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是名分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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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传统法是名分法摘 要:传统法内核是什么的问题一直困扰现代法史学。讨论揭示,虞夏后秩序之纲是服制,服制的内核是名分说。以孔子、邓析、韩非为代表的儒、名、法三家名分说的疏解昭示,名分学说是传统秩序观不可或缺的节点。 “名” 、 “分”字源讨论揭示,此二者浓缩了古代华夏思想家的是非认知。模范性法典唐律疏议的构造解析显示,名分是断狱理论构造的基本材料,名例律、断狱律首尾相顾,腹裹诸罪名的构造为狱吏以抽象思维高效断狱奠定基础。汉以来疑案审理的解析揭示,成功的法律适用都基于狱吏谙熟名例说及相应的思维规律。但“权利义务”说临疑案不可承用。服制、名分学说及法典构造与疑案审断的解析无不显示,传统法是名分法。此

2、认知是深入研究、参比西方法的一个理路。 关键词:服制;名分;法典构造;法治效率;本体论 作者简介:周兴生,男,德国汉诺威大学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从事法律思想史及法哲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3)06-0105-09 自“权利义务”说传播以来,中华文化资源与西方法律思潮的和谐迄今犹梦。认知、译介时常在历史运动中陷入漩涡。文化自傲与俯就传译两者都不能阻碍务实思考,求是之欲不曾断绝。 法律之学不可远离秩序,更不可不保秩序。民族文化传统系其保障。2在华夏大地,断案之准与速都非备急之方,而是历史使命。为此,须当为传统法学说“会计”余额,

3、所图不唯公断疑案,亦欲与域外法系学说“清算” ,远期目的是交流畅通,协力营筑大同世界。 既然“会计” ,则须刨“数值”之根。发掘所得,即服制为名分大体。三代以降,服制日渐化为身影,真身即名分学说。 “名”是抽象思维根基,又是推理纲绳,它还陈述推理进程,又是检讨思维是非的工具,故融汇本体与方法二者。 “分”是现实价值的浓缩,是既存,也是调整的对象。此二者融合则是认知、汇总华夏断狱智慧的公式。 一、基于名分的服制为邦国秩序枢要 若论服制, 国语周语所记已具系统:“昔我先王世后稷,以服事虞夏。及夏之衰也,弃稷不务,我先王不窋用失其官,而自窜于戎、狄之间。不敢怠业,时序其德,纂修其绪,修其训典,朝夕恪

4、勤,守以敦笃,奉以忠信,奕世载德,不忝前人。至于武王,昭前之光明而加之以慈和,事神保民,莫弗欣喜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 ”1(P2-4) 此文献记载了先周贵族未忘旧训,保存了尧舜时代的典制及秩序观。此秩序观的枢纽即服制。韦昭解“纂修其绪”云:“纂,继也。绪,事也。 ”陈瑑认为:“纂缵同音,亦同义。 说文 缵,继也。 书仲虺之诰:缵禹旧服。 豳风:载缵武功。 皆训缵为继。 礼祭统则云:纂乃祖服。 汉书班固叙传纂尧之绪皆以纂为缵。绪,事也本尔雅释诂”2(P331)这就是说,传统秩序作为规范,其源是服制。离开它,夏商周以降的秩序观会失去地基而为3空中楼阁

5、。 后世学者坚信服制所含理性,晋傅玄曾言:“先王之制礼也,使疏戚有伦,贵贱有等,上下九代,别为五族。骨肉者,天属也,正服之所经也。义立者,人纪也,名服之所纬也。 ”3(P2507)尽管服制如此重要,但历代不曾考究其内涵。即使在规范性极强的唐律疏议等典章中,也不见此学名的系统研讨。其实, “服事” 、 “服制”的核心是名分。傅玄以“正服” 、 “名服”论服制系其证:“正服”本乎“亲亲” , “名服”本乎“尊尊” 。 “亲亲”是自然之力造就的父子名分,尊尊是社会能力发挥及认可造成的名分显要与荣宠。 今案,服制源于虞夏传统,联结此“服制”的范式是经籍中的“常法” 。它在先周的基本称谓是“有常无赦”

6、,此说本于周公旦。 春秋左传文公十八年:“仆因国人以弑(莒)纪公,以其宝玉来奔,纳诸宣公。公命与之邑,曰:今日必授!季文子使司寇出诸竟,曰:今日必达。 公问其故。季文子使大史克对曰:先大夫臧文仲教行父事君之礼,行父奉以周旋,弗敢失队。曰:见有礼于其君者,事之如孝子之养父母也;见无礼于其君者,诛之,如鹰鹯之逐鸟雀也。 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 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 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行父还观莒仆,莫可则也。孝敬、忠信为吉德,盗贼、藏奸为凶德。夫莒仆,则其孝敬,则弑君父矣;则其忠信,则窃宝玉矣。其人,

7、则盗贼也;其器,则奸兆也,保而利之,则主藏也。以训则昏,民无则焉。不度于善,而皆在于4凶德,是以去之。 ” 作为典章名称的誓命是专名,同时有基本义素。双义素决定了誓命属高等级规范。 (尚书 ) “誓命”之“命”训“令” 。 “誓命”是必行之令,含禁令。所禁者是主流观念唾弃的犯行:毁名分、掩贼、窃贿、盗器。其中, “掩贼为藏”是当禁的重点,由于它为毁名教提供了庇护所,是重点打击对象。 誓命诸条中,前四条无疑难。其后四条与刑典适用需训释:“主”训“明白” ,其全句谓“明白被庇护者所毁的(令)名” 。 “赖奸之用”谓“指靠使用被盗之器” 。周公旦定性、定刑措云:“为大凶德,在九刑不忘。 ”“凶德”之

8、“德”训“得”即“有所获” ,但此行为是“凶得” ,即将引发名教之灾之“得” 。其实施者应该受严厉处罚,他(她)的犯行是罪行,不可赦免。 “有常”详后。 “在九刑不忘”之“在”训“察” 。 “九刑”即杨伯峻引郑玄注尚书吕刑谓“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加以流、赎、鞭、扑四刑”1。 “忘”训“妄” ,即失度。“有常”应当从大戴礼记保傅的寓意层求得:“及太子既冠,成人,免于保傅之严,则有司过之史,有亏膳之宰。太子有过,史必书之,史之义不得不书过,不书过则死;过书而宰彻去膳,夫膳宰之义,不得不彻膳,不彻膳则死。于是有进善之旍,有诽谤之木,有敢谏之鼓三代之礼,天子春朝朝日,秋莫夕月,所以明有别也。春秋入

9、学,坐国老,执酱而亲馈之,所以明有孝也。行中鸾和,步中采茨 ,趋中肆夏 ,所以明有度也。食以礼,彻以乐。失度,则史书之,工诵5之。三公进而读之,宰夫减其膳,是天子不得为非也。 明堂之位曰:常立于前,是周公也。诚立而敢断,辅善而相义者,谓之充。充者,充天子之志也。常立于左,是太公也。絜廉而切直,匡过而谏邪者,谓之弼。弼者,拂天子之过者也。常立于右,是召公也。博闻强记,接给而善对者,谓之承。承者,承天子之遗忘者也。常立于後,是史佚也。 ”4(P52-54) 此文献底蕴是,行为准乎服制法度,服制基于名分:“常”最初是“裳”象征的等级秩序,两字以读声同而相通。 “常”是“衣”的对义字, “衣”涉及远古

10、禘祭,这里无须展开。 “常”含有行为准则,系世俗“服装”之源。 “常”是服之下者,而“服”是贵族冕服总名,冕旒系其代表。冕服的象征性来自其形制、质料、模样、数目的确定性,是君臣秩序的集中表现。文献中,国君四面都临约束:周公立于成王前,谓周公传先辈服制于成王。 成王左右亦有“常” ,并行诸部君主亦行先王服制,成王身后是史佚。这种体位关系象征名分的方位度数:天子在中谓君得服制之中。史佚在后谓史佚承受周成王服制,兼顾旁系服制,并以记载垂范后世。据此,服制是先王设定的名分秩序,服制对今君有约束力。 春秋左传文公十八年案以鲁司寇逐仆告终,此为“有常不赦” 。季文子使太史答对鲁文公之问,文公不能屈之,史克

11、有诘难国君之分。 经籍中“凶服降名”则基于名分受损, 春秋经僖公二十四年:“冬,天王出居于郑。 ”天子去畿内言“巡守” ,这是依礼用名。 曲礼下:“天子不言出。 ”鲁史记“出居”指周襄王避难,由于王子带撵他出走。春秋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冬,王使来告难曰:不谷不德,得6罪于母弟之宠子带,鄙在郑地氾,敢告叔父。 臧文仲对曰:天子蒙尘于外,敢不奔问官守。 王使简师父告于晋,使左鄢父告于秦。天子无出,书曰:天王出居于郑 ,辟母弟之难也。天子凶服降名,礼也。 ” “降名”指天子自名“不谷” 。 “谷”谓“实” ,天子自知“不能实天子之名” ,名既不指实,故言“降名” 。 “得罪于母弟之宠子带”谓臣弟为难

12、兄君不合服制,故而“敢告叔父” 。襄王自降“天子”之名而为“不谷”。 “凶服”即襄王自认王子带残损服制内名分。诸事与襄王当时衣着装束毫无瓜葛。 概括上述, “常法”是服制的别名,其功能是保障名分,不赦之刑是保护名分的利器。纵横秩序离不开名分。 二、春秋战国时期名分学说要义疏解 春秋战国时期的名分学说是华夏哲学史上璀璨的冠珠,光亮最足的学说无疑发自孔子。此学说即“正名”说。 论语子路记载:“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13、;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 论语颜渊记载:“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 ” 子路针对卫国嗣位紊乱等发问,孔子答以“正名” 。朱熹云:“是时7出公不父其父而祢其祖,名实紊矣,故孔子以正名为先。 ”5(P142)刘氏正义云:“正名者何?正世子之名也。 ”6(P886)其时,灵公死而蒯聩为世子,不得立,所立者为蒯聩之子。 史记孔子世家亦云:“孔子自楚反乎卫。是时,卫君辄父不得立,在外,诸侯数以为让。而孔子弟子多仕于卫,卫君欲得孔子为政。子路

14、曰:卫君待子为政,子将奚先?孔子曰:必也,正名乎! ”反顾南子所为,知刘氏正义一说虽是,但不及“正名”说主旨。问题的根本是,立孙即位而舍父,不合三代以来的继承法,这导致数人争为君。其实,孔子“正名”旨在持久解决“争为君”的继承法问题。 因此, “言顺,则事成;则礼乐兴;则刑罚中;则民有所措手足” ,数言切中秩序要义:君臣民之间秩序井然,全社会秩序矗立于分定度明、各有所止的坚实基础上。 “刑罚”不是法治主旨,只是预备措施。西周统治者“期乎无刑”的理想有了度数上的可行性,这是一种观念飞跃。 子路之问不针对名实不称现象,他欲知为政法门,重建政治秩序。自此关联可知,孔子“正名”说也是为政的门径,晋鲁胜

15、墨辩注云:“名者,所以别同异明是非,道义之门,政化之准绳也。 ”这是对孔子“正名”说功能谱系的缩略述评。 论语颜渊中“齐景公问政”的“问政”指询问如何为政。孔子认为,为政的前提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 “君君”之前“君”字用于定名,后“君”字给为君者定分。 “君君”句谓:有君之名者当为君应为之事。其含义清,故为后世儒生频繁援引。不明传统法治的学者很容易将它视为纯社会伦理学说。 8孔子也曾践行“正名”学说。杨树达论语疏证引韩诗外传卷五云:“孔子侍坐于季孙,季孙之宰通曰:君使人假马,其与之乎?孔子曰:吾闻:君取于臣谓之取,不曰假。 季孙悟,告宰通曰:今以往,君有取谓之取,无曰假。 ”7(P

16、303) 孔子认为“君取于臣”之语为正, “君使人假马”之语非正。这里的“名”指称君臣高下秩次,这种秩次是行政制度尚存的表现。孔子以“取”代“假”是一字之更,而“取”申明了上下法律关系,即“君臣”关系,这是最关键的信息。依说文解字 , “取,捕取也。从又耳”8(P116) 。其引申义是臣听命于君,这是行政隶属关系。而“假”字今谓“非真” ,引申义是“借用” ,如“假途” 。依季孙言,君与臣是平等物主之间债的关系,这扭曲了上下关系,将致君臣间上下关系扭曲为平等关系,君臣之争将获得温床。孔子一字之改揭示了两种法律关系的理解悬若天壤:季孙言下之君不是君,而是与宦者同等的债约一方。 邓析为“竹刑”事久

17、为法学界稔熟,其代表性学说即名学之上的事实认定说:“循名责实,案法立成。治世位不可越,职不可乱,百官有司各务其刑。上循名以督实,下奉教而不违。 ”9(P3) 前两言萃取法哲学要素:以名为抽象思维、演绎的基础,认定法律事实,而后案法成立罪名。这恐怕是传统法史上最简洁的罪名成立说,其系统性明确。后面五句是“不争”社会的应然原则:“治世位不可越,职不可乱。 ”“治世”谓秩序井然之世, “位不可越,职不可乱”为其前提。“百官有司各务其刑”强调职司各有分守:百官有别,其刑亦有别。 “刑”谓“范” , “百官有司”之范不同,范的内涵亦不同,相异内涵可解释为9“分异” 。官吏秩次之上是君。据此,邓析从君臣之

18、名相别出发,坐实君臣之分:君之分在于“循名督实” ,臣之分在于“奉(君)教而不违” 。邓析口中之“名”足以指实,是物名,是行为定义,是定义排比,也是逻辑推理的浓缩。君知此而用,不仅能明辨是非,而且能教百官。 韩非子制分阐释了邓析观点:“故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治国者其刑赏莫不有分有持,以异为分不可谓分至于察。君之分,独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 ”10(P420) 韩非之法是君王之法,君王之法有成,其标志是有刑赏,刑赏的标志是有无“分” 。 “分”的内涵参差不等于简单的区别,应是“相异而且察” ,即省知细微之别。韩非将“分”别为君之分与民

19、之分。君独,故君之分独。君在上,故是枢轴的高端。民之分在于循刑赏而不敢违禁。韩非的主旨是:君恃独分制民分以刑赏。故而韩非的“制分”说仍是名分论。 吕览审分记:“凡人主必审分,然后治可以至,奸伪邪辟之途可以息,恶气苛疾无自至。夫治身与治国,一理之术也。 ”此思想与韩非的名分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妙:人主即君, “审分”为君审查臣下是否落实他曾给予的分,此即度数确定之分,此为刑赏之故。君审分则举国皆治,其要归于君有认知能力,审断名分不称的案件。 在此, “名” “分”二字语源的澄清非常重要。许慎训“名”:“自命也。从口从夕。夕者,冥也。冥不相见也。故以口自名。 ”11(P31)许说有本。甲骨文“名”不从

20、夕,而从弦月,从口。其字作或。1012(P22)许说之夕即甲骨文中的弦月,引申而为夕。弦月为月相,含历术。上弦月、下弦月指日数为月初、月末。日阳而月阴,此为古训。以口名物而知声言之物以某时存在,这是定义。学者用名,不必目睹此物,物在阴而以名闻。闻者不必睹物而知之,这是抽象思维。 “分”的源头更远,其甲骨文构造涉“八”字,西安半坡遗址陶器刻符曾见此字,此字形成于母系氏族社会中、晚期。 逸周书尝麦篇云:“是月,王命大正正刑书。王若曰:宗揜大正。昔天之初诞,作二后,乃设建典,命赤帝分正二卿,命蚩尤宇于少昊,以临四方” 赤帝即炎帝末孙,二卿可能指蚩尤与黄帝。许慎释“别”为“分” 。“天初诞,作二后”之

21、“后”已含“别于常人”之义。依朱右曾校注,“二后”当作“元后” 。13(P152) “元后”之“后”是母系社会末发号施令者,此人能“设建典” ,即布告建邦制度,似今日布告基本法。“元后”有至高之分。 “赤帝”之“分”低于“元后” ,故“元后”能命赤帝“正二卿” 。 “正”应解释为“纠正”之“正” ,或“矫枉” 。 “二卿”指黄帝、蚩尤。这是华夏政治秩序史上“分”的最早谱系:元后之分至大,下一阶是赤帝,赤帝之下是黄帝、蚩尤。他们各有其分,此构造含易教因素,颇涉易传体系,在此不必展开。 “分”又谓“别物”并归配诸物,是传统行政秩序的保障。 春秋左传闵公元年为证:“晋侯作二军,公将上军,大子申生将下军。赵夙御戎,毕万为右,以灭耿、灭霍、灭魏。还,为大子城曲沃。赐赵夙耿,赐毕万魏,以为大夫。士蒍曰:大子不得立矣,分之都城而位以卿,先为之极,又焉得立。不如逃之,无使罪至。为吴大伯,不亦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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