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商业贿赂及其对策的分析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甚至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商业贿赂已成为一种“潜规则” 。其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破坏竞争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认清商业贿赂的危害,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 一、商业贿赂的涵义及特点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起初被认为是商业内幕的一部分,但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影响日益加大,人们对商业贿赂也越来越加以重视。所谓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账外暗中给予
2、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好处,从而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隐蔽性。也是商业贿赂的主要特征,当事人是否账外暗中向交易对方支付金钱或给予好处,是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关键。如果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让利,则属于正常的商业惯例行为,不构成违法。反之,当事人为争取交易机会,账外暗中进行给付和收取,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即属于商业贿赂行为。这类行为损害的是公众利益及他人利益,收入者系中饱私囊,付出者需掩人耳目,所以其实施是十分隐秘的,不可能公开化,行受贿双方基本上都是“一对一”进行,2双方当事人为了掩盖事实,逃避追究,通常都达成“统一战线” , “守
3、口如瓶” 。由于商业贿赂的隐秘性特点,致使案件调查取证不易,给工作人员处理案件时带来一定的难度。 2.主体复杂,窝案串案比例较大。现在商业贿赂涉案人员不单单是个人,单位、企业均占很高的比例,致使犯罪主体越来越复杂,给案件调查带来很大干扰,工作也愈加繁琐。与此同时,窝案、串案也随之增加,无论是行贿者还是受贿者,从发现某一次行为开始,往往经细致调查,都可以发现多次行为,由此牵连出一批受贿或行贿的单位或个人。如 2005 年云南省检查机关发现的一起“图书回扣”案件。经深挖涉及全国数个省份,各地检查机关联手行动,共从中立案 94 件 117 人。 3.多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权钱交易有关。商业贿赂是
4、典型的权钱交易型犯罪。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对各种资源和利益分配握有公共权力。因此,最容易成为经营者的行贿目标。一些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业单位负责人与不法经营者勾结,为贪取私利,不惜牺牲国家公共利益,大肆进行收受贿赂,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并且一个官员腐败往往有一些企业或一批企业人员与其狼狈为奸,再加上官官相护,秉着“利益共享”原则,使这个“雪球”越滚越大,给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 4.普遍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也逐渐蔓延到各个地区、各行各业。可以说,只要是有商业交易活动的地方就会有商业贿赂发生。甚至在某些领域,
5、 “不贿赂就难以生存和发展”作为一种被扭曲的竞争机制和市场法则,已被众多的经营者所认可和奉3行。贿赂在很大程度上被经营者视为一种可以谋取更大经济利益的成本,所以它已被大多数人默认为一种“行规” 、 “潜规则” 。在资源比较紧张、竞争比较激烈、商业利润空间比较大的领域,这种行为就更加盛行。 二、商业贿赂的几种常见形式 1.回扣。回扣是在经济生活中被人们所熟悉的一个用语。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它是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国外立法对回扣作了禁止性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
6、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可见,我国立法的一贯精神是将回扣视为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回扣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主体流向上,回扣往往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个人一部分的商品价款,一般不存在买方退给卖方单位或个人商品价款的现象。并且支付款物的来源必须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也是回扣与回扣以外的其他商业贿赂的区别所在。回扣作为商业贿赂最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我国反商业贿赂的重点打击对象。 2.折扣。所谓折扣是指价格上的折扣,又称让利,是商品销售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
7、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及时予以扣除或支付价款总额之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有些国家认为支付折扣和接受折扣是合法的竞争行为,折扣通常被视为商业惯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 6 条第 2 款也对4折扣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可见,是否以明示入账方式给付和接受是折扣合法与违法的关键。在形式上折扣和回扣非常相似,但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折扣原则上是合法的,而回扣均是违法的。但为个人私利在账外暗中给予和收取折扣收为己有,则破坏
8、经济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是违法的,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3 佣金。实际上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收取的一种劳务报酬,其前提是中间人必须有经营资格。由于我国立法对于这方面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经营者打着支付佣金的旗号向对方单位或个人实行商业贿赂的现象。本质上,佣金是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获得的劳动报酬,而商业贿赂的行受贿双方均不具有这个资格。并且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支付的“佣金”往往超出了劳动报酬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其是否如实入账,都很明显地构成了商业贿赂,使给付“佣金”从合法行为变成违法行为。 4.附赠。在商业领域中,附赠作为经营者推销商品的一种促销手段是非常多见的。但由于赠
9、品与商品之间的价值比例没有约束,使有些不法经营者借着附赠的名义进行商业贿赂。例如有些附赠,赠品价值和商品价格相差无几,甚至高于商品价格。经营者只为获取交易机会,不惜降低价格,使其在经济市场谋得一席之地,影响了各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从本质上看是违法的,也属于商业贿赂的一种。 三、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 51.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形式,而且在一些领域和行业已经成为企业运行的“潜规则” 。它从本质上破坏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商业贿赂的存在和发展,干扰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使诚信经营的企业沦
10、为受害者,以致在现实竞争中出现了名牌优质商品敌不过假冒伪劣商品的荒唐现象,使诚信等公序良俗受到极大破坏,严重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因而抑制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 2.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使商品和服务不能按照其本身质量的好坏、服务水平的高低进行交易,致使在市场竞争中质量差、水平低的商品和服务可以打败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商品和服务,为假冒伪劣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肥沃土壤” ,造成了消费者上当受骗花高价买次品的结果。从另一个角度看,在经济交往过程中,经营者为了生存给予对方高额的回扣,但“羊毛总是出在羊身上” ,在商品销售的时候往往被提高价格,从而将这些费用转价给
11、消费者,使消费者成为最终的受害者。 3.破坏社会风气,腐蚀党风。有人行贿就必然有人受贿,在我国,受贿的主要人员还是那些有着公共权力的人,他们为了谋取私利不顾法律的约束走上犯罪的道路。可以说,腐败是商业贿赂产生的社会土壤,而商业贿赂又对腐败进一步加深,起着催化作用。目前,已查处的高级官员腐败案件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绝大多数都与商业贿赂有关,给清政廉洁的党的形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同时,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6导致人们不以行贿为耻,而以能找到“关系”赚到钱、办成事为荣,行贿受贿互相推动,使腐败加速发展。 4.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外商投资。近年来,由于商业贿赂之风在我国越吹越大,严重影响了我国在国
12、际上的形象。就拿“朗讯风波”和德普“回扣门”的典型事例来说,国际舆论对我国商务环境的评论是十分不利的,直接影响外商在我国的投资环境。许多欧美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就面临着十分尴尬的情况,一方面,不搞商业贿赂难以融入中国市场,不能得到良好的发展;另一方面,搞商业贿赂又会受到本国反海外贿赂法律的重惩,大大减弱了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商业贿赂使我国吸引外商的能力极力减弱,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 四、治理商业贿赂的策略 1.通过完善立法构建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武器。目前,我国虽有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有所界定,但其立法层次过低、内容比较笼统,无法满足惩治商业贿赂的
13、需要。因此,我国需要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制定一部层次高、内容全面、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 ,对商业贿赂作更为明确的规定,明确商业贿赂的定义,扩大犯罪主体范围,不仅仅局限在国家工作人员,让一些处于灰色地带的可以行使一些公共权力的人也能被规定在反商业贿赂中。另外,在法律责任方面实行严厉处罚,加大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加大经济成本同时规定对接受商业贿赂的组织和人员也要给予同样的巨额财产处罚,从而起到震慑作用。并且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连接在一起,根据商业贿7赂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决定处罚的种类和方式,采取从较轻的行政处罚到民事责任直至提起刑事诉讼的具体措施,全面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14、。 2.明确查处商业贿赂的主管机关。目前,我国已有包括行政、民事、刑事制度在内的反商业贿赂的基本法律框架,但现行规定存在协调程度和完备性较差,执法主体混乱,制裁力度不够,执法尺度不一等问题。在管辖权上,检察、公安、法院、工商、税务、纪委和审记等部门都有调查权。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则由检查机关查处,涉及公司企业人员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工商部门处罚,由此可见,我国现在明显处于多头管理,头头不管的情况,因此,我国十分需要明确一个查处商业贿赂的主管部门。由于我国目前大部分商业贿赂的案件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检察机关承担主要的查处工作,所以建议检察机关作为反商业贿赂的主管机关
15、,将公安局、工商局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力一并移至检察机关,从而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使目前分散的反商业贿赂力量得到有力整合,更好的做好打击商业贿赂的工作。 3.加强各部门对反商业贿赂的配合。由于商业贿赂的主体、行为复杂,案件本身存在着案情发现难、调查取证难、采取强制措施难的特点,所以在明确查处商业贿赂主管机关的前提下,其他部门要积极的做好配合工作,加强各部门间的紧密联系,形成治理合力,提高办案效率。此外,在对商业贿赂企业查处的时候,可能涉及到一些与当地政府关系紧密的“投资方” 、 “利税大户”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原则,全力支持当地对于商业贿
16、赂的治理工作。同时,商业贿赂行为几乎8牵涉到社会各个行业的企业和人员,行业主管也应全力配合查处工作。各部门只有做到良好的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和联动协作、联席会议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才能从根本上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4.健全监管体系。从已经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相关领域监管的过失是商业贿赂得以肆虐的重要原因,所以健全商业贿赂的监管体系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当务之急。各部门加强内部监督,做好防范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重要工作,在此同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监督工作中来,实行举报制度,由举报人先反映商业贿赂案件,然后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审讯,最终给出结果。无论商业贿赂案
17、件是否成立都要隐藏举报人的身份,充分保护举报人。一旦案件成立,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经济奖励,从而使监督工作得到社会的大力支持。另外,要有效地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和蔓延,必须结合行业和部门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以垄断行业和关键部门的实权人员为重点,切实加强内部预防和监督商业贿赂行为的机制建设,有效抑制权力对市场经济的不正当介入,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贿赂赖以产生和生存的土壤与空间。 5.加大宣传教育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从源头遏制商业贿赂。治理商业贿赂首先要提高人们自身素质修养,构建健康的社会心态。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重视普法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倡导公平竞争、守法经营、敬业奉献、以
18、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使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思想上、观念上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同时,宣传教育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9而最好的宣传工具就是新闻媒体,特别是报纸、电视、广播等,广泛宣传打击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使与商业贿赂做斗争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各级各地各部门经济工作和纪检工作的重点。总之,全社会都能够从思想上对于商业贿赂现象提起足够的重视是治理该现象的强劲后盾。 参考文献: 1李世忠论商业贿赂及相关行为J河北企业,2007, (11) 。 2李雪萍,库方东商业贿赂及其治理J先锋队,2006, (9) 。 3陈兴良刑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4刘长发略论商业贿赂J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06, (6) 。 5周燕商业贿赂立法制度的缺失与完善J工商管理研究,2006, (2) 。 6李萌遏制商业贿赂泛滥还需专业立法J中国经济周刊,2005, (29) 。 7黄海燕我国商业贿赂特点及治理对策J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07,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