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它突破传统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诸多限制,已经被许多国家所采用,而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对原告资格进行了较多的限制,原告主体资格难以确定问题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一保护环境的良好机制难以展开的一块“硬伤”。对此,国内外理论界围绕此议题已经展开了各种研究。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我国英汉辞海对“STANDING”一词的解释是“诉讼权;诉讼资格。因个人的利益或与案件结果利害攸关而享有的法定起诉权利或资格”。1日本学者室井力认为,原告资格是指可以合法提起诉讼的资格,也可称为诉讼的主观利益。2我国学者颜运秋
2、认为“原告资格是指当出现了权力或者权利的滥用或误用时,谁可以提起诉讼的资格。”3徐祥民等人认为“原告资格是指损害发生时期就已经取得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享有诉讼中各项权利的法律上的资格。”4在此基础上,刘明明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在环境公益遭受损害或有遭受损害之虞,可以合法启动环境公益司法救济程序的资格。5从概念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任何诉讼程序的原告,而是要受到原告资格理论的限制。6一、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研究现状对于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类型,学术界对此更是争论不休。各方观点如下一检察机关能否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支持者的观点如下别涛认为,在存在诉
3、讼障碍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从保护国家和公共环境利益和制止不法行为的目的出发,运用公力救济的司法手段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视为与本案诉讼标的有特殊的直接利害关系。7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诉权本质上就是法律监督权,应对法律监督作广义的理解,公诉本身就是对被告人违反法律的监督”。8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法律知识扎实、法律素养高尚,道德品质优秀,可以有1王同忆主编译英汉辞海(下册),国防工业出版社,1990年版,第5122页。2日室井力著,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
4、出版社,1995年版,第241242页。3颜运秋著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57页。4徐祥民,陈书全等著中国环境与资源法的产生与发展,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7258页。5刘明明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缺失与构建,载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6程基厚论环境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载当代经理人,2006年第9期。7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8页。8王松苗厉行法治法律监督应如何定位“依法治国与法律监督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检察,1998年第9期。2效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也可避免私人的报复诉讼和滥用诉权行
5、为,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最后,检察机关在体制上独立于行政机关,9可以使其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不利影响,有效地行使法律监督权,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从司法实践中也有所体现,“实践证明,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检察院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现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救济,实现保护和监督的统一,既符合宪法精神,也符合我国国情。”10在国际社会,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已经成为国外立法和司法的大势所趋。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是如此。11反对者观点如下学者认为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通过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遵守法律
6、,保证国家法律得到正确、统一实施来维护,而不宜干预具体的国家事务。12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会带来检察机关角色的混乱。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如果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那么其一方面要以保护公益为己任,另一方面又要监督这些公益纠纷的解决过程,使它兼备了运动员和监督员的身份,职能上的自相矛盾使检察机关介入民事公益诉讼出现了逻辑悖论。”13民事诉讼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仅仅为了服从对民事违法行为监督这一目的而赋予检察院提起诉讼之权,不仅侵害了当事人通过诉讼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权,还将动摇以当事人处分主义为构筑基础的民事诉讼自身的有机体系。”14二环境行政职能部门能否成为环境
7、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关于环境行政职能部门能否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学术界仍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法律已经赋予其保护公共环境资源的权力管理权和一定的行政强制权,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15而有学者认为环境公诉的原告资格赋予一定的环境保护机关比赋予检察机关可能要适宜一些。16也有学者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可以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17也有不少学者认为环境行政职能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有其合理性。其在日常职务活动中会获知大量环境损害信息,由其进行公益诉讼,举证可更迅速、方便、有效,诉讼的胜算大。其次,环境污染成因复杂,因果关系确定困难,有时连损害结果都很难判断。这些都需要丰富的专
8、业知识,而环境行政职能部门正具备扎实的专业水平,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三)环保团体能否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9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0徐远平民事公诉亟待立法,载人民日报,2003年1月22日。11李祖军主编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篇,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990页。12陈兴生、宋波、梁远民事公诉制度质疑,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13王福华我国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之角色困顿,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5期。14张铎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有限当事人处分主义,载法学评论,1992
9、年第4期。15叶勇飞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16吕忠梅、吴勇环境公益诉讼实现之诉讼制度构想,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17戚道孟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诉讼原告,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3环保团体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不是太有争议,观点如下“现代社会尊重个人权利,但个人权利往往通过其所在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现。所以注重团体的权利保障并且赋予其诉权是实现个人价值与私权的重要手段,是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结合与统一”。18著名政治学家托克维尔(1988)曾有一段描述“所有的美国人,不论年龄大小、境况的好坏、
10、意向的异同,都经常不断地结成社团。你将会发现,无论在哪里,一些新兴事业的倡导者在法国是政府,在英国是贵族,而在美国必定是一个社团组织。”19正是由于这种高度发达的社团组织,极大地推动了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发展。在美国,根据一项1984年5月到1988年9月的统计,由全国性环境团体根据清洁水法提起的诉讼占全部依据该法提起的诉讼数的三分之二。”20在瑞士,地方团体可以因其或其成员属于或邻近受影响区就可以根据妨害法规则获得环境行政诉讼权。21在丹麦,社会团体起诉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其或其成员环境利益受到实质损害,但1994年丹麦突破了这一标准。22四公民个人能否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对公民的诉讼资
11、格,学界基本没有争议,只是对于具体起诉资格的公民的范围有多大,还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可以使环保争议制度外的街头抗争转化为法庭上的抗争,即转化为制度内的抗争。23在美国,允许任何人提起环境公民诉讼。清洁水法中将公民界定为“其利益己遭受到或可能遭受到不利影响的个人或人们。”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公益律师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有益实践,林应钦提出应将公益律师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原告的主张。24另外,反对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学者,多是基于滥诉的考虑。其实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固然会带来案件的增多,但未必出现滥诉现象。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发展趋势对于环境民
12、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来说,放宽原告资格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但是在解决具体到哪几类才具有资格还存在争议,目前的发展趋势是赋予公民诉讼资格得到国际公认,公益团体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任何公民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加拿大环境保护法规定公众、个人都可以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调查请求,如果部长调查后为采取适当行动,可以对违法者提出属于公益诉讼的环境保护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停止损害。安大略省的环境权利法案(EBR)在此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它确立了宽松的起诉资格,每个人都有权因他人有破坏公共资源的行为或者是18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84页。19法托克维尔,董果
13、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下,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36页。20汪劲、严厚福、孙晓琪编译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21ANNEPERIPIERRE,ENVIRONMENTALLAWINSWIZERLAND,KLUWERLAWINTERNATIONAL,199922ELLENMARGRETHEBASSE,ENVIRONMENTALLAWINDENMARK,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023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4245页。24林应钦试论公益诉讼中的律师角色,载中国司法,
14、2007年第2期。4个人或他们的财产受到了导致环境破坏的公共妨害行为的影响时而提起诉讼,对起诉资格并没有必须受到某种直接损失的限制。在欧洲,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过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环境保护的公众团体是提前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力量。欧洲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一般允许环保团体享有与公民相同的法律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资格,并且赋予其广泛参与环境事务管理的权利。部分欧洲国家还通过法律扩大解释,在诉讼法上扩大原告的主体资格,使得环境保护的公共团体可以享有单独的诉讼主体资格。在一些环境法律发展相对保守的国家也有通过特别法律来创设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特点团体和组织代表公共利益和社会环境利益提起诉讼的权利。25
15、三、个人观点在我国目前环境污染破坏情况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严峻形势下,为切实有效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缺陷框架,实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扩大环境公益民事诉讼适格原告的范围,已成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为能实现环境公益保护的有效性,我们不应恪守传统民事诉讼法的“无直接利害关系便无诉权”的理论,而应将原告资格范围放宽,应当允许检察机关、国家政府机关、环保团体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同时,完善立法和相关的保障制度,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变得切实可行。参考文献1王同忆主编译英汉辞海(下册),国防工业出版社,1990年版。2日室井力著,吴微译
16、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3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4吕忠梅、吴勇环境公益诉讼实现之诉讼制度构想,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5颜运秋著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6法托克维尔,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下,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7徐祥民,陈书全等著中国环境与资源法的产生与发展,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8李祖军主编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篇,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9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0汪劲、严厚福、孙晓琪编译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北
17、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25李挚萍欧洲环保团体公益诉讼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中州学刊,2004年第4期。512蔡守秋环境权初探,载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13叶勇飞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14徐远平民事公诉亟待立法,载人民日报,2003年1月22日。15王福华我国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之角色困顿,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5期。16别涛环境公益诉讼破壳而出,载中国环境报,2008年第3期。17吕忠梅环境公益诉讼辨析,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6期。18戚道孟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诉讼原告,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19蔡守秋环境权初探,载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20林应钦试论公益诉讼中的律师角色,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2期。21ANNEPERIPIERREENVIRONMENTALLAWINSWIZERLAND,KLUWERLAWINTERNATIONAL,199922ELLENMARGRETHEBASSEENVIRONMENTALLAWINDENMARK,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