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敦煌都司的设置考论内容摘要:在吐蕃归义军时期,敦煌佛教僧团设有管理佛教事务的最高僧司机构都司。都司是吐蕃统治敦煌早期,在蕃汉民族矛盾突出、吐蕃推行宗教制度改革等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管理敦煌地区的佛教事务及对当地蕃汉军民进行有效的管理而设置的一个机构,在吐蕃归义军时期敦煌地区的佛教事务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敦煌;吐蕃;都司 中图分类号:K8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3)02-0093-07 在吐蕃归义军时期,敦煌佛教僧团设有儭司、灯司、行像司、功德司、道场司、福田司、仓司等司级机构,而在这些机构之上又设有管理敦煌佛教事务的最高僧司机构都司,都司事
2、务由僧官专门负责。在敦煌文书中可以看到,都司最早出现于吐蕃统治敦煌时期,在敦煌地区的佛教界和世俗界均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那么,敦煌都司究竟是在吐蕃占领沙州之前唐朝设置的,还是占领沙州之后吐蕃政权设置的呢?这是敦煌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厘清该问题对于我们了解吐蕃或唐朝对佛教僧团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即对此问题试做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 都司设置的时间考察 白文固先生在讨论中国古代僧司的设置问题时认为:东晋、南朝虽2然设置了僧官,但是没有成制的僧官机构,不设官署。北魏的中央僧司机构为监福曹(后改称昭玄寺) ,而地方僧官机构与当时的行政体制相适应,分州、郡、县三级。州郡的僧务官署称僧曹,相应
3、的正副僧官有州统、州都统、郡统、郡维那等。县一级仅置县维那一人,不设官署,亦无统、都之职。唐代撤消了中央到地方的僧务专设官署,中唐以前,唐代僧务管理权常隶属于中央政府的常设官署如鸿胪寺、祠部、宗正寺或主客等,而不再设专门的僧务机构,从而纳僧尼管理权于中央政府。进入中唐以后,虽曾设置多由权宦充任使职的左右街功德使管理全国僧尼事务,但时设时废而渐趋废弛。僧务管理上出现了俗官与僧官混存共管的情况1。可见,白文固先生认为唐代没有设置僧司机构。但谢重光先生认为晋代已经设置僧官官署“僧司” ,宋、齐、梁、陈沿而不替,僧司既有中央的,又有地方的。谢重光先生还倾向于唐代地方设置有僧司的观点,其依据是敦煌地区设
4、置有都司2。而我们知道,敦煌地区的都司最早见于吐蕃统治敦煌时期,故谢重光先生的观点等于认为敦煌都司是吐蕃统治敦煌之前唐朝设置的。但事实上,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的情况并不能代表同时期甚至更早时期唐代的情况,换句话说,吐蕃时期敦煌都司不一定是唐朝政府设置的。反之,笔者认为,都司应是吐蕃统治敦煌以后吐蕃政权设置的。对此问题,我们可以通过考察唐朝其他州县有无僧司设置的情况来回答,因为吐蕃统治之前的沙州作为唐朝一州,其情况应与他州一致。假若唐朝其他州没有设置专门的由僧官负责的僧司机构,则说明唐朝在沙州也没有设置该机构。由于吐蕃是从大历十一年(776)攻打敦煌,到贞元二年(786)正式占领敦煌的,而结束对敦3
5、煌的统治是在大中二年(848) ,故在具体讨论中,我们以大中二年(848)前唐朝是否在其他州县设置过僧司机构为主。 讨论中唐以前唐朝其他州县有无僧司设置的情况,我们可以从古代僧司的职能入手。中国古代僧司机构的主要职能是管理佛教事务,其中需要官方处理的佛教事务一般是先报僧司,再由僧司报官方处理。如赞宁大宋僧史略卷中“杂任职员”条所云“或有事先白录司,后报官方也” ,这里的“录司”系指宋代“左右街僧录司” 。但此前中国古代的僧司机构亦具有该职能,如入唐求法巡礼行记载会昌元年“六月十一日南天竺三藏宝月入内对君王,从自怀中拔出表进,请归本国。不先咨,开府恶发。六月十五日军内收禁犯越官罪故:宝月弟子三人
6、各决七棒,通事僧决十棒。不打三藏,不放归国”3。文中的开府指仇士良,此时仇士良还任管理佛教事务的左街功德使,说明此时的长安,僧尼事务需先报左右街功德使,再上报官方。反之,官方的旨意往往亦由僧司机构转达给各地方寺院。从敦煌文书来看,吐蕃归义军时期的敦煌都司有经济、宗教等多方面的职能,同时,代表世俗政权管理佛教事务、向僧团传达世俗政权旨意亦是其主要职能。由于吐蕃时期的敦煌文书关于都司的资料非常少且很零散,同时归义军时期的佛教政策,特别是在僧官和僧务机构的设置等方面深受吐蕃制度的影响,故我们主要先借助于归义军时期的记载来了解都司的此项职能。 S.1604天复二年(902)四月廿八日沙州节度使帖都僧统
7、等载: 使帖都僧统等。右奉处分,盖缘城煌(隍)或有数疾,不五根。所以时起祸患,皆是僧徒不持定心,不虔经力,不爱贰门。若不兴佛教,4何亏乎哉。从今已往,每月朔日前夜,十五日夜,大僧寺及尼僧寺燃一盏灯,当寺僧众不得欠少一人,仍须念一卷佛名经,与灭狡猾,嘉延人轮,岂不于是然乎。仍其僧统一一钤鎋,他皆放此者。四月廿八日帖。使4 文中的节度使是指张承奉,其谴责僧徒不虔诚转经践行福田而导致祸患频发,并要求都僧统在固定节日组织僧徒燃灯、转经。然后,由都僧统再将此事继续通知给所有僧徒,此事见于 S.1604天复二年(902)四月廿八日都僧统贤照帖诸僧尼寺纲管徒众等: 都僧统帖诸僧尼寺纲管徒众等。奉尚书处分,令
8、诸寺礼忏不绝,每夜礼大佛名经壹卷,僧尼夏中则令勤加事业。懈怠慢烂,故令使主嗔责,僧徒尽皆受耻。大家总有心识,从今已后,不得取次。若有故违,先罚所由纲管,后科本身。一一点检,每夜燃灯壹盏,准式,僧尼每夜不得欠少一人。仰判官等每夜巡检,判官若有怠慢公事,亦招科罚。其帖,仰诸寺昼时分付,不得违时者。天复二年四月廿八日帖。都僧统贤照。4126-127 以上两件文书表明,都司作为敦煌僧务管理机构,是世俗政权统治者用来管理佛教僧团的。都司僧官直接向最高统治者负责,而统治者的政令不再直接下达给各个寺院,而是由都司转达给各寺院,统治者通过该机构实现了对僧团的管理。这就是说,都司作为负责一地的僧司机构,与世俗政
9、权所设置的其他机构一样,是统治者实现其对僧团管理的一级机构。如果唐代在州、县亦设有类似的僧司机构,其代表世俗政权管理僧团、向僧团传达世俗政权统治者旨意的职能亦是如此。 郑显文5先生曾参考日本令集解僧尼令和唐律疏议 、 唐大诏令集 、唐六典 、 唐会要等中外文献典籍对唐代道僧格部分条文进行了复原,对我们认识唐代国家对佛教的管理有很大帮助5。而从相关条文中我们不见有关僧司机构参与管理寺院、僧尼事务,如复原的第 7 条“有事须论条”云: 凡道士、女官、僧、尼有事须论,不缘所司,辄上表启,并扰乱官家,妄相嘱请者,皆苦使。若僧纲断决不平,须申论者,不在此例。 该条就僧尼而言,若有诉讼之事要由“所司”依据
10、僧纲断决,僧纲断决不下者,才可以上报官方。此处“所司”应指由寺院三纲组成的管理机构,即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所称“寺衙”者。而“僧纲”即指“佛法” ,如复原的第 18 条“准格律条”云: 凡道士、女道士、僧、尼犯徒罪一年以上者,先还俗,依律科罪,许以告牒当徒一年,虽会赦犹还俗。若犯奸盗,不得以告牒当之。如犯百杖以下,每杖十,令苦使十日;若罪不至还俗,并散禁。如苦使条制外,复犯罪不至还俗者,三纲依佛法量事科罚;其还俗,所罚之人,不得告本寺三纲及徒众事故。若谋大逆、谋叛者,不在此例。 是说僧尼“犯罪不至还俗者” ,则由三纲依佛法处罚,而不是由居于寺院之上的某僧司机构来处理。实际上,这种由寺院三纲与官府
11、联系处理寺院僧侣之事是唐代的普遍现象。又如郑先生复原的第 12 条“禅行修道条”云:“凡道士、女道士、僧、尼有禅行修道,意乐寂静,不交于俗,欲求山居服饵者,三纲连署,在京者经鸿胪、宗正,在外者经州县,勘实并录申官。僧尼有能行头陀者,到州县寺舍,任安置将理,不得所6由恐动。 ”僧尼山居修禅者由寺院三纲署名申官批准,在京寺院报鸿胪寺、宗正寺,京城之外寺院报州县官府,而没有提到由寺院三纲报京城或州县的某僧司机构。又如复原的第 23 条“身死条”云:“凡道士、僧尼等身死,三纲申州县纳符告注毁,在京纳于祠部,次年帐内开脱。 ”是说若僧尼身死,京城之外寺院由三纲上报州县、在京寺院由三纲报祠部注销死者名籍,
12、此过程亦非由寺院三纲报某僧司机构而后上报官方。 与唐代道僧格中相关条文一致,我们从出土文献及其他典籍中亦可证明,唐代特别是中唐以前州县是不设置僧司机构的。吐鲁番文书73TAM509:8/26(a) 唐宝应元年(762)五月节度使衙榜西州文载: 1 使衙 榜西州 2 诸寺观应割附充百姓等 3 右件人等久在寺观驱驰,矜其勤劳日久,遂与僧道 4 商度,并放从良,充此百姓。割隶之日,一房尽来,不能有媿 5 于僧徒。更乃无厌至甚,近日假讬,妄有追呼。若信此流, 6 扰乱颇甚。今日以后,更有此色者,当便决然。仍仰所由 7 分明晓喻,无使踵前。榜西州及西海县。 8 以 前 件 状 如 前 9 建午月四日 1
13、0 使御使中臣杨志烈6 这是由节度使衙直接下达给西州及西海县要求诸寺放免寺院依附人口的榜文,但该榜文没有由僧司机构转发给诸寺院,而是由世俗政权的相关负责人员即“所由”去“分明晓喻”各寺的,说明西州应没有设置7州级僧司机构。同样,西州县级亦无僧司机构,如前述西海县即是如此。又吐鲁番文书 73TAM506:5/2(a) 唐大历五年(770)后前庭县马寺常住田收租帐载: 1 前庭县 2 马寺 3 合当寺从大历五年正月一日已 4 常住田出租 应收入新旧 5 捌事什物伍拾7 这是西州前庭县的马寺给前庭县汇报本寺财产收支状况的状文,直接由寺院向县衙汇报,亦并未经过什么僧司机构。 以上两件吐鲁番文书说明,在
14、唐代西州及其属县没有设置专门的僧司机构。其实,不仅西北边州如此,内地亦然。日僧圆仁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记载了诸多寺院与官府牒文等往来之事,这为我们了解唐代内地州、县是否设有僧司机构提供了重要依据,下面我们据圆仁的记载对此进行讨论说明。 首先,州治所在地,一般是由寺院纲管直接向州衙或州衙负责人上报有关事宜的。如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 2 载:“(三月)廿一日到青州府龙兴寺宿。寺家具录来由报州。 ”“(三月)廿二日,朝衙入州。见录事、司法。次到尚书押两蕃使衙门前尚书传语云:且归寺院,续有处分。 ”3235-236 又同卷载:“(正月)廿日,当院纲维更作一状,差惟正及院家使报当州军事押衙张詠宅去。 ”3
15、198 此两条均是寺院直接向当地州衙和州军事押衙汇报,而不是通过僧司机构8向上汇报的,即非“先白录司,后报官方” ,故州级应没有设置僧司机构。其次,县级亦应不设僧司机构。当圆仁等于开成四年(839)七月暂住登州文登县青宁乡赤山村赤山院时,由于没有将圆仁等日僧的情况报告县衙,故文登县司发帖责青宁乡细勘此事。其帖文如下: 县 帖青宁乡: 得板头窦文至状报:日本国船上抛却三人又不见抛却人姓名,兼有何行李衣物?并勘:赤山寺院纲维、知事僧等,有外国人在,都不申报!事须帖乡专差人勘事由。限帖到当日,具分析状上 开成四年七月廿四日 典王佐 帖 主簿副尉胡君直 摄令戚宣员 随后,圆仁和赤山寺院立即呈状具告详情
16、,其中赤山寺院的状文如下: 青宁乡赤山院状上: 勘日本国僧人船上不归事由等状: 右,日僧圆仁、小师惟正、惟晓、行者计四人,口云“缘时热,且在山院。避热待时凉,即便行。 ”遂不早县司状,惟悉察。其僧等缘身衣钵,更无别物。如通状后不子细,法清等虚妄之过。谨具状上,事由如前。 开成四年七月 日 9赤山院主僧法清状 显然,在此过程中并未见有专门的僧司机构来参与此事3172-173。而在另一件圆仁等日僧于开成四年(839)九月给赤山寺院请求当寺帮助申请公验的牒文中云:“请寺帖报州县给与随缘头陀公验伏望当寺准当国格例,帖报州县,请给公验。 ”3181 从中可以看到,寺院直接向州县申请公验,而不再经过专门的
17、僧司机构。 以上讨论说明,唐代西州、青州、登州等地均未设置由僧人管理的僧司机构,这种现象不是偶然的,而是当时普遍情况的真实反映,即在唐代州、县级并未设置有由僧官负责的僧司机构。同时,从时间上来讲,我们所依据的资料均在吐蕃攻陷敦煌的 786 年之前或吐蕃统治敦煌时期(786-848) ,故唐朝在沙州亦应没有设置专门的僧司机构,而至吐蕃管辖时期敦煌则有了僧司机构都司,说明都司就是在吐蕃时期设置的1。并且,都司的名称说明该机构是设置于其他诸司之上的,这亦与当时敦煌佛教僧团设有许多司级机构如灯司、行像司、功德司、道场司、儭司、仓司等的情况是相一致的。 既然都司是在吐蕃统治敦煌时期设置的,从 786 年
18、至 848 年吐蕃管理敦煌 60 余年,那么,吐蕃统治者是在什么时候设置都司的呢?下面我们通过梳理相关的敦煌文书来讨论该问题。 敦煌文书中明确记载都司的并不多,一般均只提及而已,且吐蕃时期与都司有关或提及都司的文书要么用干支纪年,要么没有明确纪年。其中 P.3410年代不详(840 前后)僧崇恩析产遗嘱载:“崇恩前后两政为所由于常住三宝或贷价忘取,不招业累,将八窠上锦壹张,施10入都司。 ”该件被学界定为是 840 年前后8。北图咸字 59 号辛丑年(821)龙兴寺寺户团头李庭秀等请便麦牒中几件向都司和都司仓借贷的文书被学界定为是 821 年9。此外,在吐蕃时期的敦煌文书中,都司存储斛斗的仓库
19、(都司仓)又被称为都头仓1,与之有关的文书亦是用地支纪年。如沙州文录补丑年五月金光明寺直岁明哲等向都头仓贷便麦粟牒即是,可惜丑年的具体公元纪年不明。又 S.542V戌年六月十八日诸寺丁口车牛役部中多记载寺户修仓之事,其中第 166 行有“王小卿六月都头修仓两日” 、第 185 行有“安不那六月都头修仓两日”的记载,姜伯勤先生认为这是寺户在都司上役而修建都司仓993。藤枝晃、土肥义和将戌年定为 806 年,竺沙雅章、池田温、姜伯勤等先生定为 818年938,并基本为学界所认同。以上这些与都司有关的文书可确定时间最早者为 818 年,但都司设置的时间应当更早。 P.2583申年比丘尼修德等施舍疏十
20、三件为 13 件记录施舍情况的文书,其中第 5 件第 1 行“七综布一匹四十尺”旁注明“都司用” ,第 2件第 2 行“七综半布一匹”旁注明“都司用” ,说明这些布被都司所用去。这 13 件文书中有些字迹不同,说明不是写于同时。其中有几件写明是在申年,说明 13 件都是写于申年或左右。那么,此申年究竟是哪一年呢?池田温先生将此申年确定为大约 828 年10。后来,竺沙雅章据该件文书中的僧官正勤将申年确定为 816 年11,郝春文亦同意竺沙雅章的观点12,而邵文实先生依据文书中提到的尚纥心儿等吐蕃官员而认为申年是公元 792 年13。姜伯勤先生曾认为该申年是 816 年9100,但他又以此件文书证实竺沙雅章敦煌的僧官制度一文中吐蕃统治敦煌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