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之矛直指错误判决【编者按】 法院的一份离奇判决,将 33 起犯罪事实陡减为 6 起,把一个村民集体所有的煤矿变成了个体煤矿,受害村民连续两年在人代会期间集体上访,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依法对该案展开调查。此次艰难曲折、持续至今的监督行动,堪称透视人大监督实践的一个典型样本。 “变脸”的判决 2005 年 2 月的一天,山西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正在如期举行。来自晋城市泽州县巴公二村的多名村民,风尘仆仆地找到大会信访组,他们神情愤怒,争相控诉一份“变脸”的法院判决,恳求省人大为他们主持公道。 事情的起因是,曾长期在巴公二村任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周腊成,几年前被揭发出了腐败村官的真面目。据晋城
2、市检察院调查,春城煤矿是巴公二村开办的集体企业,开采收入应归村集体所有。然而周腊成利用职务之便,于 1994 年至 2001 年 5 月间动用自家 3 辆汽车到春城煤矿拉煤卖煤,除将卖煤所得的四百六十余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外,还指使同伙偷税一千四百余万元。在此期间,图谋不法利益的周腊成还采用行贿手段,先后将 108 名党政干部拉下水。 2003 年 5 月,晋城市中级法院对周腊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腊成犯有偷税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等 7 项罪名,犯罪事实高达 33 起,数罪并罚,决定对周腊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 20 万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巴公二村的村民们奔走相告,长出了一口气
3、。但谁也没有料到,周腊成对该判决提出上诉后,事情急转而下。2004 年 6月 24 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相比,周腊成所犯罪名由 7 宗减为 4 宗,所认定的犯罪事实由 33 起减为 6 起,刑期则从二十年减为三年。更令巴公二村村民们难以接受的是,一审判决认定春城煤矿是巴公二村的集体企业,周腊成在一审过程中也始终承认这一事实,然而二审判决却认定周腊成拥有春城煤矿 90%以上的股份,春城煤矿竟然成了周腊成的私人企业! 蹊跷的事情还有,周腊成的刑期从二十年减为三年后,具体执行期是 2001 年 6 月 25 日至 2004 年 6 月 24 日。于是,二审判决宣判当
4、日,周腊成就“恰巧”刑满,被当即释放。天下哪有这样的巧事?这让村民们实在难以理解。 法院的“变脸”判决,令村民们震惊异常,却让周腊成如获至宝,并试图以此“接管”春城煤矿。眼看从法院那里难以讨到公道,村民们转而将希望转向了民意机关。2005 年省人代会召开后,巴公二村村民选出的多名代表踏上了上访之路,这才出现了本文开始时所叙述的情景。 不懈的监督 接待完巴公二村村民的上访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认为案情重大,随即依法成立了调查组。通过一系列走访,调查组发现,二审判决之所以认定春城煤矿归周腊成所有,依据的是一份虚假的“产权界定意见书” 。同时,法院对周腊成不构成偷税罪的认定也存在问题。根据这些调
5、查结果,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认为巴公二村村民反映的问题是真实的,考虑到此案性质恶劣、影响较大,遂将其列为重点督办案件,并以简报和口头的形式,向省高法主要负责人通报了此案疑点。 对于调查组提出的疑点,省高法的一位负责人解释说,二审法院之所以将一审认定的职务侵占罪由十四年改为两年,是因为“产权界定意见书”认定周腊成占有春城煤矿 90%的股份。之所以去除偷税罪罪名,是因为周腊成并非春城煤矿的工作人员,与春城煤矿没有关系。 这一解释显然前后矛盾,难以自圆其说。省人大调查组当即提出质疑,既然认定春城煤矿是周腊成的个人企业,为何在认定其是否构成偷税罪时,又和春城煤矿没有关系了呢?调查组进一步指出,巴公二
6、村村民为了证明春城煤矿是村集体所有,曾向法庭提供了春城煤矿 1982 年至2001 年完整的会计资料,证明周腊成在此期间没有向春城煤矿投资过一分钱。法院二审时,为何对这份证据不予考虑,却采信了那份虚假的“产权界定意见书”? 在难以辩驳的事实面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督办函,以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过一番周折,省高法于 2005 年 11 月终于立案,周腊成一案进入了再审程序。 然而,两个多月过去了,周腊成一案的再审依然没有开庭。2006 年1 月 12 日,正值山西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苦苦等待已久的巴公二村村民,再次派出代表集体上访。当天下午,省人代会信访组就组
7、织省高法有关人员、相关部门及上访人员代表共同座谈,此次座谈会的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山西省高级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审理时,审判人员存在腐败问题。对此,山西省高级法院应当依法办理,必要时可请山西省检察院介入。山西省高级法院对该案的再审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力求在近期将该案办结,并向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办案结果。 ” 这份措词严厉的会议纪要并非空穴来风。事实上,周腊成案二审判决下达后,鉴于公众强烈不满,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开始主动调查周腊成一案的幕后隐情,果然挖出了“案中案” ,查出个别主审法官在审案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枉法。2006 年 4 月,省高法分别负责周腊成一案二审和再审的刑二庭审判长郭文明、审判
8、监督庭庭长孟来贵,均被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正是由于这一波折,使得周腊成一案的再审再次拖延下来。 殷切的期待 时至 2006 年 8 月,周腊成一案的再审仍未开庭,人大的监督之弦也一直紧绷着,后续的督办工作并不轻松。省人大调查组的有关负责人表示:“仍然很艰巨。为避免调查组成员受周腊成糖衣炮弹的干扰,我们专门制定了一条制度:以后接待周腊成以及与其有关的人员,必须要两人以上。下一步,调查组还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大督办力度,排除重重干扰,督促法院尽快结案。 ” 对周腊成一案的督办,始终是按照人大信访工作程序办理的。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的通常做法是,对一般的信访件,由人大常委会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
9、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处理结果;对复杂信访件,则由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交由相关工作机构,实行专人负责、跟踪检查落实情况。周腊成一案显然属于后者。 令人深思的是,一年多时间已经过去了,尽管人大盯住错案不放,一路督办到底,但周腊成一案的结果仍然不甚明朗。人们不禁要问,对于这样一起影响恶劣的案件,人大为何没有启动更具效力的监督方式? 对于这样的疑问,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位人士解释说,宪法虽然赋予了人大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职权,但真要启动起来,必须经过一套严格的程序,操作起来有相当难度。 令人欣慰的是,2006 年 8 月 27 日,社会各界盼望已久的监督法正式诞生,为人大监督工作奠定了更为
10、扎实的制度基础。引人注目的是,监督法以专章的形式,对各类监督方式分别设计了详尽的程序规范,其中也包括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无疑大大增加了其可操作性。 山东政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李克杰认为,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周腊成一案完全符合启动法定监督程序的条件, “可以启动询问、质询,或进行特定问题调查,或听取省高级法院关于队伍建设和司法公正的专项工作报告,并可以在此基础上对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作出撤职决定,而不必停留于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信访程序进行的督办,毕竟单纯协调还缺乏权威性。 ” 对于山西省人大此次监督行动,坊间在赞誉如潮的同时,更期待着早日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诚如一位有识之士所言:“监督关键要看社会效果。如果老百姓总看不到监督的效果,就会从希望变成失望,这种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