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不足及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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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不足及完善摘 要: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由于没有一套自下而上的联系机制,使得部分社区矫正对象不能按时接受矫正、抵触社区矫正,甚至干脆不报到、玩失踪,不把社区矫正当一回事,因此,建立一套自下而上的社区矫正工作联系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社区矫正;司法机关;刑罚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292-02 社区矫正是指将被依法判决或裁定适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的四类罪犯置于社区进行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管理方式。相对于监禁矫正而言,社区矫正既是中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

2、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司法领域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继中国 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 2012 年 3 月 1 日联合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进一步明确了各政法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职责,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各项程序,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行带来了积极的意义,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中存在的不足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 6 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

3、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此处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从被判决或裁定后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其办理好登记接受手续后告知其前往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整个流程是自上而下,而实践中有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未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而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此时司法所该如何处理;或者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发现未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也未在当地司法所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时,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发送至司法所,司法所又该如何处理,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没有一个可以自下而上的管理机制。

4、二、完善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现今,中国政府职能逐渐倾向于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笔者认为,作为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也应该以人为本,本着有利于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立场出发,制定一套自下而上的工作联系机制作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补充,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第一,对于直接到司法所报到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可以先让其在矫正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将其相关法律文书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第二,对于乡镇检察室在监督中发现司法所未列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在接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查找、联系社区矫正人员前来报到,接受矫正,同时将相关法律文书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已经逾期未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

5、应将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情况和相关法律文书一同上报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立自下而上工作联系机制的意义 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由于没有一套自下而上的联系机制,使得部分社区矫正对象不能按时接受矫正、抵触社区矫正,甚至干脆不报到、玩失踪,不把社区矫正当一回事,因此,一套自下而上的社区矫正工作联系机制的就显得尤为必要。 第一,自下而上的社区矫正工作联系机制有利于促使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接受矫正。如果社区矫正对象在考验期起始当天直接到当地司法所报到,而不是先到司法行政机关去报到,而司法所以未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为由拒绝将前来报到的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那么社区矫正对象就可能

6、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也就可能面临因没有及时报到而接受警告等处罚,尤其是对于距离县城较远的乡镇,受到处罚的可能更大。这对于一个刚假释或者缓刑、管制等的犯罪分子来说,其负罪感已使他们难以抬头做人,再加上司法所拒绝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有可能导致他们再被处罚,这时就可能会直接导致其对社区矫正产生抵触心理,对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产生不信任,或者逃避社区矫正,使社区矫正不能及时进行,严重打击了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矫正的积极性,更严重的是还可能滋长报复犯罪心理和其他犯罪心理,给社区、社会埋下安全隐患。 第二,自下而上的社区矫正工作联系机制有利于防止部分抱着侥幸心理的社区矫正对象逃避社区矫正。对于配有

7、乡镇检察室乡镇,检察机关收到社区矫正法律文书而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及时收到时,经过乡镇检察室监督发现并将相关法律文书发送至司法所,而司法所以未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或有档无人为由拒绝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这就出现了当地司法所不接收,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不知道的情况,从而使这些社区矫正对象处于无人监管的盲区,导致某些社区矫正对象抱着侥幸心理而干脆不去报到,逃避社区矫正,或外出打工,或逍遥法外。通过建立自下而上的工作联系机制,司法所将检察室发送的相关法律文书上报至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再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这样,就能及时使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矫正对象无处可逃,从而扫除社区矫正监督盲区,打消逃避社区矫正的侥幸心理。 参考文献: 1 金亮.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若干问题探讨J.老区建设,2010, (10):46-49. 2 黄胜.浅析检察机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必要性及其建构J.法制与经济(下旬) ,2011, (4). 3 张建伟.刑事错案原因与对策的域外观察N.检察日报,2013-05-02(4). 4 夏方珍,储建新.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在实务中的突出问题与对策EB/OL.正义网,2012-08-03. 责任编辑 魏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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