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论述我国突发事件中的行政问责制度摘要:本文将从突发事件中的行政问责现状切入主题,分析行政问责和法律责任的区别,进而分析突发事件行政问责之困境并最终探索走出困境的方法。为减少应急处理过程中挪用应急款物、以纸包火或按兵不动的行政应急行为的出现,以保障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维持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形象,减少公共安全隐患。 关键词:突发事件 行政问责 法治政府 一、我国突发事件行政应急问责之概述 (一)我国突发事件行政问责之现状 目前我国突发事件行政问责逐渐常态化、制度化、司法化。尤其表现在隐患的排查工作上,在行政问责中若事故直接责任人或间接责任人有刑事违法行为检察院就派员介入调查。中央乃至地方问责规
2、定的不断出台成为我国逐渐向常态化问责机制迈进的重要标志 1;突发事件网络问责“势不可挡” 。 “网络问责具有开放性和平等性、草根性和异体性、快捷性和互动性、分散性与集聚性等特征”2;问责对象不尽相同;问责主体限于同体问责;问责信息来源广;问责方式杂糅(既有等级问责、政治问责,又有法律问责、职业问责) ;问责救济仅限于复合、申诉、复查。(二)法律责任追究以及行政问责之比较 公共行政与政策国际百科全书提出“行政问责”概念,行政问责内涵是被问责的主体必须有被合法授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相应的行为(包括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 ;问责的内容中质问和要求被问责主体承担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属于事后追究责任的一种,负
3、有职责的行政主体因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或履行职责不适当而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制度。问责并不一定必然导致追究责任,但在突发事件中问责的目的之一就是追究责任。同样,追究责任并不一定是由于发起了问责,但在突发事件中追究责任的各种情况之一就是因发起问责引起。由此可见二者是有天然的交集的,相互联系又彼此区别。 二、我国突发事件行政问责之困境 (一)事后结果问责之弊端 近年来我国突发事件往往是事后进行的,多半是基于政治压力和网络舆论压力而被迫的被动性问责。不免会疲于应付有时甚至隐瞒事实、以纸包火、加强行政问责事先、事中的制约、监督和问责就显得尤其困难,行政问责应有的预防性也难以发挥作用。问责标
4、准模糊。其中问责暂行规定及一些地方性立法中都有类似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件”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上述标准,中央与地方、地方之间的标准不一,不同事件、不同时期的判断标准也不尽相同,这就势必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影响公众的情绪。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而事后结果问责显然对整体应对突发事件排除隐患并无好处。而且,事后和结果代表着消极和被动的政府。真正的责任政府应该保证,事前:“预防与应急准备” 、事中:“监测与预警” 、事发:“应急处置与救援” ,事后:“恢复与重建” 。 (二)启动问责的主体失衡 问责主体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来
5、自政府自身的内部问责,我国政府内部问责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基于权属关系的内部问责,如主管部门的问责、上下级的问责;二是,行政体系内的专门问责,如监察、审计机关的问责。异体问责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政府的问责、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司法机关对政府的问责 3。目前大部分应对突发事件的行政问责都是同体问责,即以上级问下级为主导。当然了,在一个庞大的国家中,行政效率是行政领域一个重要的价值追求,但,异体问责的缺失已经使问责主体失衡,容易造成问责体系中根本环节的不严谨,同时产生了这样的问题:总是上级问下级,若上级需要问责,启动主体应该是谁呢?同体问责的弊端总结如下(1)无法跳出
6、“自己监督自己”的悖论;(2)架空人大的监督职能,人大沦为“橡皮图章” ;(3)内部监督,无法证成政府的合法性;(4)有悖于法治原则,人治色彩非常浓厚。4 失衡具体表现为:公众问责缺失、权利机关问责缺失、政治协商缺失。 三、走出突发事件行政问责困境之探索 (一)重视“事前过程问责” 那么权责不明在“源头上”分散了“事前过程问责”的“汇聚力” ,导致该制度不能有效找到问责客体的根源。如果公权力行使的边界清晰,一旦逾越就必将受到问责机制的制裁,这种约束机制既容易对行政官员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又有助于实现问责结果的公平和公正。5 “事前过程问责” ,应在全面梳理并合理划分职责权限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上下
7、级之间(包括中央和地方之间) 、正副职之间的职责划分问题;党政职责清晰,避免“党有实权,政有实责”的现象。 (二)增加“异体问责” 同体问责能够迅速处理突发事件、平息民愤。但其客观性、公开性、及权威性在降低。因此要加强“异体问责” ,其一是提高权力机关的突发事件行政问责力度,不妨大胆的考虑将人大代表改为专职制,并缩减代表数额;其二是提高政协机关突发事件行政问责能力。为了保证党的纯洁性,有必要加强政协机关的问责力度,提高政协机关的问责能力;其三是保护新闻媒体在突发事件行政问责中的真实性和独立性。应该制定相关法律赋予新闻媒体自主权,并保证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 参考文献: 1陈党.问责法律制度研究.
8、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2曹鎏.行政官员问责的法治化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3应松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4 4陈玉忠.论问责的功能定位与突发事件问责.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1) 5韩志明.行政责任的制度困境与制度创新.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6姜卫平.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公共行政管理.2009 7刘军宁.如何走向真正的问责制.新闻周刊.2004 8刘磊.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行政问责制研究.内蒙古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9戚建刚.我国应急行政主体制度之反思与重构.法商研究.2007 10宋大
9、涵.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11宋涛.社会规律属性与行政问责实践检验.北京.201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2田侠.行政问责机制研究.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09 13万鹏飞.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4陈力予.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及对问责程序机制的影响研究.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16郑华卿.中国突发事件行政问责功能异化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1 18张倩.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三大转向.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24(3) 19赵颖.公共应急法治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0周亚越.行政问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 赵雅男,女,1990 年 6 月生,内蒙古赤峰人,延边大学法学院 2013级法律硕士(法学). 注释: 1 曹鎏著 行政官员问责的法治化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 28 页 2 搜狐新闻网: http:/ 3 引自 周亚越著 行政问责制研究中国检察院出版社 第九章 第三节 309 页 4 转引自 周觅 从 “同体问责”到 “异体问责”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主体J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 ( 2) 5 曹鎏著 行政官员问责的法治化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 1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