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网络舆情的思考与应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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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涉法网络舆情的思考与应对摘 要 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是社会发展的两种必然要求和考量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但二者如何在相互的领域内发挥作用是当前困扰各自发展的难题。在我国审判独立程度不高,媒体发展尚不成熟的当下,二者的关系就显的更为重要。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充分尊重二者规律和作用的基础上,借鉴成熟的做法,制定可操作的制度促进二者和谐共处。关键词 媒体监督 司法独立 冲突调和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3 年四川省双流县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资助,项目编号:SLSK13-19。 作者简介:徐春龙,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

2、03-077-02 司法与传媒从某种程度上直接标志着社会的民主与法治程度。司法对传媒来说具有难以抗拒的吸引力,传媒报道引发的社会舆论也影响着司法者的判断。在现代国家民主与法治体系中,司法与传媒的恰当构造是现代国家社会统治内部谐调的重要标志。 一、舆论与审判的碰撞:个案中的舆论缩影 资讯发达的当下,司法活动正面对着空前的舆论包围,这种趋势在刑事审判领域更加突出。 “许霆取款案” 、 “药家鑫杀人案” 、 “云南李昌奎杀人案”等一系列案件促使人们日益正视和反思舆论与司法的微妙关系。(一)两起引起媒体广泛介入的案件 案例一:药家鑫杀人案 药案被媒体披露之初便被贴上了“富二代、官二代” 、 “农民难缠

3、”等标签,各类媒体相继进行了大篇幅的报道,种种报道之后舆论开始呈现一边倒的态势。及至客观报道被质疑为为药家鑫开脱的说辞。此时,网络上很多人期待着最后执行死刑的枪声。最终药家鑫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案例二:云南李昌奎案 李昌奎因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云南省昭通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改判其死缓。二审判决通过网络公开后,引起了轩然大波。受害人家属上访,媒体、专家纷纷发声,网上喊杀之声不断。即使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回应,依然招致嘘声一片,网络上甚至出现了李昌奎收买二审法官的说法。此案经媒体和网络关注后,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

4、程序。最终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两起案例中媒体报道和舆论所呈现的特点 1.对案件解读的倾向性,舆论矛头的指向性。药家鑫案经媒体报道,逐渐演化成“富二代” “官二代”与以被害人为代表的普通大众的对撞。可以说, “药家鑫在判决前已经被舆论判处了死刑” 。李昌奎案中,由于媒体对司法过程和审判规律的误解,媒体以“手持药典问诊”的方式对二审判决进行了直接否定。 2.媒体的不全面细节报道更易触发道德审判和舆论危机。媒体对两起案件的关注都是由对案件本身转向案件背后对审判影响甚微的细节,这些细节往往是大众更愿意关注的焦点。于是,媒体为了提升了影响力,迎合大众做出对各种细节进行了大肆

5、渲染,最终使公众将视线从法律转向道德层面。 3.新兴媒体成为舆论发酵主战场。互联网与传统的媒体报道相比具有自发性、从众性和盲目性的特点,而新兴媒介微博的诞生让互联网更加开放,微博极易被利用成为传谣的载体。传统媒体对微博信息的不加求证直接利用,使微博的不实言论直接侵占以报道客观为生命的传统媒体阵地。 4.媒体关注与舆论聚焦下的争议判决。药家鑫与李昌奎案在媒体关注和舆论的聚焦之下,民众的观点呈现出一边倒的讨伐态势,这种舆论氛围在当下对裁判结果会产生多大的影响难以定论,但是仅从案件的判决结果来说,民意在裁判中得到了充分支持。 二、价值衡量:媒体报道权与独立审判权的微妙关系 伴随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参与意

6、识的增强,通过媒体报道所主导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越来越大,如何恰当的定位二者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从舆论的特性看媒体报道权与独立审判权的内涵差异 1.媒体报道与舆论的特性。舆论代表的是一种公众意见,它具有公开性、公共性、急迫性、广泛性和评价性等特点,它可以对国家和政府的决策、执行和执行结果等进行监督制约,对公众的行为鼓舞或约束。媒体报道往往与舆论紧密相连,它反映、代表、引发舆论,甚至对舆论的关注方向产生导向。 2.独立审判的涵义。独立审判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司法基本原则,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这种独立并非绝对意义上的

7、独立,尚需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群众及舆论媒介的监督。 (二)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价值统一性 尽管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在其内涵上存在着诸多的差异,但二者统一于社会公正。舆论监督对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具有正面的推动作用。媒介对不法行为的披露,有助于形成强大而积极的舆论力量,对社会失范行为起到纠正作用。 (三)不容忽视的事实:越界舆论监督的弊端 媒体直接干预审判的事例可以说是少之又少,其干预审判的过程往往是通过其所营造的“民意”实现的。其消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倾向性报道所引发的舆论道德预判。在涉及司法案件的报道中,舆论对案件进行评判往往是用道德准则对披露的部分细节加以关注,这与司法的基本

8、要求并不相同。在实践中,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在评判是非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个案中这种差异的表现往往更加明显。 2.“伪专业”性质疑导致的司法公信危机。迫于维稳和信访压力,媒体公众领导法院层层传递压力,这一现象越发显著。必须正视,新闻事实有别与法律事实,司法并非对所谓“事实”和法条的简单对照,对司法行为“手持药典问诊”的论断所营造的舆论氛围极易导致司法公信危机。 3.舆论氛围营造下的司法裁判压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往往先于司法完成案件的梳理,从而先于司法作出各种倾向性解读或论断。此时,当司法者过多的接触倾向性报道,极易造成先入为主的思想或者道德上的预判。同时, “媒体公众领导法院”极易上演。

9、 4.“民意”是否是真实的民意。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有效且广泛的监督方式,其巨大作用自不必言。然而由于民意本身便难以衡量、舆论具有盲目性和从众性,民意也会受到各种因素左右。比如,信息发布者的口径、叙述方式等等,现在新兴媒体上的民意更是多变,难以琢磨。 三、理想的进路:基于域外经验对构建二者关系的设想 (一)域外经验:法制健全环境下的媒体舆论规范 面对对受众情绪起到极大导向作用的“第四权力”潜在的负面作用,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削弱乃至消除这种现象。 1.美国司法对媒体报道的应对措施。美国在应对规避和应对“媒介审判”上采用的做法有:隔离重要诉讼参与人,确保陪审团、证人不受新闻报道影响;变更审判地点和

10、陪审员;推迟审判,直到潜在的偏见危险消除;命令重新审理;发布“限制(言论)令” ,限制案件所有当事人向新闻媒介作有倾向性的陈述和报道。如果新闻媒介拒不执行法院的命令,则会因“藐视法庭罪”而受到处罚。 2.设立专门的管理与协调机构。为了平衡新闻报道权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美国政府设置了专家型机构新闻咨询评议会用以平衡二者关系,其基本职能和主要任务就是负责处理新闻业与社会间的新闻纠纷、受理对媒体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的投诉。 3.人性化的互动:新闻报道协议及必要的条件支持。在对司法案件的报道中,美国政府鼓励新闻单位与法庭签署双方都能接受的自愿协议,用以指导报道活动。另一方面,法院通过设置工作室,并

11、设置电脑、打印机等终端设备等为其报道提供方便。 (二)尴尬的现状: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媒体与司法 1.粗线条的现有法律,可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仅有的关于规范新闻报道行为的规定是宪法第 116 条, 刑法第 12 条。以上的两条规定在可操作性层面上均乏善可陈。 2.过分强调行业自律。 关于进一步搞好法制新闻宣传的意见和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从自律环节对行业内的行为进行了必要约束,这种自律性的规定效果不甚明显。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则更具操作性和指导意义。 (三)理想状态:他律与自律共存模式下的和谐 保障

12、媒体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都是当前对成熟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出于我国现状考虑,司法和媒体必须兼顾彼此,相互配合到最佳状态,使二者和谐共生。 1.立法完善与制度建设并重,确定二者的角色定位。 (1)通过制定实体法明确媒体介入的范围和方式等,明确媒体对司法报道的底线和合理尺度,确立担责方式,在充分保障正常的媒体报道行为的同时,对可能干预审判的媒体行为加以必要限制。 (2)尝试通过程序法协调司法与媒体间的冲突。借鉴美国的类似规定,在媒体报道和舆论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情况下,适当采取延期审理、异地审理和更换审判组织等方式最大限度的减轻司法独立受到的干扰。 (3)对于部分会引起社会过度解读或者媒体敏感类案件,

13、可尝试采取“限制言论令” 、 “禁止令”和明确处罚形式等方式,规范案件当事人及律师等与媒体的不当接触和媒体的报道,避免过度炒作。但在设计此项制度时要严格使用标准,避免滥用。 2.完善自律机制,强化机构责任确保内部自律发挥作用。确保自律规定执行到位,切实客观地发挥新闻监督机构和记者协会的功能作用,改变版署直接干预的现状,充分授予行业协会以自治权并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版署要强化对协会的指导、监督,使其作用切实发挥。 3.强化沟通协调,杜绝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冲突。司法机关要增加司法透明度,建立必要的信息披露机制,避免信息不畅。司法者要学习和媒体打交道的技巧,要克制表演欲望,避免引导不成自己反而置自

14、己于舆论漩涡的中心。 4.司法者要正视公信力低的现实,以过硬的审判赢得信任。司法公信力不高是不容回避的现实,如何挽救司法公信力,于司法机关而言,要切实坚持独立司法,敢于排除干扰;于司法者而言,要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素养,作出公正的裁判,通过过硬的判决和说理性十足的判决书来打消质疑。 5.保障司法独立是树立司法公信的第一要务。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会凭借专业的知识构成和审判技巧最大限度的减轻媒体报道和舆论关注对裁判结果的影响。但是,在司法不能超然于行政权力的当下,维稳、信访的压力最终会传递到审判当中。民间俗语所说的“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现象”的现实必须扭转。 媒体报道的自由和独

15、立的司法裁判都是当前社会追求的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立法、司法和从业者及执政者合力才能真正得到突破,彻底走出司法指责“媒体审判” ,媒体指责司法“触角太长”的怪圈。 参考文献: 1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法学研究.1999(6). 2梁燕.浅议媒体的舆论导向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从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媒体舆论导向看司法审判的独立.今传媒.2011(11). 3朱玲一.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制度伦理分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1 年. 4任楠楠.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博弈从药家鑫案件中的一份调查问卷谈起.经济与法.2011 年. 5魏永征,张咏华,林琳.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与自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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