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管机制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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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管机制的完善摘要:随着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日益扩大,政府采购的管理体系也日益完善,功能得到越来越显著的发挥,对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现阶段在各级政府采购管理过程中仍存在部分不足,政府采购事后监管方面力度相对较弱,难以与政府采购规模化发展及重要程度相适应。因此,现阶段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管、完善相应管理就显得尤为迫切及必要。 关键词:政府采购 履约验收 事后监管 政府采购,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及政府行为,具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作为采购政

2、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政府采购是我国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手段,也是保护民族产业、活跃市场经济、强化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其健康有序的发展对促进我国五位一体全面发展、实现中国梦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 )以来,在各级政府和财政局领导的关心下,政府采购制度已基本形成,政府采购制度政策目标已得到较为有效的实施。但必须看到,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日益扩大,政府采购相关监管还存在部分不足,在政府采购的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均还有待完善的地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体制建设的要求,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本文重点论述政府采购事后监管环节,即履约验收监督检查机制。 我国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过程进行监管,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当前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均成立了专门科室进行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管,主要包括以下环节: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合同履约和验收中是否存在“收而不验”或“验而不收”等弄虚作假行为;档案资料是否完整;有无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或公共利益的现象;供应商诚信度及服务质量等。 上述诸环节

4、实现了对履约验收的层层监管,切实有效的落实了政府采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维护了政府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了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和谐、高效发展。可在当前的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更重视前期的招投标准备工作,而对履约验收监管力度相对较弱,管理尚有待完善。具体应用中表现如下: 一是对采购人验收环节缺乏有效监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上述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规定来看,采

5、购人应当是验收工作的主体,因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于验收小组人员数量、技术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聘请具备专业资质的监理机构等情况缺乏了解,对于采购人验收环节是否全部全面、专业缺少现场监管;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区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验收工作上的关系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以上情况导致验收工作在实践中停留在仅凭一纸验收报告来认定验收结果的局面,易有流于形式之嫌。 二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履约验收监督检查采取抽验形式,而抽验哪些项目缺乏明确标准。实际工作中,因政府采购项目较多,而监管人员有限,对于数量庞大的采购项目往往无法全部监督验收,因此采用抽验形式。抽验时委托代理机构抽取一至两名专家并通知采购人、

6、供货方,监管部门对此过程缺乏控制,专家抽取是否落实采购法对于评审专家需回避事项的要求、采购人及供货方等是否有私下接触应对检查的情况难以掌握。另一方面,为了避免频发访问给采购人带来麻烦,抽验时通常规避已抽验过的采购人或供应商,一定层面上可能造成供应商或采购人在结束一次抽验后感觉一劳永逸而放松对自身要求的现象。 三是供应商诚信及服务质量缺乏共享机制。目前各地、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均对参加政府采购商家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但考核结果尚未实现联网共享,即使有失信无良商家在一市被记录在案,他市也难于借鉴防范,缺乏资源共享功能

7、。 上述几种情况不仅易给采购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可能给政府采购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同事也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更会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有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监管: 一、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管,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健全长效机制。针对目前法律法规尚无明确采购项目验收程序和相应责任归属法律条款的情况,国家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应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规,设立类似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责任终身制” ,从源头上杜绝“无法可依”情况的发生;同时应出台履约验收操作细则,例如分段验收,合同签订至项目基本建设完成为初验阶段、项目试运行至完成全部所投标项任务为终

8、验阶段、.经终验合格正式交付使用为进入维护维护阶段,各阶段的验收内容应明细化、规范化。 二、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管,要切实优化监管方式、形成监管合力。可考虑采用第三方独立验收制度,能客观、正地组织验收而不代表采购人利益,还可以选择专业并有针对性的技术人员对技术验收环节负责。而对于重大或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除邀请技术专家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外,还应考虑纪检、国有资产、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并对验收过程进行合力监督,及时发现并上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维护采购各方合法权益。 三、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管,要确保落实责任到人、做到职责明确。各级地方部门应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采购人方面

9、应加强对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在项目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验收依据和验收记录,项目主要验收人员应回避招标经办人员;监管部门应拍专员全程参与验收工作各环节,随时与验收专家沟通了解存在的问题,待验收结束后请所有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管,要落实构建联网体系、加大违法成本。应尽快建立全国联网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将供应商行为纳入诚信体系进行系统管理,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形成系统、准确的供应商诚信档案,对供应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合同履约、采购人满意度、被投诉及应诉等状况详细登记,对于违法及失信行为

10、进行备案,第一时间向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共享,并定期向社会公示。对供应商失信行为,情节轻微者可令其消除影响并加强对其后续监管;情节严重者除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曝光外,还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取消其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及依法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 综上,政府采购从采购计划、采购实施、结果验收是一套完整的管理过程,各环节间紧密相连、环环相扣,只有任何一个环节都没有差错才能确保最终取得一个好的结果。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采购项目实施中重要的环节,验收的认真和严谨程度决定着这个项目是否完美结束。因此,唯有充分重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避免流于形式,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采购质量低下和国有资产流失,政府采购的作用才能得到切实发挥。 参考文献: 1楼继伟政府采购 ,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年 12 月第一版 2周文红 浅谈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创新的路径 , 管理前沿2005 年第 9 期 3杨立伟完善制度把好验收关 ,政府采购信息报 4朱建元、全林主编:政府采购的招标与投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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