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是中铭源兑付危机输家?中铭源兑付危机事件,一则影响银行的机构信誉,二则损害 PE 的行业声誉,呈现出典型的“双输”结局。 银行和 PE 的合作又出事了。4 月初, “中铭源华富矿业股权投资基金”(“中铭源华富基金” )和“中铭源兴隆铁矿股权投资基金” (“中铭源兴隆基金” )的部分投资人爆料称两支基金已出现无法按期兑付收益的问题。 “兑付危机”事件一经曝光,涉及产品资金托管、监管或代销的华夏银行、民生银行以及包商银行被推向风口浪尖。 此次事件,与在此之前的华夏银行员工私售中鼎股权投资产品风波略有不同,毕竟后者还可归结为客户经理假借银行之名私售“飞单” ,而“中铭源兑付危机”中的涉事银行均以机
2、构名义分别通过基金托管、代销包销、募资财务顾问等方式参与了两支基金的募集,银行在尽职调查和风险披露方面的瑕疵明显。 兑付危机背后 其实,这已不是中铭源旗下基金首次爆出兑付问题。早在 2012 年 9月,就有投资人在网上披露“中铭源华富基金”到期未兑付。今年 2 月,又有通过第三方理财机构投资中铭源旗下基金的投资人提出基金无法兑付。到 3 月末, “中铭源华富基金”及“中铭源兴隆基金”出现问题的消息再度传出后,中铭源网站就此消失。4 月初,仍有投资人向媒体爆料称2012 年 12 月 28 日到期的中铭源蒙古项目(一年期)至今尚未兑付。 由于中铭源每期产品即成立一个合伙制企业,兑付危机涉及基金的
3、总规模已经难考。 仅以“中铭源华富基金”为例,就记者目前所获得的该基金二期及三期产品说明书来看,募资规模分别达到 3000 万元人民币及 6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托管行分别为华夏银行与民生银行。据悉,包商银行也曾以“财务顾问”形式帮助中铭源项目募资,规模为 5000 万元人民币。而在媒体披露的信息中, “中铭源华富基金”的募资规模还远不止于此,至少应在 2.5 亿人民币左右。 上述“中铭源华富基金”多期产品锁定的投资项目均为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的华富煤矿与召富煤矿,项目合作方为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但来自中能源电力的消息却称,从未委托中铭源融资,两个煤矿也从未获中铭源投资,中铭源并未参与相关
4、矿权交易。工商注册资料的信息中,两家矿企的股权更迭也从未涉及中铭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这令人怀疑,同样出现兑付问题的中铭源兴隆铁矿股权投资基金与中铭源蒙古项目相关基金,是否也存在伪造投资项目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中铭源旗下基金均采用“类信托”PE 基金模式,借鉴信托产品的增信措施保证刚性兑付,通过北京荆海阳光投资担保公司和中企融信(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基金本金和收益的全额兑付提供担保,起始认购额也为 20 万元至 50 万元不等。因此才会出现本为股权投资,回报率并不稳定,却面临兑付问题的景象。这与 VC/PE 行业的传统基金模式与起售额度明显不同。但在法律关系上,此类基金仍然是股权投资,
5、不受债权保护。 银行信誉受损 在此次中铭源兑付危机中,银行所扮演的角色受人关注。一方面,所有涉及兑付问题的中铭源旗下基金,都并非真正由银行发行的“理财计划” 。另一方面,银行通过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形式侧面推动着基金的募集。 在“中铭源华富基金”的募集中,中铭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并不涵盖股权投资一项。拟募资投入的两处煤矿并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内相关有效证照,并且一直处于不能开采的“技改”状态。该基金锁定的主要投资项目被证实均未获得基金投资,主要项目合作方否认基金参与矿权交易,项目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亦毫无基金的踪迹。相关银行的尽职调查水准自然受到公众强烈质疑。而在此期间,托管银行未向
6、投资人披露托管资金的流向亦为人诟病。 包商银行曾就此表示,该行代销的中铭源基金产品从 2011 年 11 月1 日开始募集,之后很快便发现该产品存在问题。包商银行作为代销方,找到了中铭源公司,该公司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原本募集期为三年的项目,于 2012 年 4 月 1 日提前终止,中铭源公司支付了客户的全部本金和收益,并额外支付了一个月的收益作为合同提前终止的补偿。 尽管如此,银行作为信用中介的声誉仍然受到了损害,客户也会因此怀疑银行的责任心与信誉度,尤其在对高净值客户的服务中,这种信誉度的损失,不是一些托管费能够弥补的。 银行与 PE 合作遭遇逆流 对于银行与 PE 的合作来说,中铭源兑付危
7、机的爆发,可谓“屋漏偏逢连夜雨” 。 目前中国的银行与 PE 的合作主要在托管业务、资金募集、项目推荐、信贷业务、财务顾问、公司业务等几个方面,其中,托管业务与资金募集是双方合作最普遍的领域。 资金募集方面,由于我国 VC/PE 行业中,散户 LP 数量占 LP 市场总数量的五成,拥有大量高净值客户的银行是 VC/PE 发掘 LP 资源极为重要的渠道。但自 2012 年 11 月,华夏银行员工私售 PE 理财产品,因到期无法兑付进而引发投资者公开抗议以来,银监会对于银行与 PE 合作的监管越来越严。 2013 年 1 月 14 日,银监会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明确禁止银行销售VC/PE 基金产品,
8、严禁误导消费者购买,实行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分账经营、分类管理。 3 月 28 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理财 8 号文) ,严控商业银行非标准化债权业务的投资总量, “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 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 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并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VC/PE 借道券商或者信托和银行理财资金的合作受阻。 某银行私人银行部门人士向记者表示,银行与 PE 在资金募集方面的合作目前已经处于停
9、滞状态,由于 VC/PE 行业退出渠道收窄,回报率下调,客户对于 PE 相关理财产品的兴趣也不那么大。第三方理财机构与VC/PE 自建理财机构或将成为未来 VC/PE 募资的主要渠道之一。有部分VC/PE 可能在产品结构的设计上做更多的创新。 而此次中铭源兑付危机无疑将银行与 PE 最基础的合作领域基金托管业务推到公众视线下,很可能引发监管层更进一步的动作。在一定程度上,这暴露了银行在拓展中间业务时的内控合规管理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厘清银行在此类业务中的权责利。 对于银行与 PE 行业而言,中铭源兑付危机一则影响银行的机构信誉,二则损害 PE 的行业声誉,呈现出典型的“双输”结局。如何引以为鉴、反躬自省,则是银行与 PE 长远合作,创造“双赢”未来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