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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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摘要:当前我国职务犯罪案被判处缓刑和免于刑事处分的比例过高,让老百姓认为职务犯罪享有轻刑的特权,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降低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可信度,挫伤公众反腐败的积极性。同时,也对其他在职人员形成了职务犯罪容易逃避处罚错误观念,从而强化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给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本文分析了职务犯罪轻型化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关键词:职务犯罪 轻型化 原因 对策 一、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原因分析 当前对职务犯罪被告人过多地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普遍问题。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原因,也有司

2、法原因,即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还有社会干扰因素等。 (一)立法方面的缺陷 近年来,职务犯罪轻刑化比例很高,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但现在轻刑化判决大部分都没有违背法律,一般不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轻刑判决还是在法律量刑范围之内。其主要原因是立法自身的缺陷:一是刑法对职务犯罪处罚规定的量刑幅度过宽,对法律的适用没有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导致法官在量刑时自由裁量权较大。刑法第 383 条规定了对职务犯罪的处罚。其中第三款规定数额在5000 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处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7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量刑幅度之宽在刑法规定中十

3、分罕见,这给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量刑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二是由于法定的缓刑条件仅有实体性条件且过于主观,对法院宣告缓刑是否适当,没有具体的客观标准。刑法第 72 条缓刑适用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标准的认定是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依据的。而职务犯罪分子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善于伪装与表现,让人难以把握,导致法官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认定,往往过分强调“悔罪表现” 。由于缺少客观标准,造成审判实践中宣告缓刑的随意性比较大。 (二)职务犯罪数额较小及犯罪数额起点偏低 目前,反贪查案均实行目标考核量化管理。由于目标管理的压力及办案力量和司法成本角度的考虑,侦查部门仅注重案件的突破而忽视

4、深挖,特别是在掌握一定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侦查工作常常满足于现有犯罪事实的证据固定,为案件的侦查终结和反贪任务总数的完成争分夺秒,在个案的深挖细究上有所欠缺,从而导致案值在 5 万元以下的贪污贿赂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 另外,还由于职务犯罪数额的法律规定长期不变,滞后于司法现实需要。从当时立法的本意来看,5 万是一个界点,职务犯罪数额达到了 5万就应该判处较重的刑罚,不应该项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但从现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数额 5 万元以下的案件都普遍认为是金额较小的职务犯罪,在案件处理时大多被轻刑化处理。 (三)自首、立功情节认定条件过宽及“情节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

5、,法无明文规定。 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要法定量刑情节,对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强调法律感化功能、节约国家司法成本有着重要的意义与促进作用。但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对职务犯罪人自首的认定条件掌握过松、自首适用非常频繁的现象。还有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没有配套司法解释,全靠自由裁量,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很少。 (四)证据收集不充分 职务犯罪的嫌疑人多为具有一定文化程度、一定职务和一定反侦查能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实施犯罪的手段较普通犯罪更为隐秘、狡猾,有的已呈现智能化特点,侦查取证难度较大,犯罪证据的固定相对不易。同时由于侦查手段相对滞后,证据收集不扎实、不充分导致公诉不力,从

6、而影响整个案件的量刑,也导致了案件判决的轻刑化。 (五)外来干扰因素太多。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许多人案发前担任着重要职务,他们大多背景深厚、关系复杂,一旦案发,求情的、打招呼的一拥而至。相对于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明显处于的有利的地位。在诸多外来因素的影响下,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面临许多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而最突出的就是要求给犯罪嫌疑人保留公职。从量刑幅度上讲只要判 3 年及以下有期徒刑徒刑,就可以争取宣告缓刑。而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就可以争取保留公职。因此,犯罪主体和各种干扰力量会通过各种渠道来争取缓刑、保留公职,从而造成大量缓刑的应用。

7、 二、解决和防止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立法。由于立法的原因给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活动空间过大,很容易导致量刑失衡。因此,建议:首先,从立法上改变这种状况,通过对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的具体量化,缩小量刑幅度,这样既有利于司法操作,又削减了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降低了少数司法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的可能性。其次,严格按照“两高”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认真执行,统一检、法两家的认识,严格控制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以及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法定量刑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再次,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

8、、强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建议权,确保量刑适当。案件如果证据充分,罪与非罪问题争议不大,定罪上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在量刑这个问题上就容易出现腐败。如果检察官提出一个量刑建议相对确定一些,那么法官如果不按建议判,他就要在判决书里拿出适当的理由,使检察人员信服。对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的时机,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将量刑建议书作为起诉书的附页,与起诉书一起移送法院,送达被告人。否则,可根据法庭调查过程中查明的证据情况及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等,在法庭辩论阶段时,在公诉意见中提出量刑建议。 3、适时将职务犯罪纳入量刑规范化改革工

9、作中 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已实行“上下两级同步审查制度” ,该制度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监督取得一定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作用还是有限的。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的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在限制法官自由权有很大的效果,因此,应当适时将职务犯罪纳入其中。 4、创新机制,加大审判监督的力度。 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加大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监督力度。对自侦案件的判决裁定文书要实行专人审查,严格把关。特别是对公诉机关没有提出适用缓刑、免刑量刑建议,而法院适用缓刑、免刑的判决,要重点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要建立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评价机制,对某段时间内量刑较轻的,或适用缓刑、免刑较多的现象,与法院共同分析原因,研究相应对策;对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判决畸轻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抗诉。并且要加大对法官违法违纪的查处力度,对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目前,职务犯罪轻刑化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只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真正落实罪刑法定、罪刑相适用的刑法原则,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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