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部门法为视角的法理学教学法研究摘 要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学中存在着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严重脱节的现象。法理学教学在整个法学教学体系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其他部门法教学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两者的结合更加重要。正确对待两者的关系,对法理学教学特别是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有着重要意义。从学科的性质来说,法理学的理论性较强,法学教育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使得法理学教学不可能脱离部门法而发展,因而在法理学教学过程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就需要在教学理念、目的和教学方法上进行相应的调整。本项目旨在研究法理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并以部门法为视角提高法理学教学水平,注重在法理学教学
2、中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关键词 部门法 法理学教学 实践能力 基金项目:本文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课题资助。 作者简介:巢容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艳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1-02 黑格尔说过,真理是具体的,抽象的法理绝非空中楼阁,而是从具体的法律现象、法律案件概括而来。法理的抽象性和部门法的实践理性并不矛盾,而且法理的价值也正在于其对部门法尤其是对司法实践的巨大指导作用,应实现法理学与部门法特别是司法、实践的互动。现在的法理学教学还沿袭着上世纪 90 年代初
3、法理学教学方法,授课内容和方式既不能满足部门法学对法理学的学理需求,也未能形成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在法理学的教学过程中存在与部门法相脱离的现象,不利于学生对法理学的学习以及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 一、法理学教学与研究生实践能力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理学和其他部门法学相比有其独特之处,法理学的理论性、抽象性更强,这就决定了法理学教学方式和其他部门法学的差异。法理的博大精深,涵盖了法学基本理论、运行、方法、体系等诸多研究领域,系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古往今来, “许多著名的法学家都得益于其对法理的独到见解,往往一个法学流派的产生也依赖于其对法学基本概念、范式、理论的重新解
4、读”豍。法理学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综合素养具有重要作用,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法律的内在精神对于法科学生踏入社会选择法律职业后,仍能对其生活和工作产生持续指引的作用。目前,就我国现阶段法理学教学而言,法理学教学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教学方法落后,课堂枯燥乏味,学生缺乏学习的兴趣。依笔者对法理学研究生及授课老师的调研数据来看,法理学的实际教学中往往存在以下问题。 (一)传统“填鸭式”教学方法落后 目前的法理学教学主要还是教师单方讲授的“填鸭式”教学方法,这种刻板的教学方法难以实现教学目的。只注重向学生灌输知识,学生只能被动接受,就导致学习形成了“听课记笔记整理笔记背书本和笔记考试过关”的应试型
5、学习模式,缺乏师生之间的双向交流和良性互动。 (二)教学内容抽象难懂,学生缺乏学习兴趣 法理学的抽象性是其能够成为法学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的本性使然。没有与部门法的结合加上教学方法的单调,法理学的抽象性体现在整个法理学教学过程中,学生就会感觉到法理学抽象难懂。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很大一部分学生在学习法理学的时候觉得太过抽象,对法理学学习提不起兴趣,这必然会影响其对法理学的理解,就会感觉法理学越来越抽象。 (三)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是在法理学的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老师是课堂的中心,课堂教学侧重概念和原理的讲授,学生对老师存在依赖心理,较少主动提出问题,甚至害怕回
6、答问题,日后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的分析推理能力、归纳概括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都无法得到必要的训练。传统教学理念单纯强调传授知识而忽视学生参与,往往导致“高分低能” 。 二、法理学教学须以法治实践为基础,不能与部门法相脱节 (一)法理学必须以法治实践为基础 法理学教学须以法治实践为基础,不能与部门法相脱节是法理学的实践性要求。部门法学、部门法知识贯穿于理论法学,尤其是法理学学习,在法理学教学中对于部门法知识的恰当引入,有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制度等内容。单纯的理论教学对学生而言,不一定能够完全领会贯通,这使得教学效果大打折扣。例如,通过对三大诉讼法制度中的诉讼流程可以使学生更
7、清晰地看到法的运行制度,通过程序意义上的观察,我们可以体会出法律程序的意义,从而使我们可以看到动态过程中正义的产生。三大诉讼中的主体制度、基本原则和程序运作中无不包含着法理的思想,如回避制度则孕含着任何人都不准做自己的法官。以及一事不再审原则,有力的支撑了法理中的效率原则。这样通过引入具体案例的审判流程(如“药家鑫案” 、 “许霆案” )来对法理教学增添更实质的东西,从而使学生更直观的学习领会法理学知识。可以说,通过法理学的实践性教学,一方面引入部门法内容深化了学生对法理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激发学生自学部门法知识的热情。 法律在本质上是实践理性,仅有法理学理论知识的支撑是不够的
8、。而直接应用于司法实践,推动司法活动有序平稳进行的动力来自于各部门法,司法是最直接、最及时、最有效地解决法律生活中的实践问题的。正如美国大法官布伦南所说:“宪法的天才人物不是依靠一个静止的和已失去的世界中宪法可能具有的任何静态的含义,而是依靠使那些伟大的原则适应于解决现代问题的需要。 ”豎 (二)法律理论需要同部门法结合 法理的抽象性和部门法的实践理性并不矛盾,应实现法理学与部门法特别是司法、实践的互动。法理学对法的原理的揭示,是建立在对部门法的性质的正确理解之上的。所谓法的价值,是各个部门法价值的理论概括,它必然与部门法的价值精神相交织。更为重要的是,各个部门法之间既有其法理念上的共性,更有
9、其法理念上的个性。例如法理中的公平正义无不在各部门法中彰显,三大诉讼法中法官慎用自由裁量,应用自由裁量权时也无不考虑到尽可能最大化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现代法治社会,民法则基于诚信原则,给以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而刑法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将罪名罪责尽可能的细化,更加重视规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以便最大化的保障人权。显然,民刑法的性质决定了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不同标尺。因此,我们看待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部门法视角,而是需要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此作出客观、科学的理论阐释。 三、以部门法为视角的法理学教学法 (一)教学目标 法理学教学应遵循这样的教学目标法学教育既是职业教育,也是素质教育。特别是面对
10、就业形式转变的时代背景下,将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于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高素质是指不仅应懂法学专业知识,还应具备其它专业学科知识;更应在掌握国内法律知识体系的同时拥有国际法律的知识与经验。应用型是指既要具备如认知事实能力、发现问题能力、分析采信能力等法律观察能力,又要如法律形象思维能力、法律抽象思维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等法律思维能力,还要具备诸如法律语言能力、法律写作能力、实务操作能力、团结协调能力、独立工作能力等法律实践能力。 )这是法学教育经受住依法治国和知识经济挑战的关键,也是满足法理学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具体的实践性、操作性较强的法律实务工作的关键。因此,法理学教学不仅要注意构建系统知
11、识结构,也应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尽量为学生了解社会法治现状和司法实践创造机会,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 (二)学生的主体地位 教育界都在强调要改变过去以教师为单一教学主体的局面,要让学生也成为教学的主体。尽管如此,但实际的教学过程如何实现却依然值得教师们思考。必须要让学生真正以主体的身份参与法理学的学习。可以通过让学生搜集社会热点案例在课堂上交流发表意见,再由老师点评的方式;或由学生轮流试讲再由老师补充教学等方式推进以学生为课堂主体地位的教学模式。在法理学教学中,教师不应该让学生单纯的扮演听众的角色。在课堂教学中,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给予学生充分交流与学习的空间与时间,让学生感受到自
12、己是课堂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主体。 (三)教学方法体系 教学方法是实现教学目标与教学理念的中介。 “由于法理学以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以及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为研究对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系统性”豏。因为大多数学生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知识结构框架,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堂上要通过讲授式教学法,使初学者首先能够掌握基本的概念性、原则性的知识,使他们逐步形成大的理论性的知识框架,还要适当的结合讨论式的教学法、案例分析法、实践教学法和社会调查法,加强学生的法学思维能力的培养和法学方法的训练。 1.讨论式教学法 讨论式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授课与学生自学、理性思考相结合,由老师提出问题,
13、并针对该具体问题,指导学生进行自由的讨论和辩论,使学生在学习有关知识的同时,参与意识和分析能力得以增强的一种教学方法。学生们围绕一个主题,各抒己见,在思考和讨论中相互启发、合作学习,使学生的知识和能力共同提升。同时,教师也可以从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交流讨论中萌生灵感,获取新的知识,也拓宽了教师的信息面,无形中提高了其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收到教学互动的良好效果。 在法理学课程中采用讨论法教学,其形式主要有两种,即课堂教授穿插法讨论和课前准备课堂完全讨论式教学。前一种教学讨论法,教师在讲授过程中,随机提出问题或就学生提出的问题展开讨论。后一种教学讨论法是事先提出课堂讨论的主题,布置学生先行阅读或搜
14、集有关内容,根据论题写好提纲,然后以班级或小组为单位在课堂上展开讨论。这两种讨论式教学法都应注意避免论题过难或过易,避免讨论停留在问题的表面;教师当掌握好讨论时间既要保证讨论教学的目的,又要保质完成教学任务;针对论题,教师当对学生的讨论归纳总结,使学生从课堂讨论中学会运用法学相关概念、原理、方法等阐释相关社会问题。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既能够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培养学生参与意识,又能缩短理论与实际的距离,还能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思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部门法案例分析的目的在于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解决具体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侵权责任法为例,主要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个案
15、,研究该事件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构成何种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部门法中引入案例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理学的案例分析是具体问题抽象分析,由特殊到普遍,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来思考和回答从这些具体问题中所折射的普遍性意蕴。为了在法理学教学中有效实施与灵活运用案例教学法,首先必须了解案例教学法的实施目的。 法理学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具体典型个案的剖析,传授法学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分析推理能力,使法律精神能够在无形中得以传承。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对学生的观点不要轻易做出评判,而是要让学生充分发挥其分析、判断的能力。法理学案例教学在于探讨具体案例背后所隐含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观念、价值体系、
16、评判标准。例如,对“许霆案” ,我们更应关注的是案件中对社会公平公正的实现及对公民道德观的评判,而非案件适用法律的正确与否。在案例分析、讨论和激辩的过程中,重在调动学生的主动性,案例本身并无绝对正确的答案,因此,学生针对案例自己分析,得出各种不同的处理意见,教师应对此采取一种宽容开放的态度,避免单一模式化的定性思维,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进行讨论,积极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具创新的思维能力。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还应该注意的就是点评和总结,切忌案例讨论完毕后就算完成了课堂教学的观念。教师在总结时可以将自己的观点与学生进行交流和探讨;对于学生提出的新观点和新问题要给予表扬和肯定,鼓励学生
17、做进一步的思考,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对于未能充分发言的学生可以将自己的思考以书面报告或笔记功课的形式提交。 3.实践教学法 法理知识的习得应走出课堂,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社会生活其实就是一种法律生活方式。对于法理学研究生来说,课堂之外的空间以及时间通常决定着知识获取以及能力培养。于是立体化、多层次及其形式教学活动体系的合理建立即为实践型教学模式的关键,也就是:纯理论的课堂教学面向实践的案例教学模拟实践的教学活动了解实践的教学活动参与实践的教学活动,同时构建出合理的反馈机制,带动良性互动。于此模式体系之内,模拟实践的教学活动往往有:教师发动的学生案例讨论,还有模拟法庭比赛这些活动。对于了解
18、实践的教学活动,常常有:去法院旁听案件审判,还有去司法实务机构实施调研这些活动;针对参与实践的教学活动而言,往往包含:监狱帮教以及法律援助活动,还有社会法律咨询以及司法实习这些。进而让学生们可以直接进行真正的司法活动,对着当事人同时负起有关的法律责任。美国的法官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豐。所以老师们要多多发动学生们走出课堂之中。法理学这些学科的老师应主动整合不同的教学手段,提升教学质量,积极利用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方面的有利案例,带领学生们实施价值考量,有效提升学生们的认识、分析及其评价能力。 “司法是一种人为理性 ,需通过长期直接接触司法实践才可能形成,而这种人为理性是
19、无法通过教学传授的方式进行转移的。 ”对于法律,其是一类思想体系,只为现实的许多可能结构的其中一个,为了掌握法律于社之中的真实面目,人们不应该一味信任书本地图,自己应该去进行实践,进而获得感触。 4.社会调查法 教师在讲授法理学时,可以通过社会调查法将理论与实践结合,提高教学时效性。即教师可以根据当下社会热点,精选一些社会调查题目,如社会贫富差距拉大问题,社会道德滑坡、诚信危机问题,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公民上访、信访问题等,也可以由学生自己选择感兴趣的内容进行社会调查。由学生自己组队、分工负责。做好收集资料、拟定调查方案、选择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等工作。在完成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对调查
20、的课题进行法理分析、系统化研究,用探求出的规律性认识、事实性认知创作调查研究的成果论文或报告。每项课题调查结束后,教师对整个活动进行总结。社会调查教学法使学生走出教室,深入社会,迈出了从理论走向实践的步伐。 和传统的“满堂灌” “注人式”教学法相比,以部门法的视角进行的法理学教学研究是一种引导、启发式教学。在法理学教学中,法理学教材本身就高深抽象,如采用僵化的教学方式很容易让学生厌恶、反感,游离于课堂教学之外。而以部门法的视角,将枯燥教条的法律理论与鲜活生动的现实生活联系起来,让法律从抽象走向具体,使法理学充满生活的气息和色彩,只有将高深的法理回归生活,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在以部门法为视角的法理学学习过程中,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不断地参与思考、提问、分析,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增强了同学间的相互交流,通过师生双边活动活跃课堂氛围,最终高质量地完成教学目标。 注释: 卢燕.法理学教学现状及改革方向探析.法制与社会.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