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维稳背后的利益博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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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基层维稳背后的利益博弈摘 要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提速,在农村社会因为征地拆迁所导致的矛盾层出不穷,村民选择上访等非体制抗争行为增加,基层政府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维稳压力。本文尝试选取案例,以分析基层政府和村民的博弈背后各自的行为选择、成本和收益,从理性人的角度来论证“维稳怪圈”的必然性,为破除该症结提供一种可能的思路。 关键词乡镇政府;压力型体制;非体制抗争;维稳 中图分类号D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12-0042-04 近年来,基层社会层出不穷的矛盾所引发的村民上访现象越来越多。在村民上访事件中,最大的类型是因征地拆迁造成的。征地、拆迁等问题,归根结底都是政府和村

2、民基于各自利益的博弈。本文尝试以吴毅笔下的小镇案例为引子,归纳政府和村民在博弈过程中各自的行为选择和收益,以此来探讨政府维稳,村民的非体制抗争等现实问题。 1 作为谋利型经营者的乡镇政府 乡镇政权开始是作为国家代理人而设定的。20 世纪 80 年代后,随着财政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乡镇政权从国家代理人的位置上退下来,逐渐成为独立的利益实体(杨善华、苏红,2002) 。乡镇政权开始从事经营,成为经济行动者:一方面,如同企业家角色一样,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则与其他经济行动者形成利益竞争乃至冲突关系(张静,2000) 。杨善华等学者将这样的角色特征概括为“谋利型政权经营者”

3、 (杨善华、苏红,2002) 。在现有的研究视野中,乡镇政府的利益意识和理性经济人的特点始终是重要的研究切入点。乡镇政府的逐利行为在基层社会引发了沉重的农民负担,为了缓解治理危机,中央政府试图通过农村的税费改革来“倒逼” (李芝兰、吴理财,2005)基层政府对自身进行改革。但是乡镇政权并没有依照预期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在税费改革乡镇政权的资源和行动能力被削弱,蜕变成“悬浮型” (周飞舟,2006)政府。乡镇政府不再具备提供公共品、开展基础建设的能力,谋利成为其主要的行为模式,政府和村民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呈现出新的特点。 2 压力型体制中的乡镇政府 压力型体制是乡镇政府面临的制度环境,上级政府通

4、过将各项经济和政治任务等“硬性指标”层层下达,由县至乡镇,乡镇到村庄,并由村庄将每项指标最终落实到每个村民身上。在指标下达的过程中,上级还辅以“一票否决”为代表的“压力型”惩罚措施,基层党政组织是在重重压力之下运行的(荣敬本、崔之元等,1998) 。维稳是主要的压力型任务之一,在地方政府中普遍存在着维稳逻辑,村民任何形式的上访、集体行动、闹事等都会危及稳定,都处于维稳工作之列。维稳逻辑产生的根源是,乡镇官员的工资、升迁和荣誉等收益都来源于上级政府,这些收益可以认为是体制内的乡镇官员所能承受的底限,作为谋利行动者的乡镇政府,其合法性、原始资本和晋升通道都在体制内,都受上级政府的制约。体制内的底限

5、收益是乡镇政府所要保证的根本收益,其他招商引资、公共建设等经营活动中的一切收益都以此为基础。维稳问题上,“一票否决”等严厉措施,上级政府介入清查腐败等相关问题,均可能导致政府失去底限收益,因此在政府的逻辑里,一旦出现村民上访、集体抗议、闹事的现象,则意味着其收益面临着极大的风险,有可能全盘皆输。维稳逻辑是我们分析乡镇政府的利益行动的关键点。 3 村民的非体制抗争 税费改革造成的乡镇政府对村控制的衰微,赋予了村级的自主性,村民得以在一定空间内和政府进行利益博弈。但相对于政府,村民的个人力量仍然处于相对弱势,因此博弈方式无非两类:运用“弱者的武器”进行消极抵制;采用上访、闹事等主动维权抗争。前一种

6、方式实际上可以看做是村民主动放弃了利益的诉求。本文将后一种方式称作“非体制抗争” 。其含义是在利益博弈中,村民放弃了在基层体制环境(正式或非正式)中进行博弈,转而寻求基层体制以外力量特别是上级政府的帮助。在非体制抗争行为中,村民又偏好上访。上访被看成是“人治”和乡土社会中“无讼”传统的反映,或是对“熟人社会”中既有人际关系的某种维护(苏敏、曾长进,2001) 。正如上文所述,上访等非体制抗争危及底限收益,是基层政府最害怕的行为。村民在长期与政府进行利益博弈的过程中也深谙其道,形成了所谓“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行为逻辑。 4 一个博弈模型 本文建立的博弈模型基于以上几点展开,首先

7、引入案例: 小镇小岳村陈李湾组村民集体上访案例:起因是京珠线土地占压的补偿。国家拨下来的补偿款是 7000 元到 8000 元每亩。市里文件写的是每亩 5000 元,但文件本身并没有写明这 5000 元是否全部归农民。补偿款到区一级是 3800 元,镇一级是 1600 元,村一级是 1200 元。这样,到农户手里是 1000 元。村民并不清楚每亩应当是多少,但是通过与其他乡镇比较,认为这里面有问题,因为同样的项目补偿,S 街的一个乡是每亩2800 元。通过一番缠闹,镇里将补偿标准提高到 1300 元,但是此举更激起了村民的信心。村民因此去上访,上访的过程中又得知市里的文件写明是 5000 元一

8、亩,越发引起了大规模的上访。 小镇的案例中体现了博弈的一个过程:定价拒绝上访。在其他的案例中,政府和村民还可能存在不同行为类型,把所有的类型归纳起来就得到如下模型(图 1) 。该模型基于几点前提假设:第一,政府和村民都作为理性经济人存在,其行为以追求收益最大化为导向,不考虑其他影响成本收益的政治、文化等因素;第二,工资、升迁和荣誉等体制内收益对于政府来说是底限收益,底限收益大于任何一次单向交易中所获得收益,村民任何危及底限收益的行为都将使政府面临着极大的风险。第三,仅考虑实现交易的最后一段博弈链条,现实中各种行为如政府提价、说服和村民的非体制抗争可能存在着的交叉反复,如说服抗争提价完成交易。这

9、种交叉反复增加了交易成本,在此将其看做是非理性的行为。 首先看政府的收益。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政府在购买村民手中的产品(如土地)时,秉持的逻辑是:在农民能够接受的前提下,定价越低越好。但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政府并不清楚村民可以接受的底线价格是多少,因此先抛出一个试探性的价格 x(如上文案例中的 1000 元) ,如果村民选择接受,那么交易完成,政府所花费的成本即是 x(不考虑其他成本) ,其收益 A 实现最大化。如果村民拒绝了价格 x,那么政府将面临三种选择:第一,提价 y1,所获得的收益 B等于收益 A 减去 y1;第二,说服,所获得收益 C 等于收益 A 减去说服所花费的成本 y2

10、;最后,强制,需要花费强制成本 y3。如果在政府的强制面前,村民选择妥协,那么政府获得的收益 D 等于 A 减去强制成本 y3。如果村民选择了非体制抗争,而政府没有实行掩盖行为,或者掩盖不成功,那么政府将面临着非常高昂的成本失去底限收益,该成本远远高于政府在一次开发或者建设中取得的收益,此时假定收益 E 小于或等于 0。如果掩盖成功,政府所获得收益 F 等于 A 减去强制成本 y3 和掩盖成本 y4。 再来看村民的收益。村民接受试探价格 x,那么将获得收益 A2。接受了提价 y1 后的价格,那么得到收益 B2 等于 A2 加上 y1。如果被说服接受了试探价格 x,那么需要考虑说服过程中村民所付

11、出的成本 y5(如花费的时间、精力等) ,此时的收益 C2 等于 A2 减去 y5。面对政府的强制,村民如果选择妥协,那么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 y6,收益 D2 为 A2 减去y6。如果村民选择非体制抗争并获得成功,那么将获得很大一笔额外的收益 u(高额的补偿,正义得到伸张等) ,此时的收益 E2 等于 A2 加上 u减去抗争成本 y7。如果非体制抗争不成功,由于过程和结果的复杂性,我们无法得到收益 F2 的模型,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收益 F2 会非常小,甚至可能小于等于 0。 综上所述,我们得到了政府和村民在各个博弈模式中的收益(见表1): 在政府的收益部分,我们无法比较提价所花费的成本 y1,

12、说服成本y2 以及强制成本 y3 的大小,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政府所能得到的最大收益是 A,所能获得最小收益是 E 或 F。因此,政府的最优策略是实现收益 A,这在现实条件中是无法实现的,原因在于:首先,政府和村民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政府不清楚村民所能接受的底限价格是多少,试探价格通常不会高于底限价格,遭到村民拒绝。其次,村民的底限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以往类似的补偿经验,同相邻村镇的比较,对上级政策和信息的掌握等。最后,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基层政府往往也没有多少提价的空间。无论是国家建设项目还是基层的招商引资,在各级政府之间都存在着收益的纵向分配机制,上级政府要比基层政府掌握更多

13、的分配权。国家的补偿款是 7000 元到 8000 元每亩,经过市级、区级层层分配,到乡镇只剩下 1600 元,乡镇政府要实现自己的利益,所付的补偿款不能高于 1600 元,无论初探价格是多少都无法满足村民。 在收益 A 无法实现的时候,乡镇政府就会转向实现收益 B、C、D。采用提价、说服、强制等方式来参与博弈,这也是现实状况中政府最常采用的几种方式。政府最不愿意看到的就是村民非体制抗争行为的出现,因为无论政府掩盖与否、成功与否都将获得极低的收益,甚至其承担者上级惩罚、 “一票否决”和影响升迁等高额的代价(即收益 E) 。按照这一逻辑,政府会尽量避免出现非体制抗争行为,更多采用说服、提价等方式

14、来实现收益。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会出现大量非体制抗争的现象?博弈是双方力量参与的动态过程,我们还必须考虑村民如何决策。村民的收益部分,从表面上看,最大的收益可能是 B2,也可能是 E2。本文认为收益 B2 不可能成为最大化收益,除了上文提到的政府没有多少提价空间外,这里我们还必须考虑以下几个现实因素: 第一,政府一般不会过高地提价,正如吴毅在小镇的研究里提到的,博弈双方的力量对比从一开始就是不对等的,掌握着权力资源的政府从一开始就注定是赢家,村民的博弈方式更像是小孩哭闹着向大人提要求。大多数情况下,村民争取来的提价本来就在政府的给予范围内,而真正不想给的,再怎么闹也不会给(吴毅,2007) 。

15、 第二,乡土社会的博弈特点也决定了政府不会过高地提价。对利益的敏感和对基层政府的不信任感,使村民通常不接受政府给出的价格,村民自己有一套衡量的标准。如果政府主动提价,那么村民倾向于认为现有价格远远低于合理价格,还有提价的空间。另外,相当部分村民抱着“闹则得利” (董海军,2008)的心态跟政府对抗,政府一旦提价就会处于被动地位。 第三,当村民接受试探价格所得到收益 A2 远远低于合理的收益时,收益 B2 就变得没有任何吸引力,C2 和 D2 就更加不可接受。例如前文的案例当中,镇里给的补偿标准人均 1000 元,村民通过与邻镇的比较发现1000 元实在太低,镇里在此基础上提高到 1300 元,

16、依然不能满足村民的要求。后来发现市里文件是 5000 元每亩,村民就越发不满,更加不可能接受政府的定价。 以上几点因素,决定了村民如要实现利益最大化,就必须寻求利益E2。在 A2 过低的情况下,村民的非制度化抗争行为如果成功,那么所获得额外收益 u 将是数目不小的一笔。例如案例中,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是 7000 到 8000 元每亩,这就意味着采取抗争行为的额外收益空间在6000 元到 7000 元(国家定价-基层政府要价) ,还不包括其他收益,如各种赔偿和正义、公平等各种符号收益等。因此,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促使村民采取非体制抗争的行为,此时村民面临一定的风险,即非体制抗争行动被政府成功控制,其

17、收益为 F2 是村民所有收益类型中最小的。实际上 F2 如果等于 0,可以看做是村民为其抗争行为付出了机会成本,该机会成本等于 A2。在 A2 过低的前提下,村民依然有强烈的动机采取非制度化抗争。综上所述,在收益 A2 过低的情况下,村民的最优策略是采取非制度化抗争行动来争取自己的利益。 由此,我们得到了交易中政府和村民的博弈图景:首先,交易主动权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有权基于自己的利益发起交易,制定初始价格,并根据村民的反应决定下一步行动,村民是被动的一方。当初始价格被拒绝时,政府倾向于采用说服、提价等温和的方式实现自己收益,避免非体制抗争的风险。但是,如果村民认为政府制定的初始价格远远低于预

18、期,提价等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且政府并不退让的时候,村民就会倾向于选择非体制抗争的方式来博取额外收益。一旦村民采用非体制方式,实际上就撤去了双方单纯基于经济利益进行博弈的平台,因为对于政府来说更大的风险丧失底限收益(工资、晋升、荣誉甚至职位等)被纳入进来,这种风险是既有的、体制内部的、不随着某项具体交易而改变。非体制抗争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村民争取主动权的关键。此时的博弈模式如图 2 所示。 当非体制抗争行为出现的时候,巨大的风险会刺激政府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来掩盖非体制抗争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以信访为例,在基层政治中控制信访比例成为一个刚性要求,信访制度成为一种典型的压力机制(于建嵘,2010) 。

19、结合税费改革对乡镇政府造成冲击的大背景,乡镇政府所掌握的财力和行动能力大大削弱,正式手段无法应对控制信访的要求。基层政府为了避免风险,就必然要采取各种非正式手段掩盖信访的。根据于建嵘的研究,掩盖方式包括截访、拘留、罚款、劳教、判刑、连坐、送精神病院等强硬手段,也包括销号、陪访、金钱收买、欺骗拖延等“怀柔”手段(于建嵘,2010) 。由于这些掩盖手段仅仅着眼于治标,并没有对政府和村民博弈模式中的利益分配做出交代,因此形成了“维稳怪圈”:各级政府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维稳,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数量非但没减,反而不断增加,在某种意义上已经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孙立平,2010) 。 5

20、 “维稳怪圈”背后的博弈现实 根据本文的分析, “维稳怪圈”背后呈现的是博弈双方两种逻辑的交锋:村民“非体制抗争逻辑”和政府“维稳逻辑” 。前者出现在村民面临交易不公、收益低微的时候,非体制抗争成为一种理性的选择。许多上访村民都相信这样一点,那就是被他们视为对手的地方政府怕什么,他们就偏偏做什么(于建嵘,2010) ,通过这样给地方政府增加风险来保障自己利益和获取额外利益。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和“闹则得利”都是依据这样的逻辑。政府的“维稳逻辑”则体现在政府行政的诸多方面,倾向于稳定压倒一切,任何事情都要以稳定为基本前提,任何工作都要给维稳让路。此种逻辑是将村民的利益表达与其

21、底限收益乃至社会稳定联系起来。将村民利正当的益诉求与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通过压制和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来实现短期内的社会稳定,成了相当普遍的做法(孙立平,2010) 。为了维稳甚至可以不惜给正常的经济生活、民众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和负面影响(于建嵘,2010) 。当“维稳逻辑”遇上“非体制抗争逻辑” ,所产生的结果是基层政府越是阻止村民的非体制抗争行为,村民进行非体制抗争的动力越大,并且随着矛盾的升级,非体制抗争的行为甚至有可能演变成为群体暴力事件。政府和村民长期矛盾积累产生不公平感和愤怒情绪,消减社会信任, “维稳怪圈”得以建构,并引发基层更深层次的治理危机。 吴毅认为,村民利益表达之所以难

22、以健康和体制化的成长,直接导因于乡村现实生活中各种既存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阻隔(吴毅,2007) 。乡村社会虽然不断被市场和法制的因素所渗透,却并不同时也自动促使政府权力从日常的经济生活中隐退,相反,政府的利益意识被市场经济和放权让利的财政改革充分释放出来,以政府权力来主导资源配置和交易、形成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成为基层社会的重要特征。乡镇政府无法成为服务型政府的根源在于:乡镇政府成为一级利益主体,运用公共权力在经营基层社会的土地、资金等资源,与村民的利益形成了对立。乡镇政府既负责“做蛋糕” ,又负责“分蛋糕” ,基于自身利益的分配使得村民遭受严重的不公平,当这种不公平被后者所知觉时,非体制化抗争就不可避免。还有一点需要考虑,就是乡镇政府并非没有约束。由于处在行政层级的最底层,在制度中并无多少主动性可言。当上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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