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农民工犯罪中的运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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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农民工犯罪中的运用摘 要 在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作为城市中特殊群体的农民工的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本文拟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农民工犯罪中的运用为视角,研究农民工的犯罪现状、完善相关制度、确立具体可行的措施,以期对农民工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治理。 关键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农民工犯罪 治理 作者简介:黄腾飞,周口师范学院财务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78-02 一、农民工犯罪的特点及主要原因 从实践来看,当前农民工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犯罪主体的构成,女性犯罪较少,大多是男性犯罪;犯罪年龄也比较集中,多在18

2、到 45 之间;犯罪也是以流动人口为主。 (2)犯罪性质,农民工犯罪多集中在侵财、性侵等方面,盗窃、抢劫犯罪突出。 (3)犯罪目的,取得钱财是大多农民工犯罪的直接目的,还有的是为了性满足、为了报复等。(4)犯罪手段,近年来的农民工犯罪中暴力实施很常见,而且合伙犯罪、偶发性犯罪出现较多。 农民工犯罪的原因的,可分为外部原因与内部原因。外部原因包含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社会因素等:(1)农民工犯罪的经济原因即农民工进城务工是想找到更多的赚钱机会,赚更多的钱,许多农民工进城后并没有实现自己的愿望,他们受到各行各业的歧视,就业率低,这些都让他们产生挫败感、差距感;(2)文化原因即农村相对于城市是一个封闭

3、的环境,农民在农村呆久了有了很高自我认同感,进入城市之后文化的差异使他们格格不入,出现失落感;(3)社会原因即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虽然为城市的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他们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户籍制度等各种制度缺陷构成了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障碍。内部原因就是农民工自身的因素,多是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从农村进入城市转换过程中的心理偏差;生活的贫困产生的对现状的不满等。以上这些因素都影响着农民工犯罪,对症下药才能更好解决农民工犯罪。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农民工犯罪中运用的现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确立的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

4、个时期内应当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其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着巨大作用,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农民工的运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刑事相关立法的漏洞,影响政策有效适用 社会的转型带来了刑事政策的转型,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下,犯罪治理的理念、策略和技术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圈、刑罚圈、量刑制度及司法程序也应有所变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仍缺少执行的统一标准,大多司法人员是依自己的主观裁量来运用,随意性很大。在农民工犯罪的具体运用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是根据司法人员的不同理解而执行有所不同,这样既不利于农民工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适用

5、,最终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农民工犯罪适用中缺乏配合、协调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主要还是依靠各机关间的协调、配合,然而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这种协调、配合确很少见。 (1)多年来,公安机关一直把从严、从快作为办案标准,一味追求办案的数量和逮捕的人数,就某些农民工犯罪来说,原本可以简单和解的案件却进入了检察环节,这样加大了司法成本。 (2)公、检、法三机关在面对一些农民工流窜作案、预谋犯罪及相关重大疑难犯罪时,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在侦、捕、控、审等环节缺少配合,不利于刑事司法活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某些农民工犯罪中不能有效适用 “宽严相济

6、”刑事司法政策要求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刑事司法活动和刑事执行活动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政策指导,司法者和执法者应该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视犯罪的具体情况来灵活运用、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然而该政策在我国农民工犯罪的贯彻执行中有时却陷入了误区,大部分执法者、司法者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农民工犯罪具体办案过程中的运用都会注意,都知道适用的范围和程度,但是由于很多情况是之前没有遇到过的,对这些案件采取跟以前一样的处理方法,并没有考虑具体情况,导致有些措施在案件中并不适用。 三、如何在农民工犯罪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针对目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农民工犯罪中适用的问题,我提出以下

7、几点建议: (一)相关立法制度的完善 刑事政策本身并不能作为刑事司法的依据,它必须借助于已生效的法律来实施。因为刑法自身存在的某些缺陷,刑法修正案或刑法解释出台后并不能及时有效地达到预期效果,针对目前农民工犯罪频发的问题,单单通过这种途径来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是不够的,为了更好地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于农民工犯罪中,相济刑事政策立法化也不容忽视,即在刑事立法中融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在刑事立法各方面融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这也是刑事政策贯彻落实到刑事立法中的一个过程。以期形成合理的犯罪模式、科学的刑罚结构和正当的司法程序,这样不仅避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适用中的盲目、随意性,而

8、且在农民工犯罪中的贯彻落实也将更到位。 (二)国家机关间的配合与协调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离不开国家机关间的协调、配合,尤其是在农民工犯罪中的运用更离不开机关间的配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才是关键。(1)国家各机关首先要强化一个观念,即服务群众观念,执法为民、服务为本,同时转变执法理念,严格执行法律,追求法律公平,又认真执行政策。 (2)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赋予各个机关更多的自由处置权、建议权。同时,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坚持从案件实际出发,并不单单追求案件数量和逮捕数量,对检察院的建议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加以采纳。 (3)公、

9、检、法机关也要不断创新执法政策,可以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 1.司法保护的加强 第一,刑事侦查阶段的司法保护。 (1)严格把握立案标准。目前侦查机关普遍面临破案指标的牵制,即使如此,也不能只为完成破案指标,盲目追求破案率,对部分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可以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2)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人性化执法。正确适用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在保证案件侦查需要的前提下,不应首先考虑提请批捕。对犯罪嫌疑人不能简单采取敌对的心态,而要

10、施以人文关怀,对其正当的权益要加以保障,做到“刚柔相济、恩威并施” 。 第二,审查起诉阶段的司法保护。 (1)加强刑事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在具体工作中,必须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客体的范围,特别要加大力气监督纠正违法立案、刑讯逼供等问题,切实防止冤枉无辜。(2)慎用逮捕强制措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必须满足三个层次的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的构罪条件;可能判处刑罚的处刑条件;有逮捕必要的现实条件。 (3)撤销监视居住。农民工属于流动人口,对其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足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采取监视居住不好操作、诉讼成本高、执行难度大,而且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利等。 (4)完善取保候

11、审。由于农民工本来就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可以让被取保候审人提交与其现实经济能力相适应的担保财物或财产凭证。 (5)适时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 第 267 条至第 269 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是其适用对象目前仅是未成年人犯罪,鉴于农民工也是比较特殊的群体之一,也应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情况。 第三,审判阶段的司法保护。 (1)改革、强化审判程序。简易程序不仅有助于迅速审结案件,而且能够充分体现被告人积极参与诉讼的程序公正。其次,应当严格把定罪和量刑作为同等重要的法庭审理内容加以分开,对于认罪的被告人,在对其定罪之后,量刑部分应当给予相应的量刑

12、优惠或者折扣。 (2)重视协商性司法的运用。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刑事案件,也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辩诉交易制度、口供基础上的协商程序等协商性司法制度,在辩护方承认有罪并且积极与公诉方合作的前提下,控诉方适当的放弃部分国家利益。 (3)重视恢复性司法的运用。对于某些侵犯个人权益的轻微犯罪,在加害人做有罪答辩和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积极促成双方的和解,并达成赔偿协议。审判机关对于和解结果予以认可并一次作为中止刑事诉讼或者刑事审判的依据,或者是减刑、缓刑的条件;(4)扩大轻刑、缓刑的适用情形。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明显的被告人适用轻刑、缓

13、刑,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帮助犯罪人改过自新。 第四,执行阶段的司法保护。 (1)设立半开放式监狱。对于偶犯、初犯、过失犯等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通过设立半开放式监狱来对这些短刑犯推行开放式处遇。 (2)对个别服刑人员予以宽容。对于因贫而犯罪的服刑人员。他们本身由于深受贫穷所迫,从落后和欠发达地区来上打工,巨大的贫富差距和高昂的生活成本诱发了他们犯罪的念头,实施了低技术含量的财产类犯罪。对于他们,减刑、假释的条件可以适度放宽。 (3)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实行社区矫正。可以对

14、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进行测评量化,设定不同的社区矫正目标、内容以及方式方法,也可以将刑法中规定的拘役犯每月法定的回家 1 至 2 天的社区活动和监狱法规定的罪犯“离监探亲”回家期间的活动纳人到社区矫正的范畴之中。 参考文献: 1王智.当前中国农民犯罪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2杨宝宏.农民工犯罪问题社会心理失衡与犯罪.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4). 3赵秉志.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其贯彻的基本问题.人民检察院.2009(17). 4储槐植,赵合理.构建和谐社会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实现.法学杂志.2007(1). 5刘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定位与司法适用.法学.2007(2). 6 李训伟.论规范化量刑.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 7王顺安.社区矫正的几个法律问题.法学杂志.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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