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工作人员履职时面临的安全威胁及应对建议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文中着重提出了要健全司法人员履职时的保护机制。这一观点的提出标志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标志着公平正义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标志着对司法人员的有效保护是法治进程中的主要基础。我们不仅要注重体制内给检察人员带来的压力,更要注重社会环境给检察人员带来的威胁。因此,本文从两个现实案例入手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检察 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 作者简介:王名琛,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
2、9-0592(2015)04-190-02 一、检察工作人员安全问题之意义 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需要得到相应的保护,这一观点在法学界早已被提出,并且得到了广大司法工作者的认可。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只有保证司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安全,才能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徇情枉法。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职时的保护机制,可以使司法人员免受来自社会的干扰和威胁,从而依法履行职责。司法工作所涉及的内容广泛,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司法活动及其结果影响着社会诸多方面,其中包含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划分和界定,甚至包含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的界定以及量刑的轻重。由于司法人员对案件的决定具有复杂之意义
3、,故而其应当凭借自身的法律素养和知识作出正确判断。如果司法人员总是处在矛盾和利害关系的焦点,且没有任何的保护措施,那么在其面对社会各种压力和威胁后,又如何秉公断案呢。因此,司法人员需要得到相应的保护,以使其能正常履行法定职责。 二、检察工作人员安全问题之现状 (一)通讯信息所带来的安全问题 现代社会中,通讯信息是人与人之间必不可少的连结方式。信息化建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手机的持有早已成为社会的普遍化现象,手机通讯也越来越频繁。手机的广泛普及使其具备了一般性的特质,而手机号码的对应识别又使其具备了特殊性的一面,这样一来,手机便成为人们的身份性标识,就好比
4、是具备通讯功能的身份证,便捷并且唯一。在检察干警的办案过程中,经常会用自己的手机联系案件的当事人,这样不仅能提高办案效率,而且为案件当事人提供了便利,使其能更加方便地了解案情,并提出自己的诉求。但在我市某基层检察院却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某日,一名外地中年男子到我市某基层检察院上访,通过询问得知,该男子的儿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提请该院审查逮捕。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干警接待了该男子,并对其介绍了基本案情。该男子向检察干警提出请求,建议对其儿子予以取保候审。随后该男子言称,由于路途较远,以后想通过电话联系该院干警,故该院干警将电话号码留给了该男子。办案期间,该男子多次联系该院干警,得知其子被逮捕后,该男
5、子便利用手机骚扰办案干警,给干警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此事件我们可以理解为恶作剧,但是其性质必然是恶劣的,是应当被矫正的。犯罪嫌疑人家属对检察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满意时,通常会有三种表现。其一,认为案件存在疑点,雇佣律师,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申诉;其二,认为检察机关办案不公,组织人员或使用暴力与检察机关进行对抗;其三,对检察机关心怀怨恨,但又害怕明显的对抗会受到处罚,便使用一些恶作剧的手段进行报复。第三种情况的主要表现形式便是信息安全问题,频繁的骚扰扰乱了办案干警的正常生活,由于骚扰电话大部分是无主号码,故而对于这样的情况便无法立案或者处罚。 (二)生命健康所受到的安全威胁 生命健康是每一个活生生的
6、人都拥有的特质,我们都不希望自己身体陷入危险的境地。但由于每一个自然人都生活在同一个环境内,那么就必然会受到自然或人为的威胁。自然的威胁是我们避免不了的,但是人为的威胁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人类的威胁我们可以分为三类,其一是人造物带来的威胁,其二是人为的伤害带来的威胁,其三是人为的传播带来的威胁。在日常的检察工作中,检察干警最容易碰到的是第二种威胁,这种威胁大多来源于当事人及其家属。 例如我市某检察院的一个案例。某日,一对中年夫妇来到我市某基层检察院上访,其情绪较为激动。该院干警见状便上前接待,将该对中年夫妇请至院内接待室稍做休息,随后干警对其进行了询问,并对其提出的问题作出了详细解释。在解答问题
7、的过程中,中年妇女突然“认出”该院一检察干警为公安民警,便宣称司法机关在骗人,并上前对该院干警进行抓挠,随后被该院其他干警制止。经了解,中年妇女所认出的“公安民警”系错认。该中年妇女此前曾在公安机关上访,由于该院检察干警与接待上访的公安民警形象相似,故而被上访者错认,并导致检察干警受到了身体上的威胁。经分析,上访者大多内心情绪复杂,容易产生波动,检察干警在对其进行安抚时,容易触及敏感语句,多重原因导致上访者不能认清案件事实,易产生偏激心里或造成误会,故而大打出手,给我们检察干警带来身体上的威胁。 三、检察工作人员安全问题之建议 (一)增加主办检察官安全保护的可操作性 检察官法对检察官“人身、财
8、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一种转述性规定,属于一般性保护的范畴,并无特别的保护程序和措施可供操作。由于检察官特别是主办检察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与普通公民相比要承受特殊的安全风险威胁,而这种安全风险威胁,其来源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公权检察权,国家就理应对其安全负责,将对检察官的安全保护由一般性保护上升为特殊保护。因此,建议对检察官的安全保护问题,要以立法的形式或其他途径,使之具有可感知性、可操作性,成为一种实实在在的安全保障。(二)建立信息安全屏蔽机制 根据上述信息安全的问题,我建议建立信息安全屏蔽机制。该机制主要用途在于保证干警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从而保护干警的履职
9、安全。首先,我们可以将检察干警的手机号码予以伪装,在有来电显示功能的手机上不显现干警的电话号码。尤其是在外办公的干警,由于身边没有单位电话,所以不得不使用自己的手机,有此伪装后,干警便不必担心使用手机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证人。其次,在任何媒介上均不显现除工作以外的干警个人信息。有关干警个人安全的信息是应当予以保密的,尤其是其家人的信息。由于各单位对以上信息均有掌握,所以要提高警惕,绝对避免在各类媒介上公开有关干警安全的信息。最后,我们要建立信息追踪机制,对于具有安全威胁的信息要予以追踪,寻找信息的发出者,严重的应当予以行政受案,对作案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检察机关应当具备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资格,
10、对暂时不能追踪到作案人的威胁信息要进行技术处理,并通报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检察机关。 (三)建立人身安全预防机制 对于检察干警的人身安全问题,我们不仅要对威胁者予以处罚,更要对该类情况予以预防。对干警人身安全的威胁是不可小觑,严重者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预防在前是十分必要的。对此我们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我们应当建立告知制度,检察干警在接待当事人或上访者时,应当口头或书面告知其申诉或表述意见的正当途径,警告其使用暴力后的严重后果,切实做到预告在前。第二,我们应当规范接待来访者的流程,对每一名来访者做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作用在于避免来访者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接待区域,从而打消其极端行为的可能性。第
11、三,我们应当控制每次接访的人数,例如,同一接待室内最多接待两名来访者,每两名检察工作人员最多接待三名来访者。这样将大大降低发生冲突的几率,并且可以有效控制盾升级的可能。第四,应当给接访干警配备紧急报警设备,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可及时通知本单位的法警部门,并对来访者的越轨行为予以制止。 (四)完善安全问题相关制度 安全问题的解决离不开规章制度的支持,制度建设是安全问题的重要保障,所以我们应当将安全问题写入规章制度之中。首先,我们应该建立安全问题自查制度,一些安全问题的发生是由干警自身的原因导致的,所以我们首先要进行自查,规范自己的言行,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绝不马虎。其次,我们应当加强干警履职安全问
12、题的立法,建议对造成安全威胁的实施者进行行政处罚,将该处罚权限下放到法院和检察院,并规定该类处罚一经作出,被处罚者不得申请复议、复核。严格的规定必然会使人心生敬畏,检察人员履职的安全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是依法办案的保障,是立检为公的台阶,更是为人民服务的底气。执法人员的安全不得以保障,那谁又能保证老百姓的安全呢。 注释: 王敏远.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检察日报.2014 年 12 月 30 日. 李勇.司法官办案责任与保障应并驾齐驱.法制日报.2015 年 1 月 7日. 参考文献: 1雷万来.国家权力结构之变动与司法权之对应关系.中国法学.第35 期. 2戴小明、李川国.论司法独立及其保障机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4(3). 3王欣钢.浅论我国检察权.法制博览.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