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理学分析.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710059 上传时间:2019-03-12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11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理学分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理学分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理学分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理学分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理学分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理学分析【摘 要】环境利益是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保护环境利益而设立的司法制度,目的是通过诉讼程序,让任何一个个人、国家机关、组织能够以原告的身份请求法院保护环境利益。从法理上来分析,环境公益诉讼中赋予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个人、组织原告资格,是因为他们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享有诉权,拥有环境利益、代表公共利益,能够以独立的法律人格,有权力(利)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原告资格促请司法实施对环境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利益;原告资格 从司法上实现环境保护是法律的最终目的,其有效的形式就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模式。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公益诉讼制度一直是多数

2、国家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是维护了公民和公众的环境利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从法律上赋予了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个人、组织等更多主体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也从法理上阐释了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个人、组织等主体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享有诉权,拥有环境利益、代表公共利益,能够以独立的法律人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从诉讼领域为保护环境提供司法制度的支持。具体而言,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个人和组织在法理上都有自己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理学理论基础。 2一、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 (一)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我国宪法第 12

3、9 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1 条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过立法形式,获得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国家权力,即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权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该项权力既是一种法定权力,同时也是一项法定职责,代表着国家权力与公共职责的有机结合,具有法律效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当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为实现其监督职能,对法律范围内的一切活动进行监督,代表国家和公众采取一系列检察监督方式,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参与诉讼活动。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基于自己系国家法律监督者而享有

4、的,如果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公众提起公益诉讼以保护环境利益,仍然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法律监督权的运用。 (二)检察机关具有诉权 法学总论对诉权作出说明:诉权是有权在审判员面前追诉取得人们所应得的东西。监督与诉讼是有机结合的,实现监督是诉讼的目的之一,诉讼是实现监督的形式和手段。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法律授予的监督职能予以全面的实施,最直接有效的监督形式就是享有诉权。检察机关透过在刑事案件中承担提起公诉、提出抗诉和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里行使抗诉权而实现了诉权。诉权是法律监督权的核心所在,能够使法律监督欲达到的目的最终付诸司法程序,这表明检察3机关最终有权力通过司法程序就某种诉求而请求司法上的裁

5、决,实现法律监督权与诉讼权的转化。 (三)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人 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而拥有诉权,究其原因乃是其本身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检察机关被视为“最高法律秩序、道德秩序的代表者” 、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 ;在我国的司法文化史上,检察机关亦是公益代表人的身份。清末(光绪三十三年(1907 年)法部在奏折中明确了检事局(检察厅)代表公益;沈家本也认为代表国家行使诉权应专属于检察官;法院编制法确立了检察厅代表国家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制度;清政府制定的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里直接规定了检察厅“民事保护公益,陈述意见”的职权;甚至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第 487 条亦规定了

6、“检察官代表国家为原告人”的身份。革命根据地时期,检察员是“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检察署被赋予代表国家公益的权力;1951 年,最高人民检察署仍获得了“代表国家公益”的资格,有权参与有关全国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之重要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1954 年,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也有权代表“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虽然之后的法律未直接规定检察机关“代表公益参与民事或行政诉讼” ,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涉及国家和人民大众的利益。所以,我国现行法律并不排除检察机关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如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就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公益的职权。显而易见

7、,检察机关本质上就是一个公益代表人,有权提起诉讼以寻求司法4程序上对公共利益的救济,而环境利益是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自然可以作为公益代表人保护环境利益。 二、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 (一)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代表人 公共利益是所有民众共同的利益, “而政府的存在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利益” ,尤其在现代社会,保护公共利益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而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环境问题是全民所关心的问题,环境利益是每一个个人的切身利益,也是大众的共同利益,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保护与环境有关的公共利益是责无旁贷。 (二)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 宪法赋予行政机关“执行机关”的地位,专司执行法律之职,这意味

8、着行政机关的行为就是执行法律,也就预示着行政行为的必须合法。那么,行政机关关心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利益的行为自然应有合法性的基础。但是,环境问题常常是无法预测的,而法律则是预设好的。这就决定了行政机关在保护环境时,遵守法律,依法行政,却未必能以自己的主动行为保护环境。如此,行政机关试图保护环境的行为和必须依法行政行为处于一个失范与合法的矛盾之中。为保护环境,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当法律没有规范之际,行政机关保护环境的行政行为则无法可依;但是,环境问题依然存在,行政机关必须履行法定职责去保护环境。 (三)行政与司法的关系 维护环境利益是政府的责任,但是,鉴于环境问题的日趋复杂与多5变, “政府认识

9、到自己永远不可能有足够的人力和资金资源来应对每一起违法案件。 ”此时,依据法理精神,只有从另一角度让行政机关继续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即,当保护环境的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所赋予的行政权限时,行政机关只有寻求司法最终解决,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公益诉讼获得法律赋予的更多权力,加强环境执法力量,使得保护环境职能在司法领域继续进行。 三、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 (一)原告适格理论的突破 传统诉讼把原告设定为“当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实际受损的利害关系人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自身利益未受到直接影响的则无权起诉” ,“除非某个人有着自己的冤情,否则,法院是不愿意让任何人跨进自己大门的,一般讲

10、,一个人必须指出他自己的哪些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或哪些财产收到了损害,如果他仅是或成百或成千的受害者之一,他就没有足够的资格来法院起诉。 ” 但是,环境与人类的生存密切相关,任何人都不可能脱离环境而独善其身,环境也不可能只被某个特定主体独占。在环境中,每个人的利益均有受侵害的危险。此时,如果用传统的原告资格理论来衡量的话,环境侵权事件因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法院无法运用司法给予救济。这就使得事实上许多人受损的环境利益因此理论而丧失法律保护。 “原告遭受了可以辨认的轻微损害,就足以确认他具有起诉资格。 ”所以,为避免人们的环境利益受到影响,切实保护人们的环境利益,作为利益保护者的法院应该突破传统的原告

11、适格理论框架,赋予环境利益6受影响的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让他们的权益得到法院的最终救济。 (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联系,使得原告资格得以扩张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并未有鲜明的界限,尤其在环境利益语境下,环境利益是每一个个体必须享有的利益,也是任何一个个体应该实现的利益,同时更是整一个人类为生存所共同需要的利益。环境利益既是个人的私人利益,也是众人一致需求的公共利益。当个人的私人利益受到伤害时,公共利益必然受到影响。当公共利益被损害时,每一个私人利益必然受到影响,终将无法实现。如果只强调个人谋求私人利益,而忽略个人对公共利益的责任的话,那最终的结果是作为公共利益的环境利益遭

12、到破坏,而具体化为私人利益的环境利益终就不能实现。因此,从司法角度来讲,让个人保护公共利益就如同爱护自己的私人利益一样,允许个人以原告的资格向法院提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诉求。 四、组织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 (一)组织也是“人”的身份,也应具有原告资格 法理上的“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者都具有人格,都可以成为诉讼中的原告。组织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后,便获得法人地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组织当然得以像自然人一样享有诉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以原告的身份请求法院保护环境利益。 (二)组织也享有环境利益 虽然组织不是自然人,但组织是由自然人直接或间接形成的各式各样的集合,实质上仍是自然人的延伸,是自

13、然人存在的一种特殊化形式,7自然人享有的环境利益,也归属于组织,成为组织的环境利益。同时,组织也和自然人一样,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中,必然也享有环境利益。毋庸置疑,组织当然也就具有和自然人一样就环境利益的保护诉求而获得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三)组织更能代表公益 个人对环境利益的关心,一方面,受个人所能代表的范围所限,只会涉及到较小的广度,不可能代表所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个人在代表公益时,始终会受到本身私人利益的影响,导致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冲突中作出有利于个人利益的选择。然而环境利益是众多个体的利益,由个人来作代表的话,很难顾全更多人的环境利益。相反,组织作为个人的集合,自身就代表着更多个

14、体的环境利益,能涉足环境保护的诸多领域。而且,组织是“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人格,尤其一些组织的产生本身就以保护环境利益为目的,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理所当然的。 (四)组织具有环境保护方面的优势 环保组织的成立,使其在环境保护方面拥有更多的环境保护资讯、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环境保护专业人才。尤其拥有较个人力量雄厚的环境保护力量,当个人面对强大的环境污染势力而无能为力时,环保组织成为原告,可以运用自身的优势和社会影响力,更加全方位、高效地向法院提出环境保护诉求,使更多、更广的环境利益得到司法上切实有效的救济。 五、结语 8针对环境利益的诉讼,除了利害关系人有权利起诉外,任何

15、一个个人、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组织均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对原告资格的扩张,将使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个人、组织获得诉权,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诉求,以便进行环境保护,实现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想境界的司法实践。 注释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 现行中华法规大全 (民国元年至三年十二月止) ,第 49 册,第 15 类司法 (11):“检察官代表国家为原告人,经裁判后,乃为保护公益之官吏指挥执行裁判” 。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 14 条规定检察员的职权为“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 1949 年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 3 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行使“对于与全国

16、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的参与民事诉讼等职权。 1951 年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第 3 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代表国家公益参与有关全国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之重要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 。 1954 年的中华人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4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以下职权:“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规定:“如果是国家9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罗马法关于法人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 2011 年

17、10 月 2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此次修改增加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中华环保联合会这样的社团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地位有望得到法律承认。2012 年 8 月 3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二次修正中赋予了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最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组织从法律上获得了环

18、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参考文献 1 意彼得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9. 2 周?著.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2. 3 英丹尼斯?罗伊德著.张茂柏译.法律的理念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11. 4 黄先雄著.司法谦抑论以美国司法审查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7. 5 美理查德?波斯纳著.苏力译.法官如何思M.北京:北京大学10出版社,2009,1. 6 孔祥俊.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11. 7 别涛著.环境公益诉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 8 王桂五.人民检察制度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9 郑文雅.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问题探讨EB/OL.http:/ 10 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242. 11 英丹宁/法律的训诫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25. 12 自然之友,杨东平.环境绿皮书中国环境发展报告 (2009)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33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