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来担保公正1999 年 1 月 5 日是一个阴沉沉的日子,但在湖南省石门三江口水电管理局(以下称三江口水电局)600 多名职工的眼里却格外明媚,他们紧锁了快两年的眉头终于舒展了:湖南省高院撤销常德市中院(1997)常经初字第 35 号民事判决。该局局长刘次志感慨地说:“多亏了人大的监督!“ 无奈担保谁知其中有欺诈 1992 年 12 月 14 日,珠海东盈工贸发展公司副总经理陈克平以珠海宏德工贸发展公司(以下称宏德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与建设银行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常德办事处(后来业务转交市建行)签订了金额为 300 万元,为期 6 个月的借款合同。在常德市有关领导的干预和说服下,三江口水电局
2、为其提供了担保。1997 年 3 月,市建行提出续保,遭三江口水电局拒绝。4 月,市建行将其告上法庭。 1997 年 4 月 11 日,三江口水电局委托代理人赶赴珠海,他们在查阅工商档案时发现,借款合同及授权委托证明书上加盖的印文与宏德公司在珠海市工商局存档的印文明显不符。6 月 2 日,他们再下珠海,获取了宏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何长虹关于该公司从未委托他人在常德贷款及借款合同印文有假的调查笔录。7 月初,常德市中院立案庭法官周建民等 3 人到常德市工商联(宏德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调查案情,要求何长虹就事实经过写出书面材料。7 月 5 日,何长虹出具了宏德公司“从来没有向任何银行申请过一次贷款,也
3、没有和陈克平合作过一次业务“,对陈“应以诈骗罪追究“的书面证词。随后,常德市工商联副会长黄健中、曹同生将证词在中院当面交给了周建民。9 月 12 日,法院组成合议庭,由刘智担任审判长。 疑点重重法院匆匆下判决 1997 年 12 月 30 日,该案第一次开庭。令人奇怪的是何长虹那份至关重要的书面证词在案卷中不见踪影。三江口水电局代理人出示了对何长虹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认为借款合同所盖印文系伪造,应视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担保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法庭不予支持。他们又提出申请对印文的真伪进行鉴定。 法庭随后宣布休庭。休庭后的第二天,三江口水电局法人代表找到常德市工商联负责人,才知道他们曾向法院提交了
4、何长虹那份书面证词。1998 年 2 月 5 日,市中院将借款合同印文与宏德公司在工商档案所留印文“系同一枚印章之印文“的鉴定结论送达三江口水电局。三江口水电局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市中院于 1998 年 5 月 26 日竟以司法技术鉴定室及个别鉴定人的名义给予驳回。三江口水电局负责人及其代理人再次仔细用肉眼对照两印文,发现出入明显,坚信权威司法机关的鉴定结论会证实印文的真伪。6 月 5 日,他们又将印文复印件送至省检察院申请鉴定。省检察院在检察技术分析意见书中认定:“两者不仅在印文的规格特征上存在差异,并且在印文的笔划形态、搭配位置等细节特征上存在差异“,因此“建议送原件进行检验“。 1998
5、 年 6 月 9 日,该案第二次开庭。三江口水电局代理人出示了黄健中关于曾向周建民提交过何长虹书面证词的材料,询问该证词及 300 万元的去向,法庭不予理会。代理人又当庭出示省检察院对印文的检验证明和工行珠海南山支行有关没有 300 万元入账等新的证据,法庭均不予采信。8 月 24 日,常德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三江口水电局对借款本息承担代为履行的担保责任。 人大监督高院裁定纠错案 9 月 18 日,三江口水电局收到一审判决书。该判决意味着该局要代为赔偿本息 543 万元,连同赔偿应从利润列支的企业所得税,损失将达到 700余万元。随后,三江口水电局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常德市人大常委会和许多省、
6、市人大代表对此案一直十分关注。9 月底,驻石门的 5 名省人大代表、20 多名市人大代表在石门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代表们认为市中院对此案的审理存有枉法裁判的嫌疑,并联名向省、市人大内司委提出建议,督促纠正错误判决。10 月 15 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邢修波、陈东海等 10 多名省、市人大代表约见了市中院主管经济庭的副院长谢肇荣。代表们认为该案的一审判决明显不公。三江口水电局法定代表人也当场告之他们已经上诉。该副院长不以为然:“如果存在不公,水电局可以充分行使权利嘛!“对此次约见,代表们“极不满意“。特别令人不解的是,约见后的第五天即 10 月 20 日,市中院法警支队一行 5 人专程给三
7、江口水电局送来了一份意外的“礼物“-执行通知书。他们得知三江口水电局早已上诉时惊愕不已:“你们上诉了,我们怎么不知道?“与此同时,陈建教等省人大代表致函省高院,要求公正裁决此案。省人大内司委也就此案向省高院提出司法建议。12 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克英在石门县调研时详细听取了省人大代表对此案的案情介绍,表示省人大常委会一定很快过问此案。 1998 年 12 月 28 日,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借款合同及授权委托证明书上加盖的宏德公司公章印文与宏德公司在工商部门存档的印鉴式样印文不是同一枚公章所盖印,故本案存在伪造公章、诈骗贷款的犯罪嫌疑“,裁决撤销常德市中院(1997)常经初字第
8、 35 号民事判决。 代表质询院长表态打“收条“ 该案件虽然尘埃落定,但人大的监督却没有作罢。1999 年 1 月 19 日,正值常德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侯彪、邢修波、陈建教、陈东海等 30名市人大代表就这起错案向市中院提出质询案。质询会上,代表们对办案人员在关键证据认定上一错再错十分不满,认为决不是用“粗心大意“可以搪塞的。市中院对何长虹那份至关重要的书面证词是否采信及其去向不做任何说明,存有隐匿证据的嫌疑;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是否准许应由法院决定,而市中院却以司法技术室的答复代替法院的决定,无疑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代表们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对该错案敢于行使监督权。市
9、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先春、姚绍球也特别提醒市中院对代表的质询决不可敷衍了事,并表示今后任命法官“不能随便画圈“。市中院副院长谢肇荣承认,对代表在约见时提出的意见“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市中院院长龚德培诚恳地说:“这个案子的确错了,我要负主要责任。对代表的意见全部打收条,对办案人员的处理决不袒护。最多 6 个月会给代表满意的答复!“从 5 月初开始,常德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多次询问质询案的办理进展情况,要求市中院不护短。5 月 9 日,市中院院长龚德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得很坦率:“这个案子错得没有分寸,必须实行错案追究。“7 月 20 日,市中院就质询案的办理情况向常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汇报。汇
10、报材料认为主审法官刘智的错误在于对证据审查不严、调查不细;鉴定人田斌榜的错误在于缺乏必要的检验仪器、检验环境嘈杂和过于自信;法官周建民未将何长虹证词及时转交承办人是责任心不强;至于违法执行的问题主要是省高院没有及时与中院联系、上诉方未给中院送达上诉状副本和市中院内部通气不畅。办案人员出错“属于工作上的差错“,“其错误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最后,市中院决定分别给予周建民“在本院内检讨“,刘智、田斌榜“在全院干警大会上进行检讨,扣发当年年度奖金,取消当年评先资格“的处理。 随后,市中院请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将上述办理情况向提出质询案的代表转答,该委认为答复程序不妥,予以拒绝。8 月 16 日,市中
11、院遂将办理情况函寄石门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并称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汇报“表示满意“。联工委主任周训耀收到此函后即电告市中院负责人,市中院的答复在程序上不规范、不合法,该委无义务“向代表转答“,更无权“多做解释工作“。 如此“办理“能否避开监督关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自然一直期待着收到市中院“决不袒护“的办理答复,可最后期限过去了一个月也不见音讯。8 月下旬,陈建教、邢修波等代表便主动到县人大常委会询问质询案的办理情况。据周训耀透露,所有看过市中院“答复“材料的代表,对答复程序和办理结果均表示难以接受。记者在采访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有关负责人时,该负责人也认为常德市中院的答复程序与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是
12、相违背的。常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先春日前说:“主任会议上没有任何人说过对汇报表示满意。是否满意,不但是主任会议,就是常委会也无权表态,只能由提出质询案的代表说了算。“8 月 29 日,记者采访了提出质询案的常德市人大代表陈建教(他同时也是省人大代表)。他毫不掩饰自己对市中院的失望:“我今年提出的40 多件批评、建议件件都有回复,可是我至今也未收到市中院的答复,想不到市中院对质询案的回复和办理竟如此草率,足见其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不强。“他继而提出了这样两个疑问:市中院将办理情况让联工委转答程序上是否合法?办了如此错案的法官连纪律处分都够不上,不知市中院纪律处分的标准是什么?最后,他坚定地说:“这盘棋岂能这样就完?我们在下次代表大会上还会有行动!“陈东海等代表也持这种观点:“答复不满意怎么办?法律条文写得很清楚。不敢捍卫法律的尊严,我们还当代表干什么!“对这起错案“答复“是否能这样了结?对有关当事人的“追究“是否就这样“过关“?人们正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