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体育法的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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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中国体育法的修订摘 要 对体育法的修订工作开展已近 5 年,新的体育法至今尚未出台。本文以此为基础,重点分析现行体育法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由此提出相应的体育法修订意见。新的体育法应当实现对体育法理论价值的重构,注重人的价值,加强人文关怀;在此立法理念的指引下,完善体育法律责任,丰富关于体育仲裁的规定,充实整个体育法体系。 关键词 体育法修订 体育道德理念 仲裁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王子卓,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2011 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6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自 1995 年颁布以来,

2、弥补了我国体育立法方面的空白,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法治环境的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加深,体育领域迅速同世界接轨,呈现出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职业化的大趋势。在这种背景下,对于体育领域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体育立法已经很难满足现代体育发展的需要。2009 年,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正式牵头着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进行修订豍,然而截止到目前为止,新的体育立法尚未出台,这其中不乏现实利益的博弈以及立法层面的技术考虑豎。 一、 体育法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一)立法理念失衡 2008 年北京奥运会中国代表团历史性的获得了夏季奥运金牌榜第一名的好成绩。但

3、是细细分析不难发现,中国体育成绩的取得是“举国家之力”体制的结果。在这种“举国体制”中,行政力量对于体育的影响极其深远,无论是社会体育、学校体育还是竞技体育都深受其影响。现行的体育法中也明显带有带着色彩。例如, 体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由此可以看出,中国的体育事业基本是在政府行政力量的扶持下前进的。相对比而言,社会体育团体和体育个人的力量微乎其微,这种重国家而轻个人的体育理念与现代体育发展趋势格格不入,严重阻碍着现代体育的发展

4、。 (二)体育伦理缺失 近年来,中国体育领域地震不断, “假赌黑”现象在我国层出不穷,令人深恶痛绝。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除利益驱动这一直接原因外,深层次的体育道德伦理缺失是根本内因。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来看,体育法与体育伦理的关系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具体化。道德在逻辑上优先于法律,没有法律可以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因此,就体育领域而言,任何的规则的制定都应该有体育道理伦理的参与豏。现行体育法在体育伦理方面几乎全部缺失,其关注的大多是纯粹的体育技术性内容,关于体育伦理方面涉及极少,这是现行体育法的一个重要弊端豐。2008 年北京奥运举重男子 69 公斤级冠军廖辉因兴奋剂丑闻被国际举联

5、禁赛四年;2000 年悉尼奥运会,为了确保金牌,中国羽毛球选手叶钊颖故意输给了龚智超;易建联虚报年龄丑闻.类似案例不胜枚举。这些都是体育伦理缺失导致的严重后果。 (三)条文模糊空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共八章 56 条,细细分析不难发现,其中大部分法条为概括笼统性规定,针对性不强,仅是对一般问题的原则性规定,例如第五条,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豑。本条仅仅指出国家特别保障青少年的体育活动,但对于如何保障,有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仅仅六条,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要求。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没有涉及,对于行政责任的规定也过于笼统,缺乏

6、可执行性。相关责任的界定不清以及执行困难,导致了体育领域纠纷混乱不断,严重制约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除此之外,立法语言的模糊也是一个重大问题。对现行体育法进行文本解读,会发现在短短 56 个条文中,出现“应当”的就多达 18条。而在第三章学校体育的 7 个条文规定中,使用“应当”的多达 6 条。体育法作为对体育事业进行宏观指导和整体规范的体育基本法,确实应该存在原则性的规定,但现有内容却过多的充斥了这些原则性、模糊性的规定,多是口号性的呼吁与宣言性的提倡,缺少具体的方法和操作程序,在实践中很难落实。 二、关于体育法修订的建议 (一)体育法基本原则重构,引入体育道德伦理 针对现行体育法规定

7、“举国体制” ,重视国家培养,轻视个人、团体权利的现状,新修订体育法应当实现基本原则重构,将个人、团体以及国家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实现权利均等。秩序是法律的基本追求,体育秩序是体育法的基本追求。体育法的修订应当实现对新体育秩序的维护,实现对体育秩序失衡的修复。现行体育法重视竞技体育,忽视群众体育,在这一思想原则的指引下,现行体育法缺乏相应的纠纷解决规则。因此,体育法的立法目的应当规定“保障公民体育权利和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的内容。对现行体育法的修改,在立法宗旨的规定上,应该以“宪法”为依据,纠正现行体育法规定上的偏差,强调促进和发展体育事业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改变体育法混淆立法宗旨与体育事业发展

8、方针的作法,做到法律与行政方针分离。 新修订体育法应当更加注重体育道德伦理,将体育道德伦理有机融入相关法条规定。具体而言,新体育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人为本原则是指在以实现人的自由自觉的全面发展的前提下,将人民群众的根本体育利益置于至上的地位去谋求体育的发展,并作为政府体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不断地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生活的需要予以满足,也使人民群众的体育权益保障得到真正的落实。具体而言,就是需要政府体育主管部门重视运动员、人民群众的体育权利,在体育管理中倾入更多的人文关怀,实现不同体育群体权利、义务与利益的协调与平衡。 (二)增加社会体育、市场体育相关内容 前文中提到,

9、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体育发展呈现出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以及专业化的趋势,因此,作为规制体育活动的体育法 ,其重新修订必定要适用时代的发展,紧跟时代的步伐。以 2008 年北京奥运会为例,中国 2008 北京奥运会共投资 420 亿美元;这一数字创下了历届奥运会投资之最,让人们不禁怀疑,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一场仅持续两周的体育秀如此大举开支是否合理。在奥运结束后,相关场馆设施如何最大化利用才能回收成本。这些都是体育市场化的具体体现。既然体育已经融入市场,融入经济,那么新体育法必然要面对这个问题。体育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具有强进的发展势头,所以对其进行规制就显得

10、必要、迫切和可行。社会体育和市场体育的内容应该明确主管部门与其职能,实施专业化管理;要进一步明确体育产业中的法律关系、权益主体、责任承担、准入规则、市场范围、产业政策等。相对于将这一问题遮遮掩掩,实现法律明文的规定对于体育市场化有利无弊。 (三)建立健全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扩展法律责任章节 现行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是现行体育法中关于体育仲裁的唯一规定,毫无疑问,关于仲裁的相关规定十分单薄,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体育仲裁需要。在体育法的修改中要对这一部分进行补救性改进,建立完善的体育仲裁、体育

11、诉讼制度,规定详尽的适用程序与适用法律,使得体育纠纷的解决摆脱无法可依的困境。要制定体育仲裁的配套措施,使体育仲裁真正成为一个解决体育纠纷的渠道。 除了建立健全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扩展法律责任章节也十分重要。正如前文所述,现行体育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仅仅六条,并且这些规定大多流于形式,不具备实际执行力。根据法理学的相关原理,假设,处理,制裁是法律规范的三要素。现行体育法条文基本不具备上述三要素,完全是一种政府方针政策的简单堆砌。因此,新的体育法的修订一定要克服这一弊端,重点完善法律责任章节,要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全部纳入到体育法律责任章节。建立以“民事赔偿为主,行政处罚为辅,刑事制裁为补充”的三级责任体系。 对现行体育法进行修改利国利民,有利于我国体育实现的健康发展。对体育法的修订不能闭门造车,不但要吸收国内外的先进的体育理论经验,更要强调与中国的体育实际相结合。对现行体育法的修订,归根结底是法制适用时代发展的需要,是法制保障体育发展的需要。我们相信,新的体育法必将能够推动中国体育的发展,加快中国体育现代化进程,为建设“体育大国,体育强国”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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