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法院执行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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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法院执行问题探讨【摘 要】党的十七大上明确指出,深化政治体制的改革,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此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调动人民政治积极性,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法院执行则是司法改革中的关键之一。建设适合中国特色和中国国情的司法体制,强化法院执行,是我们当前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担负的一项任务。文章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背景,在宏观思维角度上从完善司法改革出发,阐述了和谐社会构建和法律执行的基本理论,分析当前我国在法律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司法改革中法律执行的措施和对策,

2、丰富了司法改革问题的探讨。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律执行;司法改革;问题对策 一、概述 (一)和谐社会的基本理论 1. 和谐社会概述。和谐是指事物之间的适当、均匀,能够处理和调和不同事物之间的矛盾,使其能够和睦融洽。和谐是中国自古以来的理念,中国自古讲和而不同,指的就是事物之间对立与统一,虽然事物之间各有差异,但结合在一起能够统一共存的理念;其二,中国自古讲究政治的和谐,主要是说社会局面安定、团结;其三指的是遵循事物的客观发展规律,充分认识到人与自然中的变化规律,达到万事万物和谐共2处的局面。因此,和谐社会自古就是人们所追求的一种美好的理想社会,在和谐社会中人们各得其所,各取所需,融洽相处。

3、2. 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党在 2004 年就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战略目标。2004 年党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正式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005 年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的省部级主要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要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具体实践相结

4、合,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007 年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是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延伸与发展。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是求同存异,共同发展的。在 2011 年党的十七届中央委员第六次会议上,党中央提出制定并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各项建设。这些都从不同的方面显示了党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心和勇气,为我国各项建设和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明确目标。 (二)司法改革背景和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项改

5、革也不断的促进着社会的发展与3进步,使得我国物质文明进步程度提高很多。但是在精神文明方面却凸显了不少的问题。在转型时期,现有的司法制度面对着迅速发展的社会,逐渐不能满足当前社会不断提出的新要求。因此,司法改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需求。当人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人们希望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制度层面上,我们希望能够通过司法改革解决司法制度同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总之,司法改革就要有效解决政治主导司法这一弊端,达到政治权利与司法权利这一平衡关系,进而实现结构的国际化需求,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 2008 年 11 月中央政治局同意了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

6、题的意见 ,这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在优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审查并同意的司法改革重要事项。新时期新阶段,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做了全面回应,加强对侦查、审判和执法活动的监督,规范执法司法活动,加强法院执行力度,提高法院执行质量,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有效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职业水平。 (三)法院执行概述 法院执行指的是人民法院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按照法院既定程序执行和实施文书内容的活动。根据法律关系,法院执行可以分为民事执行、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和非诉讼下的行政执行。法院执行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执行活动也十分广泛,覆盖范围很大。所以在构建社会

7、主义和谐社会中加强法院执行问题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 法院执行要体现司法公正,这是法院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4如果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不能体现司法公正,就会引起纠纷和矛盾。这不仅违背了司法的本质目的,还与我国的依法治国的方略严重不符。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里,势必要保证社会各行各业在立法上的完善。执行方面的完善立法是对法院执行的有力的立法保障。我国目前的法院执行现状,近几年虽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是在司法解释中,有关执行内容的规定依旧不是特别明确,具体执行起来存在较多的问题。这就表明在法院执行上我国的立法不够完善,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完善立法,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

8、,促进法院执行的完善和发展。 二、法院执行的价值目标 (一)公正执法 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具有多元性的特点,不能仅限于一个单一的价值目标。其中最为根本的是实现司法的公正性。因此,在法院执行中要体现司法公正,保证司法赖以生存的根基。 法院执行的公正分为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实体的公正指的是仲裁者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性上的准确性。程序上的公正性指的是司法程序必须公正、公开、民主,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加以保护,保障法官的独立公正。实体的公正和程序上的公正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执行程序的公正保证实体公正性,实体上的公正性有利于程序上的良性循环。 (二)保证执行独立 法院执行时要保证执行过程中的独立性。所谓执

9、行独立就是要做到独立审批,只遵从法律规定,不受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团体或者个人的任5何干涉。司法独立的价值能否真正的实现,必须由外化的形式做制度保障。因此,在法院执行方面要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只有解决好法院执行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才能保证司法的效率性,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三)提高执行效率 追求高效率已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提高执行效率,首先要体恤民情,让当事人以最低诉讼成本以最快的速度、最有效的途径得到司法救济。二是司法机关方面以最低的运行成本发挥所在机关最大的作用,妥善解决各项事宜。保证司法执行效率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明确二者的地位,协调好二者的关系,为实现法院执行的公正、独立和效率而

10、不懈努力。 三、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我国法院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院执行缺乏组织领导 法院执行缺乏组织领导,主要是指法院执行在程序上缺乏系统的、统一的领导,具体执行时过于自主和分散。在很长的一段时间,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都不能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指导具体的工作。在我国各地方的执法机关依旧存在着各自为政、分散进行的模式,缺乏统筹性的制度安排和全局规划。这种弊端很容易导致法律的执行偏离正常轨道,使得法律失去指引性和规范性的地位和权威。一旦法律失去了他的权威,很难保证公平和公正,这就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社会的民主法治受到威胁, 更无从谈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法院执行改革缺乏时效性和科学

11、性 为了保证法院执行的公平公正和效率,我国在不同程度上实施司法6改革,司法改革是社会改革的一部分,法院执行方面的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司法机关出台的司法改革措施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改革措施急功近利,作秀嫌疑很大,缺乏时效性和科学性。尤其是在法律执行方面的改革,很多的措施没有系统、充分的调查、研究及其论证。不少的改革措施在实践过程中被证明是错误的。不断出台新的政策,在实践中有不断否定这些政策措施,不仅浪费时间,劳民伤财。还威胁到了法律的权威,使得改革措施缺乏科学性。面对改革中缺乏的时效性和科学性,我们需要在每一项改革中有科学的、合理的理论作为支撑。 (三)法院执行中缺乏协调性和

12、全局性 许多地方的法院只从本部门出发执行问题,其执行相关问题的经验很难和其他地方法院互相分享。尤其是在进行司法改革时,各地方只从自身考虑改革问题,推出的措施很难与其他法院的改革措施相协调,致使各部门利益冲突。还有一些法院在改革中,对自己有利的措施加以维护,而不是站在当事人或者司法公正的角度进行思考,缺乏全局性。 (四)部分司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法院执行法律需要配备专业性和职业性极强的执行队伍,它要求执行队伍应该具备较高的执业意识、职业技能。因为法院执行法的职业涉及到国家的审判权,决定着公民的各种权利,其本身也具有严谨的独有的规律,如果没有受过专门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人很难完成这项工作。然而,目前我

13、国法律执行工作者的职业素质不是很高,法官遴选制度不合理,法官的登记划分过于细致,同时又缺少激励和竞争机制。因此对法7律的公平公正的保证,和谐社会的构建都起到消极作用。 (五)监督体制不健全 由于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缺少具体的操作规程,使得国家权力机关很难对司法活动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法院执行问题也通常以司法独立为借口,规避国家权力机关的干预和监督。宪法中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选举出的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利。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有权对司法机关进行法律上的监督。但在实践过程中,权利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仅是表现在各级权利机关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选举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各级权力机关对

14、司法人员的任免权利仅仅是体现在法律手续上,很少落实实践。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如何加强和完善法院执行工作 (一)司法为民,公平公正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上,法院执行首先要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保证法律执行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在此基础上提高执行效率,提高执行服务的质量。其次,加强对工作人员服务理念的教育和法制理念的提升, 同时完善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法院执行工作的公平和公正。此外,在制度层面上,法院纪检和党组可以于法院内部建立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执行体制,在具体执行方面进行管理和约束,结合相关的考核制度,保证法院执行的公平公正。 (二)注重执行和解的作用 执行和解是法院执行过程中

15、一个比较特殊的工作。他以和平调节当事人纠纷为目的,实现纠纷的和平解决。在法院执行中,息诉止讼是其8执行原则之一。所以,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要实现对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调解,让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和解。这既体现了法律的人文性又表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观要求。 6 月 13 日,云南省楚雄市法院执行和解了一起婚约财物案,被申请人李某一次性付给原告 5000 元,但是被告王某拒绝付款,还多次去原告家中谩骂,逼其外出打工。原告李某家中的东西都在申请执行过程中被变卖,案件也陷入僵局,申请人无法理解多次到法院闹事,扰乱法院办公秩序。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村中询问,被得知王某一家人外出务工没有回来过,使得案子无法了

16、结。经过执行人员的深思熟虑,找到被申请人王某的亲戚,出面和解协调,最终使得案子得到解决。于是,接近两年的死案终于在执行法官的灵活和解下得到了结。 (三)掌握执行适当的原则,均衡双方利益 法院执行的过程中,有的申请人往往要求比较强烈,甚至想通过法院把被执行人推到身无分文的地步,但是这种做法会增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让一部分人无法生存。所以,法院执行中应当掌握执行适当的原则,考虑申请人责权实现的同时,给被执行人留有生存的余地,以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避免激化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1 罗湘明.和谐社会构建中城市文化建设研究.M.中南大学,2012(05). 2 王浩颖.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司法改革问题研究M.河南农业大学,2012(05). 93 王永芬.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法院执行J.黑河学刊,2011(04). 4 杜晓笑.论法治视野下的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M.华东政法大学,2012(10). 作者简介:罗彪(1978- ) ,男,四川师范大学学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研究方向:执行措施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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