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投资产品运营模式及财务处理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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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合投资产品运营模式及财务处理探讨摘要:本文通过对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分析,引入集合投资产品的概念,并对其运营模式、财务确认、计量及参与各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集合投资产品 资产证券化 运营模式 财务处理 影响 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及研究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应用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通过资产证券化,很好地解决了单位金额过大资产的流通和变现问题,但对于未来不稳定的无定期的现金流入的资产来说,很难通过资产证券化来解决。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 20 世纪 70 年代抵押贷款资产池的证券化。美国第一例资产证券化是由 1968

2、年成立的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公开发售的过手证券,随后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2005 年 3 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工作。2005 年 8 月,中金公司推出的“中国联通 CDMA 网络租赁收益计划”是我国第一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之后陆续开展了盘活银行不良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企业收益权证券化项目。(二)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研究 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市场应用、风险管理、财务计量、法律问题及税收问题等方面。在市场应用方面,例如王俊寿提出的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

3、体系设计。在风险管理方面诸如:王少波通过研究国外的信用评级模型方法,提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财务计量方面主要集中在是否能够形成“真实销售” ,风险与报酬是否真实转移。在法律问题方面主要集中在对破产隔离的确认,即将财务“真实销售”延伸到法律层面。税收问题,主要从资产转让、证券发行、现金流偿付等运营环节进行研究,以及对比是否确认收入方面的税收差异等。 二、集合投资产品运营模式 通过将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扩展和延伸,引入对资产进行保管和处置的管理公司,缩短和固化资产的变现周期,引入管理期的概念,使得资产预期最长可以于管理期末产生现金流入,从而类似于资产证券化。 (一)概念介绍 为解决无稳定的或定期的现金

4、流入的大额资产的变现及流通问题,引入集合投资产品的概念。所谓集合投资产品即将金额过大且无稳定的或定期的现金流入的资产作为标的,通过交易平台进行集合发售,使不同的投资者进行购买,共同拥有标的资产所有权和处置权。同时引入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投资者同意将标的资产交由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并设定管理期间和最低中止处置率。在管理期间内若管理公司能够以超过最低中止处置率将资产变现,管理公司有权变现,并将变现收益在投资者、管理公司之间按投资者持有的比例进行分配。若管理期间内未到达最低中止处置率,管理公司在到期时将资产变现,将变现金额进行分配,若仍无法变现则继续持有直到最终变现。投资者可以在管理期内将拥有的所有权和处

5、置权部分或全部在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二)参与主体 集合投资产品的参与主体主要有发售公司、交易平台、投资者和管理公司,在集合投资产品发行、运营及变现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发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发售公司指最初持有标的资产,拟定将标的资产通过交易平台出让给投资者的公司。发售公司的主要权利:(1)拥有将标的资产出让给全体投资者后的收益权。 (2)有选择管理公司和交易平台的权利。 (3)标的资产出售给投资者后,无回购义务。发售公司的主要义务:(1)保证拥有标的资产能免遭第三方追诉的所有权,披露自己知道的标的资产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的品质、数量、性能等) ,对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瑕疵承担全

6、部责任;(2)保证标的资产未被设置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任何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质押、保证等) ;(3)保证随着标的资产的转让,将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投资者;(4)在管理公司的协助下确定标的资产及其总价值,设定可以交易的最低限制额,确定发售期限、管理期限、管理公司、交易平台,设定到期前中止集合投资产品的最低处置率等集合投资产品指标。 2.交易平台。交易平台类似于证券交易所,指拥有可以将产品对外发布的交易平台系统且有相应的发售产品的资质,通过该平台可以公开或非公开对投资者进行出售。交易平台的主要权利。 (1)拥有委托管理与指定支付的服务收益权;(2)拥有对集合投资产品进行审核的

7、权利;(3)拥有对发售公司、管理公司和投资者进行审核的权利;(4)拥有拒绝发行申请的权利。交易平台的主要义务:(1)负责维护投资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负责对申请进入交易平台系统的集合投资产品进行审核;(3)负责对发售公司、管理公司和投资者进行基本的审核;(4)负责交易资金的委托管理与指定支付。 3.投资者。投资者指通过交易平台进行集合投资产品购买和在管理期间出售的个人或机构组织。投资者的主要权利:(1)拥有平等自主购买、出售和持有自己拥有产品的权利;(2)拥有收取对应产品收益的权利。投资者的主要义务:(1)遵守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2)根据交易内容按时支付购买价款;(3)承担交易和持有产品

8、过程中的风险。 4.管理公司。管理公司指协助发售公司发售标的资产以及在管理期内根据投资者的授权对标的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公司。管理公司的主要权利:(1)拥有从发售公司收取正常服务报酬的权利;(2)拥有从投资者收取正常服务报酬的权利;(3)拥有根据投资者的授权管理和处置标的资产的权利。管理公司的主要义务:(1)协助发售公司确定标的资产及其总价值,设定可以交易的最低限制额,确定发售期限、管理期限、交易平台,设定到期前中止集合投资产品的最低处置率等集合投资产品指标;(2)在管理期间内对标的资产进行保管和管理;(3)在管理期间内或者到期后进行处置或继续管理。 (三)运营模式 集合投资产品的运营模式主要

9、如下:第一步,发售公司有意图对持有的资产进行出售变现,但由于资产价值高,变现难度高,拟定以通过交易平台进行集合投资产品的形式对外出售。第二步,发售公司寻找管理公司,在管理公司协助下对标的资产进行集合化处理,包括确定交易平台、发售价格、发售期限、管理期限等发售要素。第三步,发售公司根据交易规则向交易平台缴纳保证金。发售公司和管理公司共同向交易平台申请进入交易平台进行发售。第四步,交易平台进行审核,通过进入发行阶段,不通过则退回申请。第五步,交易平台发售产品,投资者进行购买。在发售期内,若成功发行则发售公司将标的资产交付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同时交易平台将款项转入发售公司。若发行不成功,则由交易平台将

10、投资者购买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后退回投资者,利息从发售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发售公司补全,余款退回发售公司。第六步,在管理期内,若标的资产变现后的收益率超过设定的最低中止处置率,则管理公司将标的资产变现,将变现后的金额按投资者持有的比例进行分配。若整个管理期均未到达最低处置率或者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的理由继续持有标的资产至期限届满,则持续持有。在管理期届满时,管理公司处置标的资产,将处置金额按投资者持有的比例进行分配。若仍未能处置,则直至处置为止。 在整个运营过程中,投资者购买和出售的途径分为:(1)首次发售时通过交易平台购买;(2)在管理期内通过交易平台购买或出售;(3)产品到期或

11、在管理期内变现后按比例收取现金。 (四)风险控制 1.管理公司需要对发售公司发售的标的资产以及整个集合投资产品的条款设计进行谨慎研究,确保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风险可控。标的资产均存放在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并且接受交易平台的监督,同时购买财产保险。 2.交易平台需要对发售公司、管理公司及集合投资产品进行严密审核,确保不发生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且风险可控。所有资金往来均通过交易平台进行。进行发售审核前,发售公司需要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若发售失败,则扣除应退还投资者的利息费用及相关费用外,剩余部分退还发售公司。若发售成功,则待标的资产在最终变现后,未发生应由发售公司承担的责任情况的,全部退还发售公

12、司,否则扣除应由发售公司承担的部分后退还发售公司。 三、集合投资产品的财务确认和计量 对于集合投资产品各参与方的财务处理,结合业务实质和财务核算的相关规定,主要按照如下的处理方法进行确认和计量(会计分录) 。 (一)发售公司 1.发售公司缴纳保证金,申请发售:借记“其他应收款集合投资产品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发售失败,扣除相关费用后退回剩余保证金:借记“管理费用”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集合投资产品保证金”科目。 3.发售成功交付标的资产给管理公司并收到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4.产品

13、最终处置后,发售公司无相关责任,收到退回的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集合投资产品保证金”科目。 5.若产生由发售公司承担的相关责任,则扣除应承担的相应费用后,收回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 、 “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集合投资产品保证金”科目。 (二)交易平台 1.收到发售公司存入的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集合投资产品保证金”科目。 2.发售申请不通过,退回保证金:借记“其他应付款集合投资产品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发售时,收到投资者购买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集合投资产品(发售公司) ”科目。 4.发售不

14、成功,将保证金扣除相关费用后余额退回发售公司,退回收到的投资者款项:借记“其他应付款集合投资产品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借记“其他应付款集合投资产品(发售公司)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发售成功,支付投资款给发售公司:借记“其他应付款集合投资产品(发售公司)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交易平台收到提供服务应收取的服务费用,确认相关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三)投资者 1.投资者支付款项购买集合投资产品时,尚未收到交易平台发售成功的公告或相应文件前,财务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集合投资产品(发售公司)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5、。 2.收到交易平台发售失败的公告或相应文件且收回投资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集合投资产品(发售公司) ”科目。 3.收到交易平台发售成功的公告或相应文件时,这时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认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集合投资产品(发售公司) ”科目。 (2)认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集合投资产品(发售公司) ”科目。 由于集合投资产品由资产证券化延伸而来,且其公允价值可以通过交易平台获得,归属于金融资产。对于该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分析如下:(1)若投资者为近期

16、内出售而购买集合投资产品的,可以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九条认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2)若投资者并非为近期内出售而购买集合投资产品的,可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排除划分为贷款、应收款项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从而依据第十八条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若仍未处置标的资产,则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相关要求进行后续计量,相应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资本公积,直到最终处置后将相应的损益确认。 (四)管理公司 1.管理公司对发售

17、公司发售事宜进行研究、辅导、协助后收到管理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相应的项目成本。 2.集合投资产品发售成功后,管理公司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代为管理标的资产,类似于委托代销,其财务处理如下:(1)收到标的资产:借记“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 ”科目,贷记“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 ”科目。 (2)实际处置标的资产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3)将处置标的资产后的价款根据投资者持有标的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将标的资产转出:借记“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

18、”科目,贷记“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 ”科目。 四、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分析 由于集合投资产品由资产证券化衍生而来,属于金融资产,对此的财务确认和计量会直接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笔者对参与各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一是发售公司的影响。发售公司由于通过交易平台将集合投资产品出售给投资者,将产品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因此直接形成收入,结转相应的成本以及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支付给管理公司和交易平台的各项费用。从财务报表的角度来看,就是将长期资产转为短期资产,同时确认由于转换造成的损益。也就是说,若标的资产发售价格高于成本价格,则发售公司财务报表显示盈利且短期资产增加多于长期资产的减少。

19、反之亦然。 二是交易平台的影响。对于交易平台来说,主要是提供相应的审核及发售中介平台的功能,因此主要为确认服务收入。从财务报表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增加了收入及对应的成本和相关费用,使得利润增加或减少。 三是投资者的影响。对于投资者来说,购买集合投资产品时,若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仅仅是短期资产内部分类的变化。在资产负债表日,由于公允价值的变化会导致损益的增加或减少。处置时,根据处置结果将对应的损益反映在损益表中,差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资产分类的变化。若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由短期资产变为长期资产,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公允价值的变化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即仅对资产负债表产生影响。只有当最终处置后将损益结转时才对损益表产生影响。 四是管理公司的影响。管理公司的财务处理主要由两方面组成:一是收取的各项费用,直接影响损益表中的损益数额;二是在标的资产管理过程中,资产负债表同时增加了代理业务资产和代理业务负债,在标的资产处置及支付给投资者后,同时减少代理业务资产和代理业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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