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文举珍珠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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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文举珍珠记高文举珍珠记 ,是由明代无名作家创作的一部“包文拯公案”戏。据明代作家徐渭的说法,在明初的南戏剧目里就有一部高文举 ,在民间广为流行。现存最早的该剧目剧本是明万历年间的“弋阳腔”剧本,后来在明清时广为流行,由各地方剧种改编演出,剧名多变,有的叫珍珠米糷记 珍珠记 珍珠米记 米记 米糷敲窗 合珠记等等,盛演不衰,直至当代。1958 年上海电影制片厂还曾将其搬上银幕,拍摄了经改编的赣剧高文举珍珠记 。 这个剧目的故事主线是写科举做官导致的婚姻悲喜剧。书生高文举无力偿还官债,经本地富翁王百万代为缴纳,还娶了王百万的女儿王金真。高文举进京赶考高中状元,被当朝的权臣温丞相强招为婿。王金真进

2、京寻夫,被温丞相的女儿温氏“剪发剥鞋” ,罚在相府浇花扫地。王金真幸得老仆帮助,与高文举相会。王金真越墙赴开封府告状,最后还是包拯审明案件,还了王金真的名分地位。 两次被招赘的读书郎 这个剧目里的主角高文举,是个洛阳的读书人,只因为官府管理仓库时遭遇火灾,被官府责令赔偿,赔光了全部家当,还差 300 两白银。本乡财主王杰,人称王百万,没有儿子,只有一个女儿王金真。那天正好祝寿,到十字街头布施贫寒。高文举听说,特意上前求贷,原来只是想借钱渡难关,想不到王百万听了他的哭诉,问了他的生辰八字,一听2居然和自己女儿同年同月同日同辰,索性将高文举带回家中,招赘成亲。高文举一跤跌进青云里,结婚后得到岳父资

3、助,立刻就赴京赶考,临行前少不得夫妻海誓山盟,王金真将一颗珍珠一破为二,半颗交给高文举, “多有男子汉心歹,得中之后便忘了前妻” ,以半颗珍珠为信物,“彼此不得重婚再娶” 。 高文举到了东京(也叫汴京,今河南开封市) ,高中了状元,被当朝宰相权臣温阁看中,强招高文举入赘。原来这温阁“白首无男” ,只生育得两个女儿,大女儿嫁给了当今皇上,成了皇后;小女儿尚待字闺中。温阁见高文举“才貌兼全” ,借着新科进士来参见宰相的时候,就把高文举留在府中,强行让高文举和女儿温金定成亲。 高文举二次被招为婿,心中未免忐忑,暗中写了一封家书,要仆人张千送回。不料书信被温金定截获,在书信最后添写一句“可使前妻别一天

4、” 。古代都说“妻以夫为天” , “别一天”就是要王金真改嫁的意思。书信到家后,听说高文举又娶了宰相之女,王金真还说“做官人一两房妻子何害”?只有王百万嘀咕“自古道:船多碍港,人多碍床” 。最后听到要王金真“别一天”改嫁,王百万大怒。王金真依然冷静,叫来张千仔细审问,才搞清楚这一句是温小姐添加的。王金真立即决定动身,带着丫环和张千前去东京寻夫。 入虎穴寻找亲夫 按照古代说书及戏剧的套路,高文举的两段被招为婿姻缘自然都是前生注定。原来这王金真前世曾吹灭了佛前灯,又“磨难了善良婢女” ,3因此佛祖使受难婢女转世为温小姐,来和王金真作对。太白金星出场,命令土地(神)化为老虎冲散了王金真一行,使王金真

5、孤身一人落难东京,一找到相府,就被温金定指令婢女暴打一顿,剪去头发,日间浇花、夜里扫地,成了相府丫环一名。还好相府老奴照顾,没有让王金真多受苦。 王金真满心希望能够和高文举相会。高文举却被皇帝招进内廷“侍读” ,长期不在相府,好不容易有一天回到相府,到书馆安歇。老奴给王金真报信。王金真想起高文举在家时喜欢吃一种叫“米糷”的点心, “糯米粉调合,做成小团儿,再用胡椒煮汤,加些葱韭” 。于是她精心为高文举做了这道点心,还将当初作为表记的那半颗珍珠放入米糷内。高文举见了“米糷”点心已是满腹疑心,从碗里捞出半颗珍珠、与自己身藏的比对完全相合,知道王金真已经来到相府。追问老奴,老奴只推不知,暗中观察高文

6、举反应,回报王金真。 当夜,老奴指引王金真到书馆与高文举相会。王金真在窗外低声哭泣,叫唤“高文举” ,而房内的高文举第一反应是:“下官自到温府,那一个不叫我做老爷,谁敢唤我的小名!”片刻之后,明白了定然是前妻的叫唤,想到王金真来到相府的消息被恶意封锁,顿时咬牙切齿地发誓:“妻!倘若是你来此,受温氏磨灭,我怎肯干休呵!我情愿解却朝簪,弃此官职,定要把仇来报。 ”不过这血性连三分钟都没有,王金真在外要他开门,他却踌躇起来:“不可,倒是下官差矣。若是前妻来此便好,只恐温小姐假使梅香故装前妻声音,戏弄于我,却不道反被她嗤笑一场。俺这里想后思前,休把定盘星儿错认了。 ”迫使王金真要在窗外将两人结4亲缘由

7、说个明白,才开门纳妻。哭诉之后,夫妻商量如何应对,高文举又软了骨头:“妻,今夜书房中,为丈夫的怎么就认得你,倘奸相与小姐知道,你命我命皆休矣。 ”他告诉王金真,满朝文武都受温阁的摆布,只有包公“与温阁做得对头” 。他自己不敢出头和温金定离婚,更不敢挑战温阁,相反要王金真从后门越墙逃离相府,赶紧到开封府告状,告自己“停妻再娶” 。 包公裁断状元案 包公恰从陈州籴粮而回,刚“放告” ,就有王金真拿了一张白纸来“告天” 。包公一听就知道她是告自己的丈夫,仔细询问,搞清楚前后原委,立即尊称王金真为“诰命夫人” ,请入后堂,由自己夫人陪伴。 包公回头就派人请高状元过来,先是一副请教的样子,问了两个问题后

8、就直接问了个负心女婿的问题,高文举立即请罪,免冠下跪。包公开审,高文举一一招供,牵扯出温小姐才是罪魁祸首。于是包公还了他的冠带,释放回家,可是高文举又说:“下官再不敢回至温府,恐奸相知道,性命难保。 ”于是包公只好把自己家当作避难馆,让高文举到包府和王金真相聚。 包公感叹:“温阁,温阁,老夫几番见你窃弄威权,要寻思与你辩一场是非,怎奈没有个对头,今番遇着这桩事,老包与你是个对头了。 ”于是立即进宫拜见皇帝,指控温阁“窃弄威权、灭法败伦、伤风梗化” ,而具体罪名只有“勒赘”新科状元、纵容女儿温金定折磨诰命夫人。皇帝立即很爽快地下圣旨判决:温阁“不能齐家、焉能治国”?“将温阁削除官职,闲住为民”

9、;将下书的张千“押赴市朝,依律取斩” ;温金定5依照她施予王金真的“磨灭”进行处罚, “剪除头发、脱去绣鞋、打为奴婢” ;救主有功的老奴由王金真依照母亲养护;高文举当即携妻衣锦还乡;籍没温家一半财产,留一半养老。 高文举带了王金真回到洛阳王家,合家团圆。王百万劝告女儿“大量宽宏” ,以温金定的“国姨”身份,不宜贬为婢女。并宣布收留温金定为女儿,与王金真“姊妹称呼” 。这时皇帝的圣旨又到,升授高文举为礼部侍郎,封王金真为“贤淑夫人” ,温金定一份每年 80 石“金花俸米” 。王百万乐善好施,又因高文举的“半子之情” ,封为洛阳府尹。全剧就此大团圆结束。 招婿为“半子”的法律 这个剧目中高文举的两

10、次被招赘是冲突的起因。那么古代法律里究竟有没有关于招赘的规定? 在有文字以来的世界历史时期,父系家族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婚姻的常见形态是妇女嫁入丈夫家庭,相反的情况则被认为是不正常的。事实上直到 20 世纪上半叶,大多数国家的婚姻法都规定妻子以丈夫的住所为住所,婚后应改姓丈夫姓氏,也就是说女到男家的婚姻形态被认为是正常的、一般的形态。反之,男到女家则被古代世界的法律认为是不正常的。 中国古代的法律也曾经将男到女家的婚姻视为极其反常的形态,对于甘愿到女家的男子称之为“赘婿” ,赘,是多余、累赘的意思,也就是视到女家成婚的男子为社会的累赘。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中,有两条将赘婿视为贱民的魏国

11、法律,一条是户律 ,规定凡是抛弃自己家族产业,入赘到女家的“赘婿” 、与寡妇结婚并在寡妇家落户的6“后父” ,都不得正常登记户口,也不能由国家赐予土地,三代以内不得出任官职,第四代即便能够登记户口、出任官职了,在他的户籍上还要记录“原赘婿某某曾孙” 。还有一条奔命律 ,要求军队的将领对于被征发从军的赘婿、后父不必关照, “烹牛食士”之类的赏赐不要给他们,攻城的时候派他们去填城壕。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竹简中有两条汉朝初年的法律,对于赘婿立户,还是采取歧视原则,禁止赘婿处分岳家的财产。秦汉时都将赘婿编为特别征发的对象,使用于危险的远征战役。汉代仍规定赘婿不得为吏。 元代法律对于招婿婚姻作出了不少规

12、范。按元代吏学指南婚姻的说法,元代将招婿分为四类:“一曰养老,谓终于妻家聚活者;二曰年限,谓与妇人归宗者;三曰出舍,谓与妻家析居者;四曰归宗,谓年限已满,或妻亡并离异归宗者。 ”而元代法律通制条格中的户令 ,将招召女婿分为养老、年限两种,前者到女家生活终身,后者只在一定年限内在女家生活,至年限期满可以携妻归宗。同时元代法律对于出赘也有一定限制,比如有钱人家的独子不得出赘, “若贫穷止有一子,立年限出舍者听” 。良民一般不得入赘贱民之家。出赘要由主婚亲人写立婚书,写明养老或年限,主婚、媒人、证人等副署画押。招召女婿的聘财比照通常嫁娶的数额要少,养老女婿为通常聘财的二分之一,出舍年限女婿为三分之二

13、。 元代关于招赘的法律被明清沿用,但又明确规定赘婿不得承奉岳父母家香火,不得独自继承岳父母家遗产。 大明令户令规定,招召女婿要经过媒妁中介证明,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 。男方7只有一个儿子的,不许出赘。尤其是明确规定,养老女婿不得成为岳父家唯一继承人,岳父母可以在去世前“立嗣” ,从自己兄弟、堂兄弟的儿子里挑选为一位“嗣子”作为自己的法定继承人;如果没有立嗣就已经死亡的,也要由其宗族为死者挑选一个同宗的侄子作为“嗣子” ,来继承岳家的香火牌位,家产由这位“嗣子”和原来的养老女婿平分。因此才有入赘的女婿是“半子”的说法。这项法律后来被清代沿袭,一直沿用到 20 世纪初。 “小题大做

14、”的包公 那么高文举这样两次被招赘的行为、以及温阁进行“勒赘” (强制招赘)的行为,究竟是否真的明确触犯法律,要受到怎样的刑罚处罚? 古代法律里并没有重复招赘的条文,只能比照一般的重婚罪来处理。按照宋代的法律, “有妻更娶妻” ,只是判处一年徒刑的罪名,女方知情的,同样处罚;女方不知情的,男方“欺妄”成婚的,罪加一等,判处徒刑一年半。后婚取消,前婚维持。明代基本一样,只是法律处罚更轻,不过是“杖九十” 。因此高文举这项罪名实际上是很轻的。 古代法律里也没有“勒赘”的罪名,只能从“恐吓成婚”或“强娶”罪名去类推,宋代法律规定一方利用权势强迫“违律成婚” ,要加本罪一等;“强娶”的,再加一等。那么

15、如果这个故事真的发生在宋代,温阁的罪名不过是徒二年半而已,算不上重罪。明代法律里一般性的“强娶”规定和宋代相同。 温金定折磨王金真,是否构成重罪?答案也是否定的。宋代法律上并没有后妻殴前妻这样的罪名,即便是比照妾殴打妻的法条,未成伤的8是处“杖八十” 。这个戏流行的明代,这个罪名加重到杖一百,也不算重罪。而且下令折磨王金真的并不是温阁,温阁也没有代女受罚的道理。 鉴于这个故事实际上是在明代流行的,那么很可能剧作者心目中比照的是明代法律特设的两条罪名了。 一条似乎可以比照的是“逐婿嫁女” ,凡是岳父母无故驱逐已经入门的赘婿、重新将女儿嫁人的,主婚的家长(岳父)要处杖一百,女儿知情的同样处杖一百,

16、后婚取消,前婚维持。不过这里高文举的两位岳父母都没有“逐婿嫁女”的意思和行为,实在是搭不上。 另一条是“强占良家妻女”罪,这一条是明代特设的,凡是“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自己妻妾的,或者是给自己的子孙弟侄近亲为妻妾的,要处以绞刑;被害人回归本家;如果被指配的子孙弟侄并不知情的,婚姻解除,无罪释放。用这一条里的“良家妻女”倒过来用在高文举身上,算是有几分的合拍。温阁自然是“豪势之人” ,将已有妻室的高文举强行招赘,正好与强占良家妻子为自己儿子之妻的情形相似,可以定为死罪。当然这不能直接援引,必须要类推“比照” ,按照明代法律的规定,定罪无正条,可以比照最相似的条文定罪,但必须要经过朝廷批准。在这个剧目中,包拯正是这样做的:并不具体提出判决的建议,而是直接向皇帝请示判决。皇帝作出将温阁革职为民、没收一半财产的判决,可以被视为依据这条法律对温阁作出免于死刑的替代处罚。因此从高文举珍珠记这个剧目中,我们可以发现,剧作者受所处时代法律的影响,戏剧情节中包公的“小题大做” ,确实还具有一定的9合理性,这样才能被当时的观众接受,也能被政府有关严厉的戏剧控制政策所容忍。 (作者系复旦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央视法律讲堂主讲人) 责任编辑:王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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