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万元怎么就变成了“职务侵占”?有些蹊跷的“职务侵占案” 近期,本刊接到一份申述材料,涉案资金不多,却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遂引起记者的关注。 汪进,一位上世纪 80 年代国家公派留学日本的博士生,学业有成,高就日本某上市公司,年薪逾 800 万日元(约合人民币 58.6 万元) 。为了上海奉贤一家纺织品公司老板的再三邀请,放弃在日数十年拼搏所赢得的高职厚禄,回国发展。 按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汪进在这家公司的职位足够理想:总经理,除了享受部分财务支付及报销签单权,费用报销须经董事长签字外,负责公司日常总体运作;薪酬足够优厚:年薪,税后人民币 100 万元! 此外,这份聘用协议规定,有 3 条开
2、除汪进而公司不用赔偿的条款:1、自动辞职;2、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纪法规,触及刑事责任调查;3、因病无法工作。 这就是说,在汪进本人未主动提出辞职或离职的前提下,只要他不触及刑事责任,即可确保获得合同所定的 600 万元人民币的协议薪资。 这也就是说,在这家公司任总经理的 6 年中,汪进唯一要时刻提防的是:绝对不能因小失大,一丝一毫也不能触及刑事责任这一底线,否则,这 600 万元之巨的协议薪资随时都会被终止支付。 恰恰就是在这唯一要提防的地方,让汪进被动式地“栽了跟头”! 2012 年 8 月,这家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举报,指控汪进在一年多前以职务便利侵吞公司 10 万元。一桩双方各持一
3、词的经济纠纷,就这样成为刑事案件。 我们知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守住司法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前提。 现在,来看有关法律专家对该案进行的司法分析。 本案发生的背景及经过 2011 年底,上海元一公司以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为由,欲单方面解除与汪进的聘用合同。但根据聘用合同,如上海元一公司单方面解除,须支付汪进数百万元的高额赔偿金,唯汪进如有违法行为,上海元一公司可单方面解约,且无需支付高额赔偿金。2012 年始,上海元一公司法人代表崔颖采取不让汪进工作、不准员工与汪进讲话等手段,意图逼迫汪进辞职,以期达到不支付高额赔偿金的目的。汪进拒不辞职,为此双方关系恶化。本案案发前,汪进已联系律师,欲通
4、过法律途径维权,而上海元一公司则处心积虑地为处理汪进做准备。上海元一公司对汪进的举报正是在此背景下发生的,且为该公司作证的财务人员系崔颖的亲戚。 2012 年 8 月,上海元一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举报,指控上海元一公司总经理汪进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现金 10 万元。奉贤公安局接报后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对汪进实施刑事拘留,并于 2012 年 8 月 27日宣布对汪进逮捕。 2012 年 10 月 8 日,奉贤公安分局向奉贤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2年 11 月 25 日,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进“利用担任上海元一纺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
5、务便利,侵占公司用于支付徐州元一色彩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元一公司)的加工费人民币 100000 元” 。 汪进的辩解 2010 年 10 月,上海元一公司的客户单位徐州元一公司负责人沙艳因资金短缺,通过汪进向崔颖说情,以个人名义向上海元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颖借得人民币 10 万元,汪进为该款提供了担保。借款时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还款方式系从上海元一公司应付沙艳的加工费中抵扣。若届时沙艳不能偿还,则由汪进承担还款义务。 2011 年 4 月,在上海元一公司应付沙艳的徐州元一公司加工费已超10 万元的情况下,双方按借款时的约定,从加工费中扣下 10 万元归还崔颖。因该个人借款崔颖无法直接从公
6、司账上提走,故由汪进作为经手人在记账凭证上签了字,该款由崔颖领取,汪进未拿分文。 沙艳在与案外人的通话中也证实了上述事实(有电话录音为证) 。 律师的分析 就上述涉案内容,有关律师进行了具体分析: 1、认定汪进拿过涉案 10 万元的证据不确凿、不充分 侦查机关及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汪进拿过 10 万元的主要证据系汪进签名的记账凭证、提现的支票存根联、证人的证言。 但对上述证据稍加分析即可发现存在诸多问题。 根据会计常识,领取现金应填写“付款凭证” ,在层层审核后有领款人在该凭证上签字。故该凭证又称“原始凭证” 。 “记账凭证”则是根据“原始凭证”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和收入情况予以登录做账,故查证被告人
7、汪进是否拿过该款,就必须查看汪进在原始凭证上有无签收。现 2011年 4 月 15 日的“付款凭证”上反映了该笔支出,但并无汪进的签字。汪进本人坚称未拿过此款,并辩称其在记账凭证上签字,仅是作为沙艳用加工款抵扣所欠崔颖个人借款的经办人而签的字,并非系其实际领过该款。故该记账凭证不足以认定汪进拿过该 10 万元。 证人的证言指证被告人汪进拿过涉案的 10 万元。但证人的证言存在多处前后不一,存有明显作伪的痕迹。且证人的证言又存在着互相矛盾。而被告人汪进又全盘否认证人的证言,故辅之以人证仍不足以认定汪进拿过涉案 10 万元。 “付款凭证”显示,该笔应付加工款的金额为 115496.25 元,而记账
8、凭证上反映实际所付系 10 万元,二者明显不相吻合。而这一差异特征,恰恰证明汪进所说“从加工费中扣下 10 万元用以归还欠崔颖的 10 万元借款”是真实的。 2、办案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11 年 4 月 27 日的支票存根,无法完整反映该笔现金的实际用途。 认定是否职务侵占,除必要的证据外,更不可或缺的是“司法审计报告” 。司法审计报告系从会计准则角度,科学地作出审计,以确认被告人是否拿过这 10 万元。特别是在被告否认、证人证言矛盾、财务凭证短缺的情况下更应进行司法审计。但本案迄今却未进行司法审计,被告及辩护人曾多次要求进行司法审计,也未被检察院采纳。 被告人汪进坚称该款系还崔颖
9、的个人借款,自己并未拿过分文。故侦查机关理应调查崔颖的同期存款记录及银行卡记录。 奉贤公安分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汪进提出的能够证明自己无罪的事实、证据不予调查、取证,且对重要证人采取威胁的方法,迫使证人作违心之供(根据证人自述) ,而检察院又未对本案进行充分的审查,便起诉至法院。 编辑点评: 这起刑事责任案看似普通,其实有一定的法律普及教育意义。当事双方如何依法解决纠纷,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如何在执法过程中展示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是当今中国构建和谐、平安社会的基本保障之一。这也是本刊关注此案的出发点,本刊将继续关注此案,做后续报道。 该文章涉及的分析、判断,不代表本刊观点,谨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