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婚姻特点之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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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春秋时期婚姻特点之探究摘要: 本文通过对左传所记婚姻现象的分析,认为春秋时期的婚姻具有形式多样化和目的政治化的两大特征。其中,娶、媵、烝、报现象的存在,反映了女性在男权社会里“从人者”的社会地位;而奔、择、通现象的存在,则反映了人性本能对自由与爱情的追求。 关键词: 左传 ;婚姻;形式;目的 中图分类号: H109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9-055X(2014)01-0077-07 左传作为我国历史上一部伟大的历史散文著作,以春秋记事为纲,用高超的叙事手法,展现了春秋时期方方面面的社会生活和形形色色的历史人物,婚姻作为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中也多有涉及。本文即力图通过对左传

2、中有关婚姻现象之记载进行研究,从而窥视春秋时期上层社会的婚姻特点。 一、婚姻形式多样化 根据左传的记载,春秋婚姻在形式上首先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因为在礼制社会里,人们以“礼”为“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11457,故而“礼”成为价值评判的最终标准。而以“礼”的标准,对于春秋时期的婚姻形式,我们可以作如下划分:礼制所提倡的,称之为“合礼婚制” ;礼制不提倡也不禁止的,称之为“不违礼婚俗” ;礼制所禁止的,称之为“违礼婚象” 。 2(一)合礼婚制 1.“同姓不婚”的“嫁娶”婚制 “嫁娶”是春秋时期占主导地位的婚姻形式,以男性言之,为“娶” ,如“卫庄公娶于齐东宫得臣之妹”130;以女性言之,

3、为“嫁” ,如“晋献公筮嫁伯姬于秦” 。1363 男娶女嫁之事,统称为“成昏” ,如“郑公子忽在王所,故陈侯请妻之,郑伯许之,乃成昏” 。155 这种由嫁娶而成婚的,被视为合礼婚姻,受到礼制的认可,与今日之合法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相类似。 左传记事,以鲁纪年为目,侧重于鲁国史事的记载,对于娶妻、嫁女之事自然也以鲁国所记最详,至于其他诸侯嫁娶之事,则奉行“凡诸侯之女行,唯王后书”1124 的原则,致使我们所见之记载就更是少之又少了!所以我们就以鲁国之嫁娶记录来研究春秋时期的嫁娶婚制。据笔者统计, 左传 (包含春秋 )所记鲁国诸侯娶女之事共计 15 例、嫁女之事共计 14 例,分别如表 1、表 2:

4、表 1左传所记鲁国娶女之事 由表一、表二可以看出,仅表一例 14 中之鲁昭公娶于吴为“同姓而婚” ,可见“同姓不婚”是春秋时人 “嫁娶”婚制最突出的特点。 礼记大传曰:“(同姓)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2430,即虽有“礼崩乐坏”之说,西周的“同姓不婚” ,在春秋时期仍得以保留,故时下对“同姓而婚”皆以“非礼”视之,如论语述而载陈司败曰:“君取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3再如子云:“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别也。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以此坊民, 鲁春秋犹去夫人之姓曰吴 ,其死曰孟子卒 。 ”2688 这一3原则对于诸侯而言,则表现为两个异性诸侯国之间,往往形成了世代通婚的

5、情况。故鲁国宗人衅夏云:“周公及武公娶于薛,孝、惠娶于商,自桓以下娶于齐”11723,即鲁国先后与任姓薛国、子姓宋国、姜姓齐国世代通婚,其中又以鲁、齐的姬、姜联姻持续时间最长。这与表一所列举情况相符,由表一可知,鲁国先后有桓公、庄公、僖公、文公、宣公娶齐女;而齐国先后有昭公、灵公、景公、悼公娶鲁女,双方联姻达百年之久。 2.“同姓为媵”的“媵”婚制 “媵”婚制,即陪嫁婚制,春秋时被视为嫁娶婚制的合礼补充。 左传 (包含春秋 )对这种婚姻形式的记载共有 12 例,如表 3: 由表 3 可以看出,这种陪嫁婚制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为所嫁之女家族内部遣女陪嫁。如例 1 中陈国戴妫为其姊厉妫陪嫁;例 3

6、 中戎国小戎子为其姊大戎狐姬陪嫁;例 4 中骊戎国骊姬以其娣陪嫁;例 5 中齐国叔姜为其姊哀姜陪嫁;例 6 中秦国怀嬴为文嬴陪嫁;例 7 中莒国声己为其姊戴己陪嫁;例 9 中鲁国鬷声姬为其姑颜懿姬陪嫁;例 11 中胡国齐归为其姊敬归陪嫁;例 12 中宋国子朝之女以其娣陪嫁等等。二为一国诸侯嫁女,其他诸侯国送女为陪嫁。如例 2 中姬姓之卫国嫁女至陈国,同姓之鲁国遣女陪嫁;例 8 中姬姓之鲁国嫁女至宋国,同姓之卫国、晋国和异性之齐国都遣女陪嫁;例 10 中姬姓之晋国嫁女至吴国,异性之齐国遣女陪嫁等等。 对比这两种情况,我们很容易发现,从数量观之,家族内部遣女陪嫁的现象,远较其他诸侯国来媵为盛;从地

7、位观之,家族内部所媵之女4的地位,远较其他诸侯国所媵之女为尊,这可从前者多有子见于记载与后者无子见于记载推之。此外,第一种情况中, “以娣从”明显多于“以姪从”之例;第二种情况中, “同姓来媵”明显多于“异性来媵”之例,而娣、姪者,与同姓诸侯国来媵之女,皆同姓,这在陪嫁者之间就出现了由姓氏之异同而衍生的泾渭两端。由于宗法制社会里,人们以为“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4337,所以重姓氏、重血统是毋需争议的公理,故而有以同姓陪嫁为有礼,而异姓陪嫁为非礼的评判标准。如针对鲁国嫁伯姬一事, 左传成公八年曰:“卫人来媵共姬,礼也。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184

8、0;成公九年曰:“晋人来媵,礼也”1844;而在成公十年对“齐人来媵”1847 之事,则无“礼也”之传,鲜明地表达了对异性来媵“非礼”的立场。可见,所媵之女的身份总体上呈现出的娣多于姪,姪多于“同姓” , “同姓”多于异姓的趋势,实质上是从血缘出发,姐妹较姑侄为近,姑侄较“同姓”为近, “同姓”较“异姓”为近的考虑,即是一种近亲、旁亲、远亲与无亲的关系体现。故以“同姓为媵”为根本原则,反映的是一种“亲上加亲”的婚姻理念。 (二)不违礼婚俗 1.“子母”异辈的“烝、报”婚俗 左传中关于“烝” 、 “报”婚姻形式的记载,共计 6 例,见于表4: 此处我们将烝婚、报婚归之一起讨论,在于两种婚姻形式具

9、有共通性。由表四可以看出,六例之中,五例皆为“子”与“母”的关系,仅5一例为“叔”与“嫂”的关系,而古以“长兄如父、长嫂如母” ,如礼记大传就曰:“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2429,故烝、报婚姻形式其指向都是属“子”之晚辈与属“母”之长辈的异辈结合。然而,既有共通性,为何又被分属两类不同的婚姻形式?我们从其身份可得其原委。在五例烝婚中,不管是庶母、嫡母,还是嫂,都同属于一个宗室;而一例报婚中之叔母,则分属同一家族的另一分支。可见,烝婚与报婚的区别在于“同宗”与“同族”的近远和亲疏的划分。 这与文献记载关于“烝” 、 “报”之名在祭

10、祖之礼的运用上,相互吻合。如礼记王制曰:“天子诸侯宗庙之祭,冬曰烝”2152;周礼春官大宗伯曰:“以烝冬享先王”5,可见“烝”还用作祭祀近祖之祭名。又据国语鲁语上载:“幕,能帅颛顼者也,有虞氏报焉。杼,能帅禹者也,夏后氏报焉。上甲微,能帅契者也,商人报焉。高圉、大王,能帅稷者也,周人报焉”4160161,可见“报”还用作祭祀远祖之祭名。这与烝婚、报婚所呈现的亲疏区分不谋而合,加之祭祖的上承之义与婚姻的下启之义,可知烝婚、报婚这两种婚姻形式的得名当分别来源于烝祭、报祭这两种祭祖之礼。 这种宗法区分还与烝婚、报婚中之女性及其所出之子女的命运相伴始终。被“烝”者可以被立为正妻,如例 1 中的夷姜。被

11、“烝”者之子女,不仅被纳于宗室,还可继承大统或立为诸侯夫人,如例 2 中的秦穆夫人和太子申生;例 3 中的戴公、文公和宋桓夫人、许穆夫人。而被“报”之“陈妫,生子华、子臧。子臧得罪而出。诱子华而杀之南里,6使盗杀子臧于陈、宋之间”1674,这里所“报”之子女的命如草芥与所“烝”之子女的际遇,真是天差地别。而总体看来,这两种婚姻形式,虽都没有任何聘娶礼仪方面的记载,但都构成了长期、公开、稳定的婚姻关系,时人不以“礼也”加以肯定,也不以“非礼”加以否定,可见烝、报婚姻形式可视为一种长期同居关系下的事实婚姻,为礼制所容纳,是一种婚俗。 “夏姬”之例,就是很好的证明。夏姬在其夫连尹襄老死后,被其子黑要

12、所“烝” ,而在得到申公巫臣的许聘承诺后,便借口迎接襄老之尸离开楚国,回到郑国与巫臣结为夫妻。夏姬在被“烝”之后,一方面仍可以襄老夫人的身份出国迎尸,另一方面,还可接受巫臣的许聘,可见“烝”婚并非制度化的婚姻关系。再从其数量之少来看,也可说明烝、报婚姻形式只能是一种不多见的婚俗。 2.父兄所允的“自择”婚俗 “自择” ,是女子自己选择夫婿的婚姻形式,既不违背礼制,也满足了自由爱情的欲望,是春秋婚姻中最美好的代表。 左传对此仅有如下两例记载:昭公元年:郑徐吾犯之妹美,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黑又使强委禽焉。犯惧,告子产。子产曰:是国无政,非子之患也,惟所欲,与。犯请于二子,请使女择焉,皆许之。子皙盛饰

13、入,布币而出;子南戎服入,左右射,超乘而出。女自房观之,曰:“子皙信美矣,抑子南,夫也。夫夫妇妇,所谓顺也。 ”适子南氏。112111212 定公五年:王将嫁季芈。季芈辞曰:“所以为女子,远丈夫也。钟建负我矣。 ”以妻钟建,以为乐尹。11554 在这两例中徐吾犯之妹选择了威武阳刚的子南,季芈选择了国都危难时背负她的钟建,而其婚姻关7系得以缔结的关键在于得到了家长的认可,如徐吾犯之妹得其兄的允许、季芈得其父的允许,也因未违背“父兄之命” ,故不算离经叛道之举。但又与传统的“婚姻六礼”有所出入,故虽未遭“非礼”的评议,却也不受到提倡,同样只能作为一种少有的婚俗。 (三)违礼婚象 1.通 “通”是左

14、传对春秋时期贵族违礼婚姻现象的专称, 左传明确记载为“通”者有 17 例,见于表 5:续表 由表五可以看出,春秋以“通”视之者,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为双方皆有家室者,如例 1、3、11、12、13、15、16;二为单方有家室者,如余下之例。 左传载申繻曰:“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也。谓之有礼。易此,必败。 ”1152 可见, “通”是对婚外性行为的专称,是一种违礼的婚姻现象,具有短期性和不稳定性,从其结果来看,轻则危己害人,重则灭族乱国。故这种现象,虽是情欲残缺的补充,却得不到世俗的认可,士大夫讥为“非礼” ,下层民众刺为“淫乱” ,如齐人作敝笱以刺齐襄公通于文姜;陈人作株林以刺陈灵公、孔宁

15、、仪行父通于夏姬等等。除去这种婚内、婚外的主体区分,称“通”者还具体从人情伦理和阶级定位而定性:从人伦出发,以亲属之间的性行为为“通” ,如直系亲属间的例 1 中之兄妹,例 4 中之祖孙,例 12 中之翁媳;旁系亲属之间的例 6 中之叔父与侄媳,例 16 中之叔父与侄女。从阶级出发,以上下异级之间的性行为为“通” ,如以下淫上之例2、3、7、8、9、13、17;以上淫下之例 4、10、11、12、14,以此舆论8声讨、后果警示的方式来保障人伦纲常和等级内婚的正常运行。 2.奔 春秋时期,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正统婚姻占据了主导地位,然而私奔之风却为我们提供了一副男女自由恋爱的生动图景。 左

16、传记为“奔”者,共有两例,如昭公十一年载:“泉丘人有女,梦以其帷幕孟氏之庙,遂奔僖子,其僚从之”11324;再如昭公十九年载:“楚子之在蔡也,郹阳封人之女奔之,生大子建。 ”11401 这种私奔行为是对正统婚姻的叛离,是追求自由爱情的非理性表现,丰富了我们对当时婚俗风情的认识。 二、婚姻目的政治性 礼记经解曰:“昏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2652,而“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妇夫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2817,故婚礼之实质在于保障君臣大义这一政治目标的实现。 1.嫁娶婚制的政治性 嫁娶婚制为何要强调“同姓不婚”?左传给出了两种解释:一是出于后嗣健康的考虑,如僖公二十三年

17、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1408;昭公元年曰:“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 。11220 二是出于邦交友好的考虑,如文公二年曰:“凡君即位,好舅甥,修婚姻,娶元妃,以奉粢盛” 。1526 前者主要是从近亲通婚的生理危害出发,但姬、姜二姓产生甚早,到春秋时期,诸侯国之同姓者在血缘上已相当疏远,同姓而婚也未必就是近亲通婚。因为“同姓不婚”的直接结果就是“异9姓通婚” ,这无疑有利于建立新的血缘认同,并实现邦国利益。故后者解释为优,即“同姓不婚”在于“合二姓之好” ,故礼记昏义曰:“昏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2815 而如此之婚礼大义,也使得嫁娶婚制注定充满着

18、政治意味。 这种政治性主要体现在: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皆以家族势力或邦国势力为背景。如卫大叔疾出奔宋之初,为立足于宋,与得势之子朝联姻,后子朝失势而出于国,其女也旋即被出于室;同样,卫大叔疾尚在势时,孔文子以其女妻之,待疾之弟“遗”得势时,又以其女妻“遗” 。116651666 再如春秋初,郑庄公小霸,齐国为改善邦交, “齐侯欲以文姜妻郑大子忽。大子忽辞及其败戎师也,齐侯又请妻之” 。1113 故决定娶妻与休妻的根本因素在于政治目的,这更体现在为达政治目的, “同姓不婚”的原则也可抛弃,如晋国为服从晋楚争霸的大局,嫁女与同为“姬姓”之吴国,以牵制楚国势力的北扩;鲁昭公失势于国,为拉拢吴国做外援

19、,而娶吴女以示好等等,可见婚姻不过是实现家族利益或邦国利益的政治手腕。 2.媵婚制的政治性 媵婚制为何要强调“同姓为媵”?笔者认为同样是出于政治考虑。首先, “以姪娣从”之媵婚制而言,遇正妻无子等特殊情况,媵女之子可承继大统。如表三例 1 中厉妫之子早死,其娣戴妫之子得立;例 5 中哀姜无子,其娣叔姜之子得立;例 9 中颜懿姬无子,其姪鬷声姬之子得立;例 11 中敬归之子子野过哀而卒后,其娣齐归之子公子裯得立等等。 “生子” ,即是实现实现政治利益的最好手段。此外,遇正妻早死等特殊情况,10还可以媵女保持婚姻关系,如例 7 中之“戴己卒,又聘于莒,莒人以声己辞”等等。故“以姪娣从”者,是妇家为

20、防不测,以家族力量为后盾,以最大程度保障妇家在夫家的政治利益。故这种主嫁之女与陪嫁之女的利益攸关,往往呈现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如晋献公之“(骊姬)生奚齐,其娣生卓子” ,骊姬受宠,晋献公欲立奚齐而废太子申生、并逐群公子, “唯二姬之子在绛” ;又据左传文公十二年载:“杞桓公来朝,始朝公也。且请绝叔姬而勿绝昏,公许之”1587,由“请勿绝昏”可知,常态下之“出妻” ,包括出其陪嫁之女。 其次,从“同姓诸侯来媵”来看,其所媵之女无生子的记载,故他们的目的主要是以此增强同姓之间的血缘认同,从而实现政治联盟。我们从“鲁嫁共姬”的事例来看,往媵者有同姓之卫和晋,鲁为周公之后,卫为康叔之后,晋为叔

21、虞之后,皆文武之胤,天然的血缘认同,使他们更容易达成现实的共同利益。观此时天下之局势,知被中原视为蛮夷之楚国势力正北上扩张,有意欲问鼎天下之野心,中原各国顿感危机,组成了以晋国为首的中原大联盟与之对抗,如春秋成公七年就载:“公会晋侯、齐侯、宋公、卫侯、曹伯、莒子、邾子、杞伯救郑。 ”1832 宋、鲁、卫、晋皆在其间,故这次会盟之后的嫁娶与陪嫁之事,不过是作为巩固这一联盟的伎俩。 再次,从“异姓来媵”之事来看,齐国甘冒“非礼”的评议,同样是出于政治考虑。据春秋成公十年载:“五月,公会晋侯、齐侯、宋公、卫侯、曹伯伐郑”1847,齐人在“鲁嫁共姬”之年不曾媵女,而在宋、鲁、卫、晋会盟之后来媵,可见此事是出于加强政治联盟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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