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战正义观的批判性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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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开战正义观的批判性分析摘要在对战争伦理的研究中,开战正义的标准通常由六项原则组成,包括正当理由、合法权威、正当动机、成功前景、适当比例和最后手段。然而,除了正当理由与适当比例外,其他原则或是可以合并到这两项之中,或是有害无益,或者只不过是历史陈迹。因此,应当仅仅保留正当理由和适当比例原则,以此作为界定开战正义的标准。这两项原则还可以进一步推广,从而包含交战正义和战后正义的领域,从而发展出能涵盖不同战争阶段的道德理论。 关键词开战正义 交战正义 战后正义 中图分类号B82-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3)05-0108-05 一、伦理思考对战争的重要意义 战争史

2、几乎与人类社会史一样悠久,鉴于战争的破坏性影响,在确定了这一现象的不可避免后,我们迫切需要做的,就是对其进行道德评价,并通过这种评价引出恰当的行为指导。 在科技飞速进步的背景下,战争的破坏力愈来愈大。即使不考虑可能毁灭现有文明的核武器,或是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生化武器,仅仅是威力日益提高的常规武器,也对人类的生存和尊严构成了巨大威胁。这就更加迫使人们不仅要关注战争手段,而且要对战争的道德性加以反思。换句话说,人们必须超越工具理性,从价值理性的层面去审视战争。因2此,从伦理视角去思考相关问题就成了比以往更为紧迫的要求。 在对战争伦理学的研究中,有一对核心范畴,即开战正义和交战正义。前者涉及的问题是,

3、在什么情况下,我们能够以符合伦理道德规范的方式投入一场战争。后者涉及的问题则是,在已经处于战争状态时,哪些交战行为是符合伦理道德规范的。例如,当我们谴责侵略战争,或支持民族解放斗争时,我们是在开战正义层面上做出道德判断。而当我们批评对平民的轰炸时,则是在交战正义的层面上做出道德判断。近年来,战后正义也引起了更多关注。这类正义所涉及的是战争结束后对各方伦理关系的处理,以及对战争责任的道德追究。 到目前为止,对于判断正义战争的伦理道德标准,仍然没有公认的权威说法。在开战正义方面,国内学术界较多使用的是一种包含六项原则的道德标准。本文将对这种道德标准进行考察,并试图指出,这六项伦理原则可以简化为基本

4、的两项,即正当理由与适当比例原则。随后,本文将把这些伦理原则应用于交战正义和战后正义,以建构一种涵盖全部三种范畴的道德理论。 二、开战正义的六项道德原则 有学者认为,在开战正义方面,只有在满足了六项道德上的限制条件时,一场战争才是正义的。这六项条件是:正当理由、合法权威、正当动机、成功前景、适当比例与最后手段。具体来说,这六项道德条件如下。 1.进行战争必须是出于道德上正当的理由。参战方必须能够说明,自己加入战争,是出于道德上正当的理由。在当代世界里,进行战争最3正当的理由,就是反对侵略。此外,有些人认为,当一个国家面临迫在眉睫的入侵时,可以在尚未遭到实际侵略的情况下,进行先发制人的攻击。冷战

5、之后,随着人道主义干涉行为的增多,也开始有人主张说,为了保护其他国家居民的人权,可以在未受侵略时发动战争。在当前,后两种主张的道德合理性还存在较大争议。现在能够得到最普遍承认的正当理由,仍然是反对侵略。 2.进行战争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威。参战方必须是有道德权利进行战争的实体。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内,主权国家被认为是唯一拥有战争权利的组织。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革命与民族解放战争的组织,也逐渐被普遍认可为道德上合法的交战方。此外,国际组织有时也会以整体身份成为参战方,例如:1968 年华约组织对捷克斯洛伐克的干涉;1999 年北约组织对南斯拉夫的干涉。 3.进行战争必须出于道德上正当的动机。参

6、战方加入战争的动机必须符合伦理道德规范。这条道德原则与正当理由原则有着紧密的联系。所谓在道德上正当的动机,无非就是被道德上正当的理由所激发的动机。在历史上,战争曾被看作合法的国家政策工具。因此,为国家利益而发动战争,几乎总被认为是道德上正当的动机,或至少不是道德上不正当的动机。但是,在当代国际社会里,单纯为了扩张领土、掠夺资源或推行意识形态的战争,已经无法得到普遍的道德认可了。 4.战争必须具备成功的前景。参战方必须有一定程度的把握获得自己所期望的结果。为了微乎其微的胜利可能,就贸然投入前景渺茫的战争,乃是一种应该在道义上加以反对的行为。当然,对于成功的前景,4各方可能存在不同看法。而且,对于

7、“在何种程度的成功前景下才可以进行战争” ,也可能存在分歧。不过,在理论层面上,这些问题并不妨碍此道德原则的应用。 5.战争的收益和损失必须成比例。与其所达到的正面效果相比,战争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能过大不能“超出比例” (out of proportion) 。破坏很大而收益有限的战争,会被认为在道德上是非正义的。当然,这肯定是一项含义模糊的原则。在对其进行应用时,首先需要我们确定的是何为收益、何为损失。此外,我们还要考虑的是,如何赋予不同类型的收益和损失以不同的权重。这些都是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然而,争议的存在不能表明应该抛弃这一道德原则,正如“财富”概念虽然具有模糊性,但这不能说我们不应该

8、在研究社会经济问题时使用财富概念。 6.战争必须作为最后手段来使用。参战方必须在尝试过一切解决方案,并确定已无更好的办法后,才能诉诸战争。如果通过谈判、制裁或向国际组织进行申诉就可以合理解决两国之间的冲突,那么,仍然坚持进行战争,就属于在道德上不正义的行为。这一道德原则的目的,在于抑制各国随意使用暴力的冲动,并培养和平的习性。 乍看之下,这六项道德标准似乎都很合理。然而,如果加以仔细辨析,就可以发现,在它们之中只有正当理由与适当比例原则是站得住脚的。其他几项要么可以合并到这两项之中,要么是有害无益,要么只不过是历史陈迹。 三、对开战正义诸道德原则的批判 在上述六项道德原则中,5正当理由和适当比

9、例原则是普遍得到认可的。虽然对其具体内容还存在争议,但一场无法满足这两项原则的战争,不可能被认为是正义的。然而,其他四项原则就不具有这种地位。正当动机原则有害无益,成功前景与最后手段原则不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且其合理部分可以归并到适当比例原则中。至于合法权威原则,则是一个不具适用性的历史遗留产物。 1.正当动机。这一道德原则首先会面对的一个诘问就是“谁的动机?”国家(或其他组织)不是一个有机生物体。它不具有单一的意志,而是由无数拥有个别意志的人组成的。当一个国家进入一场战争时,参与战争的人可能具有形形色色的道德(或非道德)动机。对政治领导人、军队指挥官、普通士兵和支持开战的平民来说,他们的动机

10、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动机的判定就会面临难以解决的困难。假如在一场符合正义理由标准的战争中,仅仅由于某一些人怀有不当的动机,就否认其余人的行为在道德上的正义性,显然是不公平的。 即使这一问题得到了解决,我们仍然缺少判断动机的适当标准。对于战争理由和破坏比例的恰当性,也可能会存在争议。但是,对这两个问题的判断,必然是建立在客观证据之上的。因此,与完全没有标准的情况相比,这两项标准可以起到限制战争的作用。然而,动机是一种完全不同的因素。这个概念所表达的,是一种基于人类主观意识的、难以检测的东西。准确地刺探其他国家的动机,如同准确地刺探其他个人的动机一样,是复杂和困难的。在国际政治中,怀

11、有恶劣动机的一方宣称自己的动机是高尚的,乃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同时,各方还都习惯于指6责别人的动机。对这种指控进行证实是非常困难的,而对其进行证伪,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相比于完全没有任何标准的情况,把正当动机作为正义战争的标准,就很难达到限制战争的效果。相反,它有可能成为在道德上非正义的一方为自己开脱的工具,因为这一方可以通过质疑对方的动机,来达到抹杀双方正义性差距的目的。从总体上看,对正当动机的强调,反而可能使发动战争变得更加容易,而不是更加困难。 2.成功前景。这条原则的问题在于,如果以它为出发点,我们就可能把在道德上明显正义的战争判断为非正义的。假如一个人看见一群歹徒持刀行凶,于是挺身

12、而出,最终因寡不敌众而身受重伤,我们会如何在道德上评价他呢?也许我们会说,他的行为是不明智的,但很难想象有人会批评说,他的行为是不道德或不正义的。同样,假如一个小国在面对大国的侵略时,坚持进行抵抗,则无论其成功的可能性如何微小,我们最多只能说这样的反侵略是不明智的,却不能说它在道德上是不正义的。事实上,在这种实力悬殊的对抗中,往往还会凸显弱小一方的正义性。假如小国在胜算渺茫的情况下,仍然挺身与强敌作战,那么,我们就有理由相信,一定有某种超越了物质利益的伦理因素在激励它。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对于以弱敌强的行为,正常的反应是同情与支持,而不是在道德上加以谴责。 但是,假如见义勇为者使他人的处境变坏了

13、呢?比如说,假如他是自己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而他由于受伤,丧失了工作能力,导致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理由在道德上谴责他的行为吗?也许有,但我们从道德角度加以谴责的,并非是见义勇为的行为本身。7我们谴责的是,他为了较次要的善事,错误地忽略了自己更重要的伦理义务。同样,假如小国抵抗入侵的结果,是本国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其他人可以说这种抵抗在道德上是不正义的吗?也许可以。不过,这里不正义的不是抵抗行为本身,而是对道德上更重要东西的忽视。此时最恰当的道德思考方式,是用适当比例原则来代替成功前景原则。我们在考虑战争的成功前景时,必须将其与不同结局下的成本与收益结合起来,才能判断战争

14、是不是符合伦理道德规范的选择。假如战争的胜算很小,但失败的损失也很小,而成功的收益却足够大的话,成功前景就可能不是批判战争的合适道德理由,反之亦然。 3.最后手段。现代战争的惊人破坏力,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了其可怕的一面。于是, “尽最大努力避免战争”就成了一个在道德上似乎合理的原则。但是,正如沃尔泽所说:“如果从字面意义上来解释最后手段的要求会使进行战争成为道德上不被许可的事情。因为我们永远不会到达最后关头,或者我们永远不会知道我们达到了最后关头。 ”如果想尽量避免战争,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直接向敌人投降。从这个意义上说,历史上所有的参战方都没有把战争当作“最后手段” 。进 步的推论则是:关于战争,

15、唯一正确的道德理论,就是最极端的和平主义。然而,我们很难认为,试图避免战争的企图总是在道德上正确的。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二战前的英国和法国。为了避免与法西斯德国交战,它们不道德地牺牲了捷克斯洛伐克的利益。也许有人会说,英法的妥协之所以是不道德的,是因为这种妥协最终并未制止战争。然而,假如德国在自己的条件得到满足后,确实没有发动进一步的侵略,难道8说,这就证明对捷克斯洛伐克利益的牺牲在道德上是正当的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那么,在后来希特勒继续发动侵略时,其他国家为什么不继续牺牲自身利益,来进一步避免战争呢?毕竟,诸如丹麦和卢森堡这样的国家,因为没有进行大规模暴力抵抗,避免了国家遭受战火之苦。但是

16、,虽然我们也许可以理解它们的决定,却显然不能宣称说,如果它们选择了抵抗,它们的行为就在道德上是不正义的。这种说法是对国家自主权的粗暴否定。而且,尽管其出发点是为了减少战争,结果却可能有利于喜爱战争的人。当然,国家在进入战争前,无疑应该先尝试和平的手段。如果一个国家因为与他国之间的琐碎摩擦,就诉诸代价高昂的战争手段,那么,即使它的确有正当的理由,这种行为在道德上也是不可取的。但是,这一考虑可以被适当比例的要求所涵盖,而不需要专门辟出一条不仅含义模糊而且后果令人不安的“最后手段”原则。 4.合法权威。在开战正义的诸项道德原则中,这是最体现时代局限性的一条。以主权国家作为思考的出发点与核心,是近代国际关系规范的一个重要特点。这一点在战争规范中的反映,就是把主权国家看作唯一拥有战争权力的组织。国家被允许为了任何理由发动战争。相反,非国家的实体则不被承认有参战资格。于是,殖民地人民的反抗和国内革命,就都被排除在了合法战争的范围之外。这显然是荒谬的,虽然直到今日仍有研究者认为内战不属于战争范畴。实际上,早在 18 世纪,著名法学家瓦泰尔就曾指出,在内战中,作战双方事实上就相当于两个国家,所以,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战争伦理规则,也应当适用于内战。这一看法现在已经被普遍接受,甚至像游击队这样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算是国家9的战争主体,其成员的道德权利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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