式,难免导致他们的是非观和价值标准与现实脱节,与普通民众的距离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尽管我国有人民陪审制,但如后所述,陪而不审的现实没有将民众的判断注入司法。 “如果把裁判权完全交给法官,司法专断或者法官出现怪癖的现象就难以克服,这就需要集体决策的机制加以防止。 ”6不言自明,司法独立与法官精英化、司法封闭化没有太大的联系,实现司法去行政化

15、与去地方化也不能改变司法裁决脱离现实脱离人民群众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质疑司法独立对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的意义,并不意味着否定司法独立本身。事实上,司法独立不是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而是其真正效果体现在提高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的公信力。在民事方面,长期以来,由于地方政府关心的是地方经济,保护的是地方 GDP和税收,当涉及影响当地经济的案件时,地方政府难免会有所躁动。在行政方面,当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由当地行政配置时,司法系统就会与当地的行政系统形成广义上的“大家庭” 。让司法系统去审理“自家成员”与他人的纠纷,本身就有“拉偏架”之嫌,裁决结果也很难实现正义。当司法独立后,司法机关就会脱离地方,成

16、为与纠纷无涉的中立第三方,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体上,都有利于提高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的公信力。另外,司法独立也不是完全与刑事司法无关,前已述及,实现司法独立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只不过程度有限而已。因此,司法独立应当推行,但我们不能把它看成是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的灵丹妙药。 二、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的路径在何方?前述分析表明,错案频出、司法腐败、司法不透明、裁判结果背离民众的正义感,这四个方面是导致刑事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原因。治病要针对致病的原因,故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也要针对导致刑事司法公信力下降的上述原因。而在笔者看来,上述四个原因是互相关联的,只要在刑事司法中真正实现司法民主,上述四

17、个方面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就可以得到缓解甚至消除。 首先,司法民主可以实现分权制衡。权力正如江水,如果得到合理控制,就可以用于发电、航运、灌溉,造福于人民;如果不加管束,就会摧毁船舶、吞蚀良田,危害社会。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而刑事司法权由于事关人的生杀予夺,更不能不加制约地将这样的权力仅仅交由法官来行使,因为谁也不能保证法官个个是圣贤,谁也不敢相信法官不会滥用权力。故而必须对刑事司法权进行限制。迄今为止,人类发明了两种制约权力的方法:一种是用权利制约权力,另一种是分权制衡。让公民参与刑事司法,就是让公民分享一部分司法权,从而实现对法官司法权的制衡。这种分权制

18、衡模式的效果在美国的环境公害治理中得到了验证。美国的环境公害治理没有采用单纯依靠行政执法的单轨模式,而是在环境行政执法之外设立了“私人总检察官”制度,让公民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来补充和制约行政执法之不足,形成了公民执法与行政执法并行的双轨模式。由于公民环境公权力的存在,环境执法人员就不能轻易用权力寻租,因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7。公民分享部分刑事司法权不同于不同司法机关分享刑事司法权,前者是一种外部的分权制衡,后者是一种内部的分权制衡。实践表明,外部的分权制衡优于内部的分权制衡,因为司法系统内部的人员由于长期的工作来往,会形成熟人圈子,很难真正发挥制约作用。英美法系国家采用陪审团制,主要是一种外

19、部的分权制衡;我国主要采用公检法三机关分权,基本上是内部制衡,故两者的司法公信力相对悬殊,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不尽人意,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公信力相当较高。外部分权效果较好的原因是,参与刑事司法的公民来自社区,政治干预难以对他们产生实质影响,他们的意志难以为政府所左右;相反,公民普遍对公权力不太信任,因而有一种制约公权力的强烈动因,因而可以有效地制约公权力的武断和恣意。由此可知,要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力,仅有司法系统内部的分权制衡是不够的,必须引入司法民主,实现外部分权制衡。 其次,实现司法民主有利于增进司法的权威。民主之所以广受推崇,是因为民主可以集思广益,避免偏见;民主可以体现共意,防止独裁。在刑

20、事司法中实现民主,在多个方面有利于提高司法权威。其一,可以避免法官的偏见,促进司法公正。陈忠林教授指出,对裁判做出决定的组织者如果是有法律背景的人,那么在基本是非问题上,我认为是有瑕疵的;法律是维护社会最基本的正义,但这个基本正义的标准不应该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不应是在少数掌握他人命运的人的手里,而应是命运被其他人掌握的人的手里8。法官受过多年的法律教育,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其观念和价值标准难免脱离实际。如果实现了司法民主,加入了民众判决,则职业法官的偏见就会被冲淡或避免。其二,可以防止法官专横。 “外行参与刑事诉讼的设计是为了实现几个不同的功能,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功能都基于一个单纯的价

21、值判断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太重要了,以至于不能将这项权力绝对地交在政府官员(法官)手中”9。因为将这项生杀予夺的大权完全交到法官手中,一旦他们恣意和专横,将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其三,可以消除民众的误解和偏见。如前所述,民众之所以不敢相信刑事司法活动,一个重要原因是刑事司法不透明。如果公民能直接参与刑事司法,社会公众就可以直接参与到审判过程之中,就可以消除公众由于不了解、不参与而产生的误解和偏见。其四,可以拉近民众与政府的距离。在美国政府成立之初,每 38000 名选民中就有一位属于自己的国会议员。由于人口的增长,现在每一位国会议员代表着 647000 名选民,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关系疏远了 17 层

22、。通过直接由人民之手做出判决,陪审团在公民与政府日渐扩大的鸿沟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10。中国实行间接选举,且人口众多,因此如果能让公众参与刑事司法活动,民众对主权在民的感觉就会更直接更感性,这样自然会增进民众对国家权力的理解和遵从。 再次,实现司法民主有利于刑事司法的世俗化,使裁决结果更贴近民众的正义情感。当今社会,价值观念趋向多元化,社会形势趋向复杂化,人们的诉求趋向多样化。在这样一个多元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社会,要让法院做出令社会大众满意的裁判,仅仅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是难以胜任的,必须让公民参与司法,实现司法民主。何家弘教授指出,如果公民参与刑事司法,就能为司法增添常识,融入社区价值,克服法官职业思维定式带来的职业偏见,从而有利于普适正义的实现11。陪审制度之所以受美国人崇尚,一个原因就是美国人似乎更信任和他们一样的普通公民的判断和决定,而不太信任政府官员(即法官)所做的判断,仿佛普通公民要比政府官员更为公平和认真12。刑法本来是世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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