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投资消费角度谈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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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从投资消费角度谈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思考摘 要: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在 2006 年 8 月 27 日颁布,但其并未将自然人个人纳入破产主体范围,通过考查破产法的发展历史,总体趋势是从个人破产向公司、个人乃至公法人破产的过程。我国至今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笔者深感遗憾,试从自然人投资消费角度论述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破产;自然人;投资;消费 一、破产的起源 “破产”英语“bankrupt” “insolvency”均有此意。从词源上来看,bankrupt 一词源于意大利语“bancarotta” (也有学者认为该词源于拉丁语“Falletux” ,意为失败。 “banca”意为

2、“板凳” , “ rotta”意为“砸烂” ) 。在中世纪后期意大利的城市中,当时商人们在市中心交易市场中各有自己的板凳。当某个商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他的债权人就按照交易习惯砸烂他的板凳,以示其经营失败。早期的破产主体范围限于自然人,法人破产是在自然人破产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纵观各国,自然人破产制度是诸多国家破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破产制度的研究及发展 遗憾的事情是,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我国对于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在 1994 年 11 月 18 日,企业破产法修改小组组长吴春生同志在北京召开的“94产权流动与破产实务研讨会上的2发言中介绍了个人破产是否立法”的三

3、种观点。此前此三种观点并未见诸文字。此后,关于破产的专著开始有专章讨论个人破产制度。旧破产法修改过程中,虽然关于个人破产问题的讨论相对密集,但很多停留在是否立法的问题表面,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此后,对于个人破产问题的研究愈加深入。1986 年我国出台了适用于国企的企业法人破产法(试行) ,此外又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破产还债程序,将破产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企业法人,后经过 12 年多的修改,2007 年颁布生效的新破产法适用于各类企业组织,进一步扩大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但仍将自然人排除在破产法调整范围之外。 通过考察各国历史发展的脉络可以发现,破产法发展的总体趋势是由商人破产主义向一般破产主义的发

4、展,具有破产能力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商人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只能适用于商人,非商人不具有破产能力。采用此立法主义的有意大利、法国、比利时等国家。一般破产主义,是指无论对商人还是对非商人均适用破产法。采用此立法主义的有德国、日本等国家。破产主体从个人破产向公司、个人乃至于公法人破产的过程,象我国这样,很有可能从企业破产向个人破产乃至于一般破产扩张适用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问其原由,则是因为意识:我国传统观念中,人们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为天经地义、亘古不会改变的法则,如果债务不能清偿将永世不得翻身,所谓“父债子还”正是这一观念的逼真写照,这种传统的文化心理使人们难以接受个人欠钱不还的观念,成为

5、破产免责主义确立的障碍;我国历来重农抑商,工商业发展的空间十分狭小,这也抑制了个人破产程序的萌芽。 3我国是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建设模式,制度的确定原则上是以法典的编纂为标志,通过国家有计划立法规划推动学术研究和立法进程,包括研究经费、研究人员及进行调查研究论证的活动组织,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乏立法刺激,学术研究因此缺乏动力。个人破产的立法倡议易受到来自我国意识形态、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等的挑战,因缺乏有力的反驳,因此形成一段时期的共识。如有人认为,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时机还不够成熟,因为目前我国传统的消费观念还不是超前消费,还没形成个人破产的市场;我国还没有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诚信制度,个人信用体

6、系还不健全,银行体制建设也不完备,个人破产的监控难以实施;个人破产会给一些人逃避责任提供方便。 三、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思考 对于在当前是否有必要将自然人个人作为破产的对象,目前还存在不同的认识。否定者认为:目前还缺乏经济基础;因征信体制不完善,可能冲击信用体系;对执行自然人的财产较困难;审判机构人力、财力、物力不足等。但笔者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具有普适性,我国的台湾、香港、澳门均建立有个人破产制度,这些地区法制运行环境不同,但却有相同的中华文化土壤。破产制度在社会制度完全不同的地区的不平衡发展状况说明了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与文化传统、意识形态并不相冲突,某些制度是符合人类共同的本性的。破

7、产制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具有公认的进步性,且在中国有其生存的环境和现实需要,我们应积极完善它,减少与传统文化的摩擦并相融合,使之在中华大地上开花结果。笔者试从投资消费角度论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的一些思考。 4(一)个人经营投资的失败使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成为必要 个人创业已得到国家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如笔者所生活的城市-重庆,虽然政府鼓励个人创业,对微型企业进行财政扶持,但扶持力度还稍显单薄。个人创业所遭遇的最大困难正是资金问题。第一,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单一,主要方式是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特别是民营中小型企业,因其规模小、信用不稳定,相对于大型企业,银行体系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申请存在区别对待

8、的现象,难于从银行获得必要的信贷支持,因而大量民营中小型企业选择民间借贷方式进行融资。第二,中小型企业及民营企业获得贷款的成本也更高,据资本市场与中国企业家成长:现状与未来、问题与建议 2011?中国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报告调查结果显示,62.3%的小型企业银行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而大型企业,这一比例为 27.2%;56.1%的非国有独资企业从银行贷款的利率“高于基准利率” ,明显多于国有独资企业(32.6%) ;60.3%的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 ,要明显多于国有控股公司和中央直属企业(33.3%) 。由于以上原因,民营企业从民间融资的比例更高于银行贷款。但

9、民营企业大多采取公司形式,因其可以破产从而使贷款具有更大的风险,所以民间融资往往要求以大股东个人名义实施。当然,这样的融资绝大部分应该是用于投资而非消费。 民营企业家因为背负巨额融资债务而逃跑或自杀的报道亦时常见诸报端:2007 年下半年的宏观调控来势汹汹,在这张大幕的考验下,2008 年 6 月 3 日,浙江义乌地区颇有名气的金乌集团老板张政建坐上飞机“出差” 。他先取道北京到香港,然后到了马来西亚,再然后就彻底消失在大家的眼界以外了。75月中旬,浙江中部城市进入酷暑阶段,气温 38 度。几百名和张政建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人们忽然醒悟,这位金乌集团的老板如同水蒸气一样“人间蒸发”了。根据义乌市

10、政府公布的清查数据,金乌集团所涉及欠款大约为 17 亿多。其中,拖欠 8 八家银行贷款 3.5 亿,均都有抵押物。另外的 14 亿都为民间借贷。2004 年 6 月,山西亿万富翁山西鑫龙集团董事长赵恩龙,从他的办公室的四楼跃身而下,自杀了。赵恩龙大约向银行借贷达 4 亿元,巨额贷款无法归还。而对赵恩龙而言,他跨不过的坎是:他的相当一部分借贷是以个人向个人或企业办理的,它不是企业行为,而是个人行为,这便拒绝了他企业破产而他个人生还的可能如何面对这巨额的个人借贷呢? 因此,由于投资失败(而非消费)而使自己背负沉重债务的个人不仅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家庭承包经营户,还包括相当数量以

11、公司形式存在的民营企业的大股东。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而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营利,营利必然产生优胜劣汰,如何给予失败者重新来过的机会,需要一部完全意义上的破产法来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退出。如果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对于其本人而言,笔者认为是不公正的: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可以根据破产免责规定来免除自身无力清偿的债务。而当自然人陷入债务危机时,却不能适用破产,自然人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管债务人何时获得财产,都要用这些财产来清偿债务,直到还清全部债务,这对自然人来讲显然缺乏公正性。如果自然人能够申请破产,那么就可以使投资经营失败的商人有机会摆脱债务,重新开始

12、,这在一定6程度上能激活个人创业的信心和动力,并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房屋贷款使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成为必要 谈到房屋,笔者相信这会引起多数人的共鸣。由于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中国家庭特别是城市家庭需要购买房屋,而房屋的购买方式大多数家庭又选择的是按揭。据西南财经大学 2012 年 5 月发布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中显示,有 13.94%的城市家庭为购买住房而向银行贷款,不仅如此,还有 7.88%的非农户籍家庭通过银行以外的其他渠道借款以获得住房。从住房贷款或借款的规模来看,非农家庭购房贷款总额平均为 28.39 万元,占家庭总债务的 47%;农业家庭购房贷款总额平均为12.22 万元

13、,占家庭总债务的 32%。住房贷款总额远远大于家庭年收入,户主年龄在 30- 40 岁之间的家庭负担最重,贷款总额平均为家庭年收入的 11 倍多;收入处于最低 25%的那部分家庭贷款额达到了其年收入的 32倍之多。由此可见,住房贷款是许多家庭的沉重负担,由此产生大量的“房奴” 。目前,在我国城市家庭中,其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工资收入,主要财产为房屋,但这些房屋中大部分是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靠工资收入还房贷的人群如果失业就会无法按时向银行清偿按揭贷款。由于目前我国城市房价和居民收入的比例严重不合理,一般认为,合理的房价收入比的取值范围为 3- 6,若计算出的房价收入比高于这一范围,则认为其房价偏

14、高。而在我国一线城市如北京,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1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 32903 元,以一家三口家庭计算,年收入在 12 万元左右。按照以郊区为主的普通商品房成交均价 1.8 万元/平方米,平均单套成交面积在 100 平方米左右,总价约 180 万元。房价7收入比达到了 15 倍以上。即使以西部城市重庆为例,重庆统计局发布报告称,2011 年重庆城镇双职工家庭年收入 40500 元。重庆克而瑞数据统计,2011 年重庆商品房成交均价为 6390 元/平方米。按照此数据计算可以得出,重庆 2011 年房价收入比为 9.97。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买房者以未来收入偿还贷款的保证很低,

15、如果一旦将来普遍出现还不起贷款的情况,银行不得不将不能偿还贷款者的住宅大量拍卖,这有可能会引起住房价格暴跌和银行不良资产上升,也必定会影响房地产业链条上众多产业的发展,由于我国房地产业和金融、经济的联系十分紧密,这有可能变为金融危机和经济萧条的起因。另外,笔者认为,实行自然人破产制度,能给那些背负巨额债务的“房奴们”获得重生的机会。他们的重生也就是社会的希望,这样不仅会减轻社会的负担,而且他们一旦将其进取精神和创造性发挥出来,就会给社会带来进步的力量。 (三)其他可能破产的人群使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成为必要 汽车等耐用消费品的过度消费以及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的高企使得部分家庭或个人债台高筑。首先,

16、近年来,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拉动消费内需的政策,尤其是年轻一代,他们的消费观念正逐渐转变,超前消费现象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按揭、分期付款、预期透支的方式购买除了房屋之外的汽车及其他耐用消费品。以汽车消费为例,据统计,全球 70%的私人用车都是通过贷款购买的。在美国,贷款购车的比例高达 80%,即便在经济不甚发达的印度,贷款购车比例也达到 60%。而在中国,根据中国质量协会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2002 年国内通过贷款购车的比例还不到 11%。然而到了 20118年,由理财周报联合新华信国际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共同推出的“2011 中国汽车消费信贷调查”

17、调研报告正式发布。其调查结果显示,八成以上被访者表示可以接受贷款购车方式。当然,这些消费行为也同时使得他们背上了巨大的债务。刷卡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诱人们过度消费,据统计(笔者也深有同感) ,在购物时,刷卡消费比用现金支付往往开支更多。其次,子女教育支出已经成为城市家庭的主要经济支出之一。中国经济景气检测中心公布的居民储蓄消费意愿调查结果表明,我国城市家庭消费支出中增长最快的是教育,其年均增长速度为20%左右。2010 年 5 月,全国妇联发布的中国和谐家庭建设状况问卷调查报告也显示,当前“孩子的教育费用越来越高”已经成为家庭生活面临的三大困难之首。调查显示,城市家庭平均每年在子女教育

18、方面的支出,占家庭子女总支出的 76.1%,占家庭总支出的 35.1%,占家庭总收入的 30.1%11。第三,卫生部 2008 年发布的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报告显示,我国医疗服务费用近年来增长速度快,2003- 2008 年 5年间,调查地区每年人均收入增长为 10.8%(城市 7.4%,农村 13.7%) 。每年人均支出增长为 8.6%(城市 6.3%、农村 10.4%) 。每年人均医药卫生支出增长为 9.5%(城市 8.4%,农村 10.1%) ,虽然人均医药卫生支出不及人均收入的增长,但其支出仍占据家庭收入的很大比重。根据这份报告,28.1%的城市居民和 7.5%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

19、医疗保障。由于我国医疗制度的现状,个人一旦发生重大、特大疾病,家庭或个人往往难以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即使国家以后改善了社会保障制度,这些家庭的生活或许已逐渐改善,但已经形成的巨额债务对这些家庭或许也是天文数字,9可想而知,继续背负下去的心理负担是多么沉重。因此,确定个人破产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是对我国多年来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所造成的城乡收入差过大、贫富悬殊、过去的低收入与现在高生活成本之间的巨大差距收拾残局,同时也是一种对社会收入进行再分配的辅助手段。实际在西方国家,个人破产制度就是被视为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实施社会保障功能的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制度。 四、结 语 我国现行破产法相较于 198

20、6 年破产法虽然在很多方面已有突破,但仍未将自然人纳入其主体范围,笔者深感遗憾。在市场经济中,破产法应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法律,其对规范社会经济秩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我国目前在不同的社会阶层中,已有相当比例和数量的个人已陷于债务危机中,笔者认为相当有必要建立相应的个人破产制度,尽早让不能抵偿到期债务的自然人宣告破产,避免其陷入债务危机之后铤而走险或进行犯罪活动,达到维护社会的繁荣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使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能更加和谐有序。 参考文献: 1 陶绪翔.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J.行政与法,2005(9):125. 2 李曙光.破产的概念N.法制日报,2007 年 01 月 16 日,第 11版. 3 汤维建.关于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想J.载政法论坛,1995 年,第 4 期. 104 刘静.个人破产制度研究以中国的制度构建为中心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 邱雪林(1976-) ,重庆人,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老师,讲师,法学硕士,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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